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办法.docx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范文精简处理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设备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进出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
第二章进口设备的分类和管理机构第三条进口设备分为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
一般设备是指用于生产、科研、办公等常规用途的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设备。
第四条进口设备的管理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进口设备的登记和备案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进口设备前,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六条进口设备登记的资料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进口国家/地区、进口日期、经销商等信息。
第七条特种设备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资质证书、安装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等。
第四章进口设备的检验和检测第八条进口设备在进口前,应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
第九条检验和检测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安全功能等。
第十条检验和检测合格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进口设备合格证书。
第五章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第十一条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设备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安装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进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章进口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在使用进口设备时,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的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第七章进口设备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进口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进口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机电产品的进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落实质量监管的责任,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更好地管理和监管进口的机电产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首先,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机电产品的进口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充斥市场。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通过设立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对进口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增强了市场的安全性,保护了国内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进口产品的管理和监管,鼓励国内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提高技术和质量水平,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立足。
因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激发了国内企业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活力,促进了我国机电产品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再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技术泄露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加速,机电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变得尤为重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通过要求进口商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和技术文件,保障了技术的合法性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同时,对进口产品进行审查和监管,防止技术的非法泄露和滥用,保护了国内企业的利益和发展空间。
最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强合作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我国需要与各个国家展开广泛的经贸交流和合作。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通过规范进口行为和要求,提高了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也增强了与各个国家的互信和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我国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机电产品资源,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机电产品产业的发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口机电产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为了保障贸易的公平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进口管控措施。
本文将探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分析其目的、内容和影响。
2. 目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进口产品符合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安全规定。
通过严格管理和监督,可以防止低质量和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内容3.1 进口许可证许多国家要求进口商获得进口许可证才能将机电产品引入本国市场。
这个许可证是对进口商的一种授权,允许他们进行进口业务,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通过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国家可以更好地控制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3.2 技术标准与认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还涉及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
许多国家要求进口产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并需要获得认证机构的认证。
这些技术标准包括产品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认证的过程通常包括产品检测、实验室测试和质量审查等环节。
3.3 检验与检测为确保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许多国家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检测。
这些检验和检测通常由相关的检验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以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检验的内容包括外观、功能、电气性能、安全等方面。
只有通过了检验和检测的产品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
3.4 标识和产品追溯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还要求进口产品进行正确的标识和产品追溯。
标识是指在产品上标注相关信息,如厂商、生产日期、批次号等。
通过正确的标识,可以追溯产品的源头和经销商,方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召回。
产品追溯系统还可以防止伪劣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办法的影响4.1 增加贸易壁垒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虽然可以保护本国市场和消费者权益,但也会增加进口贸易的壁垒。
进口商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申请许可证、进行检测和认证等环节。
这可能会对进口商的运营成本产生影响,减少进口机电产品的数量。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机电产品的进口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机电产品的进口,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下面将介绍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进口许可证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进口机电产品时,必须申请并获得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产品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产品的用途、目的地国家、销售条件等。
申请者需要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所需的证明文件。
申请者应当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进口产品质量检验为了保障机电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要求进口机电产品在进口前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外观、性能、安全等方面。
进口产品质量检验要由符合我国质检法律法规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出具检验证明。
只有通过质量检验的产品才能获得准入许可,并允许进入我国市场。
三、环境保护要求随着环境意识的增强,我国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环境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
进口机电产品在进入我国市场前,必须符合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能效要求、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进口商在进口机电产品前,应当对产品进行环境保护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只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才能获得准入许可。
四、进口关税和税收我国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征收关税和税收。
进口商需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进口产品的税种、税率等税收相关信息,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费。
逾期未缴纳税费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五、知识产权保护机电产品通常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我国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
进口商在进口机电产品前,应当确保产品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同时,进口商也要求合作伙伴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文件,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售后服务和质量投诉处理进口商在向消费者销售机电产品时,应当提供售后服务,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如出现质量问题,进口商应及时处理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机电产品的进口在我国市场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安全、环境友好和国家利益,制定和实施一套合理、规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进口许可证制度为了控制机电产品进口数量和确保质量安全,我国实行了进口许可证制度。
根据相关法规,凡是需要进口的机电产品都需要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未经许可证的机电产品不得进口。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程序相对繁琐,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必要的材料。
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低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机电产品进口。
二、质量认证制度为了确保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对机电产品的质量认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进口机电产品需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通过相关的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其次,进口机电产品需提供相关的出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质量要求。
最后,进口机电产品需标明相关质量信息,如生产厂家、产品标准、生产日期等,以便监督和追溯。
三、环境保护要求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防止污染物、有害物质的进口,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进口的机电产品需符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同时,对于环境友好型的机电产品,我国还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进口和推广。
四、知识产权保护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我国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机电产品进口将进行严格打击。
在机电产品进口前,进口商需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并确保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一旦发现进口机电产品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售后服务责任机电产品进口后,售后服务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进口商需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确保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doc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海关总署署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禁止进口:(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三)破坏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三章限制进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限制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的;(二)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三)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机电产品需求的增加,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管理办法,并探讨它们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背景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机电产品进口规模逐年扩大。
然而,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随之凸显,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制定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原则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规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包括进口产品的准入标准、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进口产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2. 加强质量监管:我国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监管机制,通过监督抽查、质检认证等手段,对机电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
3. 建立信息公示平台:我国建立了机电产品进口信息公示平台,供企业和消费者查询产品的进口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措施1. 进口产品准入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进口产品准入标准,包括性能指标、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进口商需要按照这些标准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产品。
2. 质量检验和认证:进口的机电产品需要经过我国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和认证。
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被允许销售和使用,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监督抽查和追溯制度:我国建立了监督抽查和产品追溯制度,对进口产品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以查清责任链和追究责任。
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法规不完善:现行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细节和特殊情况的处理不够明确。
2. 异地监管不到位:由于机电产品进口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的监管,异地监管不到位导致管理效果不理想。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设备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进口设备准入管理第三条:进口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经过认证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准入。
第四条:进口设备准入前,相关单位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进口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国家将发放准入证明,并登记入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禁止。
第三章:进口设备监管第七条:进口设备准入后,相关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调试和运行,并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进口设备使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维保和检修。
第九条:国家将对进口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将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严重不符合标准的进口设备,国家将予以召回和退货,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进口设备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将建立进口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口设备的生产商、型号、批次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进口设备的生产商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进口设备的销售商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的用户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进口设备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国家将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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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发布日期】2008-04-07 【实施日期】2008-05-0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
第三章限制进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进口货物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向商务部提交。
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2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
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进口自动许可第十六条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十七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十八条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并持《进口自动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九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章进口监控与监督第二十条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监测。
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依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监测,如机电产品进口出现异常情况,商务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可以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进口单位应当配合与协助检查,检查部门应当为进口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二)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五)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进口单位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海关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从以下规定:(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适用本办法。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
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适用本办法。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和外商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适用本办法,并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四)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进口证件,但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必须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由海关监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供区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的,如属于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五)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六)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办法:(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二)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四)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我国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国达成的协议的规定,经国际招标后中标的机电产品的进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
禁止进口机电产品不得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
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属中国生产并出口的机电产品,如需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售后维修的,需报商务部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下同)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适用本办法。
对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时为新品的,可调回自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2001年第25号令)、《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经贸机[1998]5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年4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年348号)、《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发[2002]1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2]211号)、《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年42号)、《关于进口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电产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