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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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的实现发⽣冲突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

关于税收优先权,各个国家有不同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即只要纳税⼈⽋缴税款,⽆论其财产是否设定担保,都要⾸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

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相对优先权,即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对于国家税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本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以下规定: ⼀、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债权是指未设定担保的债权,即债权⼈没有要求债务⼈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式,以保证该债权的实现。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纳税⼈既没有缴纳税款,⼜没有偿还对他⼈的未设定担保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即国家税款的征收要优先于未设定担保的第三⼈的债权,体现了公权优先的原则。

但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有的法律根据特定情况,作了特殊规定。

⽐如海商法对船舶的优先权作了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虽然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债权之前,但是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之后。

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后清偿公司债务时,也将国家税款规定在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之后,以更加强调保护职⼯的利益。

因此,为了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本条在规定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同时,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了国家税收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关系。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税收优先权,引发学界强烈争议。

当前,税收优先权的发展呈弱化趋势,已有许多发达国家,如奥地利、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已取消税收优先权,但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在《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保留了税收优先权。

但是,我国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太笼统,立法存在重大缺漏,不同法律间的规定又相冲突,导致司法操作上障碍重重。

本文将从破产清算的角度切入,希望能为《破产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优先权问题上的矛盾提供解决方案。

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现行法律规定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就纳税人的全部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其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纳税人无担保债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税款和其他无担保债务时,税款应该优先受偿。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虽属无担保债权,但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将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收清偿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其二,税收优先于设立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通过相应权利的产生时间先后为标准进行判断。

其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及法律定位(一)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进入破产清算后,税收债权分为两部分:破产宣告前已存在的税收债权和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

破产宣告前的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债务人未进入破产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纳税主体是债务人;破产程序进行中的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清算组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及维持债务人必要的产品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其纳税主体则是清算组。

税收的优先效力

税收的优先效力

税收的优先效力税收的优先效力「摘要」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的优先效力给予了明确肯定。

本文首先将从税收债权的性质、公益性理由以及税收作为公法之债的特殊性三个方面来阐述设立税收优先权的理由。

其次,说明当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如何确定两者的时间效力,确定它们之间的受偿顺序;当税收债权与特殊利益和费用、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发生竞合时,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受偿顺序。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税收债权;担保物权;生存性利益;费用性利益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其中,新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此外,在一些特别法中也规定了税收的受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规定了相同的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

《公司法》第195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破产清算时,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的本金和利息。

” 《保险法》第88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应当优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从以上关于税收受偿顺序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三方面的规定:(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税收附条件地优先于担保物权;(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阅读提示拖欠税款需要缴纳滞纳金,税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优先债权,这都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但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同税款一样在破产程序中享受同样的待遇,而优先清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则北京市一中院的判例给大家说明,税款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款债权,不应当优先受偿,反而应当劣后清偿。

裁判要旨税款滞纳金并不同于税款,其目的在于督促和惩罚拖欠税款的债务人,并不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将其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更体现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故税款滞纳金债权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

案情简介一、1988年5月25日,华某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2000年7月,人民银行作出决定,撤销华某公司,并指定交通银行成立清算组对华某公司进行清算。

二、2000年9月20日,某国税局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金额为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但是并未申报1448092.73元的税收滞纳金;但此后华某公司并未清算完毕,也未向某国税局缴纳税款。

三、2006年6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受理华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06年7月20日,某国税局又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其中税收债权为959506.77元,滞纳金总额为1340616.34元。

四、此后,华某公司清算组对某国税局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予以确认,并认为应当优先支付;虽对1340616.34元的税收滞纳金无异议,但认为税收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收债权,应当确认为劣后债权。

五、因双方对税收滞纳金的清偿顺序不能达成一致,某国税局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诉请将税收债权确认为优先债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税款滞纳金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进而作为优先债权受偿?一种观点认为,税款滞纳金视同税款,应当优先受偿。

理由是,第一,税款滞纳金不等同于其他情形的滞纳金,不是处罚,体现的是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对公权力的保护。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

浅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摘要:《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税收债权权利与他种权利并存时的清偿顺序,为税务机关行使优先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这一制度仍存在着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和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问题;完善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①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首次对税收优先权制度做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虽然我国法律为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其本身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实践中该权利仍处于无法实现的地位。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中存在的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三个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关完善措施。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的完善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知,我国税收优先权对象为纳税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客体为一般税收,并不具有特定化的特征。

关于税收优先权对象不特定化的弊端,笔者将举例证明。

假设某公司欠税200万,有房产一栋,值120万;汽车一辆,值80万;设备一台,值100万。

在欠税日期之后,该公司将上述三物分别抵押给甲、乙、丙三人。

由于法律对于国家并未规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对象和税收债权的承担方式,则国家既可向甲、乙主张税收债权,也可直接向丙主张税收债权。

因此,对丙而言,抵押权的最后实现可能为100万(当国家向甲、乙主张税收债权时),也可能一无所有(当国家直接向丙主张税收债权时)。

由此来看,丙手中的抵押物非但不能实现公示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对应,其价值也不能确定,这不仅不利于我国担保制度的运行,更使本已显不足的社会信用体系雪上加霜。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所有清偿顺序是:⽀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企业资产需清偿在先顺序的债务后,如有剩余,才能继续清偿下⼀顺序的债务。

如:先清偿完毕破产费⽤后,还有剩余的,就可继续清偿共益债务,依次类推。

同⼀顺序的债务不能全部获得清偿的,将按⽐例分配。

许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继续经营⽽。

破产审批经法院审批之后,破产企业会进⾏程序,清算后的财产会⽤于缴纳税收和偿还。

不过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后的财产清偿有优先顺序,那么,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我们来了解⼀下。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公司申请破产,是优先清偿税款。

《》第⼀百⼀⼗三条 在优先清偿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和医疗、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费⽤,以及法律、⾏政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

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破产清算流程1、成⽴清算组。

⼈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起⼗五⽇内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为对⼈民法院负责并汇报⼯作;3、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案,在会上讨论通过,报⼈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先应拨付清算费⽤,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2)破产案件;(3)为债权⼈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付的其他费⽤。

破产财产在优先⽀付清算费⽤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的职⼯⼯资、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拖⽋税款;(3)破产债权。

最新-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前瞻 精品

最新-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前瞻 精品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前瞻【内容提要】税收优先权指的是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先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从比较法的考察看,税收优先权有不断降格的趋势,反映了当代社会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对交易安全的重视,对公共利益的重新定位等价值观的变化。

以此背景看,我国《税收征管法》将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等同的规定对税收优先权定位过高,与当今社会的法价值不符,且相关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漏洞。

这就决定了必须对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进行完善和重构。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注参见徐孟洲、谭立著《税法教程》,86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

从优先权制度的起源看,优先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打破债权平等而给予特定债权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以优先、特别保护,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而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故不少国家都从法律上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制度做了认可与规定。

但是,对税收优先权的范围、程度、行使程序,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一样,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念追求。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破产法》试行、《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性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更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制度,确立了以发生时间的先后为依据对税收与有担保的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进行判断的原则,突破了担保物权一律优先于税收债权的原则规定,其是非功过值得理论界做出深刻探讨。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还是粗线条的勾勒,各个法律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如何对税收优先权予以准确、恰当的价值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也是理论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拟对这两个问题做一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及法价值分析一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

最高院: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

最高院: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

最⾼院: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法当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

⽽在⼀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对同⼀债权⼈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债务⼈的履⾏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抵充某宗或某⼏宗债务的现象。

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般民事债权中,债务⼈的给付不⾜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约定;如果当事⼈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有权单⽅⾯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抵充。

这⼀原则在我国许多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债务⼈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付利息和费⽤,当其给付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没有约定的,⼈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2)利息;(3)主债务。

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另外约定时,质权⼈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上述规定⽆不体现了⼀般债权清偿时抵充顺序为费⽤、利息、原本债权。

⼀般民法债权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但如前⽂所述,迟延履⾏利息,名为利息,实则具有⼀定公法性质,是对当事⼈迟延履⾏⾦钱债务的⼀种惩罚。

所以司法解释中4定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利息清偿顺序不适⽤⼀般民法债权的清偿抵充顺序。

⾸先,迟延履⾏属于罚息,是对不按期履⾏判决确定义务的惩罚⽅式,与普通债务主债务之利息有本质属性上的区别。

其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对债权⼈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对债权⼈经济损失的弥补;⽽迟延履⾏利息制度的设置⽬的在于给予申请执⾏⼈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被执⾏⼈施以适当的经济惩罚,督促当事⼈尽快履⾏判决义务,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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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抵押担保债权不管发生时间早于还是晚于税收债权的形成时间,在抵押范围内就抵押物变现款而言,其均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7日,法院根据案外人周某的申请裁定对德意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2016年10月8日,法院裁定确认平阳地税对德意豪公司享有的税收债权为2250237.69元(其中税收优先债权2110612.89元、普通债权139624.80元)。

2016年11月4日,德意豪公司管理人作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认正昌公司享有财产抵押优先债权31414163.30元和财产抵押担保债权31682943.33元,涉案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为48800000元,应优先用于清偿正昌公司。

后平阳地税对破产债权的清偿方案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平阳地税认为其债权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优先于抵押担保债权而受偿,而不是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来确定债权清偿顺序。

法院认为平阳地税主张本案应适用《税收征管法》为由主张涉案税收债权应优先于抵押担保债权受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来确定债权清偿顺序,具
体分析如下:
从《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来看,《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部法律的位阶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之规定,应分析《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相应条款的调整范围,进而确定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关系。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相对于一般规定而言调整范围较窄。

从《税收征管法》第二条关于“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之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调整的是全体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因此,《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作出的规定,涵盖了正常经营企业和破产企业。

从《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的范围来看,由《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法》调整的是具备破产原因企业的债务清理或重整事项。

因此,《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破产情形下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与《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针对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的规定来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调整范围要宽于《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调整范围,相较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应属于一般规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应属于特别规定。

故在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破产程序中的
清偿顺序问题应适用《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来确定。

而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设定抵押的,在抵押范围内应优先清偿抵押担保债权,其他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再按照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各种不同性质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定的清偿顺序。

因此,破产程序中,在清偿过程中涉及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时,债权人仍应依据《破产法》规定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特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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