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第3讲 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定罪量刑
第一,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
第二,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第一个方面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和对象
侵害生命权利 VS 侵害健康权利
第二个方面 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
手段、时间、地点
第三个方面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犯罪动机 故意或过失
第四个方面 犯罪主体
年龄
第二,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发展的观点 全面的观点 本质的观点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
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 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 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 之犯罪,称重罪。
违警罪
Les contraventions
(二)实质概念 是指在立法上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 而只是单纯从行为的阶级本质上给犯 罪下定义。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六条
第三讲 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概念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叫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 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 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属地原则
第二,属人原则第三,保Fra bibliotek原则第四,普遍原则
79年刑法
无期 死刑
无期 死刑
1980年 97年刑法 盗窃10万元
死刑 无期
死刑
无期
从新 兼从轻
无期
从旧 兼从轻
罪刑法定原则 从旧 从新
(三)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 “处刑较轻”标准的理解
79年刑法 10年
盗窃5千元
1980年 宣告刑
97年刑法 8年
第3--4章(刑法总论课件)

三、犯罪的本质
1、国外刑法理论 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代表人物是费尔巴哈。
该说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期的刑法学中占统治地位。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引起危
险(威胁)的行为。该说是德日现在的通说。 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代表人
不再理)。
六、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
消极承认——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 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 ”
观点:①否定说(国家主权) ②积极承认说(国际协同打击犯罪):再国
外已受到判决处罚的,本国不再对其处罚。如: 欧盟
性 总的说,从实质上说,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犯罪的违法性与有
责性,正好与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相对应。同时,根 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认定行为的违法 性。刑法将违法行为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所以,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刑 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违法性。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是符合构成 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若有二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
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
D.新法施行以前依照旧法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997年9月25日最高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跨法犯(行为开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结束于新法生效之后) A.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有效法(德第2条第2款)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 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 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案情】阮某,系无国籍人,组织武装控制了缅甸边境一些地方种植罂粟,建立毒品加工厂,并将毒品销往北美国家。
后阮某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问: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答案与解析】我国法院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来源:本案涉及到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所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是指刑法在什幺地方和对什幺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幺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本案就是对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无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什幺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精品

对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也适用本国刑法。
• 第7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 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
•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 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 ABD
2020/5/27
2019/2/5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C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②不适用内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法,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 地刑法(宪法第31条、基本法)
③不适用刑法典,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适用特 别刑法
④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 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州、县报上一级人大常 委会批准后生效,当地适用变通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相应条文(宪 法第116条、立法法第66条)
• 有三个条件: •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 (2)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刑法-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上的主要原则: 1、属地原则:地域 2、属人原则:国籍 3、保护原则:本国利益 4、普遍原则: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5、折衷原则: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 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6条)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理 解 1、领域包括; (1)领陆 (2)领水(3)领空 2、拟制领土:船舶和航空器。 注意:火车不具有船舶、飞机的法律地位, 可视同汽车、自行车。 3、驻外使、领馆
适用情况 当时 现在 原则上:适 用当时 现在
有无溯 及力 无 有 无
从 旧 兼 从 轻 原 则
是(处刑重)
是(处刑轻)
有
甲在1998年5月5日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对这个犯罪 行为,旧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新刑法规定的刑罚较 重,根据有关规定,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 )。 A.根据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 B.根据从新原则,适用新刑法。 C.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 D.不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直接适用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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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 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 犯罪是否适用,亦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自公布之日生效。 2、在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 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 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 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 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 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 指刑法对哪些人、哪些地域和什么时间 内具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 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于这 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 准。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的原则: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的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对李、 问:对李、王二人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中国刑 法给予追究? 法给予追究?
司法考试链接: 司法考试链接:
04卷二 56. 卷二) (04卷二)56.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 错误的? 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 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 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 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 任 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由 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 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 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 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 勒索财物, 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 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 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 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版课件副本3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 地和对人的效力。
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 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刑法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 力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既相 互联系,又存在差异,构成刑 法空间效力两个不同方面的 内容。
2 (二)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 (三)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四)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者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
4 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5 (五)以行为次数是否多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6 (六)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 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 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 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 没有溯及力。对此,当今世界各国刑 事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而言大 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 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 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 轻原则。
在刑法理论上,为论述的方便,可以 将其中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方 面的要件统称为主观要件,将犯罪 客体要件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统 称为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有机统一,就形成犯罪构成。
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 特征来表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 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只 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 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 罪构成的要件。
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犯罪构成要 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换言 之,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 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有机 统一,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 好处,缺少其中一个要件不可,再附加 什么也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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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中国的刑法能否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中国的刑法能否在中国的领土外适用?
是否存在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的罪行?
过去的行为能否用将来的法律评价?
(一)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也就是在、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
(二)原则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本国及本国人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
以上各原则都有缺陷见
5、结合原则:综合上述各项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主,皆采其它原则。
国内犯
1、属地管辖原则
2、(一)刑法规定(第6条)
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
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
(二)解释:
1、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行为、结果择一说”
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A 行为:全部行为或者部份行为;单独犯行为或者共犯行为;既遂行为或者被一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过境犯罪
B 结果:实际结果与可能结果(设想结果)以及危险状态。
如甲在俄罗斯向中国境内乙射击不中;虽然没有对中国境内产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射中同样是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不论这颗子弹是否射中,只要它进入了我国“领域”就可以说一定会产生某种“结果”,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在国外途经我国的工具上装爆炸物品。
虽然“行为”(也就是安装炸弹这一动作)和“结果”(也就是炸弹爆炸或不爆炸都是结果)都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是我们既可以说炸弹在途经我国的时候,其危险状态(也就是这颗炸弹有可能在我国爆炸)经过了我国,同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刑法11条);
(2)不适用中国大陆(内地)刑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3)(部份)不适用刑法典:刑法典之后的特别刑法;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刑法基本原则和当地特情制定的变通、补充规定”只有第(1)种情况属于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第(2)种情况是刑法效力的实际限制;第(3)种情况是刑法典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问题。
4、在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
“船旗国专属管辖原则”,而非“拟制领土”;
除此以外,还包括驻外使、领馆。
根据:基于“对等原则”的“职务需要说”;而非“治外法权说”。
国外犯
一、“国外犯”包括三种情况:
①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利益犯罪;
③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一)属人管辖权
刑法规定(第7条)
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
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二)保护管辖权
刑法规定(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思考:限制保护管辖权行使的原因)
比较与属人管辖规定的不同
(三)普遍管辖权
刑法规定(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
不论犯罪地,不论犯罪人国籍,不论犯罪是否直接侵害我国或者我国公民利益
如:劫持航空器犯罪、针对国际应受保护人员的犯罪、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行、反人道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族等
“或引渡或起诉”
总之,我国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有限制的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及普遍管辖原则”。
总之,对于国外犯你主要掌握下面两条原则:
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其所犯罪行①最高刑在3年以
下的,②可以不予追究;③但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
国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不受分号以前的那句话的约
束,只要是这两种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
罪,不分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我国刑法管辖。
2、外国公民在国外进行①针对我国利益(包括我国公民
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破坏活动,其所犯罪行②最低刑
在3年以上的,③可以追究,④但根据犯罪地刑法不受
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国外犯了我国刑法规定
最低刑在3年以上的罪行并且犯罪地的刑法也认为是犯
罪的才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例:现有甲、乙、丙三人,均在国外犯罪,情况分别如下:甲、乙是B国公民,在A国犯罪,根据B国刑法,甲最高刑3年,乙最低刑3年,丙是A国公民,在A国以特殊方法盗窃B国公民丁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那么甲乙丙三人分别会有怎样的结果呢?(找张纸先把关系和情况分析清楚,再思考一下,答案见备注第三项)
备注
1、 上述材料为了便于区分重点,我已经在字体上明确出
轻重点:“加粗”部分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背下来并理解,一定要能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上,很有可能会在案例分析中考,或在其他分析中考;“斜体”部分为次重点,在理解了终点后可以记一下即可;“普通”部分就完全是有个印象就可以了
2、 案例不多,我今天一下午都会在电脑前面,有什么问
题,QQ发给我
3、 案例中,对于甲来说,其在B国刑法中最高刑为三
年,为轻罪,“可以不追究”,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B国按照本国法定刑追究其责任,二是B过不予追究
(当然根据刑法,是倾向于后一种结果);对于乙来说,其最低刑为3年,属于重罪,“可以追究”结果也
可能有两种:一是B国按照本国法定刑追究其责任,二是B过不予追究(当然根据刑法,是倾向于前一种结果);然而对于丙来说,你只需要记住一点,其所犯罪行最低刑必须在三年以上并且根据犯罪地刑法
受到处罚的才可能受到追究(当然也有可能不受追
究,我国刑法刑法倾向于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