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功能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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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论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处罚 金刑 的人数 则是判 处没 收财 产刑
的罚金 刑制 度仍然 存在 不少 问题 ,立
法工作 、司法 工作仍 需进 一步改进 。
虑犯 罪分子缴 纳罚 金 的能力 , 法判 依
处罚 金 。刑 法没 有明确 规定罚 金数额 标准 的 ,罚 金最低 数额 不能低 于 10 00 元 。对未成 年人 犯罪 应 当从 轻或 者减
然相对 集 中在破坏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
秩序 罪和妨 害社会 管理 秩序 罪这两 章
受理案 件20 4件涉 及4 ,判处 罚金 7人 1
刑案件 1 4 涉及3 0 ,当中单独适 6件 1人 用 罚金刑及 管 制 、有期徒刑 缓期执 行
中。这两 章共计有 14 4 个涉及罚 金刑的
6 叭。 月止共受理 6 个罪名 的8 %。t 5 q由 的人数约有8 人 ;2 年5 性 、误 判 易 纠 等 优 越 性 深 受 各 朝 各 罪名 ,占全部 19 案件 7件 涉及 14 ,判 处罚金刑案件 4 2人 代 ,各个国家 的青睐 。纵 观我 国法制 此 ,可 以结论 出罚金 刑能 够适 用的情 4 件涉 及7 入 ,当中单独 适用罚 金刑 6 1 形并不少于任何一个 主刑 。 史 ,罚金刑 最早源 于周朝 《吕刑 》 , 11 .. 2罚金刑在 司法实践事实 上已 及管 制 、有期徒刑 缓期执 行 的人数约 “ 刑 不 简 ,正 于 五 罚 ” 中 的 五罚 五 有2 人。故每 年有3 %至4%的人所 2 1 5 即 是罚 金 。后 来 各朝 代 均 有 罚 金 刑 经成 为主 刑 。这 一结论 可 以从下面 几 到 的主要 刑罚 来 自于罚 金刑 。据 此 , 立 法 ,有 的 甚 至 将 罚 金 刑 列 为 主 刑 组数 据得 出 :一 是东 营市 中级人 民法 罚金 刑事 实上在 司法 实践 中已经成 为 02 05 1 月 之位 , ̄ 1 1 年l Y 1 目 《 1 9 0 o ]2 3 大清新 刑 院刑 二庭 2 0 ~2 0 年 ( —6 )财

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韩艳春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现行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操作困难,明显存在罚金数额混乱,空判现象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于罚金刑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犯罪,这是适用罚金的主要对象。

2、经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大多数可适用罚金。

3、其他轻罚。

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

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不断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

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经济与法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郭 耀 增
河 北 新 举 律 师 所
摘要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 的一种 刑罚方法,其 目的是用经 济制裁 的手段来惩治官吏 的一般失职行 为和普通 百姓 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早在 我 国8 O年代刑法典虽规定 了罚金刑 ,但 由于当时的社会 经济比较落后 ,人们 的物质财 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 ,罚金刑适用 的范围相 当狭 窄。改 革开放 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 的快速 ,物质条 件的极大改善 ,经济犯罪不断增 多,罚金 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 大,而修订后 的 《 刑 法》虽然扩大 了罚金 刑适用 范围,涵盖 了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提高 了罚金刑 的地位 ,扩大罚金 刑的 适用 ,改变我 国的重刑传统 ,适应世界刑 法发展 方向。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由于 受历史的影响 ,司法人 员对 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 的理解和 掌 握 ,以至 出现 了一些重刑轻判 ,轻刑重判和滥用 罚金 刑的现 象,由此使其 功能优 势未能得到很好 的发挥。基于此 ,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罚金 刑制度 适用 的法律 问题,做 如下探讨 :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较轻 ,社会危 害性小 ,悔罪态度 好 的犯 罪分 子 ,实施单处 罚金 ,一方面可 以避免罪 犯在 狱 中 的 交 叉 感 染 , 使 罪 犯 快 速 回 归 社 会 ; 另 方面 可 以减轻 国家对监 狱投入 的压力 ,真 正发挥罚金刑 的作用 。 二 是 要 确立 罚金 刑 与 自由刑 的易 科 制 度 。罚金刑易科 自由刑 是指在犯 罪人不 能缴 纳罚金 的情况 下以 自由刑 替代 罚金执行 。我 国新 《 刑法》加 大 了罚金 刑执行 的力度 ,除 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 纳、 减免缴纳 制度外 ,还增加 了随 时追 缴制度 在 这 些 制 度 中 恰 恰 缺 少 了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即调动和鼓励 犯罪人 自觉 的、想方 设法 的缴纳 罚金的制度 。所 以,我 国应 当尽快确 立 易科 自 由刑 制 度 , 以解 决 罚金 刑 “ 执行难 ” 的死结 。在中 国 目前 的制裁 体系下 ,如果 不 建 立罚金 刑与 自由刑的易科 制度 ,就 不可 改 变 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 的局面 。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罚金刑是一种在刑法中广泛用于惩罚违法行为的刑事制度。

作为一种非监禁性惩罚措施,罚金刑具有简单、便捷、廉价、节约人力物力等优点,并且对社会秩序和治安的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罚金刑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罚金金额过高或过低、个人难以承担、易被富裕阶层所逃避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罚金刑的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罚金刑的替代制度。

本文将就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罚金刑的完善建议。

一、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常见的替代制度,它将罪犯定期安排在社区内开展服务活动,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同时也为社区提供了更多的服务。

社区服务可以帮助违法者融入社会、改善社区环境,并且避免了监狱收容和管教的费用。

但是,社区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服务项目不够多样化、服务方式单一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缓刑缓刑是将罪犯判决为刑期之内不被执行,如果缓刑期间没有再犯罪,判决可以被撤销。

缓刑可以为罪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时间来改正错误,尤其是对初犯罪犯和非暴力犯罪犯的缓刑效果更为明显。

但是,缓刑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无法有效预防罪犯再犯罪、可能产生社会不安等,需要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缓刑政策。

3.强制劳动强制劳动是将罪犯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强制劳动,以弥补其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强制劳动可以使罪犯在改造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强制劳动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劳动强度过大、人权问题等,需要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4.社区限制令社区限制令是一种限制罪犯个人自由的替代制度,其实施范围要比监狱和拘留所小,通常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将罪犯限制在他家附近的特定区域内,罪犯需要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定和制度来保证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社区限制令可以避免罪犯的再犯罪,同时减轻了对监狱和拘留所的压力。

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

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

文 章编号 :0909(090-8-2 10—5220)6130
自 19 9 7年 l 0月 1日新刑法实施至 20 0 3年 l 2月止, 6年来共判处罚
我 国法律 明确规定在罚金刑裁量 中不要求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承
受能力 , 而刑事诉讼 中又无财产申报与调查、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使得 金案件 5 8 涉及 10 人( 9 件, 18 单位犯罪罚金除外)罚金金额 3 30 万 , 5.8 罚金执行到位的 2 2件 4 6 含部分到位, 5 3 人( 下同)到位金额 18 , 8. 罚金刑难以落 实, 从而影响判决的严肃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元 , 4万元 在 已执行的罚金刑案件 中,0 9 %以上是在判决前缴纳的, 真 和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罚金刑在立法、 司法、 执行等方面 , 暴露出越来 9 越多的问题, 面临着许多困境。
&头 对策
我 国 19 97年刑 法较 17 99年刑 法在罚金 刑 的适用 力度和 广度上 均有较 大提 高 已成 为我 国刑罚体 系中十分 重要 的
内容 , 对打 击犯 罪 维护社会稳 定起到 了积极 的作 用。 罚金 刑执 率低 、先缴后判” 但 “ 以及 以罚金 刑作 为减刑 、 释条件 也 时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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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有发 生 , 些不正 常现 象影 响 了法律 的严 肃性和 司法机 关 的权 威性 , 罚金刑 的功效 大打折扣 。 这 使
关键 词 罚金 刑 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 : 96 D 1 强制执行 减刑 假 释 文献 标识码 : A

罚金刑的利弊

罚金刑的利弊

罚金刑之利弊分析随着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确立,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有其利,也有其弊,其利弊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一)罚金刑之利1、罚金刑自身之利首先,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经济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与优势。

相较于自由刑、生命刑而言,由于罚金刑不需要在监狱中执行,所以这种刑罚方法不仅增加了国库收入,同时还节省了为改造犯人而支出的监管费用,为国库节省在了开支。

这与现代刑罚所倡导的经济原则相一致。

其次,罚金刑能够有效的惩治贪利型的犯罪以及较轻微的犯罪。

贪利型犯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成呈升的趋势。

而罚金刑这种刑罚方法与该类犯罪的特点具有对应性,可以从形式上与其相统一。

从而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

至于那些轻微的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一般的刑罚就能对其产生威慑效果,因而更不须其他更重的刑罚,因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犯,并告诫他人不要犯罪。

采用罚金刑即可以取得很好的刑罚效果,当然不须采用成本高且副作用大的刑罚了,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再次,由于罚金刑是附加刑,既可以与主刑并科,也可以单科,适用方便。

罚金刑的主要内容是剥夺犯罪人所占有的财产,而财产一般都具有可分割性,因此便于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判处与其罪行相当的罚金数额,可操作性强,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最后,罚金刑是惩罚特定犯罪的有效方法。

例如对于单位犯罪,由于单位本身的特点,对单位不可能实施生命刑或者自由刑。

但是,单位都具有财产,以单位的财产作为惩罚的内容则无庸置疑。

因此,罚金刑是惩处单位犯罪的最佳刑罚方法。

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能产生很好的刑罚效果。

2、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相比较之利首先,与短期自由刑相比,罚金刑可有效的避免罪犯在监狱中被传染恶习。

被剥夺自由的人通常被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改造犯罪人的场所中,这些场所中的犯罪人大多背景复杂,与这样的人长期关押在一起相互之间难免会交流犯罪方法,感染恶习,影响改造。

论我国罚金刑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不足与完善
增 加 。 这 一 立 法状 况 的 变化 既 是 顺 应 了 当今
中图分类号: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4 1 2 0 )7—0 5— 10 9 4(0 6 0 5
0 2
世界 刑罚较缓 化趋 势, 同时也与 单位 成为犯 罪 主 体 并 , 法也对 罚金的数 额及 执行 作 了原则性 刑 规定。从犯 罪性 质 考察 , 国的罚金 刑主要 我 适用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秩序 罪、 第五 章侵 犯财产 罪、 第六章妨 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等。 二、 金刑 立法方面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与 罚
无 法 实现 其 目的 的 。 为 它 会 导 致 “ 犯 所 面 因 罪
临的 恶果 越 大 , 就 越 敢 于 规 避 刑 罚 , 了摆 也 为
罚金刑是 一种 极其古老 的财产刑。在新 中 国的 刑 罚 体 系 中 , 金 刑 属 于 附 加 刑 的 一 罚 种,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并 处。1 9 9 7年我 国修
用, 即使 图利 贪财方 面的犯 罪也 只是 部分 适
用罚 金 刑 。 之 所 以如 此 , 要 是 对 刑 罚 的 本 主
质 和 罚金 的 性 质 缺 乏 正 确 认 识 , 重 刑 化 影 受
中有 12个罪可判 处罚金 , 8 占全部4 2个罪名 1 总数的 4 . %, 中可单独判 处罚金 的有 8 37 其 4 个罪名。在随后颁 布 实施 的刑 法修 正案 中共
不 足
人的心灵及皮 内, 以体现刑 罚 对犯 罪人 的 难 否定评价。实则不然。罚金刑并非单 纯的财 产刑 ,而是剥夺 一种特 殊形 态 的 自由, “ 亦即 受 刑 人 的 一 种 物质 享 受 的 自由 。 另 一 方 面 , ” 刑罚虽有惩 治犯 罪 的功能 , 其根 本 目的是 但 为 了预 防 犯 罪 。 如 贝 卡 利 亚 所 言 : 刑 罚 的 诚 “ 目的 仅 仅 在 于 : 阻止 罪 犯 再 重 新 侵 害 公 民 , 并 规 戒 其 他人 不 要 重 蹈 覆 辙 。②严 酷 的 刑 罚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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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刑 ,其 中 , 罚 金 刑 既 可单 独 适 用 , 也可 以 附 加 某 种 主 刑 共 人 的经济 基 础 。 罚金 刑 就 是 剥 夺 犯 罪行 为人一 定数 额 的 金 钱 ,
同适 用。 罚 金刑 , 是 指人 民法 院 判处 犯 罪分 子 向 国家 缴 纳 剥 夺 功 能是 罚金 刑 的首 要功 能 。 我 国并 不是 对 所 有 的犯 罪 都规
设 ”的 问 题 , 并处 罚金 中存 在 “ 空 判 ”的 问题 , 罚 金 刑 执 行 是 自由刑 , 还是财产刑 , 对犯罪者来说都具有惩 戒功能。 刑 罚
中存 在 刑事责任转 移的 问题 , 罚金刑适 用中的 “ 先缴后判 ”
是 对 犯 罪 行 为 人 最 为 严 厉 的处 罚 , 罚 金 刑 剥 夺 犯 罪 行 为 人一

定数 额金 钱 的刑罚种 类。罚金 刑 不仅 能够 有效 剥夺 犯罪 定 罚金 刑 , 罚 金 刑 主要 集 中在 经 济 类 犯 罪 、 侵 财性 犯 罪 方 面 ,
行 为人 再 次 犯 罪 的 能 力 , 发挥 刑罚的威慑功 能 , 降 低 国 家 对 罪 犯 从事 这 些犯 罪行 为 均 需要 一定 的 金钱 作 为 资本 , 法 院 在 办 罪 犯 进行 改 造 的成本 , 还 可 以对罪 犯 进 行感化 。 罚 金 刑 不 理 此 类 案 件 时对 犯 罪 行为 人 判处 一 定 数额 的罚金 刑 , 可以部分 仅 具 有刑 罚的 一般 功 能, 还 具 有其 特 殊 的功 能 , 是 我 国 刑 剥 夺 或 者全 部 剥 夺 其 再 次 进行 此 类犯 罪 的能 力 。 法 体系的重 要组成 部分。 当前 我 国 单 处 罚金 适 用 中存 在 “ 虚 第二, 发 挥 刑 罚的 威 慑 功 能 , 使犯罪得到应有处罚。 无 论
不能从犯罪行为中得到任何经济利益 , 不仅其通过犯 罪行为
罚 金 刑 的功 能
获得的经济利益会 被追缴 , 而 且合 法 的 收 入 也可 能 因 此 而 受
到损失, 让罪犯和其他社会公众 认识 到犯罪不能带来任 何收
罚 金 刑 的 全 部 内容 都 是 围 绕 犯 罪 行 为 人 的 金 钱 或 者其 益 , 从而达 到抑制犯 罪的作用, 对 犯 罪 行 为 和 潜 在 的犯 罪 发 他 财产而展开 的, 这 也 使 学 术 界对 罚金 刑 的 功 能 产 生 不 同 的 挥 威 慑 功 能 。 认识。 有部分学者 认为, 罚 金 刑 的主 要 功 能 有 两 个 方 面: 第一, 对 犯 罪 行 为人 剥 夺 一 定数 额 的 财产 , 作 为对 犯 罪 行为 的惩 治; 第三 , 降低 国 家 对 罪 犯 进 行 改 造 的成 本 , 同 时 还 可 以 对 罪犯 进行感化 。 在 所 有 的 刑 罚 中, 除 了死 刑 立 即执 行 是 依 法
【 关键 词 】 刑法 罚金刑 制度 完善
我 国刑 罚分 为 主 刑 、 附加刑两 类 , 主 刑包括 管制 、 拘役、 对 罚金 刑 的规 定 并 不 是 为 了增 加 财 政 收 入 。 笔者 认为 , 罚 金 有 期徒 刑、 无 期徒 刑、 死刑 , 附加刑包 括罚金、 剥夺政 治权 利、 刑 的功 能 主 要 体 现 在 如 下几个 方 面 : 没 收 财 产 、驱 逐 出 境 , 罚 金 刑 和 没 收 财 产 刑 又 统 一 称 为 财 第一 , 通 过罚 金 刑 剥夺 其 再 次 犯 罪 的 能 力, 摧 毁 犯 罪 行为
中 国 经 验 研 究
The Chi ne s e Expe r i ence
论 我 国罚金f f , J  ̄ O 度 的功 能及 完善
口 马 兵
【 摘要 】 罚金刑具有 “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的刑罚功能, 与各种刑罚共同实 现刑事司法中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的目 的。 但是 , 在具体的刑事执 法过 程中, 罚金 刑案件在罚金 刑适 用中容易导致不公正等诸 多问题 , 需要从 立法层面、 审判层 面、 执 行层 面等方面完善我国罚金 刑制度 , 进 而促 进我 国刑事 司法顺利进行。
的 目的 功 能 是 为 了增 加 国家 财 政 收 入 , 那 是不 是 意 味 着 对 任 本 。 而 那些被判 处较短 刑期的罪犯 ,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难 以完 何 犯 罪 人 都 要 尽 可 能 能 地 判 处 罚 金 刑 呢 ?很 显 然 , 此 种 目的 成 改 造 , 罚 金 刑 能 够 弥 补对 罪 犯 的 惩 罚 性 不 足 的 问题 , 在 判 性 在我 国 《 刑 法 》中并 未 得 到 体 现 , 相反 , 我 国部 分 司法 解 释 处 相 应 自由刑 的 同 时 并 处 罚 金 , 或 者 单 处 罚金 , 能 够 对 罪 犯 还 规 定 判 处 罚金 刑 必 须 严 格 在 法 律 规 定 的范 围 内进 行 , 并 且 发 挥 改 造 作 用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罚 金 刑 对 于 轻 微 刑 事 犯 罪
进 行惩治, 罚金 刑 也 自然 不 例 外 。 但 是, 关 于 罚金 刑 的 目的 是 造功能的, 然而, 对犯罪判处 自由刑需要 比较高 昂的成本, 这
为了增加 国家 财政收 入 的说 法, 笔者 认为欠 妥。 如果 罚金 刑 种高昂的成本包 括国家投入的刑罚执行成本和罪犯 的时 间成
第 二, 对犯 罪行为人判 处罚金 刑, 犯 罪 行 为 人 的 罚 金 全 部 上 剥 夺 犯 罪 人 的 生 命 , 从 而 使 罪 犯 永 久丧 失 再 次 犯 罪 的 可 能 性
缴 国库 , 有利 于增 加国家财政 收入。 关于第一种罚金 刑的功 之外, 其他 一切 刑罚都具 有改造 罪犯 的功 能作用。 对罪犯 判 能, 笔 者认为 有其道 理, 任 何一种刑罚均是 为了对犯 罪行为 处管 制、拘役、 有期 徒刑 、 无期 徒刑 针对 这 些问题 , 笔者 尝试从 立法 、 审 定 数 额 的金 钱 , 对 犯 罪行 为人 本人 以及 其 他 社 会 上 的 人 必 定
判、 执 行 等 三 个 层 面 提 出对 策 。 产 生威慑 作用。 罚 金 刑 能 够 达 到 的 直 接 目的 是 , 能 够 让 罪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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