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28798-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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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机电产品的进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落实质量监管的责任,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更好地管理和监管进口的机电产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首先,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机电产品的进口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充斥市场。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通过设立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对进口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增强了市场的安全性,保护了国内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进口产品的管理和监管,鼓励国内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提高技术和质量水平,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立足。

因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激发了国内企业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活力,促进了我国机电产品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再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技术泄露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加速,机电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变得尤为重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通过要求进口商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和技术文件,保障了技术的合法性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同时,对进口产品进行审查和监管,防止技术的非法泄露和滥用,保护了国内企业的利益和发展空间。

最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强合作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我国需要与各个国家展开广泛的经贸交流和合作。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通过规范进口行为和要求,提高了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也增强了与各个国家的互信和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我国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机电产品资源,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机电产品产业的发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口机电产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为了保障贸易的公平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进口管控措施。

本文将探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分析其目的、内容和影响。

2. 目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进口产品符合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安全规定。

通过严格管理和监督,可以防止低质量和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内容3.1 进口许可证许多国家要求进口商获得进口许可证才能将机电产品引入本国市场。

这个许可证是对进口商的一种授权,允许他们进行进口业务,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通过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国家可以更好地控制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3.2 技术标准与认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还涉及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

许多国家要求进口产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并需要获得认证机构的认证。

这些技术标准包括产品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认证的过程通常包括产品检测、实验室测试和质量审查等环节。

3.3 检验与检测为确保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许多国家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检测。

这些检验和检测通常由相关的检验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以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检验的内容包括外观、功能、电气性能、安全等方面。

只有通过了检验和检测的产品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

3.4 标识和产品追溯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还要求进口产品进行正确的标识和产品追溯。

标识是指在产品上标注相关信息,如厂商、生产日期、批次号等。

通过正确的标识,可以追溯产品的源头和经销商,方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召回。

产品追溯系统还可以防止伪劣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办法的影响4.1 增加贸易壁垒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虽然可以保护本国市场和消费者权益,但也会增加进口贸易的壁垒。

进口商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申请许可证、进行检测和认证等环节。

这可能会对进口商的运营成本产生影响,减少进口机电产品的数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24•【文号】国经贸机[1995]234号•【施行日期】1995.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修改)(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工业总公司、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1995年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会议审议,并经修改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完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制度,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一九九三年第一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称为“××省(市、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与机电出口办合署办公的机构,则称为“××省(市、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第三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和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机电产品的国际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

为了保障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政策。

一、进口机电产品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技术特性和用途,机电产品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如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对不同类别的机电产品进行管理。

二、机电产品进口的申报与审批1. 进口申报要求进口机电产品需要在进口前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进口合同、产销合同、产品规格、质量认证证书等。

申报表格要求填写准确无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进口审批程序进口机电产品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审批的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符合国家标准等方面。

审批结果将决定是否允许产品进口。

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电产品,还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和许可才能进口。

三、机电产品质量检验1. 检验机构选择进口机电产品需要经过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的选择非常重要,应选择具备权威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2. 检验标准和方法检验机构将根据相应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对机电产品进行检测。

例如,对电子产品可以进行电器安全性和辐射等方面的检测;对机械设备可以进行性能和结构强度等方面的检测。

四、机电产品的质量监管1. 质量追溯制度质量追溯制度是机电产品质量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对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追溯,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2. 质量抽检和监测针对进口机电产品,质检部门会进行定期的质量抽检和监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禁止进口、责令下架等。

五、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与认证1. 技术标准制定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国市场的技术标准。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机电产品的进口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的进口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其进口规模也持续扩大。

然而,在机电产品进口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进口机电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等。

因此,为了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提高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电子及通信设备等。

无论是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租赁贸易还是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进口机电产品的分类管理根据机电产品的用途、性能、技术含量等因素,将进口机电产品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由进口类。

禁止进口类机电产品主要包括: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不符合我国有关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标准和要求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

限制进口类机电产品通常是那些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总量控制或者特定条件限制的产品。

例如,国内已能生产满足需求的同类产品,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对进口进行数量限制;或者某些机电产品的进口需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环保要求等。

自由进口类机电产品则是指除禁止进口类和限制进口类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

对于自由进口类机电产品,进口企业只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即可。

四、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程序对于禁止进口类机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

对于限制进口类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用途、进口数量、技术参数等。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机电产品的进口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步骤。

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背景机电产品是指那些使用电力、电子和机械技术来实现工作功能的产品。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需求的增长,机电产品的进口量逐年增加。

然而,一些不合格或伪劣产品的进口给国家市场带来了安全隐患和质量风险。

为了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的监管,保障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进口准入要求:进口商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如注册登记、产品质量认证等。

此外,还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进口报关等。

2. 产品质量要求: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于特定领域的机电产品,还需要满足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

3. 版权保护:进口商在引进机电产品时需要确保遵守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4. 负责机构和责任: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他们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和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5. 信息披露和公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披露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最新动态,并及时公示违规企业和产品的信息。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操作步骤1. 进口申请:进口商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进口申请,包括企业资质、产品信息和规格等。

2. 检验检疫:进口商需要将产品送交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和卫生检疫,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海关申报:进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交进口报关单,并缴纳相应的关税和进口税款。

4. 进口清关: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查验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清关手续,允许货物流入市场。

5. 质量监督:相关政府部门会对进口的机电产品进行抽检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罚不合格或违规产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机电产品的进口数量不断增加,进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国内产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制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进口准备1. 申请进口许可:企业在进口机电产品前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口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获得进口许可:国家有关部门审核企业的申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进口许可证,方可进行进口操作。

3. 准备文件:企业须准备完整的进口文件,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等。

三、检验与检疫1. 进口产品检验:进口产品必须经过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

2. 检验机构选择:企业需要选择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将对产品进行质量、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

3. 检疫程序:进口产品还需要进行检疫手续,以防止可能存在的疫情或病害传入国内。

四、报关与征税1. 报关手续: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交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 征税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进口机电产品需要缴纳相关的进口税、增值税等费用。

3. 关税减免: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获得进口产品的关税减免或优惠政策。

五、产品标识与监管1. 产品标识:进口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等信息,并粘贴检验合格标识。

2. 售后服务:进口产品的经销商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维修、退换货等。

3. 监管措施:国家将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大检查频率,以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六、违规处理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企业,将面临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产品召回等。

2. 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如认为处罚决定不公正,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总结通过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低质量和不安全产品的冲击,提高我国机电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同时,加强管理也能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和威胁,确保进口产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法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机电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的进口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关键。

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重要性机电产品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等,它们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理管理机电产品的进口,有助于:1、促进国内产业升级:通过引进先进的机电技术和设备,可以推动国内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保障国家安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机电产品,进行严格的进口管理能够防止敏感技术和设备的流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3、平衡国际贸易:科学的进口管理可以调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平衡,避免过度依赖进口,增强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二、管理范围与分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应明确管理的范围和分类。

管理范围应涵盖各类机械、电气、电子等产品及其零部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如产品的用途、技术含量、安全性能等,可以将机电产品分为以下几类:1、鼓励进口类:对于国内产业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应鼓励进口,以促进产业升级。

2、限制进口类:对于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影响国家安全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电产品,应限制进口。

3、禁止进口类: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或已被淘汰的机电产品,应禁止进口。

三、进口审批与许可制度1、建立健全进口审批机制:进口商在进口机电产品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产品信息、用途、进口数量等资料。

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

2、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对于限制进口类和部分鼓励进口类机电产品,应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商只有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合法进口相关产品。

3、简化审批流程:在保障管理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便利。

四、技术标准与检验检疫1、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明确进口机电产品应符合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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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04-30 10:52 文章来源:产业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发布日期】2008-04-07【实施日期】2008-0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

第三章限制进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进口货物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向商务部提交。

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2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

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进口自动许可第十六条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十七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十八条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并持《进口自动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九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章进口监控与监督第二十条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监测。

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依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监测,如机电产品进口出现异常情况,商务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可以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进口单位应当配合与协助检查,检查部门应当为进口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二)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五)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进口单位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海关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从以下规定:(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适用本办法。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

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适用本办法。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和外商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适用本办法,并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四)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进口证件,但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必须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由海关监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供区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的,如属于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五)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六)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办法:(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二)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四)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我国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国达成的协议的规定,经国际招标后中标的机电产品的进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

禁止进口机电产品不得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

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属中国生产并出口的机电产品,如需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售后维修的,需报商务部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下同)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适用本办法。

对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时为新品的,可调回自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2001年第25号令)、《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经贸机[1998]5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年4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年348号)、《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发[2002]1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2]211号)、《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年42号)、《关于进口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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