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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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4章 人寿保险

市场份额
全国市场 中国人寿 53.98% 平安 19.88% 太平洋 12.70% 泰康 4.49% 新华 5.79% 其他 3.16%
(上海市场) (29.75%) (34.21%) (9.30%)
(26.74%)
2003年保费收入
总保费收入:3880.4亿元 人身保险费:3010.99亿元,占总保费 77.59%,增长32.36% 其中:寿险,2669.49亿元,占人身保险费 88.62%增长28.73% 健康险,241.92亿元,占人身保险费 8.06%,增长97.58% 意外险,99.58亿元,占人身保险费 3.32%,增长26.51%
简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
四、现代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 万能寿险 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万能险
五、生存年金保险
年金:在相等的时间间隔内领取 或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生存年金的特点: 以生存为给付条件 有储蓄性
概念
是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给付性的保险(定额保险)。健康保险 除外。 储蓄性 期限长
正常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可以自然更替。退 休人员、半休人员等不能参加保险。 对投保人数的限制 一般不低于50人左右,但现在也可更少(10 人)。 保额的限制 按工资水平、职位、工作年限确定保险金额。
不保投资风险
很多人对于银保产品抱有“错觉”:既然称为保险, 就不会有风险,把钱交给保险公司打理可以高枕无 忧,起码不必担心亏钱,这也是很多人在权衡基金、 投连险等理财产品后选择投连险的理由,这种错觉 很容易让人失掉对风险的警惕。 保险能提供风险保障是指对于可测量的风险如自然 灾害、交通事故提供保障。投资风险是无法测量, 也无法提供保险。实际上,保险公司自身也无法控 制投资风险,上个世纪末,日本有7家保险公司因 为投资失利而关闭。因此,以投连险的方式把钱交 给保险公司并不是没有风险了,收益起起伏伏是正 常的事情。
ok第4章1-4节 人寿保险

◆ 限制更新后的保额。一般更新后的保额不得超过原有保单 的保额。
定期寿险的两个重要条款
可转换条款(Convertible
Ins )
Term
是一种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将短期险改 变为终身险的定期寿险,而无需提供额外可 保证明。
为了减少逆选择,保险公司也有一些限制措施, 例如: ◆ 注明变更权在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岁数后即告消失; ◆ 限制保额
如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等
信用人寿保险 (Credit life Ins)
是指保险金额始终与债务人的贷款余额 相等的递减式定期寿险。 保费在整个贷款期间不变。 信用人寿保险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的不 同:
投保人不同——债权人、债务人 受益人不同——债权人,不一定是债权人
家庭收入保险 ( family income coverage Ins)
较少作为主险销售 主要有两种(1)生活费用调整保险:保额随着通 货膨胀而自动增加;(2)保费返还型保险,如果 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的一定期限内死亡,如10年、 20年,死亡给付不但包括保险金,还返还其缴纳 的所有保费
定期寿险适宜人群
1 合伙人 2 刚踏足社会的毕业生及低收入者 3 进行消费贷款的人
3 趸缴终身寿险
即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将保费缴清,这种 终身寿险的储蓄性最大,保险人来说较为有利。
二、生存保险
定义: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 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特点: 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视为未发生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投保 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类似于一种储蓄,被保险人希望在投保一定期 间之后,能获得一笔资金以应付当时需求,例 如作为创业基金、教育基金。
第四章 人寿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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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保险盈利分配与否分类
(1)分红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with Dividend
又称为利益分配寿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以现金 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保单受益人的一种人寿保险。
(2)不分红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without Dividend 又称无利益分配寿险,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无营业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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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
为。年龄除外。 2、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
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的残废或死亡。 4、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
★保险期限:5年、10年、15年、20、30年等几个档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年龄以不超过70周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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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term life insurance or term death insurance
★概念:期内死亡保障。可附加全残保障.
★特征:
①保险期限一定 。约定期限或年龄
②保费不退还 。生者为死者分担风险。 ③保费低廉 。只有保障功能,而没有储蓄功能 ④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可以随经济状况予以变更。 ⑤易诱发逆选择和道德危险(价低和保障高)。
定期保险适合哪些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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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适合选择定期寿险的人: 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 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尚幼,自己又是家庭经济支柱; 三是定期债务承担者; 四是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 五是经营风险较大的新兴企业中的关键员工。 注:定期寿险无储蓄与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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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保险盈利分配与否分类
(1)分红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with Dividend
又称为利益分配寿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以现金 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保单受益人的一种人寿保险。
(2)不分红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without Dividend 又称无利益分配寿险,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无营业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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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
为。年龄除外。 2、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
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的残废或死亡。 4、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
★保险期限:5年、10年、15年、20、30年等几个档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年龄以不超过70周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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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term life insurance or term death insurance
★概念:期内死亡保障。可附加全残保障.
★特征:
①保险期限一定 。约定期限或年龄
②保费不退还 。生者为死者分担风险。 ③保费低廉 。只有保障功能,而没有储蓄功能 ④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可以随经济状况予以变更。 ⑤易诱发逆选择和道德危险(价低和保障高)。
定期保险适合哪些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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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适合选择定期寿险的人: 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 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尚幼,自己又是家庭经济支柱; 三是定期债务承担者; 四是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 五是经营风险较大的新兴企业中的关键员工。 注:定期寿险无储蓄与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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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第四章 人寿保险

❖ 实务中,一般被保险人都是标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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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分类方式 ❖ 1)按投保方式分类 ❖ 2)按保险金给付方式 ❖ 3)按被保险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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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 保险
寿险附 加险
普通人 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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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 保险
两全 保险
一、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含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
确定年龄之前,且有等待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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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对于意外致死情况提供额外保障 额外保障通常与主险的保额成比例增长 要求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直接地、独立于
所有其他原因的意外的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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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该特约一般附加在终身寿险 该特约往往为定期险,保额受到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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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给付期限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最低保 证年金
确定年金
生存年金
纯终身给付
具有退还保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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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年度数 给付的金额
❖ 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 ❖ 定额年金 ❖ 变额年金
思考: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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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 按缴费方法 ❖ 一次缴清保险费年金保险 ❖ 期缴费年金保险
❖ 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 ❖ 即期年金 ❖ 延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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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被保险人的不同 ❖ 个人年金(单身年金)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 联合年金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与联合年金的联系与区 别
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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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缴保险费特约
规定年龄之前,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完全丧 失工作能力时,可免缴所有保费
该特约一般可以附加在任何寿险保单上 保险费的免缴情况视条款具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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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分类方式 ❖ 1)按投保方式分类 ❖ 2)按保险金给付方式 ❖ 3)按被保险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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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 保险
寿险附 加险
普通人 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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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 保险
两全 保险
一、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含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
确定年龄之前,且有等待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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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对于意外致死情况提供额外保障 额外保障通常与主险的保额成比例增长 要求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直接地、独立于
所有其他原因的意外的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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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该特约一般附加在终身寿险 该特约往往为定期险,保额受到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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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给付期限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最低保 证年金
确定年金
生存年金
纯终身给付
具有退还保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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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年度数 给付的金额
❖ 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 ❖ 定额年金 ❖ 变额年金
思考: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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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 按缴费方法 ❖ 一次缴清保险费年金保险 ❖ 期缴费年金保险
❖ 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 ❖ 即期年金 ❖ 延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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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被保险人的不同 ❖ 个人年金(单身年金)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 联合年金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与联合年金的联系与区 别
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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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缴保险费特约
规定年龄之前,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完全丧 失工作能力时,可免缴所有保费
该特约一般可以附加在任何寿险保单上 保险费的免缴情况视条款具体而定
人身保险第四章-人寿保险

• 2.免缴保险费特约 • 投保人人在规定的年龄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 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则投保人可以在 此缴费期间免缴所有保险费,而保单继续有效。
• 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 简称为收入补偿附加,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 作能力,将获得按期给付的每单位保额下一金额的收 入补偿保险金,严格的约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年龄、较 长的等待期等。 • 4.意外死亡附加条约 • 为被保险人由于意外而致死提供额外保障。该部分额 外保障通常与主险的保额成比例增长,多数情况下与 主险保额相等。又称为双倍补偿附加特约,或双重保 障意外死亡保险。
• 定期寿险适用:
– 收入较低、资金紧张但保障需求较高的人群 – 或“购买定期,将余钱进行投资”的理财安 排
4.2.1 死亡保险
• 2.终身死亡保险 • 终身死亡保险特点:其一是该险种没有确定保 险期限,其二是几乎所有的终身寿险都基于生 命表所假设的 100 岁为人的生命极限,其三是 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具有现金 价值。
4.3.2 简易人寿保险
• 指以劳工或工薪阶层为对象办理的月交、 半月交或周交,无体检的低额保险,通 常由保险人按时收取保费。一般采取等 待期或削减期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 险后,必须经过一不定期时间之后保单 才能生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 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或者减少 给付金额。
(补充)
• 定期人寿险一般具有的特点 • 1、可续保性(renewable) • 2、可转换性
– 实际年龄转换和初始年龄转换
• 3、重新加入性(reentry):
– 鼓励被保险人定期澄清健康状况,有利于 保险公司 的风险细分
• 定期人寿险的类型 • 按提供的死亡给付(即保额)分为水平式和非水平式 保额,前者又分为保费递增型和保费水平型 • 1、水平式保额保险
第4章人寿保险(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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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人寿保险概述
4.1.3 人寿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性质分类: 普通人寿保险 特种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2.按保险事故分类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2019/5/2 6
4.1 人寿保险概述
3.按保险利益分配与否分类 (1)分红人寿保险 (2)不分红人寿保险 4.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类 标准体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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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普通人寿保险
4.2.4 普通寿险基本形态的比较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两全保险 1.保费的比较 2.保险金给付的比较 3.保障性与储蓄性的比较 4.现金价值的比较
2019/5/2
43
第3节 特种人寿保险
3. 保险公司在积累期和清偿期的给付 责任
☆ 积累期为年金资金积累的时期
☆ 清偿期为年金向年金受领人给付资金 的时间 (1)积累期的给付责任 (2)清偿期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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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不需要经过体检就可以续保
为了最小化逆选择,该条款对保单持有人作了限制:
被保险人只能在规定的年龄之前续保 规定了续保的最高次数
2、可转换条款:按规定的年龄范围或年限转换保单品种
常见的是将定期寿险单转换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单,在行
使转换权时,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可转换的权利是要收取费用的,投保人要考虑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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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人寿保险概述
4.1.3 人寿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性质分类: 普通人寿保险 特种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2.按保险事故分类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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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人寿保险概述
3.按保险利益分配与否分类 (1)分红人寿保险 (2)不分红人寿保险 4.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类 标准体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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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普通人寿保险
4.2.4 普通寿险基本形态的比较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两全保险 1.保费的比较 2.保险金给付的比较 3.保障性与储蓄性的比较 4.现金价值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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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特种人寿保险
3. 保险公司在积累期和清偿期的给付 责任
☆ 积累期为年金资金积累的时期
☆ 清偿期为年金向年金受领人给付资金 的时间 (1)积累期的给付责任 (2)清偿期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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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不需要经过体检就可以续保
为了最小化逆选择,该条款对保单持有人作了限制:
被保险人只能在规定的年龄之前续保 规定了续保的最高次数
2、可转换条款:按规定的年龄范围或年限转换保单品种
常见的是将定期寿险单转换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单,在行
使转换权时,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可转换的权利是要收取费用的,投保人要考虑自己的利益
第4章 人寿保险

此条款规定,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 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 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7、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如果寿险保单具 有现金价值,那么投保人可以现金价 值作担保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保单贷款的金额只能是保单现金价值 的一定比例。
8、保单转让条款
人寿保险单是一项金融资产,是保单持有人 的财产,保单持有人(一般为投保人)对其 拥有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财产所有 者有权以附条件或无条件方式将部分或全部 财产权益转让给他人。因此人寿保险单持有 人可以转让人寿保险单权益。
复习思考题:
试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怎样理解人寿保险的储蓄性? 寿险保险费计算的基本原理是怎样的? 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关系如何? 构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意外伤害:是指事先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
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即不属于本人有意行
为所致的伤害以致损害健康或引起死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 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意外伤害保险具有
自己的特征:
第3节 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一、健康保险
含义:不属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 人身保险,其保险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 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入损失、因 疾病或生育造成的死亡或残废等。 同人寿保险相比,健康保险具有下列特征:
保险期限不同 保险金的给付不同 费率的制约因素不同
健康保险的种类
投保 人对以 下人员 一定范围内的亲 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 属 保险利益 具有保 险利益 被抚养人 被抚养人对抚养人具有保险利益 债权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债 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为限
7、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如果寿险保单具 有现金价值,那么投保人可以现金价 值作担保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保单贷款的金额只能是保单现金价值 的一定比例。
8、保单转让条款
人寿保险单是一项金融资产,是保单持有人 的财产,保单持有人(一般为投保人)对其 拥有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财产所有 者有权以附条件或无条件方式将部分或全部 财产权益转让给他人。因此人寿保险单持有 人可以转让人寿保险单权益。
复习思考题:
试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怎样理解人寿保险的储蓄性? 寿险保险费计算的基本原理是怎样的? 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关系如何? 构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意外伤害:是指事先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
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即不属于本人有意行
为所致的伤害以致损害健康或引起死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 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意外伤害保险具有
自己的特征:
第3节 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一、健康保险
含义:不属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 人身保险,其保险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 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入损失、因 疾病或生育造成的死亡或残废等。 同人寿保险相比,健康保险具有下列特征:
保险期限不同 保险金的给付不同 费率的制约因素不同
健康保险的种类
投保 人对以 下人员 一定范围内的亲 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 属 保险利益 具有保 险利益 被抚养人 被抚养人对抚养人具有保险利益 债权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债 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为限
第4章 人寿保险

4.3.2投资连接保险 1)投资连接保险 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是保险保障功 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 (1)保险费。人寿保险公司将客户交付的保险费分成保障和 投资两个部分,一部分购买寿险保障,另一部分用来购买由 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该投资账户内的资 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负责投资运作,客户享有全部投资 收益,同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2)保险金额。投资连接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 额外保险金额两部分组成,基本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无论何 时都能得到的最低保障金额;额外保险金额部分则另设立账 户,由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向委托保险人进行投资,其具体数 额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变动。 (3)投资账户。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 理的资金账户。
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金一般自己领取,死亡的保险金一般由受 益人领取; 3、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定额给付合同。 案例:07年7月小张为自己和爱车分别买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 的人寿保险和车辆损失保险,08年1月的一天,在回家的路上 发生了交通事故,结果小张双目失明,车损修理费用3万元, 对于上述两份保险,保险公司对10万元的人寿保险全额支付。 对于车辆保险只按其实际损失赔偿了3万。
(2)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保险单签发后除非应缴的保险费不缴,否则被保险人 在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比较以上三种终身寿险,就储蓄成分而言,趸缴 保费终身寿险>限缴保费终身寿险>连续缴费终 身寿险;就保障成分而言,连续缴费终身寿险> 限缴保费终身寿险>趸缴保费终身寿险。
【知识链接4-1】 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产品简介 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 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 按保险单在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半年交,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五年、十年、十五 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投保示例:一个21岁的男性(或女性),投保本保险, 选择交费方式为20年,保险金额1万元,则每年需缴 纳保费230元,20年共缴纳保费4600元,终身保障是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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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4
4.1.2人寿保险的特征
2、危险特殊,经营稳定
危险与年龄相关,比较稳定
3、长期性
长期因素预测,如利率 对未来假设的保守性 通货膨胀 投资性(融资性) 储蓄性
4、保费确定方式特殊
2013-7-24
4.1.3人寿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性质分类
普通人寿保险 特种人寿保险
2013-7-24
4.1.2人寿保险的特征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
人的生命价值的特殊性 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生命价值论、保险需求论 保险金额的确定:双方约定,既考虑需要也考虑承受 能力 保险金给付:寿:定额给付;非:损失补偿 引申: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无代位原则 无超额投保 无重复投保 无分摊原则
2013-7-24
例
一份从60岁开始每年年初支付的10年保底终身年 金,保险公司承诺至少给付10年的年金,不论被 保险人生存与否。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岁死亡(即被保险人已经领取 了6年的年金),则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继续 支付后4年的年金,直至支付满10年为止。 如果被保险人活过70岁(即被保险人已经领取了 10年的年金),则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生存与 否决定是否继续给付。只要被保险人继续生存, 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如果被保 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停止给付。
储蓄性极强 其所缴保费较高
2013-7-24
4.2.3两全保险
分类(p126)
普通两全保险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2013-7-24
条款示例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第四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 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 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按保险事故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2013-7-24
4.1.3人寿保险的种类
3、按有无利益分配分类
分红人寿保险
• 假设保守 • 费率高 • 分红方式:
不分红人寿保险
2013-7-24
4.1.3人寿保险的种类
4、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类
标准体保险(健体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
2013-7-24
返回
4.3.2简易人寿保险
特点:
低保额 免验体 缴费频繁:月、半月、周 等待期或削减期制度 高成本
• 免验体造成死亡率偏高 • 业务琐碎使得附加管理费高 • 失效率较大使保险成本提高
2013-7-24
4.3.3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投保方式,而不是 一种险种! 比如:四川教育学院汽车应用技术学院以 整个院的名义为所有老师投保20年期的生 存保险,即为团险
2013-7-24
4.2.4寿险附加险(p127-128)
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通常的责任免除有
• • • • • 自杀 死亡战乱 死于飞行活动,如飞行比赛、个人爱好,而不是作为乘客 从事非法活动死亡 健康问题如吸毒引起的,也属于责任免除。
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6、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
某公司少儿教育金保险的附加豁免条款 :“在分期缴付 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 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缴费日 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最后一次缴费日为 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缴的各期保险费,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或其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我们豁 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以 后各期保险费。”
2013-7-24
例
高先生现年55岁,用趸缴保费购买了一个10年延期金额 保底终身年金,保费为20万元,每年给付金额为2万元。 假设高先生在(1)60岁死亡,(2)70岁死亡,(3)80 岁死亡,保险公司的给付金额分别是多少? 该保单是一份延期年金,在高先生满65岁时开始给付。 (1)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 现金价值数额较高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高先生已领10万元(不足20万元),现受益人再领10 万元。 (3)高先生已领30万元(超过20万元) ,现停止给付。
2013-7-24
条款示例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 “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 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 保险费。
2013-7-24
4.2.1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死亡时保险公司 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点:
无确定保险期限 几乎所有终身寿险所依据生命表最大值都是 100岁(超过100岁的在100岁时就给付保险金) 保险费中含储蓄成分,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有 现金价值
2013-7-24
2013-7-24
4.3.1年金保险
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
定额年金 变额年金
• 与投资收益相关联
按给付期限(或给付方式)划分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最低保证年金
• 确定给付年金:最少给付年数 • 退还年金:最低给付金额
2013-7-24
例
王女士在50岁时获得10万元现金收入,她用这笔 现金购买了一份年金,以便在60岁后按月领取年 金收入。 年金类型 趸缴延期终身年金 累积期间 10年 给付期间(领取期间) 60岁起至终身 年金期间(给付间隔) 1个月
4.2.1死亡保险
分类
普通终身寿险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趸缴终身保险
2013-7-24
条款示例
平安祥福终身保险(A)(9906)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 止。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 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 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 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 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 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013-7-24
4.3.1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的分类
按缴费方式划分 按给付开始时间划分 按被保险人数划分 按给付期限(或给付方式)划分 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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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年金保险
按缴费方式划分
趸缴年金 期缴年金
按给付开始时间划分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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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寿险附加险(p127-128)
1、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 2、免缴保险费特约 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6、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
2013-7-24
4.2.4寿险附加险(p127-128)
1、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 2、免缴保险费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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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生存保险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 年龄时仍然生存 投保动机:被保险人希望在投保一定期间 之后,能获得一笔资金以应付期满后的需 求,例如作为养老费、教育基金。 生存保险以储蓄为目的
2013-7-24
4.2.3两全保险
无论生死,均可得到给付: 如果保险期间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如果保险期满仍生存→给付生存保险金
第4章 人寿保险
4.1 4.2 4.3 4.4
人寿保险的概述 普通人寿保险 特种个人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2013-7-24
4.1人寿保险的概述
4.1.1人寿保险的概念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 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时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 式。 与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保险标的不同,后两者以身体为标的,以疾病或 伤害等对人体健康、健全构成危害的事件为保险 事故
通常在丧失劳动能力之日与免缴保费之日中间 有一个等待期 这种优惠通常限制在一定的年限内 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保费的缴纳频率就不 能改变了 对有些原因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是除外的,如 由于自残或战争、非法行为等导致的丧失劳动 能力
2013-7-24
4.2.4寿险附加险(p127-128)
• 年龄增加法(递增型风险) • 附加费率法(固定风险) • 保险4.2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4.1.2人寿保险的特征
2、危险特殊,经营稳定
危险与年龄相关,比较稳定
3、长期性
长期因素预测,如利率 对未来假设的保守性 通货膨胀 投资性(融资性) 储蓄性
4、保费确定方式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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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人寿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性质分类
普通人寿保险 特种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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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人寿保险的特征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
人的生命价值的特殊性 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生命价值论、保险需求论 保险金额的确定:双方约定,既考虑需要也考虑承受 能力 保险金给付:寿:定额给付;非:损失补偿 引申: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无代位原则 无超额投保 无重复投保 无分摊原则
2013-7-24
例
一份从60岁开始每年年初支付的10年保底终身年 金,保险公司承诺至少给付10年的年金,不论被 保险人生存与否。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岁死亡(即被保险人已经领取 了6年的年金),则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继续 支付后4年的年金,直至支付满10年为止。 如果被保险人活过70岁(即被保险人已经领取了 10年的年金),则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生存与 否决定是否继续给付。只要被保险人继续生存, 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如果被保 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停止给付。
储蓄性极强 其所缴保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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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两全保险
分类(p126)
普通两全保险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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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示例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第四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 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 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按保险事故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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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人寿保险的种类
3、按有无利益分配分类
分红人寿保险
• 假设保守 • 费率高 • 分红方式:
不分红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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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人寿保险的种类
4、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类
标准体保险(健体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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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简易人寿保险
特点:
低保额 免验体 缴费频繁:月、半月、周 等待期或削减期制度 高成本
• 免验体造成死亡率偏高 • 业务琐碎使得附加管理费高 • 失效率较大使保险成本提高
2013-7-24
4.3.3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投保方式,而不是 一种险种! 比如:四川教育学院汽车应用技术学院以 整个院的名义为所有老师投保20年期的生 存保险,即为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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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寿险附加险(p127-128)
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通常的责任免除有
• • • • • 自杀 死亡战乱 死于飞行活动,如飞行比赛、个人爱好,而不是作为乘客 从事非法活动死亡 健康问题如吸毒引起的,也属于责任免除。
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6、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
某公司少儿教育金保险的附加豁免条款 :“在分期缴付 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 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缴费日 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最后一次缴费日为 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缴的各期保险费,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或其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我们豁 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以 后各期保险费。”
2013-7-24
例
高先生现年55岁,用趸缴保费购买了一个10年延期金额 保底终身年金,保费为20万元,每年给付金额为2万元。 假设高先生在(1)60岁死亡,(2)70岁死亡,(3)80 岁死亡,保险公司的给付金额分别是多少? 该保单是一份延期年金,在高先生满65岁时开始给付。 (1)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 现金价值数额较高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高先生已领10万元(不足20万元),现受益人再领10 万元。 (3)高先生已领30万元(超过20万元) ,现停止给付。
2013-7-24
条款示例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 “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 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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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间,死亡时保险公司 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点:
无确定保险期限 几乎所有终身寿险所依据生命表最大值都是 100岁(超过100岁的在100岁时就给付保险金) 保险费中含储蓄成分,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有 现金价值
2013-7-24
2013-7-24
4.3.1年金保险
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
定额年金 变额年金
• 与投资收益相关联
按给付期限(或给付方式)划分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最低保证年金
• 确定给付年金:最少给付年数 • 退还年金:最低给付金额
2013-7-24
例
王女士在50岁时获得10万元现金收入,她用这笔 现金购买了一份年金,以便在60岁后按月领取年 金收入。 年金类型 趸缴延期终身年金 累积期间 10年 给付期间(领取期间) 60岁起至终身 年金期间(给付间隔) 1个月
4.2.1死亡保险
分类
普通终身寿险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趸缴终身保险
2013-7-24
条款示例
平安祥福终身保险(A)(9906)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 止。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 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 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 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 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 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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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的分类
按缴费方式划分 按给付开始时间划分 按被保险人数划分 按给付期限(或给付方式)划分 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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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年金保险
按缴费方式划分
趸缴年金 期缴年金
按给付开始时间划分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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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寿险附加险(p127-128)
1、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 2、免缴保险费特约 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6、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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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寿险附加险(p127-128)
1、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 2、免缴保险费特约
2013-7-24
4.2.2生存保险
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 年龄时仍然生存 投保动机:被保险人希望在投保一定期间 之后,能获得一笔资金以应付期满后的需 求,例如作为养老费、教育基金。 生存保险以储蓄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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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两全保险
无论生死,均可得到给付: 如果保险期间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如果保险期满仍生存→给付生存保险金
第4章 人寿保险
4.1 4.2 4.3 4.4
人寿保险的概述 普通人寿保险 特种个人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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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人寿保险的概述
4.1.1人寿保险的概念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 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时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 式。 与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保险标的不同,后两者以身体为标的,以疾病或 伤害等对人体健康、健全构成危害的事件为保险 事故
通常在丧失劳动能力之日与免缴保费之日中间 有一个等待期 这种优惠通常限制在一定的年限内 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保费的缴纳频率就不 能改变了 对有些原因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是除外的,如 由于自残或战争、非法行为等导致的丧失劳动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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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寿险附加险(p127-128)
• 年龄增加法(递增型风险) • 附加费率法(固定风险) • 保险4.2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