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在现代工业和建筑领域中,石料的需求日益增长,露天采石场作为主要的石料供应来源,其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制定并严格遵守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开采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露天采石场开采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和规划。
了解采石场的地质结构、岩石特性、水文地质等情况,为后续的开采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包括开采顺序、开采深度、边坡角度等,确保开采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取得合法的开采许可证也是开采前的重要准备工作。
只有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后,才能进行开采活动。
二、设备与设施的安全要求1、开采设备露天采石场使用的各类开采设备,如钻孔机、凿岩机、装载机、破碎机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运输设备运输石料的车辆要保证性能良好,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等正常运行。
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超载、超速。
在采石场内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3、电气设备采石场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接地保护装置,防止漏电事故。
电线电缆要架空或埋地敷设,避免受到机械损伤。
配电箱、开关柜等要具备防雨、防潮、防尘功能。
三、人员安全管理1、培训与教育所有进入露天采石场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都要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规、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个人防护用品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并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3、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从事粉尘作业、噪声作业等岗位的员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隐患。
四、爆破作业安全1、爆破资质爆破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爆破公司或人员进行。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露天矿山的安全运营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露天矿山的生产经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安全永远是第一要务。
2. 预防为主:重视事故预防,加强隐患排查和管理,强化风险评估,防患于未然。
3.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强调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
4. 法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
5. 人民至上:保护矿山员工和周边居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尊重人民意愿,倾听意见建议。
二、安全组织和管理1.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人员: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3.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三、安全生产措施1. 安全生产设施:确保矿山的通风、排水、防火、防爆、照明等设施设备完善、可靠、有效。
2. 安全防护措施: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3. 环境监测: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紧急救援:建立健全矿山紧急救援预案和机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专业队伍。
四、事故应急处理1. 灾害预警: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及时掌握自然灾害、工程灾害等风险信息。
2. 应急预案: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确保应对突发事故时的快速响应和救援措施。
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4. 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事故后,及时进行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安全监督和检查1. 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设施和措施的有效运行。
2. 安全评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露天矿山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露天采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露天采石场,包括矿山、采石场、运输、加工等环节。
三、组织领导1.矿场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矿场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3.矿长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培训:矿场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安全生产检查:矿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矿场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5.危险作业管理:矿场应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应急预案:矿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矿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奖惩措施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3.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矿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采矿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露天采矿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露天采矿作业是指对地下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等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作业。
第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发挥安全员和职工的主体责任,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对事故和责任承担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同时应当对露天采矿作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传导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管理的全员参与。
第九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认定责任和防范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第十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
第十一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向职工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组织定期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遵守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露天采石场作为一种常见的矿山开采形式,其作业环境和生产过程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开采设计与规划1、露天采石场在开采前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开采设计和规划。
设计方案应包括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顺序、排土场位置、运输道路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开采设计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
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安全平台宽度等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相邻采石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相互影响和干扰。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1、露天采石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采。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前应提前 3 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人员资质与培训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员、电工、装载机司机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从业人员应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复训和再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设备与设施1、露天采石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开采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矿山道路应符合设计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道路坡度、弯道半径等应满足运输车辆的安全行驶条件。
3、开采现场应设置防排水设施,防止雨水和地下水对边坡的冲刷和侵蚀。
4、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边坡稳定性、爆破震动、粉尘浓度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爆破作业1、爆破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开采露天矿山的企事业单位。
二、安全生产责任1. 露天矿山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要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 矿山生产一线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采矿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4. 全体员工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三、安全设施与装备1. 露天矿山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栏杆、安全标志、灭火设备等。
2. 发现和损坏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测和维修,并建立相应档案。
四、作业管理1. 矿山作业前,需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经过安全管理人员评审批准后方可施工。
2. 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作业和冒险行为。
3. 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五、爆破作业安全1. 矿山爆破作业应遵循相关爆破作业规范,事先制定爆破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2. 爆破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监控,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六、应急管理1. 露天矿山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包括事故报告、紧急疏散和救援等。
2. 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安全监督与检查1. 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
2. 企事业单位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 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开展安全现场检查,记录问题并及时整改。
八、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根据轻重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和嘉奖,提高安全意识。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露天采矿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种形式的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开办矿场,应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各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施工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各负其责。
矿场实行承包经营时,由承包人履行矿场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各矿场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凭证作业。
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及乡镇矿场长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八条各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
按计划正规采掘,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一)铁路、重要公路、河流、堤坝及其保护范围内;(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重要广播线路;(四)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章开采第十条矿场必须按照由上而下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
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十一条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掘方法、爆破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露天采石场是指位于采石场外部的露天采石作业场地,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采石场的安全运作,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1. 采石场负责人应负最终安全管理责任,并确保所有员工遵守安全规定。
2. 任何工作人员都应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并及时上报安全风险和问题。
三、人员培训与资质1. 所有进入采石场的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2. 不具备必要的培训和资质证书的人员不得进入采石场工作区域。
四、工作区域安全1. 工作区域必须设置明确的标识,包括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入内的标志。
2. 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3. 高风险区域应建立隔离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控和警示。
五、设备使用与维护1. 所有采石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资质证书。
2.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3. 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并做好相应维护记录。
六、作业安全规范1. 采石作业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落实到实践中。
2.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服等。
3. 作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作业或超速作业。
4. 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七、防火安全1. 为了预防采石场发生火灾,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
2.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培训,并熟悉使用灭火器等灭火工具。
3. 严禁在采石场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八、危险品管理1. 危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并设立相应的安全标识。
2. 危险品的使用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
九、紧急预案与应急救援1. 制定完善的紧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2. 每个员工都应熟悉应急预案,并知道如何正确应对各类紧急情况。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反应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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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L35901198808
【标题】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等
【颁布日期】 19880227
【实施日期】 198802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
【名称】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题注】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防止职业危害,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乡镇非煤露天采矿业的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村、个体经营、联营和以其他形式开办的非煤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和检查。
凡有矿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矿场的安全工作。
各类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及经济损失。
各矿场及其主管部门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乡镇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开办矿场(包括已开办的矿场)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关于管理乡镇集体和个体经营采矿的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矿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矿场开采生产条件;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矿场设计的安全措施和矿场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条件;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查复核矿场开采范围和资源条件合格后,发给“采矿许可证”。
办矿单位凭“采矿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严禁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一)国营矿山的矿田范围内;(二)铁路、河滩、堤坝、公路、桥梁附近;(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管道的附近地点;(四)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六条各类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
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
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七条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剥方法、穿爆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一)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15米。
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软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3米;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6米。
(二)松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50°;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75°。
(三)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
(四)最小平台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他任何作业,并须制作醒目危险标志。
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
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
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处理。
处理中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
每个矿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边帮管理。
边帮管理人员发现边帮有塌滑征兆时,有权下令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事后须及时向矿场负责人报告。
对有潜在危险的边坡,要建立观测预报制度。
第九条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
在距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
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条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由矿场主管部门审查和专业训练,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考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方准作业。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棧福丁侗 瓢踩 娉獭返墓娑ā?/P>
(一)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或储存室内。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点退回库房保管。
严禁乱放、乱扔、私存和转让他人。
(二)禁止使用铁棍装药。
禁止将硝铵类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
(三)工作面遇有瞎炮时,必须及时处理。
处理瞎炮时,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严禁打残眼。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
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一)硐室、深孔、深孔药和穴蛇爆破应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
(二)人员和爆破地点间的最小安全距离:浅眼爆破、浅眼药壶爆破、深孔药壶爆破、蛇穴爆破和硐室爆破不小于300米;深孔爆破不小于200米;浅眼眼底扩壶和深孔孔底壶不得小于50米。
(三)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道上设立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须同时发出音响、视觉信号,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使在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及时撤至安全地点。
信号应分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
(四)爆破结束15分钟后,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
经检查确认安全,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三条对矿场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坚持湿式作业。
粉尘浓度要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
确无水源时,应采取干式捕尘措施。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应戴防尘口罩。
对接触粉尘和接触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对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治疗或调离本岗位。
第十四条矿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矿场负责人必须迅速组织抢救,立即报告矿场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伤亡事故和尘肺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对矿场其他作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有关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整顿改造。
各有关部门应进行服务、指导,帮助矿场达到规定要求。
有重大事故隐患又不进行整顿改造的,应责令其停产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矿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