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02•【文号】主席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3.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政府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禁止仿冒】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竞争法教学大纲

竞争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竞争法课程类别:法学专业课学分:X学分总学时:X学时二、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竞争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它旨在研究市场经济中竞争秩序的维护和规范,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
(二)课程目标1、使学生系统掌握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
2、培养学生运用竞争法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引导学生关注竞争法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创新思维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要求(一)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2、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如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等。
4、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类型和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因素。
5、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2、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三)竞争执法与司法1、竞争执法机构国内外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竞争执法的程序和方法。
2、竞争诉讼竞争诉讼的类型和管辖。
竞争诉讼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
(四)竞争法的国际协调1、国际竞争法的发展概况国际竞争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区域竞争法合作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组织的竞争法合作机制。
3、中国在国际竞争法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四、教学方法与手段1、课堂讲授系统讲解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使学生掌握课程的核心内容。
竞争法课件

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 用; (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 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 为名优产品,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 名优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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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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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案
国家外文局所属单位。出版《读者 精华本》,采用《读者》名称,内 容设计、封面的样式和风格也与《 读者》杂志相同。交涉源自《读者》杂志社要求查处
海豚出版社
《读者》杂志在全国 非常畅销。
甘肃省新闻出版局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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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大连市 民张女士陪母亲到 医院检查身体,等 候中有人塞给她一 本小册子,乍一看 封面张女士以为是 《读者》的副刊, 待她仔细翻看后才 恍然,原来里面宣 传的都是某一种抗 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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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混同
(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 为 是他人的产品。 (2)名称混同构成要件: (A)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B)未经许可; (C)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后果(不要 求实际后果)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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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
2001年6月,先后28次访问中国的法国著名服 装设计师皮尔· 卡丹先生出席了南京国际服装 节。在展厅里,一个高达2米的“意大利皮 尔· 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广告牌赫 然而立。卡丹先生摊开双手,一副困惑和吃 惊的样子:“我没有这个公司!”
经济法第十二章 竞 争 法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竞争法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 (1)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竞争关系。 (2)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既包括竞争者之间 的竞争关系,又包括国家与竞争者之间的竞争管理
关系。
(3)竞争法是调整所有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三)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关系。
并规定其地位,保证竞争执法机构与其他执法部门
的协调工作;(2)确定竞争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竞
争监督管理的范围与方式;(3)确定竞争执法机构行
使调查、处理反竞争案件职权时的竞争执法程序, 以保证竞争实体法的贯彻实施;(4)竞争执法机构依 据竞争法的规定,做出执法解释或依此对案件做出 裁判,以此规范竞争秩序。
(2)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界定竞争者在竞争中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保证竞争在合法的状态下进行。
(3)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界定反竞争行为的具体种
类,以此规范竞争者的竞争行为,保证竞争秩序的
正常化。
2.国家与竞争者之间因竞争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竞争执法机构
行为控制原则,是指反垄断法应以控制限制竞
争和形成垄断的市场行为为重点的原则。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优势的滥用
所谓市场优势的滥用是指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者之间
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争关系;二是国家与竞争者
之间因竞争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竞争管理关系。
1.竞争者之间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争关系 竞争法调整竞争者之间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 争关系。这类竞争关系的具体内容如下:
中职教育-经济法学(北大版)课件:第12章 竞争法律制度.ppt

1. 经营者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 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业协会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 减轻、免除责任规定 由于垄断协议越来越具有隐秘性,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 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 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 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11
横向垄断协议
竞争关系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
供求关系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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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三) 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
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又有行为与状态两种含义。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 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 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 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追究的是由反垄断 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 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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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一) 经营者集中的含义与危害
竞争法律制度[1]
![竞争法律制度[1]](https://img.taocdn.com/s3/m/e04e46c327284b73f3425020.png)
q 市场监管法的目标在于通过直接作用于市场,排除市场障碍, 为市场主体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法正是以此为目的,通 过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实现市场 主体利益平衡,促进市场秩序形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 者利益。
过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也存在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 一般规定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 q 其四,行政垄断的强制性较经济垄断明显; q 其五,本质上,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违法行为
竞争法律制度[1]
第二节 反垄断法
n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
q 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深入经济生活过甚、 对经济干预多度的“弊病”,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律制度[1]
第二节 反垄断法
n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q 根据法理及国际经验,反垄断法应予限制或禁止的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Ø (1)垄断高价 Ø (2)掠夺性定价 Ø (3)差别待遇 Ø (4)拒绝交易 Ø (5)强制交易 Ø (6)搭售 Ø (7)独家交易
q 第一,其一方当事人特定,即具有竞争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另 一方当事人为参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q 第二,双方地位不平等,是监管与被监管、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q 第三,竞争监管关系的产生依据为国家法律,既非经营者,也非
具有竞争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
竞争法律制度[1]
第一节 竞争与竞争法概述
n (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q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 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简称竞争监管关系,它不同于竞 争关系
第十二章:竞争法律制度

五、行政性垄断
➢ 行政强迫限制竞争。它是指国度各行政管 理部门〔主要是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中 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拥有某些行政管 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利强迫本 地域或本部门企业从事排挤、限制或阻碍 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其客观上以排 挤限制竞争为目的,客观上是滥用了其所 掌握的行政权利
四、企业集中
2 企业集中的方式 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兼并与新设兼并两种形状
企业经过收买其他企业的局部股份或资产取得对其 他企业得控制权。企业兼并是企业间全部资产或 股份的融合,但是,随着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化, 企业间的控股或参股往往不用到达兼并的水平就 能够对市场结构发生影响。因此,只需企业经过 收买其他企业的局部股份或资产,就能够取得对 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也就能够成为企业集中的重 要方式
的价钱的,以该价钱为出口价钱。
第二、出口产品没有出口价钱或许其价钱不牢靠的, 以依据该出口产品初次转售给独立购置人的价钱 推定的价钱为出口价钱;但是,该出口产品未转 售给独立购置人或许未按出口时的形状转售的, 可以以外经贸部依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钱为出口 价钱。
二、倾销与损害确认
4 存在产业损害确实定 我国对外贸易法在确定倾销产品对国际产 业形成的损害时,应审查以下几个要素:
三、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3 竞争法的基本体系 反垄断法 反不合理竞争法 维护公允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二节:反垄断法律制度
❖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普通实际 ❖ 滥用经济优势行为 ❖ 结合限制竞争 ❖ 企业集中 ❖ 行政性垄断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普通实际
1 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国度为促进和维护竞争,经过 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 以及与竞争有亲密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课件

竞争法的主要目标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通过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和限制垄断行为,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 公平、自由地竞争。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
保护消费者权益
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防止企业 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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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主体
详细描述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主要涉及企业采取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侵犯商业秘密等。这些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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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还负责宣传竞争法, 提高公众对竞争法的认识和理 解,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透 明。
执法机构的监督机制
执法机构的监督机制通常包括内部监 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外部监督是指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社会团体等对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 进行监督和评价。
内部监督是指执法机构内部设立的监 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执法机构的 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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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 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 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获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 。
消费者的保护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防止和制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
政府
政府的职责
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竞争政策,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
竞争法课件
目录
• 竞争法概述 • 竞争法的主体 • 竞争法的客体 • 竞争法的制度 • 竞争法的执法机构 • 竞争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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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了解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反垄 断法的概念,规制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掌握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适用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构成要件。 教学重点: 1、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适用原则;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构成要件。 教学难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与案例分析 本章阅读文献资料: 1.《竞争法》 钟明钊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07.9 2.《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李钟斌著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5 3.《反垄断法精析—难点与案例》(美)阿瑞达等著 中信出版社 2006.8 思考题:教材p341
二、反垄断法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 1、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者国家凭 借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独占或者有组 织联合等形式实施的、妨碍或者排斥市场 竞争的行为。 ----包括了独占垄断、寡占、行政垄断、限 制竞争等行为。 ----强调了垄断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二)竞争法 包括反垄断法、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生与发展: 美 《谢尔曼法》 核 《克莱顿法》 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 国 《联邦委员会法》 心 《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年 德国 《反限制竞争法》1957年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00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反垄断法》 2007年(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反垄断法----调整国家在规制企业与企业联合组织或者 其他组织为排斥市场竞争而实施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过程中 发生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监管关系的实体性和程序 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围绕垄断和竞争行为所发生的关系 ----调整对象 竞争监管关系 垄断行为 ----规制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合 实体法---竞争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垄断的认定标 准;反垄断执行机关带饿职权 程序法---反垄断执行机关查处垄断的执行性规则
一、竞争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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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争与市场 *竞争-----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 了利益的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商 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 *特征: 1、主体---两个以上的有相互利益关系、相互排斥的经 营者; 2、目的---实现利益最大化或者更加有利的市场条件; 3、表现---采取各种商业策略已实现竞争目的; 4、结果---导致优胜劣汰。 *竞争的功能:消极功能、积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