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债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二)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基金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四)基金投资领域明确,投资策略清晰,投资目标合理;(五)基金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基金设立申请材料;(二)协会对基金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通知书;(三)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四)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设立备案材料报送协会;(五)协会对基金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证明。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二)市场化运作原则;(三)信息披露原则;(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三)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和《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等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以及解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引导并撬动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四条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初期规模为- 1 -3亿元人民币,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银监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基金法人机构,由全安市财政局出资组建全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04-28 北京文创北京文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行使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辅助机构,承担专业评审职能;引导基金委托市文促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派出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2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合作机构,审定投资方案; 3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4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5批准基金管理机构拟派驻的董事人选第十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评审规程,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第十一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2受理创业投资机构的申报并组织评审工作;3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的合作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4提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董事人选;5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对不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方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6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7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第十二条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 2实收资本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对文化创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三条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确定程序如下:1公开征集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创业投资机构;2机构申报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3专家评审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4社会公示对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5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审定投资方案,确定创业投资机构;6实施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与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第十四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重点投资于在京注册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参股期内,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度的2倍;2对单个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 3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5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对未按以上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退出第五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的出资比列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第十八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第六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激励机制第十九条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年度项目预算的方式申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确定第二十条根据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以下方式推出: 1.将股权有限转让给其他股东 2.公开转让股份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 4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第二十二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第二十三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确定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监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情况,按年度编制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第二十七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投资项目材料,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制度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制度1. 引言产业投资基金是促进产业发展和引导资金流向创新领域的重要金融工具。
为了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制定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和运作,强化投资风险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管理等环节。
3.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3.1 设立和备案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信息、基金规模和投资策略等内容。
3.2 募集和投资(1)募集方式: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私募或其他方式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用途:募集到的资金应主要用于产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其他违规行为。
(3)投资策略:产业投资基金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依法选择投资标的。
3.3 投资管理(1)风险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等措施。
(2)合规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投资活动。
(3)信息披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基金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4 退出机制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上市发行和回购等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退出计划,并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回报进行决策。
4. 监管要求和处罚措施4.1 监管要求(1)备案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备案管理,确保基金符合监管要求,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2)投资限制:监管部门应设定合理的投资限制,包括投资行业、投资比例和投资项目等,以控制风险和防范金融风险。
4.2 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可采取警示、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财政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出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以支持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基金设立、政策引导、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同时,鼓励市场机制在基金运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三)注重效益、持续发展原则。
以产业发展为出发点,注重投资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设立产业基金的建议,经政府批准后,由政府财政出资。
(二)成立产业基金理事会,负责产业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三)聘请专业基金管理人,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领域。
产业基金投资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二)投资方式。
产业基金可以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三)投资额度。
产业基金投资额度应当合理,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四)投资决策。
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应当科学、民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理事会是产业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审议产业基金的投资计划、年度报告等重大事项。
(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
(三)决定产业基金的终止、清算等事项。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产业基金的运作方案,组织实施。
(二)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风险可控、稳健经营原则;(四)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二)投资方向明确,投资策略合理,风险控制措施完善;(三)基金管理人具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四)基金设立文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五)基金规模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设立程序第五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依照以下程序:(一)拟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投资策略、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二)召开基金设立会议,审议通过基金设立方案;(三)签订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各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五)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基金,取得设立批复;(六)公告基金设立信息,接受投资者认购。
第四章运作管理第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章程和投资协议,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退出机制;(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四)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8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8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4日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的战略部署,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链发展,提高常州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打造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和工业明星城市,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
资金来源主要为:(一)由市财政按各类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国有资本金收益的一定比例统筹;(二)整合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三)政府基金投资收益;(四)争取中央、省级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贯彻“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旨在充分整合国有资本,进一步放大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效应,引导撬动更多资本投入常州重点产业建设,形成覆盖十大产业链、覆盖企业生命全周期的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推动常州产业转型升级和突破发展。
国家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产业基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国家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三)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四)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具体管理由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规模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确定,一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二)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10-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三)基金投资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四)基金投资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五)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投资与退出第七条国家产业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对象应当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二)投资比例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三)投资决策应当经过专业评审和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国家产业基金退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二)退出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投资期限;(三)退出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基金本金和支付基金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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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 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 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 (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第八条 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 第九条 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第十条 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第十一条 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 (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 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 (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 (六)更换基金托管人; (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 (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 (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 (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 (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 (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 (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 (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 (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 (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 (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 (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