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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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口机电产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为了保障贸易的公平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进口管控措施。

本文将探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分析其目的、内容和影响。

2. 目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进口产品符合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安全规定。

通过严格管理和监督,可以防止低质量和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内容3.1 进口许可证许多国家要求进口商获得进口许可证才能将机电产品引入本国市场。

这个许可证是对进口商的一种授权,允许他们进行进口业务,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通过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国家可以更好地控制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3.2 技术标准与认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还涉及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

许多国家要求进口产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并需要获得认证机构的认证。

这些技术标准包括产品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认证的过程通常包括产品检测、实验室测试和质量审查等环节。

3.3 检验与检测为确保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许多国家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检测。

这些检验和检测通常由相关的检验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以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检验的内容包括外观、功能、电气性能、安全等方面。

只有通过了检验和检测的产品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

3.4 标识和产品追溯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还要求进口产品进行正确的标识和产品追溯。

标识是指在产品上标注相关信息,如厂商、生产日期、批次号等。

通过正确的标识,可以追溯产品的源头和经销商,方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召回。

产品追溯系统还可以防止伪劣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办法的影响4.1 增加贸易壁垒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虽然可以保护本国市场和消费者权益,但也会增加进口贸易的壁垒。

进口商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申请许可证、进行检测和认证等环节。

这可能会对进口商的运营成本产生影响,减少进口机电产品的数量。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机电产品的进口在我国市场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安全、环境友好和国家利益,制定和实施一套合理、规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进口许可证制度为了控制机电产品进口数量和确保质量安全,我国实行了进口许可证制度。

根据相关法规,凡是需要进口的机电产品都需要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未经许可证的机电产品不得进口。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程序相对繁琐,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必要的材料。

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低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机电产品进口。

二、质量认证制度为了确保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对机电产品的质量认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进口机电产品需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通过相关的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其次,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相关的出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质量要求。

最后,进口机电产品需标明相关质量信息,如生产厂家、产品标准、生产日期等,以便监督和追溯。

三、环境保护要求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防止污染物、有害物质的进口,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进口的机电产品需符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同时,对于环境友好型的机电产品,我国还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进口和推广。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我国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机电产品进口将进行严格打击。

在机电产品进口前,进口商需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并确保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一旦发现进口机电产品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售后服务责任机电产品进口后,售后服务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进口商需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确保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电外[1999]504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电外[1999]504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17日国电外[1999]504号)为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进口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工作,现制定《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进口招标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工作,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第1号令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向银行购汇、国内贷款外汇、其他外汇等采购国外设备。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设备国际招标及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按电力部电外[1997]3号文件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以内贸方式采购进口设备,采用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备案并附情况说明的方式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作为国家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的二级机构,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系统进口设备招评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一次进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机电产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报送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查,并附项目立项、审批等有关文件。

国家鼓励机电产品进出口有关政策

国家鼓励机电产品进出口有关政策

国家鼓励机电产品进出口有关政策MANAGEMENT管理视野国家鼓励机电产品进出口有关政策■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工程农机分会秘书长张晓宁/文创立宽松有序的进出口经营环境1.放宽企业进出口权审批条件.逐步实行进出口企业蓥记制.2.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对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适当放开经营范围,允许其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对有出口成套设备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赋予工程承包权和劳务出口权.3.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受出固审批手续.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出国审批,实行每年备案一次,全年有效的办法.赋予符合条件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一定的外事审批权.4.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建点设厂审批手续和外汇审批程序.5.为维护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对外投(议)标正常秩序,中固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按照维护固寐整体利盖,保护市场开拓者合珐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固对外贸易珐>和<成套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协调管理办珐>,制订了(实施细则),并按此进行协调.有关企业必须服从商会的协调意见,违者要给予处罚.有关银行和出口信贷保险机构按信贷,保险原则和协调意见提供信贷,保险支持.6.为建立正常出口秩序,维护进出口商的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互律机制,陆续成立了出口产品行业组织.由行业组织制定同行协议,对出口秩序混乱的产品实行出口合同海关予核签章管理.7.进出口许可证将在入世后五年内逐步取消:进口关税大幅度削减.8.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适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威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固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9.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固外反倾销案件应诉,本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应诉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对应参加应诉而不应诉的企业给予处罚.1O.推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对一些机电产品(包括拖拉机,柴油机)出口前要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才能出口.目前为建立科学,有效,方便的机电产品检验体制,国家实施了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分类检验管理.对获得国家优质品牌的机电产品可以申请免检或抽检.l1.优质名牌产品可以申请实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2.海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分奥管理.对产品好,信誉高的出口企业给予快速通关的便利条件.l3.2003年lO月1日执行对出口企业的收汇核销实现分类管理,在保留原逐笔核销方式基础上,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方式.l4.开展出口产品固际认证工作.政府部门要做好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产品国际安全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以及环保认证的规划,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的认证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力争实现所有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认证;积极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获得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的产品安全等认证.财政金融方面支持1.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农机产品出口退税:征13%,退l1%.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的原材料, 零部件等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免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贴息.3.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免税,低土地使用费,低建设费,低所得税及税收减免4.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设立5亿元人民币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年出口顿15O0万芙元以下的中小出口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主要用于参加国际展览,境外考察,人员≮{农机市场2004.135MANAGEMENT管理视野培训,产品宣传和企业认证等方面.该项资金以后按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10%加以补充.《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公室设在中国机电商会.5.在流动资金方面的支持.要求商业银行对有市场,有效益的机电产品出口随其出口的增长,按照信贷原则相应增加其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开展打包贷款和押汇等银行金融业务,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解决流动资金. 6.在我国未开放对外融资市场的情况下,国家对少数有条件的外贸,工贸总公司赋予短期对外驻资权,以其资产和信誉对外抵押融资,用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7.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1989年我国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支持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出口. 2001年底,整合成立了国内唯一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补偿企业收汇损失,使外贸企业可以安全,放心地参与国际竞争.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信贷之前,应该先申请出口信用保险.8.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从1986年开始,我国建立了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1994年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专门负责该项业务.贷款规模不断扩大,为向国际信贷利率水平靠拢,多次下调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并给予成套设备和高科技含量产品优惠利率.买方信贷:由中国的银行向进口我国产品的买方提供贷款扶持出口的国际通行办法,其好处不仅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推销国内出口商品,更重要的是对出口企业来说. 大量减少了应收帐款的数量,提前结束了商品收购,外销的全过程,但是目前我国买方信贷规模很小,具有发展空间. 对实力强,效益好,重合同的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信贷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预付金保函和履约保函,不要资产抵押.9.安排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抖件贷款.为促使企业采用国际配套,提高出口竞争能力,中国银行每年安排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料件外汇贷款,专项用于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及配套元器件,零部件.同时企业借用此项贷款可以先还贷后结汇.10.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合作建设,经营的生产性项目,或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援外优惠贷款是我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于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l1.建立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列支对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蛤予贴息.12.进一步完善对外贸企业的封闭贷款办法.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确保落实对暂时亏损,但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外贸企业发放封闭贷款.13.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长幅度10%以上的, 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引进确属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特别是制造业的核心技术,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利用国外智力资源,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设计中心,及时了解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发展动态,增强研究开发能力,提升我国机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上接第32页)播种和秸秆粉碎还田机具上,缺少保护性耕作所需的其他机具,如表土整地机具,除草机具,喷药机具等.三是保护性耕作机具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目前,国内生产保护性耕作机具的专业厂很少,产品开发能力很弱,现有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满足生产需要.2.天津市保护性耕作机具研发工作不断创新.保护性耕作机具究竟是否适合当地要求,一定要坚持引进与开发并举,反复多次试验.目前天津市市农机研究所研发出了小麦免耕施肥播种机,采用长短刀碎茬播种专利技术,提高了播种机通过性能,降低了动力消耗, 使播种机能既快又好地在玉米根茬地上完成小麦播种作业.再有市农机推广总站与富康公司联合研发出的秸秆粉碎还田免耕播种复式作业机,这种结构既实现了秸秆粉碎有效克服了开沟器挂草,堵塞的问题,可一次完成收获,秸秆处理,耕整地,播种,深施肥等多项作业,对减少机具进地次数,保墒保土和作物出苗生长有很大改善. 36农机市场2004.1以上机具的研究开发有效缓解了天津市保护性耕作机具田间通过性差,播种质量不稳定的技术难题,但还需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保护性耕作机具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3.与精准农业结合是保护性耕作机具发展的必然出路.在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中,夏玉米免耕播种机播种后,用除草剂喷洒地表.按照技术程序是合情合理的,结果玉米出苗后过密,需要间苗处理,人工间苗会破坏除草剂地表膜层,因此选择夏玉米精少量免耕播种机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出路.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必须与精准农业有机结合,根据作物生长的土壤性状,调节对作物的投入,进行定位的"系统诊断,优化配方,技术组装,科学管理",高效利用各类资源,才能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比如以滴灌为核心技术,在秸秆覆盖条件下研究实施高效节水与精准施肥技术,达到节水,省肥,高效,生态安全的统一,建立保护性耕作的生产技术新模式.,凄鲑。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机电产品需求的增加,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管理办法,并探讨它们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背景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机电产品进口规模逐年扩大。

然而,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随之凸显,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制定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原则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规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包括进口产品的准入标准、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进口产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2. 加强质量监管:我国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监管机制,通过监督抽查、质检认证等手段,对机电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

3. 建立信息公示平台:我国建立了机电产品进口信息公示平台,供企业和消费者查询产品的进口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措施1. 进口产品准入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进口产品准入标准,包括性能指标、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进口商需要按照这些标准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产品。

2. 质量检验和认证:进口的机电产品需要经过我国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和认证。

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被允许销售和使用,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监督抽查和追溯制度:我国建立了监督抽查和产品追溯制度,对进口产品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以查清责任链和追究责任。

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法规不完善:现行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细节和特殊情况的处理不够明确。

2. 异地监管不到位:由于机电产品进口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的监管,异地监管不到位导致管理效果不理想。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机电产品的国际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

为了保障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政策。

一、进口机电产品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技术特性和用途,机电产品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如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对不同类别的机电产品进行管理。

二、机电产品进口的申报与审批1. 进口申报要求进口机电产品需要在进口前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进口合同、产销合同、产品规格、质量认证证书等。

申报表格要求填写准确无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进口审批程序进口机电产品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审批的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符合国家标准等方面。

审批结果将决定是否允许产品进口。

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电产品,还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和许可才能进口。

三、机电产品质量检验1. 检验机构选择进口机电产品需要经过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检验机构的选择非常重要,应选择具备权威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2. 检验标准和方法检验机构将根据相应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对机电产品进行检测。

例如,对电子产品可以进行电器安全性和辐射等方面的检测;对机械设备可以进行性能和结构强度等方面的检测。

四、机电产品的质量监管1. 质量追溯制度质量追溯制度是机电产品质量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对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追溯,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2. 质量抽检和监测针对进口机电产品,质检部门会进行定期的质量抽检和监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禁止进口、责令下架等。

五、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与认证1. 技术标准制定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国市场的技术标准。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机电产品的进口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的进口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其进口规模也持续扩大。

然而,在机电产品进口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进口机电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等。

因此,为了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提高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电子及通信设备等。

无论是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租赁贸易还是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进口机电产品的分类管理根据机电产品的用途、性能、技术含量等因素,将进口机电产品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由进口类。

禁止进口类机电产品主要包括: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不符合我国有关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标准和要求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

限制进口类机电产品通常是那些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总量控制或者特定条件限制的产品。

例如,国内已能生产满足需求的同类产品,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对进口进行数量限制;或者某些机电产品的进口需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环保要求等。

自由进口类机电产品则是指除禁止进口类和限制进口类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

对于自由进口类机电产品,进口企业只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即可。

四、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程序对于禁止进口类机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

对于限制进口类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用途、进口数量、技术参数等。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修改)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修改)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6.08•【文号】机电办综字[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机电办综字(2001)18号)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切实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步骤,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建立一支服务、高效、廉政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干部队伍。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67号)精神,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办对《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国经贸机(1995)2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八日附件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步骤,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建立一支高效、廉政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干部队伍,推动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等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授权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有关总部、武警总部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称为“××省(市、部等)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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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04-30 10:52 文章来源:产业司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 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

第三章 限制进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进口货物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向商务部提交。

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2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

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 进口自动许可第十六条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十七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十八条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并持《进口自动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九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章 进口监控与监督第二十条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监测。

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依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监测,如机电产品进口出现异常情况,商务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可以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进口单位应当配合与协助检查,检查部门应当为进口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二)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五)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进口单位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海关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从以下规定:(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适用本办法。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

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适用本办法。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和外商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适用本办法,并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四)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进口证件,但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必须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由海关监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供区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的,如属于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五)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六)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办法:(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二)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四)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我国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国达成的协议的规定,经国际招标后中标的机电产品的进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

禁止进口机电产品不得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

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属中国生产并出口的机电产品,如需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售后维修的,需报商务部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下同)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适用本办法。

对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时为新品的,可调回自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2001年第25号令)、《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经贸机[1998]5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年4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年348号)、《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发[2002]1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2]211号)、《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年42号)、《关于进口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电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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