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型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及防治措施
财务制度挪用公款

财务制度挪用公款财务制度挪用公款,是指在组织内部,由负有财务管理责任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手段,将组织资金挪用为个人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用途的行为。
这种行为导致了公款流失、组织财务秩序混乱、员工信任受损等一系列严重后果,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利益,也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财务制度挪用公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一些组织在建立财务制度时,并没有考虑到全面的风险防范,导致了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够严格,从而为财务挪用提供了机会。
2. 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一些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素质不高,缺乏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对财务资源管理不当,容易滋生挪用公款的行为。
3. 利益驱使:一些管理者或者员工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不惜挪用公款,或者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从而导致了挪用公款的现象。
4. 财务监管不到位:一些组织的财务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导致了一些人员可以轻易地绕过财务制度进行挪用公款的行为。
财务制度挪用公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造成组织资金流失:财务挪用导致了组织资金的流失,不仅影响了组织的正常运转,还有可能导致组织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
2. 扰乱组织财务秩序:财务挪用行为扰乱了组织的财务管理秩序,影响了组织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导致了组织的管理混乱,进而影响了组织的长期发展。
3. 降低员工信任度:财务挪用行为让员工对组织的管理产生怀疑和不信任,降低了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和团队合作精神,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财务挪用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利益,还损害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最终也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利益。
为了防止财务制度挪用公款的现象发生,组织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组织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财务流程,加强财务监督与审核,确保财务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XX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及警示发言提纲

XX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及警示发言提纲根据会议安排,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就XX挪用及贪污公款案件做一下剖析。
一、基本案情及主要特点XX 案发前,系我局劳动监察科副主任科员。
2010年8月25日,在我局劳动监察科工作期间,XX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甘肃同济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1.6万元,未上缴局财务入账,并伪造邮储银行银行现金缴款单,将21.6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和个人消费。
2011年2月25日,XX再次利用经办嘉峪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事宜的职务之便,将由局财务开具给企业的交款收据以帮企业退款为名收到自己手里,伙同他人伪造相关交工验收退款手续,由其他人冒充建设单位人员,从我局骗领并共同贪污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62万元。
XX案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涉案金额大。
(两次涉案金额46.22万元)2.犯罪手段隐蔽。
(不仅伪造银行缴款单,还伪造银行工作人员的私章,并将伪造的资料混在其他资料里盖上了单位的公章)3.作案频率高。
(两次作案间隔仅仅6个月)4.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XX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贪污公款谋取私利,严重损坏了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公职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XX案的主要警示1.思想道德防线的崩溃,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2.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3.侥幸心理作崇,是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我单位工作制度、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漏洞一是管理缺位。
从这次查处的XX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我单位虽有相应健全的财务制度,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局财务与监察对账不及时,缺乏制约,为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条件。
对现金的缴纳、使用监管不严,为其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犯罪分子作案轻易得手。
二是监督乏力。
虽然目前我单位已经建立了监督体系,但在实践中监督制约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现象,导致监督乏力,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和条件。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承担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职责,他们直接面对群众,涉及到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环境复杂,职责繁重,加之一些干部素质不高,道德水平低下,很容易出现职务犯罪现象。
下面就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1. 腐败的普遍性农村基层干部中存在着大量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方面。
由于职务犯罪的普遍性,腐败现象已成为农村基层干部的一大突出问题。
2. 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导致贫困群众利益受损。
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挪用扶贫资金、收取非法费用等,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3. 资金管理混乱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存在着许多资金管理混乱的现象。
一方面是由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审计监督不到位,容易造成资金管理的漏洞。
另一方面是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资金用于私人目的,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受损。
4.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
由于农村地域广阔、群众分散,监督不力,使得一些干部在职务犯罪过程中难以被发现。
这就需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务犯罪行为。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1. 完善制度建设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培养和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
2. 提高腐败成本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违纪的农村基层干部要依法依纪予以严惩,形成对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
应当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腐败分子的违法成本。
3. 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责任观,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维护农村群众利益。
试论当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是社会存在腐败现象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党和国家的一大毒瘤,是人民的公害,它严重侵害党和政府的健康肌体,毒化了社会的廉洁风气,破坏党群关系,阻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不惩治和预防犯罪,就会葬送我们国家和祖国大业。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也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的执政地位就有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这体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深远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检察机关,在高度重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要切实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来抓,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把职务犯罪的发案率降到最低程度。
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规律,对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作一些探索。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1)传统性的家庭贫困。
在岗的国家公职人员,当手中掌握的权力用到工作的时候,由于缺乏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意识,一夜想成暴发户,就在自己岗位上产生了不应有的错位,最终成了经济犯罪罪人。
在我国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都指出,贫困与社会混乱和行为越轨有直接的关系。
从古至今,侵财类犯罪即经济犯罪,都是社会上第一大类犯罪,贫困和财产型犯罪有密切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国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也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那么,作为经济犯罪原因之一的贫困问题将得到克服;(2)封建特权思想和过分膨胀的私欲根源。
有些国家公职人员在特权思想的影响下,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大幅度扭曲和变更权力的性质。
他们自己认为“有权就是真理”、“有权就有一切”因此高高在上,为所欲为。
这些人为了吃喝玩乐,为了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不惜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各种职务犯罪活动。
(3)市场经济价值观诱发拜金主义思想。
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经济,不仅要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且在更深层次上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人们逐渐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
但是在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的同时,有极少数的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的思想。
浅谈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及对策

浅谈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及对策【摘要】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从职务犯罪的成因、类型和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
职务犯罪多因利益驱使或道德观念缺失而产生,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种类型。
为有效防范职务犯罪,建议加强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在提出提高职务犯罪成本、强化责任追究和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提高金融领域的管理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利益。
【关键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职务犯罪类型、防范措施、监管机制、风险防控体系、提高成本、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研究意义、结论。
1. 引言1.1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在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涉及金额也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职务犯罪分子利用自己担任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假交易、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信度。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使得打击和防范工作更加具有挑战性。
众多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得不加大内部监管力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声誉。
职务犯罪行为也给社会对金融行业的信任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投资者对市场的不信任,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现状的严峻性不容忽视,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和防范工作,依法打击职务犯罪行为,提高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和信任度。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且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对于研究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研究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犯罪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找出导致职务犯罪的深层次机制,有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打击措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问题及对策分析

阚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问题及对策分析当前,尽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观地说,预防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方腐败势力还很猖獗。
从近些年最高检与中纪委公布的查处的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案件的数字看,每年在30000件左右,还是居高不下;从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级别看,被查出的县处级以上数字仍在3000件上下徘徊。
总之,腐败形势仍是党和人民群众最忧心的问题,也是要坚决遏制的问题。
作为承担惩防职务犯罪重任的人民检察机关,责任重大。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预防职务犯罪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复杂的历史任务。
下面仅对预防职务犯罪存在问题、产生原因及防止对策,提出粗浅见解,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同事们共同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依据不足,预防工作无刚性规定撑腰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得效果不佳力度不够的根本原因,关键还是在于国家尚未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以明确有关机关、部门以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权利、义务,从而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推动预防工作。
目前,除了少数地方由人大通过相关预防条例并颁布实施外,国家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法。
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推进,故在一些地方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陷入艰难开展、收效甚微的困境,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常常使预防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地步,有时甚至成了检察机关一厢情愿、独家操作,致使某些领域至今还是预防工作的“死角”。
2、社会认识不到位,甚至部分群体呈麻木状态职务犯罪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管理的诸多层面,这就要求社会各界、各层次要普遍提高对预防工作的认识。
然而,当前的状况是:一是认为预防无用。
认为实施打击,惩治了那么多职务犯罪份子(包括判处死刑)都不起作用,再提预防是多此一举,预防对绝大多数的人起不了震慑作用。
二是认为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国有企业领导腐败现象分析及防治对策

监督原因
监督机制不完善
缺乏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无法及时发现和遏制腐败 行为。
监督力度不足
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对国有企业领导进行有 效的监督。
思想原因
价值观扭曲
部分国有企业领导思想道德观念淡薄 ,价值观扭曲,为谋取私利而走上腐 败道路。
侥幸心理作祟
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存在侥幸心理,认 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从而冒险 进行腐败活动。
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国有企业防治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 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完善考核机制
将防治腐败工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与领导人员的晋升、奖 惩等挂钩,激励其积极履行反腐倡廉职责。
推动社会监督
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媒体、公众等力量的作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防治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完善制度
完善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企业运作,提高企业的透 明度和公信力。
提高素质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 力。
提高防治对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强化责任追究
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究相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国有企业领导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即国有企业领导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 度,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国有企业领导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直接贪污受贿,也包括以权谋私、 权钱交易等。
国有企业领导腐败的现状和特点
国有企业领导腐败现象在近年 来呈现出高发态势,涉及的金 额和涉案人数不断增加。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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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领导腐败防治工作的建议和期望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摘要]挪用公款是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主要类型。
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两高”制发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挪用公款定罪量刑也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但现实案件具体、复杂、新旧体制观念变革与冲突,挪用公款案件认定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
文章就挪用公款罪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了理论分析与探讨,对完善挪用公款罪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问题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并作了进一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经过多年的法律适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打击挪用性质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此外,由于现实案件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以及新旧体制转型时期观念的变革与冲突,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仍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
对挪用公款罪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活动。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的问题(一)客体问题的争论199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刑法学界对于增设的挪用公款罪侵犯何种客体问题展开过争论。
刑法学界的争论集中在以下四种观点:1.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应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2.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应划归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3.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4.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总的来看,第三种观点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挪用公款罪客体较为适当。
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是引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廉洁的原因,因此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挪用公款罪主要客体,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则是次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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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型职务犯罪存在 的问题及 防治措施
孥宏伟
( 1 6 6 5 0 0 中共肇 源县委 党校 黑龙江 肇源 )
摘 要 :本 文论 述 了职 务 犯 罪存 在 的 问题 , 以及 应 采 取 的 公 款罪 的主 体是 国家 工作 人员 , 挪用 特定 款物 罪 的主 体是 管理 、 防范措 施 , 以供 同行 参考 。 支 配 、经 手 特 定 款物 的直 接 责 任人 员 。第 三 ,法定 的构 成 犯 罪 关键 词 :挪 用公 款 型职务 犯罪 ;问题 ;措施 的成 立要 件 不 同 。挪 用 公 款 达到 规 定 的数 额 标 准 即 构成 犯 罪 ; 而 挪用 特 定 款 物 罪还 必 须 情 节严 重 ,致使 国家 和 人 民群 众 利 益 挪 用 公 款 型 职 务 犯 罪 认 定 中的 若 干 问题 研 究 造成 家 大损 害 的 ,才 构成 犯罪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挪用公款 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 限 5 . 挪 用公款 罪与挪 用资金 罪的界 限 无论 是 挪 用 公 款 罪还 是 一 般 挪用 公 款 的行 为 ,都 侵 犯 了 国 二 者 的 主要 区别 是 :第 一 ,犯罪 主体 不 同。尽 管 二 者 都 是 家 工作 人 员 职务 行 为 的廉 洁性 和公 款 的 占有 、使 用 、收 益 权 , 特 殊 主体 ,但 挪用 公 款 罪 的 犯罪 主体 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而 挪 用 但 只有 达 到 相 当严 重 程度 的挪 用 公 款行 为 ,才 能按 挪 用 公款 罪 资 金 罪 的主 体 是 公 司 、企 业 或其 他 单 位 中不 具 有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处 理 ; :二 者 危 害 程 度 的 区分 的 标 准 为 :第一 ,挪 用公 款 的数 身 份 的人 员 。如果 是 受 国有 公 司 、企 业或 者 其 他 国有 单 位 委 派 额 。对 于 不 同类 型 的 挪用 公 款 罪 ,有 关 的 司法 解 释 明确 规定 了 在 非 国有 公 司 、企 业 以及 其 他单 位 从 事公 务 的人 员 挪用 本 单 位 构成 犯 罪 的 相应 标 准 ,即挪 用 公 款进 行 非 法 活 动型 的挪 用公 款 资 金 的 ,以挪 用公 款 罪 定 罪 处 罚 。第 二 ,犯 罪 客体 与犯 罪 对 象 罪 ,以 5 0 0 0 元至l 万元 为 其 构成 犯 罪 的起 点 ,挪用 公 款 进行 营 不 同。挪 用 公 款 罪 的客 体 是 复杂 客 体 ,既 侵 犯 了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 活动 型挪 用公 款罪 ,以 1 万元至 3 万 元 为构 成犯 罪 的起 点 ; 职 务 行 为 的廉 洁 性 ,又 侵 犯 了 公 款 的 占有 、使 用 、收益 权 ,其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 ,超 过 3 个 月 未 还 的挪 用 公 款 罪 ,也 以 1 万 侵 犯 的犯 罪 对 象 是公 款 ;挪 用资 金 罪 侵犯 的仅 限 于 本单 位 资 金 元 至 3万元 为其 构 成 犯罪 的起 点 数额 ;第 二 ,挪 用 公 款 的用 途 的 占有 、使 用 、收益 权 ,其侵 犯 的对象 为 非 国有 单位 的 资金 。 和 时 间 :挪 用 公 款 如 果是 用 来 进 行非 法 活 动 ,不 仅 没 有 挪用 时 二 、 防治 措 施 间 的 限制 ,而且 构 成 犯罪 的起 点 数额 较 低 ;如 果 是 用来 进行 营 1 . 加 强 内部行政 管理 ,完善各 项规 章制度 利 活动 ,则 没有 挪 用 时 间 的 限制 ,数 额 起 点 也 较高 ;如果 是 用 ( 1 )强化 分级 管 理 ,防止权 力 过分 集 中 :各级 国家 机关 , 来 作 合 法 的 生 活 消费 和 其他 非 经 营 性 活动 ,数 额较 大 ,则必 须 各 企 事业 单 位 内部及 相 互 之 间 的权 力 要 进 行合 理 分 工 ,以防 止 是 挪用 公 款 超 过 3个 月末 还 的 ,才构 成 犯 罪 ;第 三 ,挪 用公 款 权 力过 分集 中 于个别 部 门 , 甚至 个别 人手 里 , 为 了防止 权 力滥 用 , 是 归个 人 使 用还 是 归 单位 使 用 。 挪用 公 款 罪 必须 是 利 用 职务 上 必 须 对权 力 进 行 适 当 的划 分 ,以利 于 相 互 制约 管 理 。要 做 到 权 的便 利 ,挪 用 公 款 进 行非 法 或 营 利 活动 或 者 归个 人 使 用 ;如 果 责 分 明 ,层 层 落 实责 任 制 ,要 建 立 过 错 责任 追 求 制 度 ,要 严 格 是挪用给私有公 司、企业 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构成挪用公款 办 事程 序 ,增 强 工作 透 明度 ,提高 办事 效 率 。 罪 时则 必 须 是为 了私 利 以个 人 名 义挪 用 公 款后 再 挪 用 给其 他 单 ( 2 ) 要 文 菩各 项 规 章制 度 ,从 管理 上 堵塞 各 种漏 洞 。各 级 位 使用 的。 干 部 要 身体 力 行 ,根 据 本 单 位 、本 行 业 的 特点 、要 求 ,制 定 各 2 . 挪 用 公 款 罪 与 借 贷 行 为 的 界 限 项 切 实 可行 的规 章制 度 ,并 在此 基 础 上 抓 好制 度 的 执行 落 实 , 挪 用公 款 ,是行 为人 为 了 一 己私 利 ,未经 合 法 批 准 ,擅 自 强 化 内部 检 查 ,从 管 班 上 堵 塞一 切 可 能 发 生挪 用 公 款犯 罪 的 漏 利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动 用 公 款归 个 人 使 用 的行 为 ;借 贷 公 款 ,则 洞 。 是公 款 所 有 者通 过 与 其他 单 位 或 者 个人 订 立 借 贷合 同 、 自愿 将 2 . 建 立公 务 员 的 财 产 申报 制度 公 款予 以 出借 的 民事 法 律行 为 ,两 者从 法 律 性 质上 较 易 区分 。 财 产 申报制 度 , 是指 国家公 职 人员 在任 职期 间财 产公 开化 , 但 就其 行 为 表 现 而言 ,却 存 在 着 诸 多 相 同之 处 ,极 易 混 淆 。一 便 于 接 受公 众 监 督 ,通 过 法 律规 定 ,国家 公 职 人 员在 任 职 期 间 是 主要 从 以下 几方 面 加 以区别 :第 一 ,挪 用 公 款 ,是 个 人擅 自 必 须 如 实 申报 自己的财 产 状 况 及其 变 化 情 况 :如 发 现公 职 人 员 决 定将 公 款 予 以私 用 或 以个 人 名 义 借 给他 人 的 行 为 ,是 为 了追 的财 产 状况 明显 超 过其 合 法 收 入 而不 能 说 明其 财 产 来 源 的 ,将 求私利而动用公款,发现为较为纯种的个人行为 ;借贷行为 , 受 到 法 律 的及 时 追究 。对 主 要领 导 人 和要 害部 门工 作人 员 要 实 其 具体 实 施 者一 般 是 单 位 的负 责 人 或者 其 他 主 管财 务 工 作 的人 行 定 期 申报 公 布 ,就 任 和 离 任 时都 必 须 申报 ,如 发 现有 巨额 财 员 ,他 们 对 内有 经 营 决策 权 及 公 共 财产 支 配 权 ,对 代 表 单位 进 产 来 源 不 明 ,必 须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关 ,追究 其 刑 事 责 任 。建 立 行 民事 资格 ,其 行 为 表 现 为代 表 单 位 整 体 性 。第 二 , “ 挪用 ” 国家 公 职人 员 财 产 申报 制 度 ,其 作 用 不仅 表现 在 便 于社 会 和 公 是 由 于谋 取 私 利 的 目的 ,即通 过 取得 公 款 的使 用权 ,从 中取 得 众 的监 督 , 而且 对 国家公 职 人员 来说 , 既是一 种有 效 的制 约机 制 , 经 济上 的利 益 或 者其 他 好 处 ; “ 借贷 ”则 住往 是 由于 为 单位 谋 又 是 一 种 自我 保 护 ,免 受 诬 陷 的法 律 保 障 ,对 我 国加 强 民主 政 取利 益 ,如 为单位 进行 创 收 、为职工 谋取 福利 等 。 治 和廉 政建 设有 着重 要 意义 。 3 . 挪 用公 款 罪与 贪 污 罪的 界 限 3 . 健 全 和 完善 举 报 制 度 二 者在 犯 罪 客 体 、主 观 故 意 和利 用 职 务上 的便 利 等 方 面具 举 报 制 度 ,是 党 和 国 家依 靠 人 民 群众 揭 露 公 职 人员 以权 谋 有 相 同 之处 ,其 主要 区别 是 :第 一 ,犯 罪 目的 不 同 。挪 用是 以 私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有 效 形 式 ,目前举 报 已成 为 人 民检 察 院 及 非 法使 用 公 款 为 目的 ,即一 般 为 了 获取 某 种 收 益或 满 足 特定 需 其 他 机 关发 现 案 件 线 索 的一 个 重 要途 径 。许 多 职 务 犯罪 的重 要 要 而 暂 时地 占有 公款 ,以备 将 来 归 还 ;贪 污 则 是非 法 占有公 款 案 件 ,都 是 通 过 群众 举 报 后 侦破 的 。公 民举 报 作 为 国家 机 关 的 为 目的 , 即为 了将 公 款 永 久地 归 为 已有 而个 有 公 款 ;第 二 ,挪 专 门法 律 监督 与 人 民 群众 的 民主 监督 有 机 结合 ,这 是一 个 很 有 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 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权 ;贪污罪侵犯 的 成 效 的创举 。 参考 文献 : 是 公款 的所 有权 。 [ 1 1 ] 李 文龙 . 从一 件挪 用 公款 案看 职 务犯 罪的危 害及 防范 U j _ 湖 北 4 . 挪 用公款 罪 自挪 用特 定款物 罪的界 限 二 者 的 主要 区别 表 现 在 :第 一 ,挪 用 的用 途 不 同 ;挪 用公 地矿 ,2 0 0 3( 0 4 ). 款 罪一 般是 挪用 公款 归本 人或 者其 他个 人使 用 ,在 本质 上是 “ 公 『 2 ] 陈 国君 . 论 职 务犯 罪 的防 范对 策 Ⅱ ] . 世 纪桥 ,2 0 0 8 年 1 4 期 . 款 私 用 ” ;而 挪用 特 定 款 物罪 是 将 特 定款 物 归 单 位 的其 他 事 项 使 用 ,在本 质上 没有 专款专 用 ,但仍 具有 “ 公 款公 用” 的性质 。 第 二 ,犯罪 主体 不 同 。两 罪 的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