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法律服务-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材,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其中核心员工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人,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监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需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其它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者劳务关系。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某某普通股。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人员类型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它名核心员工合计(一)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者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个月。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与法律限制是什么?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与法律限制是什么?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公司业绩和核心竞争力,通过赋予员工股票或股票期权等权益的一种激励方式。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行权条件与法律限制是两个关键因素,它们决定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以保隆科技等公司为例,详细探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与法律限制。
一、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行权条件行权条件是指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行使股票或股票期权等权益所需满足的一系列条件。
以下是常见的行权条件:1. 服务期限条件:员工需在公司服务一定年限,如3年、5年等,才能行使股票或股票期权。
案例:保隆科技在其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需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方可行使股票期权。
2. 业绩考核条件:员工需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公司设定的业绩目标,如净利润增长、营业收入增长等。
案例: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要求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达到公司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
3. 个人表现条件:员工需在规定期限内表现出良好的个人业绩,如晋升、获得表彰等。
案例: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将激励对象的个人表现作为行权条件之一。
4. 公司上市条件:对于尚未上市的公司,员工需等待公司上市后才能行使股票或股票期权。
案例: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需在公司上市后才能行使股票期权。
二、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法律限制法律限制是指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限制:1. 法律法规限制:股权激励计划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保隆科技在其股权激励计划中,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关规定。
2.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激励计划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公司章程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行权条件等有明确要求。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约束与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管理工具,通过给予员工公司股权奖励,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绩效,并使其与企业利益保持一致。
然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权分配和权益调整等问题,受到法律的一系列约束与限制。
本文将重点讨论股权激励计划所面临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引导员工积极工作和提高企业绩效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首先,企业应当依法注册设立,并经过合法程序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其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平性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公平合理地配置股权,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护员工合法利益。
在股权分配上,应根据员工个人的贡献、职位及绩效等因素进行权益的合理分配。
而且,任何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都应当在公平的条件下有机会获得股权奖励。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保密义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企业的核心信息和商业机密,参与者在获得相关信息时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员工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前,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承诺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企业也需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权益保护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权的调整和分配,可能对原有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原有股东的权益。
此外,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时还应公开透明,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股权奖励的发放,可能触及税法的规定。
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及时履行相关申报、纳税义务,以避免触犯税法,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风险防控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未能履行约定的条件、损害公司利益、涉嫌内幕交易等。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法律纠纷,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完善与员工的合同约定、明确股权奖励的条件、建立内控制度等。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人才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
为了吸引、留住和激励优秀人才,许多公司纷纷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
本方案旨在为公司名称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二、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成立于成立年份,是一家专注于业务领域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在行业内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人才流失的压力。
三、股权激励的目的1、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通过给予股权激励,吸引行业内的优秀人才加入公司,并留住现有的核心员工,降低员工流失率。
2、激励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业绩挂钩,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力。
3、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股权激励,凝聚团队力量,促进公司技术创新、业务拓展和管理提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促进公司长期发展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关注公司的长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股权激励的对象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2、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技术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
3、业务骨干在市场拓展、销售、生产等业务领域表现出色的员工。
4、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五、股权激励的模式1、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但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
六、股权激励的数量1、总量控制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X%。
股权激励知识点总结

股权激励知识点总结一、概念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忠诚度,通过向员工提供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形式的激励措施。
其核心是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股东,与公司分享成长的果实,实现员工与企业利益的共享,从而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二、类型1、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企业赠与员工的一种特殊权利,即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员工可以在未来股价上涨时,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实现利润。
因此股票期权也成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
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企业免费赠与员工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员工在一定的时间内无法转让或赎回这些股票。
一般情况下,员工需要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能获得股票的所有权,以此来激励员工留任,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3、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是企业为员工提供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的激励计划。
它通常包括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数量、行权条件、激励期限等内容,是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设计1、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对象一般包括全体员工、中高层管理人员或者特定岗位的员工。
不同的激励对象需要根据其职位和影响力设计不同的激励方案,以达到激励效果。
2、激励方式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情况和激励目标选择适合的方式,可能还需要结合其他激励方式,如薪酬激励、福利激励等,形成激励组合。
3、激励数量激励数量需要根据企业的激励预算、员工的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既要保证激励的诱惑力,又要避免对企业财务造成过大压力。
4、行权条件行权条件包括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行权方式等,需要明确规定,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的财务风险。
5、激励期限激励期限通常包括激励的起止时间、激励的有效期限等,需要明确规定,以保证激励的效力。
四、实施1、信息披露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企业需要向员工全面披露激励计划的内容、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数量、行权条件、激励期限等,让员工充分了解激励计划,增加员工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为了吸引和激励员工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下面是一个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示例:
1. 目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忠诚度,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2. 参与范围:该计划适用于公司内具备一定资格和条件的员工。
3. 股权形式:计划包含了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股票奖励等形
式的股权激励。
4. 获得方式:员工可以通过表现优异、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等方
式来获得股权激励。
5. 权益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允许员工享有公司股票的一定权益,比如股票收益、投票权等。
6. 权益限制:为了保证公司长期发展和员工的利益,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设定一定的限制和锁定期,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自由出售或转让股权。
7. 解禁方式:根据公司制定的规则和计划,员工的股权可能会在到达一定条件或时间后解禁,员工可以自由支配或出售股权。
8. 纳税问题:员工获得股权激励后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规则根据当地税收法规而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用作股权激励计划的一般参考,具体的计划内容应根据公司需求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制定和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标准版)

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为激励公司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股权激励计划合同。
第二条合同主体1.1 授予方: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1.2 接受方:_______(以下简称“激励对象”)。
第三条股权激励方式3.1 本股权激励计划采用_______(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其他方式)的形式授予激励对象。
第四条股权激励数量及分配4.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总数为__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
4.2 激励对象分配股权的比例按照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职务级别、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此处列出具体分配情况)第五条股权激励的授予和解除5.1 股权激励的授予(1)授予条件:激励对象需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授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任职时间、业绩指标、个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授予时间: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时间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的_______个月内。
5.2 股权激励的解除(1)解除条件:激励对象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其股权激励计划:(此处列出解除条件,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渎职、离职等)(2)解除程序: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发生解除条件事项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解除股权激励计划的决定通知激励对象。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行使和变更第六条股权激励的行使6.1 激励对象应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使期内行使股权激励。
6.2 激励对象行使股权激励的方式为:(1)_______;(2)_______;(3)_______。
第七条股权激励的变更7.1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动、业绩变化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激励对象授予的股权激励进行调整。
7.2 股权激励的调整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权激励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股权激励法律服务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乙方是一家具有法律服务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咨询和建议服务。
1.2 乙方应协助甲方起草、审核和修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文件。
1.3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行政审批、登记等手续。
1.4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支持和风险控制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3.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3.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内容增加,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增加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
4.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4.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5.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5.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XXXX]年[XX]月[XX]日目录一.定义 (3)二.目的 (4)三.激励股权数额 (4)四.管理机构 (5)五.被授予人 (5)六.期权的授予、成熟与行权 (5)七.期权的终止与回购 (7)八.限制性股权 (8)九.激励股权处分限制 (8)十.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8)十一.计划调整 (9)十二.资金及税费 (9)十三.修订与终止 (9)十四.批准生效 (9)[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定义被授予人指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第六条确定的由公司授予激励股权的人员,包括合伙人、员工及顾问。
成熟期指公司在向被授予人授予激励股权时,规定的被授予人须为公司持续全职服务的一定期限,被授予人的激励股权将在该等期限内分期成熟。
被授予人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成熟进度为公司全职服务满一定期限的,对应的激励股权即为已成熟激励股权,否则为未成熟激励股权。
就限制性股权而言,控股股东在依据本计划规定购买被授予人已成熟限制性股权时,应以一定的溢价购买。
就期权而言,成熟后的期权方能行权,未成熟期权不得行权。
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本计划项下的成熟期为四年,自授予日起开始计算。
代持人指根据本计划为被授予人代持激励股权的人员,即[XX]。
公司指[XXX]有限公司。
股票仅为计算便利之目的而将公司全部注册资本模拟成合计[XX]亿股股票,公司各股东依据其各自持股比例而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股票总数将随公司未来增资或减资而相应增加或减少。
为避免歧义,本计划、《期权协议》与《限制性股权协议》项下所指称的“股票”,仅为公司内部方便实施本计划之虚拟股票,不得视为未来公司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的股票,也不得视为公司以任何方式创设了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
未来公司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而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股东(包括被授予人)将按其各自持有的重组前虚拟股票数在虚拟股票总数中的比例确定其可实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额。
激励股权指公司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向被授予人授予的限制性股权和期权,形式上表现为由代持人代持(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的除外)的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具体权益以《限制性股权协议》和《期权协议》为准。
期权指公司授予被授予人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激励股权的权利。
授予日指公司、代持人与被授予人在《限制性股权协议》或《期权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向被授予人授予激励股权之日。
限制性股权指公司向被授予人(由代持人代持)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自授予日起,被授予人即根据《限制性股权协议》享有相应股东权益,但其股权将根据《限制性股权协议》的规定受到一定限制。
行权指被授予期权的被授予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期权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支付行权价款购买公司股权的行为。
行权后,被授予人即持有(由代持人代持)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目的为了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员工及顾问提供共同创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让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员工和顾问分享公司成长收益,打造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提升被授予人的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称“本计划”)。
三.激励股权数额1.本计划通过之日,公司[XXX]股票中,[XXX]股票作为本计划下的激励股权池,占公司[XXX]的股权,用于向合伙人、员工和顾问发放激励股权。
本计划、《期权协议》与《限制性股权协议》项下所指称的“股票”,仅为公司内部方便实施本计划之虚拟股票,不得视为公司以任何方式创设了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
2.本计划项下的激励股权分为限制性股权和期权两种。
公司董事会决定被授予人适用限制性股权或期权。
公司授予被授予人限制性股权时,将与被授予人签署《限制性股权协议》;公司授予被授予人期权时,将与被授予人签署《期权协议》。
3.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本计划项下的激励股权均由代持人代持。
被授予人可根据激励股权所占公司股权的份额享有分红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但被授予人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管理,且将其持有的股票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享有的全部表决权和其他权利均全权委托代持人行使。
4.被授予人的激励股权在股票数量上不会因公司引进投资人而发生变化,但如果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则公司的股票总数与激励股权池占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及被授予人被授予的激励股权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四.管理机构1.管理机构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管理。
2.董事会的权力(1)决定被授予人名单;(2)决定授予被授予人激励股权的类别;(3)决定授予被授予人激励股权的数额;(4)决定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权授予价格;(5)决定修改、中止或终止本计划;以及(6)为实施本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3.公司调整本计划下的激励股权池总数量仍须取得股东会的批准。
4.董事会就本计划实施做出决议的,代持人应配合执行。
五.被授予人被授予人为董事会确定的下述人员:(1)符合条件的公司合伙人;(2)技术骨干与业务骨干;(3)中层、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外部顾问;或(5)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六.期权的授予、成熟与行权1.授予期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及实际情况分期授予。
每期激励方案、被授予人名单、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等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授予期权时,应与被授予人及代持人签署相应《期权协议》。
《期权协议》的内容应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2.成熟安排除非本条第3款及《期权协议》另有规定,公司根据本计划授予给被授予人的期权在成熟期内分期成熟。
在被授予人与公司持续保持全职劳动关系(含顾问关系)的前提下,被授予人的期权成熟进度为:(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2年,被授予人50%的期权成熟;(i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3年,被授予人75%的期权成熟;(ii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4年,则被授予人100%的期权成熟。
3.加速成熟(1)成熟期内,若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被授予人全部未成熟的期权应于该等退出事件发生之日立即加速成熟。
(2)在本计划中,“退出事件”是指:(i)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包括新三板挂牌);(ii)公司控制权变更(指公司发生任何并购,或与其他实体在发生其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并购、股权转让)后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投票权之和低于交易后公司全体股东总投票权50%的情形);(iii)公司实质上出售其全部或大部分核心资产;或(iv)公司被依法解散。
(3)若发生上述第(i)-(iii)项中的退出事件,则被授予人有权在本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对已成熟期权(含加速成熟部分)进行行权,并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处分其全部或部分已行权期权,获取相应收益。
若发生上述第(iv)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公司应在股东会决定解散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授予人。
如果被授予人选择行权,被授予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已成熟期权(含加速成熟部分)进行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
否则,被授予人尚未行权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期权行权(1)除非本计划第七条或第八条另有规定,每期已成熟期权应在成熟之日起10年内完成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
期满未行权的,则该部分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且该部分期权应重新计入公司激励股权池。
(2)在行权前,被授予人对期权不享有投票权、分红权或其它任何权利。
(3)期权行权后,被授予人即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期权行权后被授予人的公司股票仍由代持人代为持有。
代持期间,被授予人就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享有分红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但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管理。
(4)若未来因公司上市需终止代持的,则被授予人应作为公司或届时设立的持股机构的股东/有限合伙人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七.期权的终止与回购1.因被授予人过错导致的终止与回购被授予人出现下述过错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自该等过错行为发生之日,被授予人尚未行权的期权(无论是否成熟)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且公司有权通过代持人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回购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被授予人已行权的全部期权。
被授予人特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
本款所述的被授予人过错行为包括:(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6)因其他过错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2.终止劳动关系导致的终止与回购如果由于被授予人过错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与被授予人终止劳动关系(含顾问关系,下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被授予人主动离职、公司与被授予人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或被授予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1)尚未成熟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2)对于已经成熟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被授予人(若被授予人死亡则为其继承人)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否则该已经成熟但未行权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对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3)对于已经行权的期权(下称“拟回购期权”),公司有权利、但没义务通过代持人全部或部分回购,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被授予人就拟回购期权已经支付行权价款的[XX]倍(计算公式:每股行权价格×拟回购期权对应的公司股票数×[XX]);或(ii)公司最近一轮融资每股价格的[XX](计算公式:最近一轮融资每股价格×拟回购期权对应的公司股票数×[XX])。
自公司通过代持人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被授予人即对已回购的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若因被授予人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则期权的终止与回购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3.被授予人的期权根据本条规定终止或回购的,被授予人的公司股票(由代持人代持)应相应减少,且该部分被终止或回购的期权应重新计入公司激励股权池。
八.限制性股权公司董事会可参照本计划关于期权的相关规定,包括成熟安排、终止与回购等,决定授予被授予人限制性股权,并与被授予人签署《限制性股权协议》。
公司可基于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权价格,而在回购已成熟限制性股权时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具体回购价格在《限制性股权协议》中进行约定。
九.激励股权处分限制1.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本计划另有规定,或董事会另行决定,被授予人(无论其是否离职)不得将其被授予的任何激励股权质押、转让、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