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有效,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第七条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452条和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和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是对刑法生效以前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言的。
)
现代各国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对以上有关溯及力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一原则。
它既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适应实际需要。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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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对于正确运用刑法同各种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无不在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作出规定。
不过,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孤立起来看,都有它的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
比如属地原则,直接维护了领土主权,但单纯实行这项原则,遇到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就无法适用本国刑法,这不能不认为是一个严重的缺陷。
属人原则,就对本国公民实行管辖而言,无可非议,但单纯实行这个原则,遇到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竟不能适用本国刑法,这显然有悖于国家主权原则。
保护原则,就保护本国利益而言,可谓周密,但如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又在国外,这就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刑事法律的冲突,因此,彻底实行这个原则是很困难的。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适用的效力或约束的效力,即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什么人实施的犯罪、什么时间发生的犯罪应受刑法的追诉。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对刑法的效力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适用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对什么人实施的犯罪适用的问题。
它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都会在其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因社会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在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各国曾采取过以下不同的解决原则。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实施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其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非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公约、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前述四项原则,孤立地看,各有合理性和局限性。
在现代社会,单纯实行其中某一个原则,都无法准确行使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性、综合性原则,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原则上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普遍管辖原则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 适用本法。 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劫 绑架 交官 空 恐
保护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2 3
侵犯的是我国国家 或公民的利益 行为人的行为为重罪
双方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 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虽然经过外国审 判 ,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 但是在外国已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 用范围, 用范围 , 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 地方、 地方 、 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 内具有效力。 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 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 就 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 即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 内有效。 内有效。
讨论
共 实
乐
为,A
,B
?
A
公
属
则
B
公
适 护 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 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是否适用。 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是否适用。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是什么 效⼒指刑法对地和对⼈的效⼒,所解决的是⼀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对于具体效⼒范围具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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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具体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称刑法的适⽤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
刑法的效⼒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个重要问题。
刑法的效⼒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中。
⼆、刑法的空间效⼒ (⼀)刑法的空间效⼒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具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种: 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2、属⼈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本国刑法;反之,⾮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起来也暴露出⼀定的⽚⾯性。
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原则的愈来愈少。
⽽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的规定,就是采⽤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之处。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重点掌握1、刑事管辖原则2、刑法的属地管辖3、刑法的属人管辖4、刑法的保护管辖5、刑法的普遍管辖6、刑法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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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时
旧法(有罪:重) 新法(有罪:轻)
(三)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的
规定
3.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 罪的,适用新的法律。
行为时
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罪) 新法(无罪)
(三)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的
规定
4.新的法律生效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 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行为时
旧法(已决) 新法
(2)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的 特殊情况。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3)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90条规定:“民 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 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 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 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 政治、经济、文化的特 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 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 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施行。”
(五)关于管辖权冲突
2.法律上的管辖冲突
当某一犯罪既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属地原 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又可以适用普 遍管辖原则时,优先适用属地原则等。
【例2】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 的?( )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 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 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 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 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 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 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 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 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跨法继续犯与跨法连续犯
在继续犯和连续犯跨越两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 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则只处罚新刑法生效以后 的行为。
只处罚新刑法生 效以后的行为
旧法(无罪)
新法(有罪)
(五)跨法继续犯与跨法连续犯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是构成要件、罪名、 情节、法定刑发生变化的,追诉时适用新刑法。 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要适用新法,但在量刑上 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1.事实上的管辖冲突
例:一艘悬挂着中国国旗的商船,停泊在纽约港, 船上一个泰国人杀死了一个日本人。
泰国人杀害日本人
纽约港
(五)关于管辖权冲突
我国刑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0条 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 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 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 轻处罚。”
【例4】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 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 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 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 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 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例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 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 应当如何处理: ( )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 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1.关于领域
领域:领陆、领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 及领空 船舶和航空器: “拟制 领土” 使领馆:领土的延伸
答案:A.B.C.
【例3】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 原则? (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 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 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 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任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①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②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
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
③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
子女。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国民族自治地区分布图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4)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惩 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4)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惩 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行为或者结果择一: 未遂犯、共犯、网络 犯罪
1.关于领域(争议)
网上犯罪
使领馆
1.关于领域(犯罪地)
行为地说 结果地说 中间地说 遍在地说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 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 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量刑上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旧法(有罪)
新法(有罪)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在公布后过一段时间的某一日开始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
明示废止 默示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一) 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 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 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刑法就 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刑法就不具有溯 及力。
(四)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 定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关于适用刑
法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解释》)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 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 在处理的案件,依据司法解释办理。 (3)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 相关司法解释,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办理。 (4)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以前办结的案件,按照当 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 的,不再变动。
(二)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未确定的行为 新的刑事法律生效
(三)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 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 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 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 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 效判决,继续有效。
(1)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 (2)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 上有期徒刑。 (3)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 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属地原则
国内犯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国外犯
世界性原则
折中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折中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罪行。 (2)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 (3)这些犯罪的行为人进入我国领域或者在公海上被我 国军舰发现的,我国有权利也有义务将其缉拿归案,并 遵照或起诉或审判的原则,对其进行刑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