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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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保护的规范要求

文物保护的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於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六条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1991-3-25执行日期:1991-3-2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

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准和依据具体的界定标准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

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

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全国文物专题班考试试卷

全国文物专题班考试试卷

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网上专题班在线考试注意事项:考察基层文保单位负责人的学习情况(考试时间:50分钟|总分:100分|得分:100分)1(单选题,2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划定并公布。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单选题,2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的树标机关为()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D.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3(单选题,2分)记录档案分为()「A.主卷和副卷B.主卷和备考卷C.主卷、副卷和图纸卷D.主卷、副卷和备考卷4(单选题,2分)博物馆库房温度一般稳定在15-25°C , A.16-18°CB.15-25°CC.0°CD.18-25°C5(单选题,2分)湿度是评判文物保存环境优劣的关键,A.粉尘B.水C.花粉8(单选题,2分)()对文物会产生光化学反应,能引起能量转换,破坏其分子链,使有机物纤维素的聚合度下降,导致物品破裂;也会引起染料褪色,油漆失去光泽50% 有机质藏品()日差±5%。

有机质藏品最适宜()温无机质藏品库的湿度应控制在45〜 A.45〜65%B.40〜45%C.65〜70%D.45〜70%6(单选题,2分)湿度上限超过(),则纸张、纺织品、 皮革等有机质文物的材料就会成为 微生物的养料,滋生霉菌,损坏甚至损毁文物。

A.0.6B.0.65r - C.0.7D.0.87(单选题,2分)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与()反应,生成亚硫酸和硫酸,不但对有机 质文物 而且对金属、石刻都会造成严重的腐蚀。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1.文物工作应当贯彻()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2.《天津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4.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

A—级文物,二级文物、B珍贵文物,一般文物、C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D出土文物,流散文物5.为了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提出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的()。

A第一个季度、B第一个月、C第二个季度、D任何时间6.()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的时间是()。

A2002年10月28日、B2003年5月13日、C2004年1月1日、D2003年7月1日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9.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

A国务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D国务院各部委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11.望海楼的标志说明牌应当由()树立。

A国务院、B天津市人民政府、C国家文物局、D天津市文物局12.盗窃文物罪的最高刑是()。

A死刑、B无期徒刑、C死刑缓期两年执行、D有期徒刑13.涉外考古发掘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文物局、C中国社会科学院、D文化部14.天津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处。

A4、B6、C7、D815.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A1、B2、C3、D416.馆藏文物出境展览,最长不能超过()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规划框架: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间:2007-05-23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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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

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

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

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

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

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第十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较大或文物分布点多线长的,可设置若干分标志。

第十二条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

第四章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

第十四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

主卷以记录保护管理工作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

备考卷收载与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资料。

以上各卷记录档案应不断充实,力求做到系统、完整。

第十五条主卷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2.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

详细记述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纬度、地理位置、周围山脉、河流、植被、土壤、居民点等情况。

3.历史沿革。

4.保存现状。

5.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6.历次维修或发掘情况。

7.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8.保护标志、说明牌和界标的位置、数量和编号。

9.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文物数量较多的可做目录索引。

10.有关文献,数量较多的可做摘要或目录索引。

11.有关文物、考古调查记录。

12.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和群众性保护组织的基本情况。

13.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设置的专人及保护机构情况。

第二部分
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等。

图纸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的平、立、断面图;历次重要维修的实测、设计、竣工图。

遗址的发掘区遗迹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的平、剖面图;重要文物藏品的平、剖面图及其他必须绘制的图纸等。

对其余有关图纸可做目录索引。

照片包括全景或航测照片。

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外景、内景照片及重要部位照片,重要藏品照片,建筑物历次重要维修前后照片及保护标志、说明牌、界标的照片等。

对其余有关照片可做目录索引。

拓片包括石刻、碑碣等文物的主要铭刻内容。

第三部分
电影片、录像、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等。

电影片规格为35毫米,录像带规格为VHS,磁盘规格为5.25英寸。

[3
第十六条副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保护文件、布告、通知等。

(二)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情况。

(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群众性保护组织签署的保护合同。

(四)文物档案建立情况,包括建档时间、参加人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备考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出版物等。

(二)与主、副卷各项内容有关的详细资料。

(三)其他对了解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并制定收集、整理、借阅、利用档案制度。

记录档案的主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一套。

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安全的场地和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记录档案的装帧:
上报国家文物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印制的卷皮、登记表和专用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确定其余档案资料的装帧规格。

第二十条要及时把有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发现、新成果或原记录档案需要变更的内容补充到档案中,并按第十八条规定及时上报,以保证各记录档案完整与一致。

第五章建立健全保护机构
第二十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管理机构,如文物保护管理所(处)等是国家对该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实施保护管理的事业机构。

负责该项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征集、保护管理、维护修缮、藏品保管、宣传陈列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保护组织。

对于设有博物馆、纪念馆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下达有关的保护管理任务。

第二十三条对于尚不具备条件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文物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委托专人管理或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保护组织、聘请义务保护员。

上述各种保护管理形式都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合同。

第二十四条非文物部门的单位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指定法人代表为文物保护负责人,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合同。

其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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