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统一合同法制订的概述探讨
兼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立法选构

兼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立法选构2.合同解除与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可作两种理解。
一是指合同法的目的即合同法的规范功能。
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的功能(保护功能),另一类是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鼓励交易功能)。
(注: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就前者而言,法律应当承认并赋予非违约方一定情形之下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为当违约行为导致非违约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时,如不允许或过分限制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往往会造成非违约方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这显然不利于或者违背对非违约方利益的充分保护。
如发生预期根本违约时,非违约方如不能即时解除合同,无疑等于坐以待毙。
就后者而言,合同本身虽然不能生产社会财富、增加社会财富,但却可以通过鼓励交易推动生产、促进经营,由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与繁荣。
(注:杨立新、张少锋:《关于制定统一合同法中的几个问题》,载《河北法学》1996年第3期。
) 解除合同等于使本已达成的交易中途流产,特别是连环买卖合同,解除一个合同,会影响一连串相关的交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显不利。
因此,从合同鼓励交易的功能出发,合同解除应当严格限制。
总之,合同法的目的与合同解除的关系是相反相成的。
这意味着,在制订合同解除的事由时应精心权衡合同法侧重于突出其那一个功能或者合同法是如何正确处理两种功能的关系的。
如在制订统一合同法的过程中,学者们一致主张要特别强调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功能,则势必应严格限制合同解除。
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其目的无不是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但是,合同有效成立后,某种原因的出现常常会致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此时如果不顾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强制当事人仍然信奉合同信守原则,必然会在根本上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在时间就是效益的现代社会,当事人能较快地摆脱已对其无任何经济意义的合同关系的束缚,一定程度上会使其赢得较充裕的时间去重新建立交易,争取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实现最终的目的。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上述理由所作出的规定。
第四,从法律后果上讲,合同变更因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也就不产生溯及既往的问题。
变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即当事人只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则不再变动。
而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关系消灭,因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尤其应该看到,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合同的变更因不与违约联系在一起,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见,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解除虽有共性,但又具有各自突出的特点,可以说个性多于共性。
因此,我国统一合同法不能因为考虑到两者的共性,而将其作为相同的问题规定在一起,而应当充分考虑其各自的特点,将它们作为两种制度分别作出规定。
这不仅有利于完善变更和解除制度的内容,保障合同当事人正确行使变更和解除的方式。
尤其是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区分这两种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如果当事人通过变更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应该鼓励当事人通过变更,而不必通过解除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因为解除要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因此,它毕竟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
过多地运用解除的方法,确实对增进交易不利,也会造成一些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十一、关于合同权利转让须经义务人同意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转让合同权利实际上是将合同债权作为交易的标的。
合同债权转让既是市场交易发展的结果,也必将极大地推动投资的自由转让和流动化,促进市场交易的迅速发展。
一般来说,合同的转让要涉及到两种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二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关系。
尽管债权人转让债权乃是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此种处分通常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上的权益冲突现象。
即从保护和尊重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交易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自由转让其权利;但是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稳定合同关系出发,又应对权利转让作出适当限制,即要求转让应征得债务人同意。
关于合同法的全面研究

关于合同法的全面研究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调整合同关系,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档将对合同法进行全面研究,包括合同法的定义、发展历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履行管理、违约责任等方面。
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合同法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合同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计划经济时期:合同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以行政手段调整合同关系。
2. 改革开放初期: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行)》,初步建立了合同法律制度。
3. 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体系逐步完善。
4. 201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协商,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4. 合法原则: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等。
2. 合同的履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等。
4. 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效果等。
5. 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
5.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行为,包括:1. 国内合同:当事人均为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国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国际组织。
6. 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包括:1. 合同成立前的法律效力:要约、承诺等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协议,对于合同的订立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意、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客体和合法形式。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独立订立合同。
合法客体指合同所涉及的权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合同法没有规定合法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订立。
三、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要求,确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经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例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要素与建立、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合同的规范化和合同纠纷的解决,维护了合同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深度剖析合同法

深度剖析合同法引言本文档将对合同法进行深度剖析,探讨其关键要点和相关法律原则。
合同法是指导商业和个人交易的重要法律框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行为的法律体系。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权益保护。
合同法包含了一系列规则和原则,以确保合同有效、合法和可执行。
合同要素合同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合同所必需的基本要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当事人:合同需要具有一方提出要约并另一方接受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 合同目的:合同需要明确规定交易的目的和内容。
-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但某些情况下需要满足特定的书面形式要求。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后,合同即生效。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
- 自由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主、真实、明确的。
- 合法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应保持平等地位,互相尊重和合作。
- 完全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单方面违约。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 协商一致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 违约解除: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
- 法律规定解除: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解除。
合同法争议解决合同法争议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合同法争议解决应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协商原则:当事人应首先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争议。
- 诉讼途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就业的一个重大进步.doc

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颁布。
回想1993年我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2 期)上发表《论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同法问题》一文,呼吁统一我国的三个合同法以来,六年过去了。
我期望的事终于实现,我当然十分欣慰。
六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一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这种发展仍然远远落在我国社会形势发展的后面。
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仍然需要我们大家付出很大的努力。
(一)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在我国由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期间,我国的立法工作面临一个困境。
一方面我们即将向传统的计划经济告别,我们要摆脱一些旧的法律和法制,另一方面我们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也就不能大胆制定真正适合于市场经济的法律。
而在立法工作上,我国刚从法律虚无主义里走出来,也还不敢或者不会、甚至不知道如何去建立新的法律。
于是在立法上表现出欲进又退、犹豫不前的姿态。
同时也充分暴露了我们在许多法律问题上的无知。
有几件足以说明这一点的小事。
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把“严禁打砸抢”写入刑法。
在那时准备制定民法时,不知“法人”、“自然人”为何物,终至民法流产。
直到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仍在“公民”一词的后面写上“(自然人)”以之作为民事法律主体。
这些事,今天回想起来,都是令人感慨的。
在合同立法方面,三个合同法并存就是那个时代的产物。
时代在前进。
今天我们终于看到了一个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且在里面看到了:“缔约责任”、“格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这些在一些最新的民法典中才会看到的东西。
对合同法的理解

对合同法的理解合同法是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法律体系,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概念、要素、形式、效力和解除等方面对合同法进行阐述。
一、概念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是以合同为基础,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要素1. 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要求各方在达成协议时,表达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各方对合同条款和内容达成共识,并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明确的确认。
2. 有对价的交换合同中的对价是指各方为了达成交易,相互提供的利益或履行的义务。
对价需要具备一定的价值,并且可以被交易双方接受。
3. 合法的对象和目的合同的对象和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即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4. 符合法定形式某些合同需要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即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进行订立。
比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采取公证形式。
三、形式1.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通过口头表示达成的合同。
在口头合同中,各方可以通过口头讨论、协商和确认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合同。
书面合同相较于口头合同更具有明确性和证据性,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更容易被各方理解和执行。
四、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各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便成立。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一旦合同成立,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过各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情形,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后,各方不再具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五、解除1.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一方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等方式进行解除。
合同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
谈谈对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研究与分析

谈谈对于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假设干疑难问题探讨〔上〕谈谈对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假设干疑难问题探讨〔上〕作者王利明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法律规那么。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公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那么?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标准合同关系的一些最根本的规那么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开展和法治建立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展了思考,现将局部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
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标准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标准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确实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统一合同法制订的概述探讨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
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
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
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
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
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
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
如果将合同限定为主要反映发生在民事主题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合同的范畴。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使用广义的合同概念。
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统一合同法中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则根本不能确定该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统一合同法也将成为无所不包的、内容庞杂、体系混乱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法的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观点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
合意,显然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采纳此概念将会严格限制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并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具体来说,第一,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债权合同。
由于这些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因此在德国法中称为物权合同。
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但许多学者也认为这些合同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合同的特点。
假如因为这些合同非为债权合同而不应作为合同对待,且不应受统一合同法调整,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理所当然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也不是纯粹的债权合同。
早在1892年,德国学者孔兹(Kun-ze)就已提出,应将契约行为和合同行为分开,双方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而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则称为合同。
我国一些旧学者也曾指出了合同行为不同于一般契约行为的特点。
我们认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之处在于,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关系。
然而,由于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因此当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许多新的合同关系将应运而生,为了使各种新的合同均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就必须扩大民事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不能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的范畴。
多年来,
我国司法实践坚持认为承包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已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必需的),足以说明了这一问题。
总之,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实际上是采纳了狭义的合同概念,这一概念是科学的、合理的。
统一合同法应继续采纳这一概念,而将各种反映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纳入统一合同法规范的对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