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赔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对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一、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应当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安排。
二、行政不当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未依法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丧失职业操守等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损失的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主体行政赔偿的主体包括赔偿请求人以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行为引起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制定、执行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或具有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双重身份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道歉赔礼等。
物质赔偿是指通过金钱等方式对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因行政不当行为而遭受到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赔偿;恢复原状是指赔偿请求人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后,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排除妨碍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妨碍;消除危险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危险;道歉赔礼是指政府机关就行政不当行为向赔偿请求人表示歉意并进行道歉。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请求、责任认定、赔偿计算、赔偿决定、执行赔偿等环节。
赔偿请求是由赔偿请求人提交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进行赔偿。
责任认定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义务。
赔偿计算是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损失情况,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算。
2024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1.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损失,例如违法强制拆迁、非法征用土地等。
二、行政赔偿的主体与程序1.行政赔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侵权行为实施单位。
2.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分为自愿协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个阶段。
3.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行政赔偿申请。
4.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行政赔偿的计算与支付1.行政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以具体损失为依据,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赔偿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分期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行政赔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逾期未支付的,还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滞纳金。
四、行政赔偿的救济措施1.对于行政赔偿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3.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在法院提起,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审理。
五、行政赔偿的监督与评估1.行政赔偿的监督主要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赔偿。
2.行政赔偿的评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确保行政赔偿数额的公正、合理性。
总结:本文介绍了2024年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从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主体与程序、计算与支付、救济措施以及监督与评估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阐述。
行政赔偿法的修订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希望本文能为读者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用的参考,进一步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

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一、引言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行政赔偿法进行全面解释,以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法律内容。
二、行政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在全文解释行政赔偿法之前,首先要了解行政赔偿的基本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政府因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或者实施公共服务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三、行政赔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赔偿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赔偿的条件包括行政机关的过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存在因果关系等。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调解、决定等环节。
2.赔偿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的范围涵盖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赔偿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
3.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 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同时设立了赔偿评估机构,加强对行政赔偿的监督。
四、对行政赔偿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行政赔偿法的全文解释,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赔偿法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推进,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使公民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五、结语行政赔偿法2023年全文解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行政机关能够严格执行行政赔偿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部分,可以进一步解释行政赔偿的对象和范围。
行政赔偿的对象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些主体在与政府机关进行交互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政府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行政赔偿法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规范和赔偿。
02641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第一编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法的内涵法的本质特征:法律实际上是在一定意识形态的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主体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是指法的整体,具体包括法律、有法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代法律:广义: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法的特征:①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②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
③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了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大问题。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前者制定的称之为基本法律,后者制定的称之为一般法律。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第五版)第六编行政赔偿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
•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违法行为。
•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 属怀疑被佘杀害。 •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 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 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 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 政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 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条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请注意细节的变化。实际上归责原则有了转变,由单纯 “违法归责”转变为“结果归责”。)
国家赔偿的类 型
行政赔偿
侵权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刑事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 中司法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民事、行政审判职权的法院
2、两者发生基础不同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司法侵权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是指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计算方法。
下面将从不同情形下的赔偿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对于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质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收入减少。
合理支出是指为减轻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交通费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其次,对于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损害赔偿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损害,名誉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到侵害而导致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下降等损害。
在确定非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标准应当依法确定。
其他损失包括因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质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如身体损害、生活困难等。
在确定其他损失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赔偿标准和加强赔偿执行,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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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公务员执行职务,因故意
或过失违反法令致使他人受损害;或者,依汽车损害赔偿
保障法之规定,公务员有损害赔偿责任时,国家或地方自 治团体应当依本法赔偿其损害。
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第2条:公务员执行职务
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 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 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
(一)公民作为请求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受害公民或其监护人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两 种情况:
(1)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 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方式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 精神损害赔偿
– 新《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 第十七条规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刘某因违反计划生育 政策,被某镇人民政府非法 拘禁。在拘禁其间,刘某因 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满,遂从 拘禁的楼上跳下逃跑,因楼 层太高,刘某跳下后被摔成 重伤,虽经治疗痊愈,但已 形成七级伤残,花去医疗费 42977元。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
参考书目: 新《国家赔偿法》2010 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2011版 《行政诉讼法》 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侵权__故意.过失.违法
孙志刚被殴致死与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陕西麻旦旦案”
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 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将一家美容美 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 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麻旦 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 铐在篮球杆上。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 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 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 对麻旦旦拘留15天。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 自己是处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 康柳毅等人带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旦旦 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 安局的错误裁决。
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指现行有效的一切法律 规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 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这里, 教材中坚持从最广意义上来解释“违法”。 参考论文:《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
如何理解“违法”?
甲因违法被处以劳动教养的制裁。劳动教养管 理机构经过核实,确认甲为精神病人,故决定予以 释放。劳动教养管理机构释放甲时,未通知甲的家 人前来认领。数月后,甲的家人前往劳动教养管理 机构查问甲的情况,才发现甲已失踪。甲的家人提 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以劳 动教养管理机构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驳回了当事 人的赔偿请求。经查,相关的管理规则都未明确规 定在此情形下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程序。 在违法归责原则框架之下,有没有可能确认劳 动教养管理机构对甲的释放存在违法情形? 最广义解释“违法”将会包括“合理注意义务”在 内。
参考: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2011版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时,因过错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过错”? 如何正确评价“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过错原则立法例: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权力 之公务员,就期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于他人 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三、不予赔偿的情形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 发生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 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法侵害而依法要求赔 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宝塔区张某夫妇在家中 看了“黄碟”后入睡,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门 来,将张某带走。张某被处罚1000元后被放回家。 时隔两个月后,张某突然被派出所以涉嫌妨碍公务 刑拘,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30天后被放回 家,案件也随即撤销 。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要求行政赔偿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 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归责原则发生变化,参考 新《国家赔偿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国家 (责任主体)
委托 关系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主体) (侵权主体)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一)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区别: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民事侵权行为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起诉到 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 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麻旦旦仅 获赔74.66元。 麻旦旦不服,坚持上诉。 7月18日,该案二审开庭,12月11日,咸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麻旦旦500万元精 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三)必须具有违法性——已修改
(四)损害必须已经发生 (五)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案例:农民王某于1992年8月向某村申请建房,经 村委会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一平房作经营 场地。同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乡政府等有关人 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 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事后,王某未拆 除。1993年1月10日,县土地管理局带人在没有 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王某修建的两间平房强行 拆除,拆除时又未通知王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使 王某的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
(二)赔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1.有关举证责任问题 2.审理期限问题 3.判决类型
四、行政赔偿的时效
(一)行政赔偿的时效 (二)时效中止
时效中止的条件:
(1)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受害人不能行使赔偿 请求权 (2)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发生或持续在赔偿时效的最后 六个月
第六节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7)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 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 (8)做出批准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
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 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补充:精神损害赔偿含义及特征
–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金钱赔偿的方式 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救济。 – 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 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 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 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请求的处理 一并提起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单独提起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三、行政赔偿诉讼
(一)赔偿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确认违法程序在新《国家赔偿法》中取消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 理 (6)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案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的程序,一种是附带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通俗地
说,行政赔偿程序实行“双轨制”。
– 新《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
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一、行政赔偿的提出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 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或“危 险责任原则”,指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 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了公共领域的危险
责任原则,是一种基于结果的国家责任。
三、违法责任原则
– 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 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重构
1、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已经得到明确否认和摒弃;
2、确立了违法归责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的 归责原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