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

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一、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法律诉讼时效期是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一般诉讼时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一、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民法总则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并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1、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如1年时效、4年时效等等,法律中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则为20年。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二、民事诉讼委托朋友可以吗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要求有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不能成为代理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代理人的人。
私法自治,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而在此之后诉讼时效就改为了3年。
若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再去法院起诉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积极的维权。
销售合同起诉期限3年怎么算的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1. 合同签订之日:对于合同当事人已经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诉讼时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 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若合同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结果有争议,诉讼时效同样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3. 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从该日起计算。
4.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期限,诉讼时效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1. 请求履行: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无论对方是否同意,诉讼时效中断。
2. 知道权利被侵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中断。
3. 诉讼、仲裁或调解: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调解,无论结果如何,诉讼时效中断。
4. 变更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1. 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2. 精神障碍:当事人因精神障碍无法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时效中止。
3. 诉讼、仲裁或调解: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调解,无论结果如何,诉讼时效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总之,销售合同的起诉期限为三年,计算方式较为复杂。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关注合同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环节,确保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中断、中止或延长诉讼时效,以保障自身权益。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纠纷普遍存在于各个地区,民法总则规定了民生事项。
民法总则顾名思义就是民事生活中的法则总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国家政策。
那么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说明。
一、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调整为三年,同时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保险法第26条所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依然适用,不因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改变而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按照保险法第23、24、25条有关核对期间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若保险人在此期间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视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损害,次日起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一、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
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新增条款1、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3、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
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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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有哪
些?
民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根据,是关乎人民生活总的切身利益。
而2017年对民法再一次修改完善,其中就包括修改了关于诉讼时效的年限,这就影响到是否提起诉讼的考虑时间,从而更进一步的保障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留给受害者更多的考虑时间。
那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民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根据,是关乎人民生活总的切身利益。
而2017年对民法再一次修改完善,其中就包括修改了关于诉讼时效的年限,这就影响到是否提起诉讼的考虑时间,从而更进一步的保障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留给受害者更多的考虑时间。
那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
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
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二、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考虑时间增加了一年,可以向法院告三年前的民事纠纷,这是对受害者的权益进一步保护的体现。
民法总则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其目的就是能更好的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