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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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25

【实施日期】201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

方案的通知

(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4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精神,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省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建设,养老机构床位总量明显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拓展,养老保障政策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呈良好发展态势。截至目前,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张。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省养老机构建设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机构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亟待解决,部分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单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多数民办机构设施条件较为落后,平均入住率不足70%,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龄人口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趋势明显等特点。到2014年底,预计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609万人,到2017年底达到671万人。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是适应养老模式转变,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务实举措,要抓住国家和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利契机,积极推动养老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提高养老服务和保障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增加养老供给,规范发展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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