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填空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名词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2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3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4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5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5大陆架: P138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6紧追权: P150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7登临权:P149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不端、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8发射国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内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10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23.国家边界 是划分国家领土的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国家边界的作用在于确定领土的范围或国家管辖的范围。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等。
24海洋法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国内法的概念,与任意法相对立;国际强行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国际法规范;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相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当然,其他领域也有适用,如禁止海盗,贩卖奴隶等。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了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体系的。
(1)维护边界标志
(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4)妥善解决边界争端
划界程序P143
定界,标届,制订边界文件。
5、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不知道重不重要)P67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即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国民党政府,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没有任何改变。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P55
*4、简述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考试版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概念是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他所指的万国法即国际法。
3.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
4.1864年丁韪良翻译翻译法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
5.国际法的分类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的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这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只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地行动。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的。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即国际法的效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7.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8.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有个过钱后一直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制度,估计习惯是不成文的,她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作用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然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3.国家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政权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4.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5.政府承认即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6.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7.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协议形式而设立的各种常设机构;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国家或政府之间以特定目的,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因此又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通常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8.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构成。
9.专属经济区是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新的海域概念,它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10.毗连区是在领海范围之外,毗连领海的海域。
国际习惯确认沿海国家有权划定毗连区并在区内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
11.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沿海国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2.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
1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4.庇护又称领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引渡给另一国的国家行为。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一、国际法渊源凡是能由以形成国际法的方式或程序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一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是国际法各种渊源存在的权威说明。
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二、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条件:1.“双重归罪”原则或同一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引渡应遵守的原则:双重审查原则(司法、行政)、引渡罪同一原则(请求国被请求国都认为其犯罪)、审判专一原则(罪行特定,以引渡罪行定罪)三、条约一般而言,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四、国家承认国家承认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
五、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它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六、领土及其去得分方式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领路和领水的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国家以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领土,传统国际法理论上称之为“五种取得领土方式”。
七、国籍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根本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和其国民之间管辖与被管辖、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2

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
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
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
22、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础的性质,体现在: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⑵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⑶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21、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⑴国际法庭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国际法,但必须首先全面研究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并从中找到可引用的证据和原则;⑵当事国在国际法庭上不能以其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抵触,也不能以其国内法有无这个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但援引的国内法符合国际法的话,抗辩就非常雄辩有力了。
97、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98、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a、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B、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如不设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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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一、名词解释: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
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10.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件,即“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是“物质因素”,后者是“心理因素”。
11.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
现今国际法明确禁止强制性的、无代价的割让。
12.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3.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业领事。
也可以聘任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
1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民待遇也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16.战区是指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争而实施伤害敌方手段的地区,即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伤害敌方之地区。
它可以是交战国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但不得损害中立国的权益。
17.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18.调停是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19.国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0.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1.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描、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2.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同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已停止的谈判。
23.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24.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25.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6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7.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文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2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29.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诲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30.战俘是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二、问答题:•简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下列五项:(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这是使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务。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即促进振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一国享有的基本权利,正是他国相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因此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舶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简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有外交官职位的人员。
其特权与豁免有,人身不可侵犯;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免纳关税、行李免受查验;其他特权和豁免•简述联合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谁有权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
在国际法院的诉讼方只限于国家,包括①联合国会员国;②联合国非会员国,但却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②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宣言,声明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
另一方面是法院所管辖的范围。
包括三类管辖。
①自愿管辖;②协定管辖;⑧任意强制管辖。
•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受国家土权的支配。
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
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悔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
(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对无害通过权的含义进行解释。
(4)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例外,把4种例外情形列举出来。
•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徽。
7、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犯的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4)上级责任原则;(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8、条约因哪些理由而无效?(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3)违反强行法;9、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最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屑于国家领土。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5)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的费用。
10、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那些条件?(1)国民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遭到了该国的不当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期起到保护国的抗议或求偿结束时保持该国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方法; (各项要简单说明)11、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1)概念: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2)19世纪形成了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现今国家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国家从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