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服务协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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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财富考试试卷和答案(2)

2022年财富考试试卷和答案(2)

2022年财富考试试卷和答案(2)共3种题型,共105题一、单选题(共35题)1.封闭式基金折价率是指()。

A:(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市价)/基金份额净值B:单位市价/基金份额净值C: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市价D:(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市价)/单位市价【答案】:A2.下列哪些不属于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功能()A:银行转证券B:证券转银行C:信息查询D:银行转银行【答案】:D3.下列理财产品中通常被作为活期存款的替代品的是()。

A: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B: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C:结构性理财产品D:权益类理财产品【答案】:B4.财富经理与客户关系的基础是()。

A:信任B:专业度C:从业时间D:自身形象【答案】:A5.合格投资者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A:500;500;30B:300;500;40C:300;500;50D:500;500;50【答案】:B6.下列关于金融与居民的投资理财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货币资金来源于居民从事的生产活动B:理财是对财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C:居民的经济活动与金融的联结越来越松散了D:现代经济中居民收入绝大部分是货币性收入【答案】:C7.关于全球投资业绩标准(GIPS),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投资管理机构必须披露3年以上的业绩B:GIPS业绩评价的基础是输入数据的真实、准确C:投资管理机构使用GIPS标准进行披露时,必须同时遵守它提供的两套标准D:它属于强制执行的业绩标准【答案】:B8.股票投资的收益等于()。

A:资本利得B:股利所得C:资本利得加股利所得D:资本利得加利息所得【答案】:C9.关于铂金的金融属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铂金的金融属性越来越显现其巨大的潜力B:在中国,铂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C:同黄金一样,铂金的货币属性很强D:铂金的投资者较少,因而流动性较低【答案】:C10.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或以上A:0.2B:0.15D:0.05【答案】:D11.商业银行应当在()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A: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B:中国登记结算网上业务平台C:银行业协会D:支付清算协会【答案】:A12.下列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中,错误的是()。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更新)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更新)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更新)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试点目标(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能够有效满足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扩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

(二)提高投资者投资收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可以提供更高收益率的投资品种,同时也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促进理财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三)拓宽银行融资渠道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能够拓宽自身的融资渠道,提高自身的资本水平和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能力。

三、试点范围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

四、试点管理(一)本操作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商业银行应当在发行前提交试点计划并征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交的试点计划进行审核,并给予审批意见。

(四)商业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规则,确保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交易公平、公开、透明。

五、试点内容(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类型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当是资金池类理财产品,具有定向投资和非定向投资两种类型。

其中,定向投资主要面向资产负债管理客户、公募理财和私人银行客户,以专项资产的形式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受托人应当由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设置;非定向投资主要面向普通投资者,以集合资产的形式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

(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合规性、稳健性和安全性。

(三)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募集、投资和清算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募集、投资和清算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有效运作。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模版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模版

编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中国【】【】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融资本金 (8)第三章融资利息 (9)第四章融资本息的偿还原则 (10)第五章增信安排(如有) (11)第六章融资费用承担 (11)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11)第八章甲方和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15)第九章融资债权的管理 (15)第十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6)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16)第十二章保密 (18)第十三章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18)第十四章资产处置 (18)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9)第十六章不可抗力 (20)第十七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第十八章附则 (21)本《【XX】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共同签订:甲方:【XX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起管理人、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作为债权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XX融资企业】(作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以上主体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商业银行,乙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基于乙方的资金需求,甲方接受乙方的请求,作为发起管理人发起设立“【XX】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以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募集的全部资金向乙方提供债权融资。

3.乙方作为融资企业,同意并确认甲方作为【XX】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起管理人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之间就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认购等事宜达成的相关安排。

4.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本期理财直接融资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第一章总则1定义与释义1.1定义1.1.1主体的定义(1)发起管理人/债权人/甲方:【】(2)融资企业/债务人/乙方:【】(3)担保人(如有):【】(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系指任何合法持有本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2024年版金融业务合作标准协议版

2024年版金融业务合作标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金融业务合作标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作原则1.1 平等互利1.2 自愿合作1.3 风险可控第二条合作范围2.1 金融产品销售2.2 金融咨询服务2.3 金融技术支持第三条合作期限3.1 协议期限3.2 续约条件3.3 终止合作第四条合作内容4.1 产品定价4.2 销售策略4.3 客户服务第五条风险管理5.1 风险评估5.2 风险控制5.3 风险披露第六条信息安全6.1 信息保护6.2 信息共享6.3 信息安全违规处理第七条合作费用7.1 合作费用构成7.2 费用支付方式7.3 费用调整机制第八条业绩考核8.1 业绩指标8.2 考核周期8.3 奖励与惩罚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认定9.3 违约赔偿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调解机构10.3 法律适用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解除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保密泄露责任第十三条强制性规定13.1 法律法规13.2 行业规定13.3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4.2 合作双方的沟通协调14.3 合作期间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支持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原则1.1 平等互利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尊重对方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实现互利共赢。

1.2 自愿合作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开展金融业务合作。

1.3 风险可控双方应共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可控。

第二条合作范围2.1 金融产品销售双方合作销售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

2.2 金融咨询服务双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规划、投资建议、市场分析等金融咨询服务。

2.3 金融技术支持双方在合作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金融业务的顺利进行。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实施细则 模版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实施细则 模版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流程,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以及《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融资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客户营销、项目立项、尽职调查、行内审核、申请注册、发行销售、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到期兑付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对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客户营销战略、营销指引和服务方案;(二)负责制定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准入标准;(三)负责指导本行分支机构(指分行,下同)开展相关营销工作;(四)负责办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立项工作;(五)负责指导本行分支机构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及项目材料的制作;(六)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上报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项目材料的完备性、项目风险进行审核;(七)负责代表本行与银监会等就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注册事宜进行沟通和协调;(八)负责开立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账户及每一期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资金账户;(九)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簿记建档操作;(十)负责制定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后续管理规范和要求,并指导本行分支机构做好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十一)负责指导、考核和监督本行分支机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开展情况。

第六条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发行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订全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业务管理办法;(二)负责管理全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资产配置、产品设计、监管报备和发行销售;(三)负责开立全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工具账户;(四)负责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销售工作;(五)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双边报价和交易。

理财直融和债权融资计划

理财直融和债权融资计划

理财直融和债权融资计划一、理财直融是什么?理财直融是指个人或机构直接将资金投向特定的项目或企业,以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相比传统的银行储蓄或购买理财产品,理财直融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和更大的风险。

在理财直融中,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于股权、债权、房地产、创业项目等不同类型的资产。

投资者通常通过线上平台或金融机构进行理财直融操作,这些平台或机构会进行项目筛选、风控评估,并提供相关的投资信息和服务。

二、债权融资计划的特点和优势债权融资计划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债券的持有者成为债权人,发行者则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债权融资计划的特点如下:1. 固定收益:债权融资计划通常以固定的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投资者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

2. 期限灵活:债权融资计划可以根据债务人的需求设定不同的期限,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选择合适的债权融资计划。

3. 风险控制:债权融资计划可以设定不同级别的债权,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风险水平的债权投资,以实现风险分散。

债权融资计划适用于需要大额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例如企业扩大生产、新建工厂,个人购买房产、车辆等。

通过发行债券,企业或个人可以筹集到所需资金,并根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债务。

1. 理财直融的应用场景:a. 创业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于初创企业,享受创业成功带来的高收益。

b. 房地产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于房地产项目,通过租金或房价增值获得回报。

c. 基础设施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政策支持和稳定的现金流。

d. 新能源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参与环保产业发展。

2. 债权融资计划的应用场景:a. 企业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研发新产品等。

b. 政府融资: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筹措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等。

c. 房地产融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用于购地、建设楼盘等。

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本着为客户利益服务的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切实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避免利益冲突,忠实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客户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向客户公开相关理财产品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该遵守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确保理财业务活动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统一经营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专业化的要求,组织专职人员,建立专业化团队,规范开展理财业务。

(专业化运作)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对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动等财务报表。

(产品独立性)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本行企业客户融资渠道,并规范本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第四条本行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建账管理和风险隔离、资金投向明确、风险可控、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审批决策机构,根据总行授予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牵头管理部室,负责牵头开展营销开发推动、项目操作组织、簿记建档操作、后续管理督导、员工业务培训等工作,并负责与银监会等主管机构的业务汇报和日常联系对接。

第七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的理财管理计划的管理部室,并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销售工作。

第八条分支机构(指分行,下同)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开展本分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客户开发、项目营销和后续管理等工作,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的指导安排和项目选择标准等有关要求,推荐合适的企业客户作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备选融资企业,并积极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备选融资企业开展项目评议、尽职调查、报审文件制作等工作。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具体实施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项目营销、尽职调查、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主要是指分支机构客户营销部门(含支行)的管户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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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
兹就甲方委托乙方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依法发起管理之各种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提供发行、登记、代理付息与兑付和信息披露等服务,为明确双方在相关业务服务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服务内容
第一条甲方所发起管理并委托乙方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是经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注册登记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相关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服务业务,须向乙方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出具的注册登记通知书;
(二)理财直接融资合同等主要交易文件;
(三)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认购协议、核心认购团成员名单;
(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代码和简称申请书、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注册要素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发行额度配售表;
(五)授权相关人员办理上述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联系方式;
(六)乙方因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文件。

甲方对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甲方首次委托乙方提供相关业务服务,应首先在乙方开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账户。

开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开户所需资料:
(一)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发行与付息兑付业务印鉴卡;
(四)乙方因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不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发行需要,委托乙方办理下列业务服务:
(一)发行服务;
(二)登记服务;
(三)代理付息、兑付服务;
(四)信息披露服务;
(五)其他服务。

第四条本协议主要名词释义:
(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发行:是指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设备以簿记建档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行为。

(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登记:是指乙方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持有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事实的行为。

如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簿记结果可以作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持有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证明文件。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登记包括发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行为。

(三)代理付息、兑付:是指甲方对其发起管理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将应向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利息或应偿付的本金款项交付给乙方,并委托乙方派发给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四)信息披露:是指甲方按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及乙方的要求,并根据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文件的约定将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相关的文件委托乙方在xx网进行公开披露的行为。

(五)工作日:就本协议而言,工作日是指乙方和中国金融市场商业银行的正常营业时间(按国家规定未调休的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甲、乙双方均接受国家有关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法律、法规,以及乙方制定的有关业务规则的约束(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和本协议所附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发行服务
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发行服务,应提交有关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

乙方对甲方提交的发行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甲方核心认购团成员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状态、认购资格进行检查。

经审查,乙方如认为发行文件、核心认购团成员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状态、认购资格等存在问题,可要求甲方更正。

第七条乙方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发行前负责发行设备的准备工作。

融资企业如有新的发行需求,甲方应提前与乙方沟通。

第八条簿记建档时,乙方应提供发行场地、设施和业务、技术支持服务,并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在规定的簿记建档时间内,若甲方核心认购团成员出现通讯或设备故障,乙方应协助甲方核心认购团成员以应急方式簿记建档,但甲方应对应急建档书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在簿记建档过程中,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尽力在合理时间内予以排除;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无法排除,则可以其他合理的簿记建档方式完成发行操作。

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市场资金供求原因导致的发行失败或发行结果不符合甲方预期的发行目标,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簿记建档结束后,甲方应对簿记建档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同时获取申请额度、配售额度、应缴款额等书面明细数据资料。

第三章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登记服务
第十一条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募集说明书和簿记建档结果,以及甲方提交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注册要素表对所发起设立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要素注册。

第十二条乙方依据甲方签字确认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发行额度配售表,对各核心认购团成员获得配售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额度在其各自账户中进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配售额度记载。

第十三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认购缴款日的日终前,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认购款到账确认通知书》。

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上述到账确认通知书,依照业务规则进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登记,正式确立甲方与融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甲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到账确认通知书,乙方因此未能完成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登记,以致影响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流通交易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登记后,应在完成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签发“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登记的时间以上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上确认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乙方保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登记过户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本协议项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如在合格投资者间上市交易流通,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有关文件,乙方依照业务规则办理相关手续,并在“xx网”(xx,下同)刊登流通转让公告。

第四章代理付息、兑付服务
第十七条甲方应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付息日或到期兑付日前,按规定在xx网上以公告形式公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付息、兑付的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付息及兑付事宜,以甲方先将上述应付款项交付给乙方为前提条件。

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乙方不为甲方承担资金垫付义务。

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款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付息、兑付业务。

第十九条甲方应按规定时间,但最晚不迟于付息日前第3个工作日、到期兑付日前第3个工作日日终前将应付资金足额划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付息日或到期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资金后,不迟于付息日和/或到期兑付日日终前将应付资金划付给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

乙方于资金划付手续完成后,根据甲方的需要向甲方签发“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代理付息/兑付完成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或未按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应付资金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顺延付息或兑付资金的划付时间。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就此刊登免责公告。

第二十二条如甲方已经按时足额将资金交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而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付息或兑付手续,导致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延迟收到资金的,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造成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计算)。

但如因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资金划付延迟或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收到资金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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