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法律服务-股权激励计划
法律服务股权激励计划

法律服务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服务股权激励计划是指通过向法律服务机构的员工提供股权激励,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帮助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股权激励计划的背景、设计原则、实施步骤和对机构发展的影响。
一、背景股权激励计划是近年来在企业管理领域兴起的一种激励手段,旨在通过分配公司股票或股权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法律服务行业,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对于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引入股权激励计划,既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也可以提高机构的绩效和竞争力。
二、设计原则1.明确目标: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前,机构需明确自身的发展目标和需要激励的重点领域。
例如,是否希望员工更加关注客户服务、市场拓展或创新能力等方面。
2.合理比例:股权激励计划的比例应当根据员工的贡献和职位层级来决定。
高绩效员工或核心岗位的员工可以获得更多的股权激励,以保证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适时激励:激励计划的奖励应该与员工的工作表现相对应,并在适当的时间提供。
这有助于员工保持积极性,并促使他们为机构的目标而努力。
4.风险分担: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明确员工在机构发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设置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以保证员工与机构的利益相一致。
三、实施步骤1.制定方案:机构首先需要制定一份完善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包括比例分配、股权类型、行使条件等。
方案应经过与员工代表或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协商和沟通,以得到员工的支持和参与。
2.股权发放:根据制定的方案,机构可以选择以股票、期权或其他股权形式激励员工。
发放时应注明股权的数量、期限和行使条件等。
3.行使机制:机构还需要设定股权行使的具体机制,明确行使条件和时机。
行使条件可以设置为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绩效或机构盈利水平等指标。
4.监管与管理:激励计划的实施需要确保有效的监管和管理机制。
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核实和确认员工的激励权益,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四、对机构发展的影响1.提高员工积极性: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使他们更加关注机构的长远利益和发展。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约束与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管理工具,通过给予员工公司股权奖励,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绩效,并使其与企业利益保持一致。
然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权分配和权益调整等问题,受到法律的一系列约束与限制。
本文将重点讨论股权激励计划所面临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引导员工积极工作和提高企业绩效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首先,企业应当依法注册设立,并经过合法程序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其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平性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公平合理地配置股权,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护员工合法利益。
在股权分配上,应根据员工个人的贡献、职位及绩效等因素进行权益的合理分配。
而且,任何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都应当在公平的条件下有机会获得股权奖励。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保密义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企业的核心信息和商业机密,参与者在获得相关信息时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员工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前,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承诺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企业也需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权益保护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权的调整和分配,可能对原有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原有股东的权益。
此外,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时还应公开透明,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股权奖励的发放,可能触及税法的规定。
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及时履行相关申报、纳税义务,以避免触犯税法,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风险防控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未能履行约定的条件、损害公司利益、涉嫌内幕交易等。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法律纠纷,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完善与员工的合同约定、明确股权奖励的条件、建立内控制度等。
2024版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书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书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激励计划的概述1.1 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义1.2 股权激励计划的范围1.3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标2.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2.1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2.2 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时间2.3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条件3. 股权激励计划的奖励方式3.1 股权激励计划的奖励方式3.2 股权激励计划的奖励标准3.3 股权激励计划的奖励分配4.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来源4.1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来源4.2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分配4.3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授予5.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归属和锁定期5.1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归属5.2 股权激励计划的锁定期5.3 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6.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转让和继承6.1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转让6.2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继承7.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7.1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7.2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8.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8.1 激励对象的权利8.2 激励对象的义务9. 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9.1 公司的权利9.2 公司的义务10. 股权激励计划的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的解决机构11. 股权激励计划的违约责任11.1 违约责任的规定11.2 违约责任的追究方式12. 股权激励计划的合同的有效期12.1 合同的有效期12.2 合同的续约条件13. 股权激励计划的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3.1 合同的解除条件13.2 合同的终止条件14. 股权激励计划的附则14.1 附则的内容14.2 附则的生效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概述1.1 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义本合同所述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公司为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权益,并规定相应的解锁和归属条件的激励机制。
法律法规: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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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很多公司会以股份进行激励,公司法也在这些方面进行了规定,可以奖励给职工一定股份,以增强员工与公司的利害关系,从而最终给公司带来收益。
那么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公司法第二节关于股份转让的激励
第一百四十三条例外情形第三款规定:若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则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二、对股权激励的解读
国内上市公司早期对股权激励的探索,基本上是以个案为主,取决于地方政府对政策的“开放”程度,控股大股东的让利空间,因此大多数采取了一条较为迂回曲折之路。
于是,国内上市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多种变通途径来推进,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重要障碍,这使股权激励未得到有效推行。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扫清了国内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部分基础性障碍。
如解决了激。
股权激励法律服务方案

股权激励法律服务方案一、方案概述股权激励作为公司吸引和激励人才,提高企业绩效的一种重要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
但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如股权期权的设计、行使、转让、税务等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服务的角度,为企业设计一套股权激励方案。
二、项目服务范围1、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匹配的股权激励方案,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收购等。
2、方案执行:为企业提供股权激励方案执行的全过程咨询和服务,包括员工准入、行权、条款变更、转让等。
3、税务筹划: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咨询服务,探讨各类股权激励方案的税务优惠政策和实施效果。
三、服务流程1、了解企业情况:与企业负责人深入沟通,了解企业战略,业务模式,现有的股权结构,以及股权激励的具体需求和目的。
2、分析法律风险:依据企业情况,深入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建议,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执行建议,确保股权激励方案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合法性。
3、出具方案报告:根据企业情况和分析结果,出具专业的方案报告,向企业负责人进行详细的解释。
4、执行方案: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按照方案报告的内容,提供全过程的执行服务,保障股权激励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服务优势1、多维度分析:本方案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税务、公司法、劳动法以及证券法等方面的要求,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多维度分析,确保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操作性强。
2、全流程服务:本方案将为企业提供股权激励方案的全流程服务,包括方案制定、执行和调整等,确保方案的完备性和顺利实施。
3、专业团队:一支由具备资深从业经验的法律顾问、税务顾问和企业管理专家组成的专业团队,将为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确保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
4、价格优惠:本方案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为企业提供有优惠的价格。
同时,将采用一种“委托服务+小时制”的方式,即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收费,为企业提供高性价比、高效率的服务。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股权激励方案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股权激励方案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是指通过股票或其他股权工具,给予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一定的股份或分红权,以实现其与公司利益的共同增长。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份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一、背景为了提高企业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薪酬的组成,提高员工的激励积极性和归属感,建立长期持续激励机制,公司制定了股权激励方案。
二、目标1.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提高员工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2.提升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公司长期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均可享受本方案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激励方式1.期权激励: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向公司核心员工和管理层颁发股份期权。
(1)期权行权价格:期权行权价格应当高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并且应该保证行权时期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2)期权行权时间:期权行权时间应当在2-5年之间,可以分多次行权。
(3)期权行权数量:期权行权数量应按股东大会确定的限制。
2. RSU 激励:公司自主认定并指定核心员工或管理层,向其颁发普通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承诺和股份定向增发等权益形式的股票。
(1)普通股限制性股票:普通股限制性股票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但是可以在达到一定的条件下(一般是业绩或时间限制)方可行权。
(2)股票承诺:股票承诺属于一种凭证,承载着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一般设置业绩或者时间限制。
(3)股份定向增发:这种方式是指公司向特定的核心员工或者管理层增发股票,增发的股票纳入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并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
五、权益设置本方案设定的普通股、优先股风险等级以及优先股权利分配在增发时应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入公司的新员工应当按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和合法合规程序进行,并严格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
六、申请条件1.公司核心员工和管理层应当是在公司中持续工作的全职员工。
2.公司核心员工和管理层应该符合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条件。
七、期限本方案期限为长期,一般为3-5年,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服务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服务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是现代企业管理中常用的一种激励措施。
通过激励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更好地与员工利益绑定,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进公司的发展。
然而,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进行周密的规划和法律服务。
本文将针对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服务进行讨论。
一、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与形式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将股权作为激励手段,向员工提供股份,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以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员工持股计划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具体形式,即公司向员工提供购买或获得公司股票的机会,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在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中,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如股票期权、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股本承诺等。
不同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和员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
法律服务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二、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服务内容1. 法律咨询与风险评估在实施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法律咨询与风险评估。
法律咨询机构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评估实施股权激励的可行性和合规性,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2. 制定合同与规章制度实施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制定相应的合同与规章制度,明确权益与义务、激励条件、行权方式等重要事项。
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合同起草和规章制度设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避免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3. 税务规划与融资安排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税务和融资等复杂问题。
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规划方案,以降低企业和员工的税负,同时提供金融服务,助力企业进行融资,促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
4. 纠纷解决与法律风险防范在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员工离职、行权纠纷等问题。
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纠纷解决和法律风险防范的服务,包括诉讼与仲裁、法律咨询与培训等,帮助企业处理潜在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规定与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规定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通过向公司的员工或管理层提供股权作为激励工具的方案。
它旨在激励员工和管理层为公司的利益努力工作,并在公司的发展中与公司共享成功。
在国内外企业中,股权激励计划已成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探讨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规定与实施。
一、法律规定在国内,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来向员工或管理层提供股权。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根据该法,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其次,劳动法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法,公司应当向员工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和限制,并签订书面协议。
同时,公司还应当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以保护员工的权益。
二、实施过程与方法1. 设定激励目标: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前,公司需要明确激励的目标和达成条件。
这可以包括公司的业绩目标、员工个人的贡献目标等。
2. 设计计划方案:根据公司的需求和员工个人的情况,设计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这可能涉及股权分配比例、激励周期、行权条件等方面。
3. 确定股权来源:确定从哪里获取股权用于激励,例如可以从公司已有的股权中划分出一部分,或者向员工购买新发行的股份等。
4. 激励实施与管理:一旦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完毕,公司需要将其实施和管理起来。
这可能涉及员工的行权申请、行权期限的确定、行权后股权的转让等。
5. 引导与监督:为了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需要定期进行引导与监督。
这可能包括向员工提供相关培训、制定激励计划的宣传活动等。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优势与挑战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可以激励员工充分发挥他们的潜力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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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阳文斋,为您尽心解决问题。
希望可以帮到您。
谢谢![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XXXX]年[XX]月[XX]日目录一.定义 (3)二.目的 (4)三.激励股权数额 (4)四.管理机构 (5)五.被授予人 (5)六.期权的授予、成熟与行权 (6)七.期权的终止与回购 (7)八.限制性股权 (8)九.激励股权处分限制 (8)十.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9)十一.计划调整 (9)十二.资金及税费 (9)十三.修订与终止 (9)十四.批准生效 (9)[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定义被授予人指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第六条确定的由公司授予激励股权的人员,包括合伙人、员工及顾问。
成熟期指公司在向被授予人授予激励股权时,规定的被授予人须为公司持续全职服务的一定期限,被授予人的激励股权将在该等期限内分期成熟。
被授予人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成熟进度为公司全职服务满一定期限的,对应的激励股权即为已成熟激励股权,否则为未成熟激励股权。
就限制性股权而言,控股股东在依据本计划规定购买被授予人已成熟限制性股权时,应以一定的溢价购买。
就期权而言,成熟后的期权方能行权,未成熟期权不得行权。
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本计划项下的成熟期为四年,自授予日起开始计算。
代持人指根据本计划为被授予人代持激励股权的人员,即[XX]。
公司指[XXX]有限公司。
股票仅为计算便利之目的而将公司全部注册资本模拟成合计[XX]亿股股票,公司各股东依据其各自持股比例而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股票总数将随公司未来增资或减资而相应增加或减少。
为避免歧义,本计划、《期权协议》与《限制性股权协议》项下所指称的“股票”,仅为公司内部方便实施本计划之虚拟股票,不得视为未来公司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的股票,也不得视为公司以任何方式创设了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
未来公司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而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股东(包括被授予人)将按其各自持有的重组前虚拟股票数在虚拟股票总数中的比例确定其可实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额。
激励股权指公司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向被授予人授予的限制性股权和期权,形式上表现为由代持人代持(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的除外)的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具体权益以《限制性股权协议》和《期权协议》为准。
期权指公司授予被授予人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激励股权的权利。
授予日指公司、代持人与被授予人在《限制性股权协议》或《期权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向被授予人授予激励股权之日。
限制性股权指公司向被授予人(由代持人代持)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自授予日起,被授予人即根据《限制性股权协议》享有相应股东权益,但其股权将根据《限制性股权协议》的规定受到一定限制。
行权指被授予期权的被授予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期权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支付行权价款购买公司股权的行为。
行权后,被授予人即持有(由代持人代持)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目的为了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员工及顾问提供共同创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让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员工和顾问分享公司成长收益,打造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提升被授予人的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称“本计划”)。
三.激励股权数额1.本计划通过之日,公司[XXX]股票中,[XXX]股票作为本计划下的激励股权池,占公司[XXX]的股权,用于向合伙人、员工和顾问发放激励股权。
本计划、《期权协议》与《限制性股权协议》项下所指称的“股票”,仅为公司内部方便实施本计划之虚拟股票,不得视为公司以任何方式创设了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
2.本计划项下的激励股权分为限制性股权和期权两种。
公司董事会决定被授予人适用限制性股权或期权。
公司授予被授予人限制性股权时,将与被授予人签署《限制性股权协议》;公司授予被授予人期权时,将与被授予人签署《期权协议》。
3.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本计划项下的激励股权均由代持人代持。
被授予人可根据激励股权所占公司股权的份额享有分红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但被授予人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管理,且将其持有的股票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享有的全部表决权和其他权利均全权委托代持人行使。
4.被授予人的激励股权在股票数量上不会因公司引进投资人而发生变化,但如果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则公司的股票总数与激励股权池占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及被授予人被授予的激励股权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四.管理机构1.管理机构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管理。
2.董事会的权力(1)决定被授予人名单;(2)决定授予被授予人激励股权的类别;(3)决定授予被授予人激励股权的数额;(4)决定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权授予价格;(5)决定修改、中止或终止本计划;以及(6)为实施本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3.公司调整本计划下的激励股权池总数量仍须取得股东会的批准。
4.董事会就本计划实施做出决议的,代持人应配合执行。
五.被授予人被授予人为董事会确定的下述人员:(1)符合条件的公司合伙人;(2)技术骨干与业务骨干;(3)中层、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外部顾问;或(5)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六.期权的授予、成熟与行权1.授予期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及实际情况分期授予。
每期激励方案、被授予人名单、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等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授予期权时,应与被授予人及代持人签署相应《期权协议》。
《期权协议》的内容应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2.成熟安排除非本条第3款及《期权协议》另有规定,公司根据本计划授予给被授予人的期权在成熟期内分期成熟。
在被授予人与公司持续保持全职劳动关系(含顾问关系)的前提下,被授予人的期权成熟进度为:(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2年,被授予人50%的期权成熟;(i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3年,被授予人75%的期权成熟;(ii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4年,则被授予人100%的期权成熟。
3.加速成熟(1)成熟期内,若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被授予人全部未成熟的期权应于该等退出事件发生之日立即加速成熟。
(2)在本计划中,“退出事件”是指:(i)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包括新三板挂牌);(ii)公司控制权变更(指公司发生任何并购,或与其他实体在发生其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并购、股权转让)后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投票权之和低于交易后公司全体股东总投票权50%的情形);(iii)公司实质上出售其全部或大部分核心资产;或(iv)公司被依法解散。
(3)若发生上述第(i)-(iii)项中的退出事件,则被授予人有权在本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对已成熟期权(含加速成熟部分)进行行权,并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处分其全部或部分已行权期权,获取相应收益。
若发生上述第(iv)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公司应在股东会决定解散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授予人。
如果被授予人选择行权,被授予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已成熟期权(含加速成熟部分)进行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
否则,被授予人尚未行权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期权行权(1)除非本计划第七条或第八条另有规定,每期已成熟期权应在成熟之日起10年内完成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
期满未行权的,则该部分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且该部分期权应重新计入公司激励股权池。
(2)在行权前,被授予人对期权不享有投票权、分红权或其它任何权利。
(3)期权行权后,被授予人即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期权行权后被授予人的公司股票仍由代持人代为持有。
代持期间,被授予人就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享有分红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但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管理。
(4)若未来因公司上市需终止代持的,则被授予人应作为公司或届时设立的持股机构的股东/有限合伙人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七.期权的终止与回购1.因被授予人过错导致的终止与回购被授予人出现下述过错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自该等过错行为发生之日,被授予人尚未行权的期权(无论是否成熟)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且公司有权通过代持人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回购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被授予人已行权的全部期权。
被授予人特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
本款所述的被授予人过错行为包括:(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6)因其他过错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2.终止劳动关系导致的终止与回购如果由于被授予人过错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与被授予人终止劳动关系(含顾问关系,下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被授予人主动离职、公司与被授予人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或被授予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1)尚未成熟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2)对于已经成熟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被授予人(若被授予人死亡则为其继承人)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否则该已经成熟但未行权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对该部分期权不享有任何权利;(3)对于已经行权的期权(下称“拟回购期权”),公司有权利、但没义务通过代持人全部或部分回购,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被授予人就拟回购期权已经支付行权价款的[XX]倍(计算公式:每股行权价格×拟回购期权对应的公司股票数×[XX]);或(ii)公司最近一轮融资每股价格的[XX](计算公式:最近一轮融资每股价格×拟回购期权对应的公司股票数×[XX])。
自公司通过代持人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被授予人即对已回购的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若因被授予人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则期权的终止与回购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3.被授予人的期权根据本条规定终止或回购的,被授予人的公司股票(由代持人代持)应相应减少,且该部分被终止或回购的期权应重新计入公司激励股权池。
八.限制性股权公司董事会可参照本计划关于期权的相关规定,包括成熟安排、终止与回购等,决定授予被授予人限制性股权,并与被授予人签署《限制性股权协议》。
公司可基于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权价格,而在回购已成熟限制性股权时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具体回购价格在《限制性股权协议》中进行约定。
九.激励股权处分限制1.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本计划另有规定,或董事会另行决定,被授予人(无论其是否离职)不得将其被授予的任何激励股权质押、转让、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