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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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附件:矿井通风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设谿及管理制度一、管理机构设谿为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建立完善“一通三防”工作体系,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加大瓦斯综合治理力度,消除“一通三防”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成立以矿长为首的“一通三防”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付组长:总工、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财务负责人成员:副总以上矿领导及各生产业务科室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通风副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矿长:对本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安全副矿长:对“一通三防”负监督责任;生产副矿长:对采掘面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落实责任;机电副矿长:对机电口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落实责任,保证“一通三防”材料的供应及时到位;财务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资金的保障工作;通风副总:协助总工搞好“一通三防”技术工作;机电副总:对机电口的“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地测副总:对地测口的“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通风科:对“一通三防”工作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调度室:负责协调解决“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机运科:负责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的供电等管理工作;生产科:负责对生产口的“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安检科: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监督责任;经管科:负责解决“一通三防”的物资管理工作;培训科:负责解决“一通三防”人员培训工作;财劳科:负责解决“一通三防”的资金管理工作。

二、专业队伍设谿为了适应我矿科学发展的需要,有效防止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管理机构和体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河南省煤矿安全质虽标准化标准,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瓦斯防治工作专业队伍:组长:副组长:技术成员:现场施工组:现场施工成员:通风科瓦检员8人、通风科放炮员6人、井下监测工5人、井上监测工4人、通风科测风员1人专业队伍办公室设在通风队。

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9年度“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9年度“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彬文矿司发〔2019〕20号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9年度“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区队,各项目单位、监理公司:现下发我公司《2019年度“一通三防”管理办法》,请遵照要求,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2月15日1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杜绝煤矿“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保障矿业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健康发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标准》、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彬长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等,结合矿业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三条矿业公司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从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物资供应、方案制定、接续安排等方面优先保障。

所有“一通三防”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加强通风安全技术攻关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完善和优化通风、防灭火、防尘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和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矿业公司业务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管理,矿业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2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内所有单位。

第二章“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和职责第六条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落实各级“一通三防”管理责任。

彬长公司及所属各矿井建立以负责人为核心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建立“一通三防”研究和管理机制。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晋富煤字【2012】第27号关于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精神,加大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力度,强化“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根据“十条禁令”规定,并结合市县有关会议精神,更新瓦斯治理理念,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经公司安全会议决定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

具体内容如下:一、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机构名称:“一通三防”管理领导组组长:魏春林副组长:王万州成员:田建平、张祥群、王秀召、张会明、顾振孝、穆成明、孔祥俊、马存义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主任由通风科长兼任。

领导组职责:加强对“一通三防”工作统一管理,对“一通三防”隐患按事故对待进行责任追究,加强现场瓦斯治理、粉尘管理、防灭火工作,为生产基建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二、管理机构工作任务1、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审查监督,使其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完善,保证风量充足。

2、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

3、按照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原则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4、强化“一通三防”工作的现场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按时测风,严禁机电设备失爆。

5、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安排好井下监控维护,坚决杜绝计划外报警情况。

6、执行矿井综合防尘措施,防止煤尘对安全造成影响,杜绝因粉尘造成职工职业危害发生。

7、加强对矿井可疑区域的气样监测,防止发生矿井内外因火灾。

8、监督安全费用中瓦斯治理专项费用提取、到位和使用情况,保证“一通三防”工程的资金投入。

总之,领导组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以查通风死角、堵系统漏洞、除安全隐患、严盲巷管理、强为抽采技术手段,加强停送电管理及主扇停风应急预案,做到瓦斯不超限,通风无隐患。

附:1、公司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2、各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3、通风科各岗位责任制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主题词:设置一通三防机构通知抄报:平定古州煤业有限公司、冠山镇安检站、县安监局抄送:矿董事会、矿委及各科室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1、按照(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市煤办瓦发(2014)1号)十二项内容进行检查,共排查出一通三防隐患7条,已全部落实整改到位。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安发[2008]32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省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了《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附件:《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省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了《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附件:《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通风设施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通风管理第六节巷道贯通第四章瓦斯防治第一节瓦斯检查第二节瓦斯排放第三节瓦斯抽放第四节防治突出第五章粉尘防治第一节防尘管路第二节降尘措施第三节隔爆措施第四节粉尘测定第六章防灭火第七章监测监控第八章其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一、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等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矿井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员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和整体素质,坚决杜绝“一通三防”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在四川和邦集团犍为桅杆坝煤矿从事煤矿井工开采及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矿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树立“一通三防”及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思想,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所辖区域和所在岗位及作业地点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人在井下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或现象时,有权制止、揭发和举报。

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时,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条例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企业“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下同)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特别是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和落实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装备。

五、企业“一通三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群防群治,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原则,瓦斯治理实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

六、企业“一通三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集思广益,群防群治。

并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方针。

七、建立健全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管理机构一、健全机构,配齐人员。

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总、安全监控及抽采副总为首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一通三防工作体系规定

一通三防工作体系规定

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新司发[2011]41号关于下发《关于建立“一通三防”工作体系的规定》的通知各矿:为了做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制度,特制定集团“一通三防”工作体系,现下发各矿,希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任制附件1:关于建立“一通三防”工作体系的规定各矿:根据变化了的现场生产条件及矿井生产向深部、边远区域延伸,矿井瓦斯、自燃发火、煤尘爆炸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在加大,急需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近期国家局及各省局对“一通三防”工作相继提出了多项要求,通防工作地面、井下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为了适应目前通防管理要求,对各矿通防管理工作体系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机构设置要求1、各矿必须设置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负责通防业务技术工作,技术部门设置通防首席工程师。

高瓦斯或突出矿井及条件许可的低瓦斯矿井设置通防科,管理全矿“一通三防”工作。

高瓦斯或突出矿井设地质副总工,全面开展瓦斯地质工作。

2、各矿安全站设通风安全监察副站长和通防安全监督员。

3、通风区队设专职通风技术员(通风专业或采掘专业)。

4、通风区队管理干部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热爱通防工作、熟悉通防业务知识并从事井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担任,要把年青有为的知识型干部配备到通防管理岗位。

5、采掘区队除行政正职对区队通防工作负责外,还必须明确一名区队副职分管区队通防工作,区队管理干部必须熟悉相关通防业务管理知识。

6、矿通风区队必须设有通风班、瓦斯班、防尘班、密闭班和救护队;突出矿井还必须设防突区,通风区队专设放炮班。

区队管理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安排处理现场出现的通防问题。

二、责任要求1、矿长对通防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负责通防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到位;负责通防安全资金的投入;负责通防管理机构的建设立和技术人员的到位;保证通防违章行为的查处处罚到位和对通防工作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到位。

2、矿总工程师对通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主要包括:保证布局、设计合理,系统稳定可靠;保证措施制定及时到位并执行有效;开展地质和瓦斯地质工作,对瓦斯防治工作做到超前预测;对防自燃发火和煤尘爆炸从系统、开采工艺、科研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防安全;负责通防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矿长一起对违反通防管理规定的行为追查处理。

2013关于成立“一通三防”专项管理机构的通知

2013关于成立“一通三防”专项管理机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一通三防”专项管理机构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我公司“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工作;切实消除我公司在“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有效地防止“一通三防”各类事故,确保我公司实现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

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监督局鲁煤安监发[2005]15号文的有关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一通三防”专项管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一通三防”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列》等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山东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安全质量标准化》为行业规范;进一步完善“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年度工作目标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提高我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公司成立“一通三防”专项管理机构,徐开杰同志任组长,董仲如同志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

组织机构下设“一通三防”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董仲如同志任组长、褚衍启同志任副组长,各生产职能处室及相关工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通防处,奚海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一通三防”专项整治的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十个专业小组;具体分工及人员组织见附表。

三、职责范围根据工作要求,现将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小组职责作以下划分:1、生产技术处负责“一通三防”的总体设计和各种责任制的编制工作。

2、安全处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工作。

3、机电处负责“一通三防”机电设备、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及各类仪器仪表的检查工作。

4、企管处负责专项整治所需物料的核算及督促供应工作。

5、调度室负责调度协调工作。

6、运转工区负责主扇风机房各类机电设备的管理和地面反风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煤字[2003]2号发布第一部分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管理责任制第四章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第一节矿井通风第二节瓦斯及瓦斯抽放第三节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瓦斯排放第六节防灭火第七节综合防尘第五章安全培训第六章资金保障第七章其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2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国有煤矿和外商投资煤矿,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煤矿是指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县营及其以上(包括县、市营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煤矿企业(简称煤矿企业,以下同)。

第3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防灭火管理制度;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6.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8.巷道贯通管理制度;9.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1.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6条煤矿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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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白芦
煤业有限公司文件
关于白芦煤业“安全监测监控”
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管理区域的划分:
1、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运顺、回顺、上隅角的传感器以及由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采区的综采队负责管理。

2、在掘进巷道的传感器以及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掘进工作面的生产区队负责管理。

3、由机电科负责安设在主扇房、抽放泵站的探头及监测设施。

4、安装在机电峒室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由机电科负责管理。

5、安装在上述地点以外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全部由监测组负责管理。

二、管理办法
1、监测组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茂华白芦“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

安装监测及断电系统时,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配合安装调
山西茂华
SHANXI MAOHUA
试。

对于各区域安设的监测及断电系统,任何单位未经通防科批准,严禁随意搬运和拆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00-3000元,凡造成监测系统失爆由动力部门按失爆处罚。

2、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

入井的安全监测装置必须先在地面试运行48小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确无问题方准下井。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工作。

4、监测装置的供电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监测人员连接或拆除,因检修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

5、凡发生区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

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矿察看处分。

无责任者,对使用的区队处3000—5000元罚款。

对单位的区(队)长或班组长处300元罚款。

茂华白芦煤业通风科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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