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法规解读
股权激励、限售股计缴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根据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61)号文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概念:
1、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更明确
一点讲,这个授予日期就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根
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
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的期限。
目前,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
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
场自由出售了。
4、惩罚性条款
一般,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都会规定一些惩罚性条款,分授予前和
授予后。
如果当期员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解禁条件,则当期可以解锁的股份就终
止解锁,一般由上市公司根据当初计划中的惩罚性条件进行回购或注销。
当然,当。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约束与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管理工具,通过给予员工公司股权奖励,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绩效,并使其与企业利益保持一致。
然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权分配和权益调整等问题,受到法律的一系列约束与限制。
本文将重点讨论股权激励计划所面临的法律约束与限制。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引导员工积极工作和提高企业绩效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首先,企业应当依法注册设立,并经过合法程序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其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平性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公平合理地配置股权,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护员工合法利益。
在股权分配上,应根据员工个人的贡献、职位及绩效等因素进行权益的合理分配。
而且,任何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都应当在公平的条件下有机会获得股权奖励。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保密义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企业的核心信息和商业机密,参与者在获得相关信息时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员工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前,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承诺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企业也需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权益保护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权的调整和分配,可能对原有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原有股东的权益。
此外,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时还应公开透明,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股权奖励的发放,可能触及税法的规定。
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及时履行相关申报、纳税义务,以避免触犯税法,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风险防控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未能履行约定的条件、损害公司利益、涉嫌内幕交易等。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法律纠纷,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完善与员工的合同约定、明确股权奖励的条件、建立内控制度等。
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权益保护

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权益保护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以股票作为主要激励手段,将一定比例的股权授予员工,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股权激励协议作为股权激励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激励协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并保障员工在激励过程中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和权益保护。
一、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股权激励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受到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保护。
首先,股权激励协议应该符合公司法规定,包括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组织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法规,股权激励协议必须符合其规定。
其次,股权激励协议还必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股权激励协议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内部纪律等方面的法律。
在协议中,应明确股权使用的范围、期限、权益、权力等。
双方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竞业禁止等事项,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程序,以及公司内部纪律要求等。
同时,股权激励协议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股权激励协议的权益保护1. 权益保护的原则股权激励协议的权益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合法有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充分保障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双方应平等地协商和签订协议,确保员工的自愿参与。
合法有序原则要求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在合法框架内进行。
知情同意原则要求公司应提供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确保员工对协议内容充分了解,并在明确知情的前提下签订协议。
充分保障原则强调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1)信息透明公司应对激励对象提供充分的、真实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股权结构、激励方案等,确保员工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和激励计划。
(2)权益保护股权激励协议应包含员工的权益保护条款,明确员工在获得股权后的权益和权力,如股利分配、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表决等,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权奖励,以激励其为公司的长期利益而努力工作。
股权激励旨在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使其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帮助公司实现长期发展目标。
在我国,股权激励已经逐渐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并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我国的股权激励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公司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和具体规定,并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在员工契约或章程中设立股权激励条款的方式,将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股权的形式给予。
《证券法》则规定了股权激励涉及到的证券交易行为和股票发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了股权激励的交易安全和公平性。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股权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股权证明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最常见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并规定了行使期权的时间和价格。
限制性股票则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员工无权转让或出售所获得的股票。
股票奖励又可以分为股票分红、增发股票等形式。
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和市场环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方式。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通常分为设计、授予、行权和退出四个阶段。
首先是设计阶段,企业需要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和政策,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则和奖励机制。
然后是授予阶段,企业按照设计好的激励方案,将股权奖励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在授予阶段,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接下来是行权阶段,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员工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
此时,员工可以选择行权或继续等待。
最后是退出阶段,员工可以根据激励方案的约定,将所获得的股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现。
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促进公司业绩增长和员工激励。
二、股权激励的定义及作用1. 股权激励的定义:股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一定的规定,向员工提供购买或者获得公司股票的机会,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激励效果。
2. 股权激励的作用:a) 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凝结力;b) 增加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c) 促进公司的业绩增长;d) 充分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
三、股权激励的类型1.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员工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的权利。
2. 股票奖励:股票奖励是指公司向员工免费发放股票的方式,作为激励措施。
3.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向员工授予的股票,但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其转让或者出售的股票。
四、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1.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公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股权激励的对象、数量、条件等。
2. 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司应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3.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股权激励。
五、股权激励的管理与监督1. 股权激励的管理权责:公司应设立相应的部门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与执行。
2. 股权激励的报告和披露: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报告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六、相关附件1. 股权激励计划模板2. 股权激励实施报告样例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指经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管理办法。
2. 股权激励计划:指公司为员工提供股权激励的计划,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等。
3. 限制性股票: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转让或者出售股票的股票。
附件:1. 股权激励计划模板2. 股权激励实施报告样例以上是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引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是为了激励上市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提升其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参与度,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方案设计、实施流程、股权激励工具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股权激励已经成为吸引人才和激发员工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之一。
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竞争中迫切需要吸引和留住人才,因此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目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加股东价值,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给予优秀员工股权激励,可以有效地将员工的经济利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实现共同成长。
四、适用范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成立或者控股企业、子公司、参股企业等也可以参照执行。
五、基本原则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股权激励方案应当公平、公正,保障股东权益不受损害;2. 长期激励原则:股权激励方案应注重长期激励效果,以确保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3. 风险共担原则:股权激励方案应让员工共享公司风险,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4.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股权激励方案应既能对员工形成激励,又能对其进行约束,防止滥用权力导致公司利益受损;5. 合规合法原则:股权激励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合法地进行实施。
六、方案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内容。
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特点、个人的奋斗目标和市场的发展趋势。
具体方案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激励对象确定:确定参与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等;2. 激励标的选择:选择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标的,包括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等;3. 激励措施制定:制定员工激励的具体措施和比例,如每年分配股票的数量、期权的行权价格等;4. 激励期限设定:确定激励的时间期限,如合同期限、锁定期限等。
法律法规: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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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很多公司会以股份进行激励,公司法也在这些方面进行了规定,可以奖励给职工一定股份,以增强员工与公司的利害关系,从而最终给公司带来收益。
那么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公司法第二节关于股份转让的激励
第一百四十三条例外情形第三款规定:若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则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二、对股权激励的解读
国内上市公司早期对股权激励的探索,基本上是以个案为主,取决于地方政府对政策的“开放”程度,控股大股东的让利空间,因此大多数采取了一条较为迂回曲折之路。
于是,国内上市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多种变通途径来推进,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重要障碍,这使股权激励未得到有效推行。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扫清了国内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部分基础性障碍。
如解决了激。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改制、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1、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A(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 ]508号,2002年11月18日发布)B(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C(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78号),2005年4月11日发布)D(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19日发布)E(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 ]1号,2006年1月5日发布)F(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G(8)《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H(9)《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I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就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国资委和财政部还专门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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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法规解读主讲讲师:郭卿平讲师照片新三板商业模式设计讲师;新三板市值管理讲师;中龙杭川资本投融资专家;擅长公司的上市辅导、股权融资、股权激励、商业模式设计与创新。
讲师简介LECTURER INTRODUCTION目录CONTENTS01股权激励的形式及涉及之相关法律法规02股权激励备案流程及要点分析03案例分析01 股权激励的形式及涉及之相关法律法规股权激励的含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法规体系说明:目前我国股权激励的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面1、法律层面——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劳动法、会计法和税法等。
2、部门规章层面——三部规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3、规范性文件层面——四份文件◆《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主要依据上述三部规章和四个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进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审核主要在《公司法》、《证券法》的框架下,根据《管理办法》和3个备忘录的要求进行操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税发[1999]241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02 股权激励备案流程及要点分析(一)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对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管理办法》未规定正面条件,只规定了负面条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便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为公司正式员工,具体可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激励对象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以及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备忘录》中对激励对象的范围进一步作了明确:◆1、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2、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成为激励对象;◆3、需充分说明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4、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5、激励名单需充分信息披露,以便公众监督。
(三)标的股票的来源•《管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两种方式以解决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
修订后的《公司法》已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公司员工。
•《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四)标的股票的数量《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五)激励对象所得股票的转让•鉴于公司法、证券法对高管人员转让股票有全面详细的规定,《管理办法》采取了原则写法,要求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即,其转让行权所得股票和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公司股票,每年合计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两次股票买卖应有6个月间隔,否则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司需要在激励方案中明确,激励对象转让禁售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或行权等待期后的股票期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相关•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更明确一点讲,这个授予日期就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的日期。
•《管理办法》规定,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授予本公司股票•《备忘录1号》规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
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立之后。
2、授予价格:《备忘录1号》对回购和定向增发这两种限制性股票来源的定价分别进行了规定。
——若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213、解锁期•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
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4、惩罚性条款•一般,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都会规定一些惩罚性条款,分授予前和授予后。
如果当期员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解禁条件,则当期可以解锁的股份就终止解锁,一般由上市公司根据当初计划中的惩罚性条件进行回购或注销。
当然,当期的惩罚不影响其他批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5、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七)股票期权相关•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1、有效期:《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主要考虑到对股票期权设置较长的权利有效期,以保护激励对象的利益,避免因找不到合适的时机行权而无法兑现激励。
2、等待期:《管理办法》规定在股票期权权利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时间间隔,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3、行权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行权价格。
其中,为降低人为操纵谋求股价下行的偶然性因素,并参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规定,选择了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为计算基准。
4、授予和行权:•授予窗口期:为避免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管理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规定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窗口期:在定期报告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次定期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为窗口期,可以行权,但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