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监督检查
依法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商品房销售中心是否存在违规预(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
是否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部门移交、投诉举报受理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进入销售中心现场进行检查;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现场检查不少于2人,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如发现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单》,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欧某、贵州苏某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某、贵州苏某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3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莺王云吉雪【审理法官】周莺王云吉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欧玉信;贵州苏兰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当事人】欧玉信贵州苏兰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欧玉信【当事人-公司】贵州苏兰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欧玉信【被告】贵州苏兰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
关于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的问题。
上诉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设立毕节市置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与被上诉人业务有竞争关系,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毕市府办通[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1〕3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前期备案(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转让或其他原因终止等主要事项发生后的15日内,须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项目资料到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设计方案报市政府批复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书面决定。
二、项目实施管理(一)房开项目动工时由规划、国土部门参与共同放线,房开企业必须严格按图施工。
(二)房开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报批备案。
(三)房开项目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时,房开企业提供入住资料,办事处(镇)组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房开企业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四)建立房开项目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每个季度互相通报一次信息。
三、项目综合验收项目竣工后,房开企业必须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和地下管网资料,由市房开项目验收协调小组牵头,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城管、消防、人防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综合验收表对房开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房开企业获得综合验收手续后,持相关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毕府办通〔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1日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贵州省关于研究部署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2〕4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从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落实清理整顿要求,既要推进改革创新,又要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
(一)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对按照先行先试政策和改革创新要求建立的创新型交易场所,要充分发挥其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的引领作用,加强监管,督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对不符合要求、不合规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交易场所,要坚决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整改,维护市场秩序。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清理整顿工作要充分体现支持和鼓励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遏制和杜绝脱离实体经济倾向,促进各类交易场所牢固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
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各类交易场所的长期规范发展。
对保留发展的交易场所,要在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
要建立健全交易场所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黔建房通[2012]213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黔建房通〔2012〕21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建稽〔2012〕26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2年5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市场行为受检材料。
(二)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对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初检意见并于6月30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初检意见报所在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三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复查,视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复检意见并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后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一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监督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

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的监管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力度。
本文将从房地产业市场监管的角度出发,就业务规范、监管要求、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购房合同与公平交易购房合同作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承载了双方的权责关系。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购房合同时应注重公平交易原则,明确房屋信息、价格、质量、交付时间等关键内容,确保购房者能够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购房合同内容的审核和监督,严禁以不合理规定限制购房者的权益。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与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资金管理是确保房屋开发工程的质量和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采取限制措施。
同时,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遏制房地产泡沫和风险的产生。
三、商品房质量监管商品房质量是购房者的重要关切,也是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商品房建设和交付过程的监管力度,明确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标准,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房地产项目评估与监管房地产项目评估是确保购房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要求房地产企业对项目进行真实、准确的评估,包括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建设进度等方面。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五、开发商行为规范与诚信建设开发商的行为规范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商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开发商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同时,加大对开发商的诚信建设力度,鼓励规范经营,提高行业整体的诚信水平。
六、购房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渠道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是房地产监管的核心任务之一。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6•【字号】毕市府办通[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147号)各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检查工作,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专项整顿和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府发[2018]1号【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02【实施日期】2018.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毕府发〔2018〕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贵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黔审改办发〔2017〕4 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44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0项。
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强化监管。
对依法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破除垄断,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有关资料时,要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对于目录中明确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再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逐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予以保障;对于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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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机构活动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处理
投诉情况及处理情况: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自查结论
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检查结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检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检查结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检查意见:
人盖章 年 月 日
毕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
市场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毕节市房产局制
说明
1、本表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填报。
2、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写、修改。
3、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经纪机构基本情况
2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机构活动
3
是否存在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情况
4
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广告,骗取经纪机构费
5
是否为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包括公开挂牌或通过媒体、网络刊登广告、承接业务等;
6
是否利用执业便利炒卖房屋,以代理名义串通他人炒卖房号,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赚取佣金以外的交易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
机构名称
企业类型
机构类别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成立时间
备案时间
证书编号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
序 号
投 资 者 名 称
出 资 额
市场行为检查情况
编号
不 良 行 为
自查
县区房地产ຫໍສະໝຸດ 主管部门检查意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检查意见
是/否
是/否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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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