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概述对外投资是指投资企业、个人将资金或其他资源投入境外,以取得投资收益或控制权的行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投资逐渐成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优化产业布局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对外投资审批制度我国对外投资审批制度在2014年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先严格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对外投资分为一般准入和特别准入两类。
对于一般准入的对外投资,投资者只需在投资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按照规定在投资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即可。
而特别准入的对外投资,则需要投资者在投资前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合格后再进行备案。
这一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更好地激发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制并不意味着对外投资没有任何限制。
国家对一些敏感行业、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依然保持较高的审慎性,投资者在决定对外投资时应认真研究相关政策,遵循合规原则。
二、对外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涉及跨境资金流动,因此对外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环节。
我国的对外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外汇管理和国际结算的手段进行。
外汇管理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一系列对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需要向银行出具外汇核准书,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外汇购汇款项。
此外,对于一些限制性行业的对外投资,还需要获得外汇管理局的特别批准。
国际结算方面,我国银行业实行合同外汇管理制度。
投资者在与境外主体签订投资合同后,需要向银行出具相应的外汇结汇证明,以进行结汇操作。
银行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执行合同外汇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外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为了更好地掌握和监测我国境外投资的情况,我国建立了对外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国内企业或个人在境外进行投资活动的管理规定和政策。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国家投资环境、规范投资主体行为、保障投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应明确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
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方向,明确哪些企业或个人可以进行对外投资。
一般来说,拥有一定实力和经验的大型企业和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个人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而对于资本实力较弱的小型企业或个人,则需要加强监管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其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应明确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要求。
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额度等方面的规定。
投资范围可以根据国家的发展需求和政策方向来进行规定,例如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
投资方式可以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直接投资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间接投资可以通过购买股权、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进行。
投资额度可以根据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设定,对于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可以要求投资主体进行审查和报批。
再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确保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包括对投资主体的资产安全、投资回报、纳税支持等方面的保障。
对于投资主体在境外的资产安全,可以通过建立安全监测机制、提供风险评估服务等方式进行保障。
对于投资主体的投资回报,可以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政府支持和服务等方式进行促进。
对于投资主体的纳税支持,可以通过减免税收、返还税收等方式进行激励。
最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完善投资主体的监管机制。
包括对投资主体的监管、评估、问责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投资主体的监管,可以通过建立监管机构、制定监管规定、开展监管活动等方式进行。
对于投资主体的评估,可以通过制定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考核等方式进行,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国家的政策方向和发展需要。
对于投资主体的问责,可以通过实行追责激励制度、建立诚信黑名单等方式进行,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概述对外投资是一个国家或企业通过购买股票、设立合资企业、扩大海外经营等方式,在境外进行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建立一套科学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2. 招商引资部门负责与国外投资机构和企业进行洽谈、协商,招商引资的具体工作;3. 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外投资活动中涉及金融业务的监管,包括外汇业务、银行业务等。
三、对外投资审批程序1. 企业对外投资需报招商引资部门进行初核,包括投资目的、资金来源、投资方案等;2. 招商引资部门将初核结果报外汇局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3. 外汇局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决定是否批准对外投资;4. 在获得批准之后,企业可以正式启动投资计划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1. 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目标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理性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与潜力;2. 在投资过程中,企业应根据不同国家和行业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合同约束、保险保障、投资回报评估等;3. 对外投资项目应设立专门的监控和管理机构,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五、资金管理与外汇管制1. 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法规,不得通过非法资金或违规手段进行;2. 对外投资资金的划拨和结汇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3. 对外投资资金的流动和使用要符合投资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流动。
六、信息报告与监督检查1. 对外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向招商引资部门和外汇局定期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流动和投资收益等;2. 招商引资部门和外汇局负责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3. 发现对外投资活动中的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违规企业的监管。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管理和监督本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和促进对外投资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
1. 投资准入制度:规定了对外投资的准入条件、资本金要求、行业限制等,以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投资审批制度:对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包括项目报批、合同审查等,以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利益。
3. 监督和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监督和管理对外投资活动,对投资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不合规行为予以处罚,以防止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4. 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制度:提供投资者咨询、指导、培训等服务,帮助投资者了解和遵守投资规则,提供便利的投资环境和服务。
5. 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制定相关措施和规定,预防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资本流动管理制度:规定外汇管理和资本流动的规则,以确保资本流动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相一致。
7. 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要求对外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行为进行信息报告和披露,提供透明度和公开性,便于监管和投资者了解投资情况。
8. 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外投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9. 法律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制定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解决投资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10. 合作和协调机制:加强国内外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形成对外投资管理的统一战线,共同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投资者的信心,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率和质量。
也可以防范和化解对外投资的风险,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利益。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国外境内投资和经营活动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流程。
它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企业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国际法和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际贸易、外汇、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2.自愿原则:对外投资决策应基于市场潜力、自身能力和资源等因素,企业应自主选择投资项目和方向。
3.风险可控原则:企业对外投资需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的应急预案。
4.公平竞争原则:企业对外投资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5.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外投资应考虑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社会责任和利益平衡。
二、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流程1.决策阶段:包括市场调研、投资项目筛选和评估、决策审批等环节。
企业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情况,评估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制定对外投资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2.准备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商务谈判、合同订立等环节。
企业应与目标国家的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沟通和洽谈,明确双方的权责,制定合同条款和合作框架,并对投资准备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案制定。
3.实施阶段:包括投资资金的汇出和管理、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市场销售和服务等环节。
企业应按照投资计划和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密切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和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防范投资风险。
4.监督阶段:包括对外投资的监督和评估。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和市场反馈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决策。
三、对外投资管理的具体内容1.投资战略和目标:明确企业对外投资的战略定位和目标市场,制定相应的投资规划和发展策略。
2.投资审批和报备:建立内部投资审批制度,对涉及对外投资的决策进行内部审核和审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效益的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决策程序进行,明确投资责任,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审议和决策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委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外部专家组成。
第七条投委会审议投资项目时,应邀请项目实施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提供项目资料和意见。
第八条投委会决策投资项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发起、论证、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发起,应由项目实施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建议书,提交给投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投委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包括项目可行性、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
第十二条投委会认为有必要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论证的,应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投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并将决策结果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向投委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风险,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向投委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投委会报告。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概述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或者其他资源投入到海外市场以谋求经济利益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对外投资活动,提高投资效益,本公司制定了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投资决策1. 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决策由以下步骤组成:1) 投资意向形成:根据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确定对外投资意向。
2) 投资前期调研与尽职调查:对目标市场进行充分调研与尽职调查,评估投资风险与潜在收益。
3) 决策审批:由公司高层进行投资决策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和风险控制要求。
4) 签署合同:与投资方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合同。
5) 资金拨付及实施: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并启动项目实施。
2. 决策参与者投资决策需经相关部门和岗位共同参与,包括但不限于:1) 投资部门:负责投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2) 财务部门:提供投资项目财务数据和分析。
3) 风险管理部门:评估投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4)法务部门:参与合同谈判与签署,并提供法律意见。
5)行政部门:协助处理与投资相关的文件和手续。
三、投资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与监测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风险评估和监测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具体包括:1) 相关政策风险:关注目标市场的政策环境、法规变化等。
2) 经济环境风险:了解目标市场的经济数据、行业发展情况等。
3) 商业模式风险:评估投资项目的商业模式是否可行。
4) 资金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资金流动,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 风险控制措施为了有效控制对外投资风险,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 多元化投资:分散投资风险,避免集中投资于某一领域或地区。
2) 投资限额管理:设定投资限额,确保投资金额符合公司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投资审查和监督:建立投资审查和监督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跟踪检查。
4) 风险防范与处置:及时应对投资风险,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风险事件的发生。
四、投资回报管理1. 盈利分配与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盈利分配由相关投资方案和协议约定。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投资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在国际上的作用。
第三条国家对外投资管理应当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既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实现资源的国际化配置,又支持外国企业引进来,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赴国外投资、参与国际合作和资源开发,推动国际资源的有序配置,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同时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国家扶持企业利用国外资本、技术、市场等优势资源,发展跨国经营和国际合作,并鼓励企业参与对外投资政策制定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研究。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境外业务布局,以及由企业通过境外融资扩大海外投资。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投资者权益,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际投资合作,支持非政府机构投资项目,以促进浙江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局,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的体制和政策措施。
第二章投资主体第十条对外投资主体包括境内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投资主体从事对外投资,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和个人从事对外投资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拿到相应的倡议,依法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境内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定,依法取得贷款或股权融资,并接受国家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主体应当根据国家对外投资政策的要求,进行对外投资审核,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利益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主体应不断提升自身对外投资的风险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合规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国际上通行的商业道德和国际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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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投资行为:(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等权益性投资。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1.1条规定,不适用于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的投资: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三)其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适用公司制定的《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并充分考虑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还应符合《证券法》、《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第五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需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负责对外投资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从事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制度规定的投资事项,未达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决定。
对外投资事项虽在董事长对外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但如公司需就有关投资交易发出公告或认为该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经董事长办公会决策,可将该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至少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指定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同时,投资管理部须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控股类的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应经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决定。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的意愿发表意见,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自行表态,应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公司投资项目确定后,财务部负责资金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并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处置文件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公司审计部门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有关部门应对审计问题查明原因,并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其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在代表公司的利益对有关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投资管理部征询意见。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五)协议约定按期回收或回购。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四)协议约定转让;(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情况对该类交易进行必要的审计活动,出具相应报告。
第二十五条投资管理部对投资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
投资处置建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拟处置投资的基本情况,名称、帐面值、运营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仲裁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是否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等;2、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3、交易概述、定价依据;4、处置需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法定程序;5、公司预计从交易处置中获得的利益等。
第二十六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其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证券投资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本章所述“证券投资”,是指本制度、第二条内所称对外投资如同时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如同时涉及证券投资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由投资管理部及时对财务部汇报。
财务部负责按照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三十五条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两人联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