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市场秩序管理法
第十五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

这个规则要求: (1 )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地位平等。他们之间互不隶属,各自 独立,在统一开放的市场中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依照某种超 经济力量进行竞争。 (2 )市场竞争规则还要求机会均等。市场主体能够均等占有 归社会所有的生产经营条件,能够平等地承担赋税及其它方面的 负担,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不 允许凭行政特权任意干涉,不允许拉关系和“走后门”。竞争的 成败完全取决于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依靠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 馈,依靠生产效率及产品的质量。 ( 3 )市场竞争规则还要求交易公平。市场交易不管采取哪种形 式,都必须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和公平的。强买强卖、哄抬物价、 低价倾销、缺斤少两和掺杂使假的行为,都是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的。
3.是劳动就业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保证 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劳动就业和保障消费者 权益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 的所有者,只有通过运行有序的市场机制才能 实现就业,从而得到理想的收入。如果生活资 料市场有序,劳动者才能购买到合格的产品, 满足自己消费需求,否则就难以实现。所以, 确定市场经济秩序,是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生 产目的是否能够真正实现的问题。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秩序规则 市场秩序规则是市场在运行中所必须遵循的 各种规则与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体现为各 个分散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共同遵守的市 场规则。这些规则就是国家依据市场运行规律 的要求,为保证市场运行而制定的所有市场活 动主体都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用以约束和规 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使市场运行规范化、 制度化和有序化。市场秩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二、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性
1.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整个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建立适应商品 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必须 建立相应的经济秩序,这是商品经济发 展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 如此。
经济法课件——市场秩序管理法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其他市场经济规律赖于发挥作用的基础。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取利益目的。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 (1)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 (2)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犯海关法规,逃
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或 者一般的应纳税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额 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
(二)构成特点
1.犯罪客体: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 (1)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准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
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 2.在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实施了非
法经济活动。 3.情节必须严重。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 2.特殊主体:如,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是纳 税主体。 3.单位:在本章的犯罪中占大多数。
法运输、邮寄、储存等行
为。
课堂提问:
课堂提问: 被告人置中美合资上海统一执业有限公司中方管理 人员的多次反对于不顾,将16只集装箱计238吨 “废纸”“混合纸”先后5次从美国洛杉矶、奥克 兰等地运抵我国。海关在进行检查时,发现箱中含 有大量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医用废物,不符 合我国环保要求。被告对上述行为不与否认。 问: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罪?
所谓的销售就是指对这些产品进行了批发或者零售。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四篇)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星期日00:04为规范市场管理,营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特订立如下制度1,凡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经营,礼貌待人,为市场赢得信誉,为自己创造效益。
2,宠物进入市场,应主动到门卫处申报进场品种和数量,并按规定及时交付市场管理费,如申报的数量与实际不符,按市场规定以一罚十。
3,各经营户在市场交易中,应讲究商业道德,做到互相尊重,买卖公平,做好自己的买卖,不乱讲别人坏话,如发生此类纠纷引起的后果,一切由肇事者自负。
4,保持市场清洁卫生,垃圾及死亡的宠物必须及时清理,自觉倒入市场垃圾箱,如发现脏乱现象,除责成清理外,发现一次罚款二十元。
5,各经营户应看好自己的宠物,以防伤害事故,如因看管不善造成咬伤他人及他人宠物的,应承担一切后果。
6,各经营户在自己的档____易,严禁在其他场所进行交易。
7,各经营户必须按月交纳水电费,拖欠一个月以上者,则由供电部门按规定作停电处理,并收取滞纳金,市场概不负责。
8,注意消防安全,加强防火工作,市场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如谁私拉乱接电____生后果,一切自负。
9,各经营户应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及钱物,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如果发现偷盗者,按市场规定予以罚款____元。
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0,为维护社会稳定,严肃市场秩序,严禁在市场打架斗殴,坚决制止和杜绝宠物经营户雇佣外来人员进场聚众斗殴闹市,如有发生,一切后果由第一肇事者全部负责,并由市场会同公安机关追究肇事中的刑事责任。
11,各经营户必须按照租赁协议及时交纳房屋租金和市场管理费,如有拖欠,强行搬出。
12,以上各项制度自订立之日起有效,希各经营户共同执行,为创造美好的经营环境努力。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第一章绪论1.1 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统一市场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市场监管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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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一) 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 (二) 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归属 (三) 市场监管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是平行部门法
之间的关系。 与合同法的关系:由于市场监管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有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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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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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结构——相关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 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二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第三条 相关市场的含义 第四条 替代性分析 第五条 需求替代 第六条 供给替代 第七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第十条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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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结构——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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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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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绩效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评价。因此 ,市场绩效成为研究者政策建议的依据,也是决定反垄断措 施的基础。市场绩效的评价,大多集中在资源利用效率、技 术进步和分配公平等方面。
资源利用效率 技术进步 分配公平
精品课件Leabharlann 10三、 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1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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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三节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四节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节 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经济繁荣,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交易市场的管理和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交易市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原则,依法合规运行,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监管秩序,保障交易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明确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布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八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第九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审核制度,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三章交易参与者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交易市场规则,不得以欺诈、诋毁等手段操纵市场。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证券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保护交易机密,不得泄露他人交易信息,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交易参与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故意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管机构职责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交易市场的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法

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的立法,旨在消除市场混乱,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光照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和刑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市场是指在国家容许的范围内,由企业、个体经济户、农户和其他组织依据竞争原则,在市场上买卖商品、劳务以及受益物的总称。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市场秩序监管、行为监管、供给管理、价格管理、产品质量监管、安全隐患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措施,以有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
第二章市场秩序监管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推行市场示范、备案、许可、审批、登记、证明、核准等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买卖行为,防止买卖占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企业、个体经济户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上的生产、买卖活动,实行相应的管理、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国家通过竞争法、归类法等政策,建立市场竞争体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国家可以规定在市场上销售某种商品须经许可、审批等手续,以及销售方需符合有关要求,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行为监管第八条国家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规律,实行贸易守则主义,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国家采取政策宣传、监督规范、检查查处、责任追究等措施,规范商家及其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中应合理安排营销资源,做好营销管理,并设置监督与评价机制,加强校园营销行为的管理。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采用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实行价格调节,保持价格稳定,支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将实施价格监控、价格审查、价格保护等有效措施,规范价格活动,保持市场稳定,确保市场秩序。
本章末第十三条国家规定有必要的行业价格,对国家家公共财政、振兴农业、稳定物质供应等重大问题实行价格控制,维护价格稳定和全民利益安全。
市场秩序

市场规则
并不是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 序,市场才能合理、优化配置资源。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没有市场规则,就会导致市场无秩序,不仅会妨碍市场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而且还会阻碍、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 地运行,使市场能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本质
首先,市场秩序体现的是市场内在的规定性。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属性,其基本特征,一是分工生产, 二是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平等交换和公平竞争在市场运行中的实现,必然形成一系列的特定规则和规范,表现 为市场秩序。
其次,市场运行的内在秩序一旦形成,就必然不同程度地上升为法律形式,使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或秩序法 制化,转换为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因此,市场秩序具有两重性质,其一是市场内在的客观规定性,其二是这些 市场内在规定性的法律表现或实现形式。通常所说的市场秩序,就是指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定性的法律形式。
简介
狭义的
广义的
狭义的 是指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合法交易行为与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客观后果的总和。在这里内涵着构成市场 秩序具有三个要素:一是主体的行为性,它是市场秩序的发生源,如果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便无 从谈起;二是法律的标准性,市场秩序的好与坏,均以法律和有关政策性规定为准绳,而不可以任意主观确定之; 三是客观的后果性,这种后果有的是微观的,具体的;有的是抽象的。狭义的市场秩序在外延方面包括场外交易 和各种隐型市场的交易行为.
市场秩序
经济领域术语
01 简介
03 重要性
目录
0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内容 04 维护
05 本质
07 建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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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其他市场经济规律赖于发挥作用的基础。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
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司法机关,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侵犯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1、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要求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上的责任。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等▲(三)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1、争议的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责任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产品质量法▲(一)产品和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产品质量的法律。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说明、样品相符。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即对产品质量要真实、准确和实事求是地表示。
▲(3)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4)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