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罚金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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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罚金刑罚适用

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罚金刑罚适用

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罚金刑罚适用摘要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对此,我国通过立法修改等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高额罚金刑的适用成为了主要举措之一。

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从刑法规定此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刑罚的目的与高额罚金刑适用所达到的社会效果三个角度来看,对食品安全犯罪适用高额罚金刑并不能够达到所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罚金刑法益社会效果作者简介:艾建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兆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检察员;孙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04-02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类的犯罪主要适用的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一节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的犯罪中的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等三个罪名。

由于我国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性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类犯罪时对此类案件体现了从严打击与依法严惩的态势。

为了体现从严打击这一刑事政策,达到办案良好的社会效果,使得一些司法机关在适用相关法条时,对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适用了高额的罚金刑,以达到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重罚的目的。

以高额罚金剥夺责任企业和相关人员的罪犯能力。

在立法层面,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针对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进行了修改,并在第四十九条中,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中境监管失职罪中增加了一款关于食品监管失职罪的规定。

在这一些修改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具体罚金数额改为不再规定具体罚金的数额,以赋予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论罚金刑的法律价值选择——正义及效益

论罚金刑的法律价值选择——正义及效益
罚金 刑这 一法律 行 为, 是通 过主 体 ( 院) 法 对对 象 ( 犯) 罪 的惩 类 ) 和量 ( 量刑 幅度 ) 当 以对 象 ( 应 罪犯 ) 的不 法行 为对社 会所造 成
罚, 变客 体 ( 改 一定 的财产 法律 关系 ) 的存 在方 式 , 达到 适应 或接 危 害的形 式 和 程度 为尺 度来 选 择 , 以保证 刑 的正义 性 。 近 主体 ( 国家 ) 需要— — 实现 正义 及追 求 社会 秩序 的效 益 。因此 罚金 刑 作 为一项 法 定 的报应 手段 , 具有 剥夺 受刑 对象 ( 又 罪 正义 和效 益 , 这两项 现代 法 律价 值 的主 要 目标 , 是构筑 罚金 刑价 犯 ) 定 的经 济 能力 和财 产权 利 的功 能 因而 , 一 罚金 刑所对 应 主 值基 础 的两 大支 柱 。
报应 理 论及 罚金 刑执 行 的正 当性 , 映 了罚金 刑法 的正 义 。 反
主要 在于 破坏 社会 经济 、 管理 秩序 和利益 人对 相应 财产 享有 的权 益 。 因此 , 据 刑 罚报应 理 论 , 根 针对 经 济罪 犯和 财产 罪犯 出于 贪
对 予 任 何一种 法 都反 映着 某种 法权 关 系 , 并确 定 一定 主体 的基 本权 利 图财 的贪 欲 思想 而进 行 犯罪 的特 点 , 其判 处 罚金刑 , 以一 利和 义 务 。法 的正义 所解 决 的 主要 问题 就 是决 定 这种 权利 和义 定金 钱 的剥 夺 , 从经 济上 加 以制 裁 , 正是 罚当 其罪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e A d S ce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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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罚金刑 的法律 价值 选 择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综合基础知识真题汇编【2012年-2022年打印版】(二)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综合基础知识真题汇编【2012年-2022年打印版】(二)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综合基础知识真题汇编【2012 年-2022 年打印版】 (二)1、单选题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_____。

A : 只能独立适用B : 只能附加适用C :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D : 只能并科适用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多选题刑罚中的主刑包括_____。

A : 管制B : 拘役C : 剥夺政治权利D : 死刑参考答案: ABD本题解释:【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C 不属于主刑,属于附加刑,故本题答案选 ABD。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判断题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公文文种是请示。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B[解析]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判断题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N。

解析: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贯穿社会主义的始终。

第 4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5、单选题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_____的正确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QA : 中国革命和建设B : 中国民主主义革命C :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D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浅谈罚金刑在实践中扩大适用的几个问题同名17633

浅谈罚金刑在实践中扩大适用的几个问题同名17633

浅谈罚金刑在实践中扩大适用的几个问题(同名17633)浅谈罚金刑在实践中扩大适用的几个问题罚金刑具有主刑和其他附加刑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罚金刑在刑事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使我国刑罚更加顺应当今世界潮流,更加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但是,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罚金的定义要正确适用罚金刑,首先要了解罚金的定义和内涵。

什么是罚金,它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的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法的执行问题。

实践中,人们对罚金的强制性特征毫无疑问,但对罚金的来源及范围存在着误解,认为罚金的来源不仅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同时也包括家庭共有财产。

这无疑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修订后的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同时又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那么,作为与没收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罚金,却没有明确指出罚金的范围及来源,往往忽视了罚金这一重要特征,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充抵罚金。

当然,如果是出于家属自愿倒无可厚非,但多数情况是因为不明确罚金的来源和范围,而被迫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罚金刑适用方式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罚金刑适用方式研究
调整 的要求
种 。1 . 单科罚金 制 , 即法定 刑仅有单处 定 刑种 的罪行均 为该 国对其 否定 性评价 可 以附加适用 , 又可 以单独适 用 . 具 体
( 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罚结构 罚金这一种刑罚方法 , 仅 以罚金 为唯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中的“ 宽” , 具 体 不大的罪行 , 且犯罪人 的主观恶性和人 看 , 我 国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主要包括 体现 为非犯 罪化 、非 监禁化 和非 司法 身危 险性均不 大 , 如违警罪 、 过 失犯罪
以在 近三十 年的 时间刑事 政策充 当着 额的金钱 的刑罚方法 ,如果单处罚金 , 罚金 , 即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 自由刑 刑事法律 的作 用 , 其 中“ 惩 办 与宽 大相 对犯罪分子不用关押 , 从 而也就避免了 为罚金刑 ; ( 2 ) 罚金刑之易服劳役 , 即罚
结合 ” 的刑事政策在当时的刑事司法活 监禁刑所带给犯罪分子的与外界隔绝 , 金刑若未依法缴纳者 , 除了强制执行之
刑和假释 等非监禁化 的刑 事处罚措 施 我 国台湾地 区对 盗窃罪 的法定刑 为“ 5 禁化的具体形式 , 体现了刑罚从宽的理 罚金 ” 。3 . 并科罚金制 , 又可分为必并科
念, 是贯彻和落实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的 和得 并 科 ,前 者指 在判 处 主刑 的 同 时 ,
关键词 :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陷 ,为了服务 于构建和谐社会 的要求 , 的 问题
项 刑事立 法政策又是 一项刑 事 司法 政 主要包括单科罚金制 、选科罚金制 、 并 独 处 罚 金 。
策, 即其 既指导犯 罪 圈的划定 , 刑罚 结 科罚 金制 、 易科罚金 制 、 复合罚 金制 五
构 的确定 , 也会指 导司法审判活动 。

略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刑事立法完善——以现行刑法罚金刑适用为视角

略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刑事立法完善——以现行刑法罚金刑适用为视角
利 益 工具 , 当 以股 东利 益 最 大 化 为 目标 , 应 当将 道 德 义 务 纳 入 公 司 义 务之 内 , 应 不 否则 会 发 生 目
标偏 差 , 有损 自由企业 体 制 。 但公 司治 理 与 公 司社 会 责 任却 始终 是 人们 的热 论 话题 , 在我 国加 大 投 资力 度 、 构 现 代 企业 制 度 的 同 时 , 度 地 引 入公 司社 会 责 任是 必 然 的。在建 构 公 司社 会 责 任 建 适
分 析 。从各 章 挂有 罚 金刑 的罪名 在 该章 所 占的 比例来 看 , 三章 破 坏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秩 序 罪 第
最高 。 9 %以上 罪名 挂 有 罚金 刑 ; 次 为第 五章 侵犯 财 产罪 和第六 章 妨 害社 会 管理 秩序 罪 。 有 0 其 从
各 章 挂有 罚金 刑 的罪名 占分 则全部 罪 名数 的 比例来 看 , 高 的还 是 第j 章 , 不 同 的是 , 六章 最 所 第 居 其 次 , 五 章再 次 之 。 然 比较 第六 章 . 五章 的 比例很 低 , 第 虽 第 但这 是 由 于该 章罪 名 总数 较少 , 第

Hale Waihona Puke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对 罚 金 刑 的规 定
罚 金 刑 . 法 院依 法 强 制犯 罪 人 向 国家 缴纳 一 定 数 额 金钱 的刑 罚 方法 。 是 财产 刑 的一种 , 是 它 其 渊源 可 以追溯 到原 始 社 会 的杀 人 赔偿 金 。进 入 二 十 世 纪 以后 。随着 团体 主义 和 社 会 责任 思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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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霓 略 论 公 司社 会 责 任 的刑 事 立 法 完善
满 为患 的 问题 , 速 处 理 掉 一些 轻 微 刑 事 案件 , 克 服短 期 自由刑 的 积 弊 , 金 刑 便 成 了一 种 快 并 罚 最 适 宜 的选择 。… 为刑 罚 手段 之 一, 作 罚金 刑 有利 有 弊 。从 理性 角 度 来 看 , 罚金 刑 具 有严 厉 惩罚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 ) 缴 罚 金 后 判 决 的 现 象 大 量 存 在 一 先
反 了正 常 的 司法 程 序 , 为 司 法 腐 败 提供 了 温 床 。 共财 物就 可 以差别 对待 , 也 享受 法外 特权 , 这和 法律 的 实践 中罚金 的先 缴 纳后 判 决 , 实质 是 没 有 审理 而 先 公平 、 义原则 背道 而驰 , 背 了法 律 面前人人 平等 正 违 行判 决 , 提前对 被 告人进 行 了处 罚 , 符合无 罪 推定 原 则 。 不 原则 的要 求 。 ( ) 自然 人 犯 罪 单 处 罚 金 刑 比 例 过 小 三 对
第2 7卷 第 3期
V o1 2 O 3 . 7N .
21 0 0年 5月
M a 01 y2 0
罚金 刑适 用 中 的 问题 及 完 善
聂 申国
(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南 郑 州 4 0 0 ) 河 河 5 0 2
摘 要 : 罚金 刑 具 有 其 他 刑 罚 方 法 无 法 比 拟 的 优 点 , 由 于 立 法 缺 陷 , 致 我 国 罚金 刑 制 度在 实 践 中 出现 了先 缴 但 导 后 判 、 用 范 围 不 当、 金 刑 比例 过 小 、 额 标 准 混 乱 和 执 行 困难 等 问题 。 应 借 鉴 域 外 立 法经 验 , 一 步 完 善 立 法 , 适 罚 数 进 包 括 提 高我 国罚 金 刑 的地 位 , 完善 罚 金 刑 适 用 范 围 、 用 方 式 、 额 限 制 和 执 行 制 度 等 。 适 数 关键词 : 罚金 刑 ; 主刑 ; 刑 ; 缓 易科 制 度 中图分类号 i 62 DF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4 6 2 1 ) 3 1 4— 4 1 7 —9 7 ( 0 0 0 —0 0 0

罚金

罚金
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罚,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 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它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 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 国家所有。
的适用方式
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 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 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 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 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 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罚金
缴纳金钱的刑罚
目录
01 的特征
03 的适用方式
02 的裁量原则 04 的适用对象
05 的数额
07 区别
目录
06 的缴纳
基本信息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 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 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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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指法院依法判处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它作为一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克服了短期自由刑弊端,单处时不会引起犯罪人的交叉感染,而且它通过剥夺犯罪人的部分金钱,使其失去一定的物质基础不仅可以抑制贪利性犯罪的动机,也会对过失犯罪人产生强烈的刺激,使其保持应有的谨慎;同时,剥夺犯罪人的金钱,客观上剥夺了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兼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效。尤其是在人们舍弃传统的“重义轻利”的观念而树立“义利兼重”的新观念的今天,金钱作为“凝固化的或具体化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荣辱得失,失去金钱的个人自由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无疑是一种沉重的打击。随着市场 经济 和 现代 科学 技术的迅猛 发展 ,经济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对这些犯罪适用罚金刑是一种适当的刑罚方法。①因而,从二十世纪以来,罚金刑就开始受到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普遍重视,各国的刑法学界对罚金刑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 研究 。但是对罚金刑的适用原则、罚金刑能否对一些特殊的犯罪主体适用以及罚金刑应否适用缓刑等 问题 ,仍然存在争议。我国现行刑法较之修订之前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约有160多种罪名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罚金刑,这说明我国从刑事立法上改变了重型的传统,适应了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 法律 对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加上司法人员对罚金刑适用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适用与执行。例如:在实际的司法裁判中,常常出现应判处罚金刑的,由于数额难以确定等原因而不判处罚金,而且不同地区、不同的法院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裁量的罚金刑数额差别很大,甚至同一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裁量的罚金刑数额也不一致,或者判处罚金刑之后,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罚金刑的执行程序,使罚金刑的执行无法可依,从而导致大量的罚金刑不能得以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研究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的适用与执行,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一、罚金刑的适用原则罚金刑的适用原则,就是指法院在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时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 内容 :一是对犯罪人在判处刑罚时是否适用罚金刑应遵循的原则;二是确定罚金刑数额应遵循的原则;前者确定的是对犯罪人要不要科处罚金的的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后,科处多少数额罚金的问题。1、用以确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罚金刑应遵循的原则我国刑法适用罚金刑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单位判处罚金;二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是“并处或单处罚金”;四是“并处罚金”。上述四种不同的表述,规定了不同的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凡是将“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和“并处或单处罚金”作为法定刑的犯罪均是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把“并处罚金”作为法定刑的犯罪大多是经济犯罪、贪利性犯罪或处刑较重的犯罪。基于此,对某一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单独用罚金刑;其二,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并处罚金刑。(1)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单独适用罚金刑,主要依据犯罪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只有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情况下,才能单独适用罚金刑。这是因为:第一,罚金刑相对于自由刑和生命刑来说是一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人适用罚金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对性质较轻的犯罪适用罚金刑,不会过分 影响 犯罪人的名声,也有象自由刑的执行那样给犯罪人留下污点而影响其下常的家庭生活和 社会 关系,有得犯罪人的改造。第二,罚金刑毕竟是一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它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对犯罪人不予关押,因此“罚金刑不象自由刑那样具有积极的教化改善功能,而只有消极的镇压作用所以知决定对犯罪人单独适用罚金刑时,还应该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单独适用罚金刑很难达到制止犯罪、改造犯罪人的目的,所以对这类犯罪人不能单独适用罚金刑。(2)对于某一犯罪是否需要并处罚金刑,主要看犯罪人所犯之罪是否明显带有金钱企图并由此获利,对明显带有金钱企图并由此获利的犯罪就并处罚金刑。一般来说,这类犯罪都是贪利性的的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其犯罪的动机大都在于牟取非法暴利。对这类犯罪并处罚金刑,依法给犯罪人经济上的惩罚,能够削弱犯罪人的经济条件,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而且对于社会上可能实施这类犯罪的人来说,可使其认识到实施经济犯罪可能会暂时得到好处,但最终会化为乌有,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经济犯罪的意念,不去触犯法律,从而预防犯罪。2、确定罚金刑数额应遵循的原则罚金刑数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对犯罪人确定适用罚金刑后,宣告对其判处多少数额罚金的裁判过程。确定罚金刑数额应遵循的原则,就是裁量罚金刑数额的依据。对于这一原则,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依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也就是以犯罪人的行为和犯罪人的罪责为根据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一般来说,情节较轻的犯罪判处罚金的数额就少一些,相反,情节较重的犯罪判处罚金的数额就多一些。(2)“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即决定罚金的数额以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大小为依据,不考虑或忽视犯罪情节本身。例如:《巴西刑法》第43条明确规定:“法官在确定罚金刑时,应首先考虑犯人的经济情况。附款:虽判处最大限度的罚金,但如果法官认为罚金对犯人的经济状况仍是微不足道的,罚金可以增加2倍。”(3)“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也就是说在裁量罚金刑的数额时,首先应该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其次才兼顾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即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例如蒙古人民共和国、西班牙等国均采用这一原则。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刑的数额。”这一条文虽未规定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可参照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但并不能说明我国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就是“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因为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庆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中罚金刑数额裁量原则的补充。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应该说,这一原则的确立是较为合理和科学的。理由如下:第一,它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马克思说过:“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么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实际的罪行是有界限的。因此,就是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也应该有界限。”惩罚尺度以罪行的轻重来确定,而罚金刑尺度的标志是罚金的数额。罚金的数额主要取决于犯罪情节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这是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罚金刑适用上的具体表现,因此,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应以犯罪情节为主要依据。但是罚金刑毕竟不同于自由刑和生命刑,自由和生命人人生而有之,而金钱则不然,富者腰缠万贯,穷者一贫如洗,由于犯罪人经济状况的极大不同,同等数额的罚金给予他们的刑罚感受性也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判处罚金刑时,应对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作适当的考虑,以缩小这种差别,使罪犯对刑罚的实际感受与罪刑的轻重相适应,从而真正实现罚金刑的罪刑相适应。第二,它符合我国量刑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裁量原则。罚金刑作为刑罚方法的一种,在裁量时也应该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以犯罪情节的轻重为主要的裁量依据。而且,犯罪情节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具有客观性,不随司法人员的主观看法而改变,所以,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主要依据裁量罚金刑的数额,可以避免法官的主观擅断。如果忽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单纯地看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就会使刑罚的裁量丧失客观的标准,从面也难以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第三,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①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的支付罚金的能力”的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贝卡利亚说过:“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②这段话可以看出,刑罚目的的实现在于刑罚带来的恶果应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就罚金刑来说,如果不考虑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数额低于其承受能力,就不会使犯罪人感受到刑罚的惩治和痛苦,这样刑罚并没有给犯罪人带来较为严厉的不利的后果,也就不会对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因而就得不到预防犯罪、消灭犯罪的目的。相反,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超过其承受能力,就会导致刑罚不能执行,影响判决的严肃性,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而且还会使犯罪人产生抗拒心理,不仅影响到罪犯的改造,而且可能导致新的犯罪产生。因此,在量定罚金刑时, 参考 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根据贫富不同而对罚金数额有所区别,才能使犯罪产生同等刑罚之感受性,达到犯罪预防的效果,实现刑罚的目的。③第四,量定罚金刑时,参考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不会导致量刑的不平等。因为罚金刑的特点在于不具备人身性,对于支付罚金能力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惩罚效果。例如:判处10000元的罚金,对腰缠万贯的富人,就象九牛失一毛,丝毫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而对于一贫如洗的穷人来说,则可能意味着倾家荡产和负债累累。因此,对犯同一罪判处同等数额的罚金,从形式上看是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对经济状况不同的人却产生了大相径庭的惩罚效果,导致了刑罚适用上的不平等。而“以犯罪人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既考虑了犯罪情节这一客观的量刑情节,又针对罚金刑的特点考虑到了贫富不同的人对罚金刑感受的悬殊,可以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做到了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之,无论是立足于刑罚的目的,还是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把“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作为裁量罚金刑数额的原则,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 应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刑法中关于罚金刑适用形式的规定。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大致有五种:单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易科罚金制。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前四种适用方式,没有规定易科罚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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