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的研究与讨论

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的研究与讨论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的研究与讨论序号:1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遗产继承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一个既复杂又敏感的问题,遗产继承涉及到法律、道德和家庭关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研究和讨论几个典型的遗产继承案例,探讨遗产继承的现状与挑战,并分享个人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和理解。
序号:2我们来研究一个常见的案例,即婚姻关系中的遗产继承。
在传统婚姻模式下,遗产通常由配偶继承。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形式多样化,例如同性婚姻、再婚等,这给遗产继承带来了新的挑战。
许多国家已经改革了婚姻法律,以适应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法律和道德困境,例如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中,一方配偶继承另一方遗产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
这种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序号:3我们研究一个涉及家族企业的案例。
传统上,家族企业的遗产继承通常按照血缘关系进行,即由家族成员继承。
然而,随着家族企业逐渐发展为现代企业,这种传统模式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继承人的选择是否应该仅限于家族成员?如何平衡家族利益与企业发展的需求?这些问题需要深入调研和探讨,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序号:4除了以上案例,我们还可以研究一些有关遗产分配不公平的案例。
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遗产分配可能对不同家庭成员带来不同的结果。
一些子女可能接受了较大的遗产份额,而其他子女则相对较少。
这种不公平的遗产分配可能导致家庭纷争和冲突,对家庭关系造成严重破坏。
如何实现公平的遗产分配,是一个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问题。
序号:5遗产继承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研究和讨论几个典型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遗产继承的现状和挑战,并思考如何改善现有的法律和制度。
作为个人,我认为在遗产继承中应该强调公正和平等原则,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与团结,并积极倡导相关政策的改革和完善。
总结:本文通过研究几个典型的遗产继承案例,探讨了遗产继承的现状与挑战,并分享了个人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和理解。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太极拳的传承与发展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太极拳的传承与发展研究太极拳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它源自于太极,发展于太极,并体现了中华武术之精神,它是中国古老的易学文化的最高境界,是东方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当代的太极拳发展也不可否认地面临着传承与创新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太极拳的濒危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太极拳的传承发展过程中的价值所在,探索太极拳的传承与发展路径,探索出保持太极拳较强活力的方式。
1 太极拳的濒危状况经过几百年的历史长流的洗礼,太极拳演变出诸多流派。
回顾往昔,太极拳的发展道路坎坷而又充满荆棘。
新中国成立前的战火频繁、灾荒连年和外族侵入,新中国成立后频繁的政治运动,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太极拳的传播和发展起到了抑制作用,使得太极拳几近濒危,不但一些武术套路、器械套路失传,保留下来的也有所弱化。
然而,太极拳也有过一段大普及、大推广时期,那便是改革开放后。
即便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社会价值取向也开始趋向利益化和商业化,这也给太极拳的文化内涵带来了严重的冲击,部分拳械套路濒临消亡,太极拳原创地环境及部分古迹、文物遭到破坏,给太极拳的普及、发展带来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
太极拳的全面传承面临困境,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太极拳及其相关文化将会重蹈历史的覆辙。
因此,我们应该唤醒人们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正视太极拳所蕴含的价值,他对太极拳的传承和普及具有深远的意义。
2 太极拳的传承价值2.1 太极拳集健身养生双重功能为一体太极拳的理念宗旨就是周易,由于太极拳的基础为圆转,具有弧形特点,所以将该拳术命名为太极。
太极拳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外刚内柔、身心兼练,同道家所强调的归真、重返自然与和谐关系相统一,其中和谐不仅仅指的是人类之间的和谐,还包括大自然同人类间的和谐。
正因此,太极拳运动备受人们的青睐,所以对太极拳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保护研究工作意义重大。
2.2 体现了传统文化特征的文化形态具有悠久历史的太极拳是一个集百家之长、内涵丰富的武术文化,而太极拳的诸多特点和内涵都是由中国传统文化所赋予的。
【《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6800字(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目录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 (1)(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二)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修改 (2)(三)规定遗产酌分请求权 (2)(四)保留胎儿应继份额 (3)二、我国现行继承法出现的问题 (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 (3)(二)对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继承人存在不合理 (4)(三)法定遗嘱形式与遗产范围过窄 (5)(四)后位继承在继承法中的漏洞 (6)二、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6)(一)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二)修正对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保护 (7)(三)扩大遗嘱范围及遗嘱的形势 (7)IZy、-Ms8♦♦♦♦♦♦♦♦♦♦♦♦♦♦♦♦♦♦♦♦♦♦♦♦♦♦♦♦♦♦♦♦♦♦♦♦♦♦♦♦♦♦♦♦♦♦♦♦♦♦♦♦♦♦♦♦♦♦♦9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两岸四地的商业交往和民间交往日益频繁。
因此,在涉外婚姻问题上,更为复杂多变的问题涉及到继承法,而确定第三继承人范围的基准可以确定较好的血缘距离。
因此,继承法应规定第四亲属范围内的其他血统或未成年血型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未来,以香港、澳门和台湾为首的外国和地区之间的婚姻将变得普遍。
有了这些,海外问题和地区间的继承将成为普遍现象。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除配偶外,还包括近亲属。
他们只限于第二代亲属。
继承人的范围是否超过了第二代亲属的范围?也许吧。
第三代子孙有代位求偿权。
血缘关系较差的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
考虑到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这一规定影响了其他继承人必须继承的股份的取得,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应根据法律和条约的规定,及时调整继承法的相应内容,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的现状和问题

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的现状和问题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留下的宝贵财富,代表了各个时代的精神面貌和文化特色。
它不仅是人类历史的见证,更是对人类文明的珍贵贡献。
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我国仍存在不少问题。
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们存在着一个重修旧建筑胜过保存古建筑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城市化的加速,许多古建筑被大规模拆除和改造,甚至有些已经不见了踪影。
在维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重视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维持其原貌。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例如传统语言、传统工艺、传统舞蹈等等。
这些文化遗产并不体现在建筑上,但是同样应该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不仅需要政府的投入,更需要公众的关注和参与。
当前,许多人忽视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甚至无动于衷。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公众文化素质的培养,提高民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和关注度。
同时,政府和文化机构也应当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激发公众爱护文化遗产的热情。
文化遗产继承存在的问题文化遗产的继承同样是一个重要问题。
作为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我们应该理解文化遗产的意义,把它们传承下去。
但是当今社会,许多人对文化遗产并没有足够的认知和了解,更别说传承了。
许多传统工艺和技艺已经失传了,有些已经快要失去。
另外,文化遗产的传承还需要跨越代际。
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可能不会再保留传统技术和技能。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培训、教育和文化活动等形式,把传统文化遗产传授给下一代,并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和创新。
如何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问题?为了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问题,政府、文化机构和公众应该共同努力。
一方面,政府和文化机构应该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维护投入。
加强文化遗产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保护法规和政策,制定更严格的处罚措施。
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文化机构和民间组织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维护作出贡献。
遗产继承的法律调整研究

遗产继承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是一个拥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家,尊重长辈、重视家族关系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
在传统观念中,遗产继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法制观念的兴起,我国对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探讨这些法律调整,并分析其背后的意义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基础。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遗产的继承是合法的,任何人都有权利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这是为了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避免遗产无人继承或由第三方违法侵占。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家族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这也促使了法律的调整。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遗产继承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修订。
其中一个重要的调整是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继承的对象和比例。
过去,由于人们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了解不多,导致遗嘱的效力得不到充分保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将对于遗嘱的效力和继承权的保护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这不仅方便了人们对遗嘱的使用和保护,也加强了对遗产继承的法律监管。
除了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我国还对传统的家族遗产进行了法律调整。
过去,家族遗产主要由长男继承,这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族观念。
然而,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性别平等意识的增强,对于家族遗产继承的性别歧视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平等继承的原则,即遗产应当平均分配给继承人。
这一调整不仅是对性别平等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然而,这一调整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有人认为,平等继承原则忽视了继承人的个人能力和贡献,可能导致遗产的浪费和不公平现象。
此外,我国还对于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一些调整。
过去,只有直系亲属才有资格继承遗产,这给一些非直系亲属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将继承人范围扩大到了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更广泛的范围内。
继承权的艺术遗产与艺术传承研究

继承权的艺术遗产与艺术传承研究继承权的艺术遗产与艺术传承研究始于对艺术家生前及死后作品的合法继承权及传承方式的探讨。
在当代社会,随着文化传承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艺术遗产及传承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继承权的艺术遗产和艺术传承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并分别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继承权的艺术遗产艺术家生前及死后的作品、知识、经验等被称为艺术遗产。
在继承权的范畴内,艺术遗产的合法继承具有重要意义。
艺术家的作品代表着其个人风格和艺术观念,对于后世的影响不可忽视。
因此,如何保护艺术家的继承权,合理继承和传承其作品,是当代文化界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对于艺术家生前作品的继承权,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保护。
艺术家在世时的作品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确保其作品的版权不受侵犯。
此外,艺术家对于作品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得到明确界定,以确保其继承权益的确实存在和有效性。
另外,对于艺术家去世后的作品继承权,则需要考虑遗产继承和版权保护的问题。
如何保护已故艺术家的作品免受盗版、篡改等侵权行为,是继承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时,艺术家对于作品继承人的选择和确定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艺术传承研究艺术传承研究则是对艺术家的作品、生平经历、艺术理念等进行深入研究和传承。
艺术传承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学术研究、展览展示、艺术品收藏等形式。
在当代社会,艺术传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每一个艺术家都是文化传承的一部分,其作品和精神财富也应当得到合理传承和弘扬。
首先,艺术传承的研究需要深入挖掘艺术家的个人风格和创作理念,了解其作品背后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意义。
通过对艺术家作品的研究和整理,可以帮助后人更好地理解和传承其艺术成就,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另外,艺术传承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包括艺术品展览、学术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等形式。
通过举办艺术家作品展览和学术讨论活动,可以向公众传递更多关于艺术家及其作品的信息,增进文化交流与理解。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富的增加,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我国,限定继承规则作为保障遗产分配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限定继承规则概述限定继承规则,是指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继承,以保障遗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限定继承规则包括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家庭关系、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尽管限定继承规则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条款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关于限定继承规则的法律条款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例如,关于继承份额的计算方法、遗产价值评估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法院判决带来困难。
(二)执行难度大限定继承规则的执行难度较大,尤其是在处理复杂家庭关系和多元利益诉求时。
例如,在处理亲子关系、配偶关系以及兄弟姐妹关系等复杂家庭关系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继承公平成为一个难题。
此外,由于遗产价值评估和继承人意愿的多样性,使得执行过程更加复杂。
(三)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限定继承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矛盾和冲突频发。
例如,在处理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冲突时,法院判决往往存在差异。
此外,在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差异,对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也存在差异。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明确限定继承规则的法律条款,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依据。
例如,可以明确规定继承份额的计算方法、遗产价值评估的具体程序等。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限定继承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继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限定继承规则作为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规范继承行为、防止遗产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继承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限定继承规则概述限定继承规则,是指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仅能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定范围和数额的财产。
这一规则的设定,旨在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防止因过度继承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割等。
三、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当前,我国限定继承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如何进行限定继承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遗产纠纷,影响家庭和谐。
(二)执行难度较大限定继承规则的执行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如法院、公证处、税务部门等。
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一些继承人可能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也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与现实需求不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传统的限定继承规则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例如,对于一些家族企业、农庄等特殊类型的遗产,如何进行限定继承,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四、完善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为解决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建议我国应进一步明确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特殊类型财产的继承方式等。
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限定继承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二)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为提高执行效率,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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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特殊的物逐渐出现或者是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例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遗体、网络虚拟财产等,《继承法》并没有对这些”财产”做出规定,关于这些这些能否成为遗产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话题。
本文主要围绕遗产继承问题,研究遗体以及遗体捐赠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特殊的”遗产”以及特殊人群如僧人的财产能否被继承的问题。
关键词:遗产;遗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僧人
一、特殊遗产的出现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我国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当时出台的继承法是与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相适应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事物不断出现,一些东西的出现逐渐超出了继承法所规定的范围。
修改继承法逐渐提上日程。
2012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2012年”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都对继承法的修
改做了专门的讨论。
一些特殊的”遗产”也在会上被提出,并做了专门的讨论。
”特殊遗产”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以及相对于1985年继承法而言,新出现且对于是否最为遗产加以继承有争议的”财产”,但是可以肯定此时被称为特殊遗产的财产,迟早不会再特殊,法律终将会对其做出规范。
特殊遗产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当前的法律没有对其作出规定,但是事实上已经出现,并且需要及加
以规范。
目前,我国出现的”特护遗产”主要有遗体以及捐赠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还有一些特殊人群的遗产,例如僧人。
二、遗体及遗体捐赠所得
有学者认为遗体能够成为遗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人在死亡之后,没有了主体意识,作为法律的主体终止,遗体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物化现象不断出现,人体本身的利用逐渐增加,法律从规制客体转向规制人体自身,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从不仅仅只是外在世界,还包括了人类的身体本身。
①但是中国传统讲究”入土为安”。
火葬或者土葬,都将人的遗体安置妥当,将遗体作为可继承的遗产显然违背了中国传统,与民众的心里相违背。
如果将遗体归为遗产,那继承人继承遗体后,是不是享有遗体的所有权了呢?对遗体享有所有权,是不是可以任意处置遗体,这样有悖于中国传统中的情感因素。
从尊重传统和公序良俗的角度,笔者不赞同将遗体作为遗产。
遗体捐赠是尊重死者的生前的意思表示,死后将其遗体或者器官捐献给病人或医院、科学机构,如果获得了遗体捐赠所得,那这部分所得不同于遗体,但是其并非遗产。
笔者认为捐赠所得是对死者家属的情感补偿或者称为精神抚慰金,并不是遗体本身的价值,也不是对死者的补偿,所以其应当是死者家属财产,遗体捐赠所得如何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遗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或者根据死者生前的亲疏关系进行分配。
但是目前,由于受到条件
的限制,我国可以接受遗体捐赠的机构很少,而这些机构并没有对遗体捐赠进行补偿,甚至遗体运送到捐赠接受机构的路都需要亲属承担。
所以现在看来,关于遗体极其捐赠所得是否能够被继承不是很有异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逐渐放开,捐赠者将越来越多,条件允许的话,将会对捐赠者或者其亲属进行补偿,而这部分补偿就成为了争议的话题。
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建议接受捐赠的医疗机构在决定对捐赠者或者其家属进行补偿时,慎重考虑,避免”为了钱而被迫出卖遗体”。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学者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应得的个人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期限最长可达到七十年,承包人死后,土地还会被继续经营下去,这明显就是一种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虽然农民对其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农民而言,他们不懂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但是他们常年居住于此,生活于此,土地已然是自己的财产,如果有一天法律规定,土地不能留给自己的后代,对其而言无疑是一种心里打击,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郭明瑞教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财产权利不是身份性的权利,物权法在用益物权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说明
了它是个财产权利,应该可以继承。
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并且借鉴德国经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可以继承。
四、特殊人群的遗产
众人瞩目的云南灵照寺住持释永修遇害后巨额财产案,释永修身亡后,经查其个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
万元。
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云为继承遗产,一纸诉状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释永修的女儿张某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以及释永修的”遗产”
是否是其个人财产,能否被继承。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是释永修的女儿,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
法院查明,从1988年起,释永修就在寺院生活。
虽然名下有多笔存款,但张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的来源。
而寺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款项来源于信徒布施、捐赠、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
法院确认,释永修出家后,在寺院生活期间,其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
僧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与寺院息息相关,他们的”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呢?那么继承人应该是寺院还是其亲属呢?假
设在生前曾立遗嘱其财产均有其子女继承,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
中国佛教协会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明确规定僧人住在寺院内,由寺院供养其吃住,年老时由寺院养老,生病时寺院为其看病,死亡后其遗产归寺院所有。
但是这部通则并不是严格意义生的法律。
僧人的作
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是《继承法》的主体,问题在于僧人的”遗产”是不是其个人财产,释永修的巨额”遗产”经查是信徒布施、捐赠、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这些财产与寺院密切关联,僧人的”财产”主要来源是信众的布施,而信众布施的主要对象是寺院,而非是针对个人的布施,所以释永修的巨额遗产并非是其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寺院的财产,其女张某要求继承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均为寺院所有,例如出家签的财产,或者出家后个人出书所得,甚至一些僧人在寺院外的经营、劳务所得,均可作为其个人财产,但是这些财产需要证实其来源。
对于特殊人群的遗产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财产的归属,准确判断其来源和性质,保证个人财产及宗教财产不被非法侵占。
注释:
①宁红丽,《继受与创新:高科技时代物权法的发展》,http:
/。
参考文献:
[1]陈苇主编:《外国遗产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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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时政研究》,群众出版社,
2008年版。
[6]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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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蜀黔:《中俄继承法若干问题比较》,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
[9]管建平:《对修改的思考》,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5期。
作者简介:张蒙蒙,1987年出生,女,汉族,河北保定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