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其一重‘术’,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
韩非子中的法家思想

韩非子中的法家思想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道家、墨家和法家这四大思想家主导了中国的哲学思想。
韩非子是法家中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教育、军事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韩非子的生平、法家思想及其在古代中国观念中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韩非子的生平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原名韩编,亦称韩长吉,战国时期韩国人。
他师从荀子,后拜商鞅、李斯为师。
韩非子曾任韩国相,后因为持不同政见而流亡赵国。
之后,他又先后在赵国与秦国任职。
韩非子被誉为秦国的三杰之一,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韩非子》中,他总结了战国时期各国政治制度的长短,并提出了一些非常有启发性的观点。
二、韩非子的法家思想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主张“治国必先法度”。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稳定性最强的东西,比人更可靠。
他主张依靠法律和积极的统治行为来维持社会秩序,并强调政府应如何利用法律来赋予统治者更多的权力,并通过刑罚来维持社会纪律。
他认为,法律是严厉管制的,不会对违法犯罪行为坦诚相待,因此根据法律判罚,可避免人性的腐败和偏见。
韩非子之所以强调法律的可靠性,是因为他相信制定公平的、详细而又成文的法律,能够使施加判决的官僚完全服从制度和法律本身,在执行判决时不受个人的利益诱惑。
他还大力反对儒家思想,并提出了“察言观色”,即对阴谋活动的警惕和防范。
他还认为,政府应该精通军事机构、军事组织和战争管理方法。
三、古代中国观念中的影响因为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时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他成为了在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
他的许多思想,在中国古代与现代化时期都起着指导性作用。
例如,韩非子主张“以工商杂税制为国之大道”,强调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有助于直接或间接刺激对工商业的投资,以推动经济发展。
在现代,这一思想得到了发扬光大,并积极引导了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
另外,韩非子在政治上还提出了“尺寸之权论”,强调尺寸的重要性,有助于维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一席。
他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哲学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即使在今天仍给人以很多的借鉴和启迪。
一.韩非奉行法治的优越性中国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
在这种社会背景和文化氛围下,韩非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倡导依法治国,韩非面临的首要任务便是阐明其合理性,为法治思想扫除心理和思想上的障碍。
韩非所有的法制思想的理论出发点是法制,他认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正确选择甚至唯一出路。
对于这个思想前提,韩非做了说明。
(一)道的无为与依法赏罚蕴含了法治的正当性韩非认为,人要图谋远虑、功成名就,就必须效仿道家的虚静”无为”①。
(“无为”指经过有为的思考,以时势、趋势的判断做出顺势而为的行为,即顺应自然的变化规律,使事物保持其天然的本性而不人为做作。
)他告诫君主,携带喜恶之心对待百姓只能引来麻烦而事与愿违,达不到治国的目的;治理国家应不存喜恶之心,推行法治、依法赏罚。
(二)人的自私自利推导出了法治的必要性韩非从人性的角度论证说,统治天下、治理国家应遵循人性的本来面目和真实情况。
那么,什么才是人性的本来面目呢?韩非指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
”(《韩非子·心度》)“好利恶害,①源于“《韩非子》与道家”一贴来自国学数典论坛- 国学数典论坛- 数典研究(原创文章、不发布书籍)- 经学诸子研究- 发表于2010-12-29 16:50:30 本帖最后由抱真子于2010-12-31 12:45 编辑夫人之所有也。
”(《韩非子·难二》)在韩非看来人不仅好逸恶劳、天生懒惰,而且自私自利、勾心斗角。
对于本性如此的人,若不用法加以惩治,必然发生混乱;如果依法赏罚,则迎合了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三)法的功效性伸张了法治的合理性韩非强调法术的功效性,他指出,实行法治,暂时痛苦却可以长久得利;实行仁道,苟乐而后患无穷。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 讲义 第五章

第五章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是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在先秦诸子中,法家对法律、法学最有研究。
法家的代表人物很多,而且大多数是当时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和军事家。
春秋时期的管仲,一般被看做是法家的先驱。
法家可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前期法家有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战国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代表法家中的三派,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
后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有二人,一是韩非,一是李斯。
法家这些主要代表人物都有著作,或者是本人写的,或者是他们的后学写的,但大多数都失传了。
现在保存下来且比较完整的有《商君书》《韩非子》。
这是研究法家思想最基本的著作。
除了这两本书以外,还有经过后人编辑起来的《慎子》十篇、《申子》二篇,是一些残篇、佚文。
另外,战国中期还有一本重要的书叫《管子》,这是战国中后期齐国一些学者写的,不是管仲本人所写。
《管子》范围很广泛,涉及经济、政治、哲学方方面面,其中代表法家思想的部分,通过近人考证,是齐国法家写的。
《管子》中的法家思想,其价值不低于《商君书》和《韩非子》,也是研究法家思想的重要著作。
法家法律思想既是先秦也是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点。
第一节法家法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东周以降,礼崩乐坏所造成的社会剧变,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
在政治方面,贵族政治逐渐有向郡县官僚制演化的趋势;经济上以公有为特征的井田制全面崩溃,逐渐变为土地私有。
随着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
自孔子以降,私家讲学兴起,从而造就了一个真正的社会知识阶层“士”,他们依靠知识可以晋升,而国君则有人才可资任用,更可利于摆脱贵族的牵绊,得以突出自己的地位和权力。
国君和“士”阶层的结合,形成了新的政治集团。
法家是新政治集团在思想领域的代表,为了反对传统自西周以来的“礼治”,他们提出了“法治”,并在各诸侯国内先后掀起了变法革新运动:要求变传统的“礼治”为新兴的“法治”。
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就是适应这种变革的需要而产生的。
韩非子简介

韩非子简介韩非(前280~前233),战国末期著名的哲学家,法家思想集大成者。
中文名称: 韩非性别: 男所属年代: 春秋战国时代生卒年: 280~233生平简介韩非(前280~前233),战国末期著名的哲学家,法家思想集大成者。
出身韩家贵族。
与李斯同事荀卿。
韩非所处年代,正是战国末期社会发生剧烈变化的年代。
韩非眼见韩国政治腐败,改革不力,在强秦进攻面前一再割地受辱,多次上书韩王,提出修明法度等富国强兵的建议,但不为韩王所采纳,于是退而著书,写成《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五十五篇十余万言(《韩非子》)。
后来,这些著作传到秦国时,秦王政(后来的秦始皇)看到《孤愤》、《五蠹》等著作,其深邃的思想,不禁使他拍案叫绝。
秦王为了急于得到韩非,便发兵攻韩,韩王没有办法,只好把韩非送到秦国。
韩非到了秦国,不到一年,还没有来得及被重用,李斯怕韩非得势夺取了的地位,于是和姚贾利用韩非曾建议秦王存韩以为蕃臣,在秦王面前说韩非的坏话,秦王听了李斯的话,将韩非下狱治罪。
韩非要求面见秦王,没有得到允许,李斯使人送毒药给韩非,迫使他自杀。
不久,秦王又后悔,使人赦免他的罪过时,他已死了。
韩非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统治经验,第一次明确地阐述了法、术、势三者之间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为了推行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彻底打垮奴隶制,必须变法,实行法治。
推行法治必须掌握政治上的权势,他主张统治者要有势。
有法有势而无术,会大权旁落,人君得不到利益,所以必须有术。
韩非认为,法是国家根本的规章制度。
是除了人君之外所有臣民必须一道遵守的根本大法。
韩非主张“任法不任贤”,厉行法治,严格考核铨选,一定能出现胜任封建行政管理的官吏。
韩非还继承前期法家商鞅的“以刑止刑”的观点,力主重刑厚赏,“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五蠹》)。
韩非的重术思想渊源于申不害。
为了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新的阶级矛盾的条件下,韩非提出术是“藏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难三》)的工具。
法家的用人之术都有哪些法、术、势结合(治国之本与帝王工具)

法家的用人之术都有哪些法、术、势结合(治国之本与帝王工具)导语:大秦帝国,商鞅与韩非法治思想有哪些区别?从法治思想角度分析,一个是治国之本,一个是帝王工具,性格决定命运《大秦帝国》共分为四部分别是裂变,纵横,崛起,天下;剧中各诸侯国的强大都与变法有关,这些变法的倡导者有很多法家人物,特别是秦国的强大和最后君权的巩固,得益于法家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
商鞅其法治思想在秦国的变法中被成功付诸实施,使秦国由一个弱小、贫困的国家变成一个可以左右他国命运的强国,商鞅变法的成功实施为秦国统一六国战争奠定了坚实的政治、经济基础。
韩非集法家学说之大成,全面吸收的了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商鞅的“法”治,特别是在商鞅的“法学”基础上,对法家理论体系有了系统的发展,最后形成以“法”为基础,“法治”、“术治”、“势治”三者并举的法治思想。
其思想是以君主专制为出发点和归宿,深得秦始皇赞赏,韩非子为秦国统一天下后治国重法严刑的理论奠定了基础。
那么同为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与韩非的法治思想有哪些区别呢?《大秦帝国之裂变》中,有这样的一个片段,齐国慎到,韩国申不害,卫国商鞅在齐国稷下学宫相遇,慎到将法家分为三派,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商鞅重“法”,其实这种说法也得到了现在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申不害曾辅助韩昭侯,主张君主治国要有驭臣之术,要遵循刑名之术,讲究名实相合,循名责实;慎到强调势治,君子要有驭臣之术的同时,要善于发挥臣子的才能,让臣子尽力,君收其利。
商鞅认为,法就是人民的生命,法就是防止人民作恶的工具,以法而治是君主统治的手段和基础,同时商鞅还认为,农战可以使国家富强,而法治才是治国之根本,只有实行法治秦国才能安定统一。
商鞅变法实行法治不仅改变秦国命运,也改变山东六国命运,同样也改变了中国历史发展走向。
韩非认为君权是至高无上的,“君”就是“道”,君主是最为高贵的,是凌驾于万物之上的至尊,君有君道,臣有臣道,君臣之道各不相同。
浅谈法家三派

浅谈法家三派法家在战国时期分为三派,分别是商鞅的法派,申不害的术派,慎到的势派。
战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变法改革就是商鞅变法,商鞅变法使秦国强盛百年,最终在秦始皇时期完成统一,可见商鞅变法的效果有多好。
而申不害的术派变法在战国时期就失败了,当然不是说失败了就不好了,但是确实是没有成功。
至于慎到先生的势派根本就没有变法,我也没有找到过,所以我只能说没有势派的变法了。
那么接下来就让我说一下三派的法有何不同吧。
1 商鞅的法派在商鞅的法派看来,法就是规范,范其实就是模范,模本的意思,规者就是规则的意思,商鞅的法就是模范的规则,这样的规则是人人都应该遵守的,不是什么刑不上大夫之类的法。
刑不上大夫在周朝不是法是礼,这样的礼在商鞅变法中都给去除掉了。
所以商鞅变法是最成功的变法,也是全民之法,这里不存在超越法律的规则。
商鞅的法的起点是人性本恶,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止恶。
那么出现违反规则的事情就是恶,就应该适用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样的法律在秦国深入民心,也使秦国强盛百年而没有衰退,其根本原因就是商鞅变法所制定的法律。
这么说可能有人不理解,但是我可以举一个例子,一个人天天按时吃饭,按时睡觉,按时劳作,一切都是那么有规律,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个人应该是身体健康的,不会出现什么特别大的病,这就是商鞅的法,自然的法,也是秦国强盛的法。
还可以说商鞅的法可以比喻成什么呢?相当于电脑程序。
这个程序可能会有漏洞,可能有不足之处,但是所有在这个程序运作范围的事都应该受到这个程序的管辖,而且没有例外,这个法律也不会因为电脑主人的改变而改变,除非你修改这个程序,否则这个法律将忠实的执行这个程序,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秦国在先后换了几代国王,但是国力没有减退,依然凌驾于六国之上。
在这个程序遇到了一个大有作为的秦始皇之后,这个程序就向外拓展开来,依靠这个程序积累的财富和国力统一了中国。
所以商鞅的法是正道之法,是自然之法,当然这个自然之法还不太自然,但是可以说这个法律本身的理念是自然的。
法家三派有什么区别它们的共同思想(纵横战国的法家三派有什么不同)

法家三派有什么区别它们的共同思想(纵横战国的法家三派有什么不同)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式微,天下进入大争之世,各诸侯国为逐鹿中原,问鼎天下,纷纷招揽贤才,以变法图强。
法家在乱世中逐渐脱颖而出,诞生出许多杰出人物,他们执宰各国,施展才华与抱负,在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春秋战国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在这个时代诞生了太多伟大的人物,他们有不同的思想,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构成了诸子论道,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实,不仅是百家有争鸣,就连法家内部,也有争鸣。
法家有三派,“势”、“术”、“法”,其中,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而他们不同的思想理论,也使得同属一派的三人,却走出完全不同的道路。
慎到:从道家走出来的法家慎到是战国时期一位很特殊的大家,他曾是道家人物,专攻“黄老之术”,之后却改弦易张,成为法家“势”派的创始人。
道、法两家的双重身份,也使得慎到的法家思想极具哲学性。
慎到重“势”,他认为,国家一定要重视法律,君主一定要掌控权势。
慎到曾有一个鲜活的比喻,他说君主好像飞龙,权势好像云雾,有了云雾,飞龙才能飞得高,没有云雾,飞龙则与地上的蚯蚓无异了。
有了权势,就算君主像夏桀那样残暴无道,人们也不敢违抗法令,没有权势,君主就算是像尧舜那样贤德,百姓也不会听从命令。
很显然,慎到的理论针对的就是儒家的“德治”,他认为,儒家主张的“德治”根本就不是治国之道,国君没有权势,却一味推行仁政,只能使法律得不到贯彻和执行,这样,国家离灭亡也就不远了。
当然,慎到的“势”,不是指君王要掌控一切,事事亲为,相反,他认为君主想要真正的掌控权势,就不要事必躬亲,这样君主不仅会精疲力竭,大臣们也会不积极做事,一旦有了什么过失,大臣们还会将过错推到君主身上。
慎到主张“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主要确立法度,总揽大局,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尽量让臣下去做事情。
慎到的理论主要是驭人之术,但他并没有将人民放在很低的位置,截然相反的是,慎到主张“国家之政要,在一人心矣”,这与孟子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有异曲同工之处。
法家三派——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

法家三派——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韩非囚秦,『说难』『孤愤』——『史記』战国时期,变法成为强国、称霸诸侯的不二法门,各国君王无不奉行变法强国之道,其中最甚之数魏楚齐三国最强。
秦国作为变法的后起之秀,势如破竹,一跃而起,成为战国时期最为强大的国家。
当是时,法家学派为诸王所津津乐道,然而法家思想在发展过程中却主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家三派。
这三派分别是势治派、术治派、法治派。
三派均以法治为基础,但侧重点不同。
势治派强调加强统治者(领导层)的权力而推行变法,术治派强调统治者必须以帝王之术来控制手下以达到巩固自己权威的目的,而法治派强调绝对的法治,即凡事依法而行。
术派和法派代表人物申不害和商鞅分别在韩国与秦国变法,韩国申不害变法使韩国迅速强大而名噪一时而商鞅之变法使秦国终以统一中国。
到了韩非这里,法家思想进一步完善,主张“礼法并用”,在继承管仲思想的同时,发展了“法家三派”的法治思想,对于今天的法制社会有极大的影响。
术派强调以帝王之术控制群臣来达到统治者自己的目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记得你曾经和我讲过如何“点拨“你的下属,明知下属并没有完成任务,却不点破,而是在谈话中有意无意地“提醒”员工,让员工知道你是知道他在干什么的,下次注意一点。
这便是典型的术治。
术治的最大缺陷是术治虽能有效巩固领导,但是会让整个组织,整个团队勾心斗角,互相猜忌,譬如虽然你让你员工觉得你知道他所有的事而不敢再不完成工作,但是之后你的员工便会以揣摩上级(或你揣摩下级)心思为主,而忘了本来的工作,术治过甚则会变为人治(员工对领导负责而不是对岗位或规章制度负责)。
在历史上韩国实际上便是被术治搞垮的,申不害变法之初杀鸡儆猴(典型的帝王之术),杀了几个位高权重的不法大臣而短时间内取得了对群臣的控制,然则历代韩王对帝王之术的过多应用则导致韩国朝廷乌烟瘴气,群臣以整垮互相为乐(韩王挑拨群臣关系以维护自己权力),而最终灭亡。
明朝也是公认得亡于党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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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其一重‘术’,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法术势。
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
其一重‘术’。
以在战国中期相韩昭侯的‘郑之贱臣’申不害为宗。
所谓‘术’。
即人主操纵臣下的阴谋。
那些声色不露而辨别忠奸。
赏罚莫测而切中事实的妙算。
其二重“法”。
以和申不害同时的商鞅为宗。
他的特殊政略是以严刑厚赏来推行法令。
使凡奉法遵令的人无或缺赏。
凡犯法违令的人无所逃罚。
其三重“势”。
以和孟子同时的赵人慎到为宗。
所谓势即是威权。
这一派要把政府的威权尽量扩大而且集中在人主手里。
使其变成恐怕的对象。
以便压制压臣下。
这三派的注意点。
韩非兼容并顾。
故此说他集法家的大成。
”。
中文名,法术势。
变法之法,商鞅。
术为法用,申不害。
讲法兼“势”,慎到。
基本解释。
–商鞅。
变法修刑。
推动两次巨大的变法。
为秦国一统七国。
打下了基础。
建立最完善“明赏罚”机制。
军功制度。
开辟荒田。
耕战制度。
可惜其死宛如吴起。
- 慎到赵国人。
强调治国以法为准绳。
提出“立天子以为天下。
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
丰富强化了管仲的“势”的概念。
认为任何变法。
及出仕处事之道。
都要看准“势”的变化。
要让形“势”总是站在自己这边。
依靠控制“势”而达到控制变法和强国的目的。
法家- 申不害韩国变法家。
强调变法时候术的重要性。
以及君主掌握控制朝政时。
运用术。
术是指控制观察人际关系。
及察言观色。
控制操作上下级关系的手法。
手腕。
–韩非结合商鞅的“法”。
慎到之“势”。
申不害之“术”。
三者相承相辅的关系下结合。
提倡礼辅之。
延续继承荀子思想中的“性恶论”。
但依然在其篇段中“存韩”。
也是因为“存韩”之心惹来杀生之祸。
简介。
韩非子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
诸子百家争鸣中产生的最后一位思想家。
在战国末期的乱世中。
韩非融会贯通并发展了老子。
荀况以及商鞅等人的思想。
形成自身的的法家理论。
韩非一生追求的政治抱负是为统治者创建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王者之道”。
这就是其以”法”。
”势”。
”术”为核心的法律理论。
韩非的法律思想体系实际上是”以君为主。
法术势相辅相成”。
因此。
在韩非的著作中大多是带有浓厚实用主义。
功利色彩的权术阐释。
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拟就韩非的”法”。
”势”。
”术”为核心的法律理论做一简单的论述。
韩非的”法”是建立在类似于荀况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
减少了对人性善的期望而承袭了荀况”以法制之”。
”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张。
强调统治者应取一种主动的姿态。
用”法”。
”势”。
”术”相结合的”王者之道” 牢牢控制被统治者。
韩非认为:“民之故计。
皆就安利而辟危穷”(《韩非子·五蠹》);”君臣之际。
非父子之亲也。
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篇》)。
人天性自私。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以功利为本。
毫无情感成分可言。
韩非认为。
人生而好利恶害。
这是人之本能。
但。
此种本能既非善亦非恶。
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已。
此事实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
韩非并不主张化”性”。
只是主张因”性”即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
所以。
他说:”凡治天下者。
必因人情。
人情者有好恶。
故赏罚可用。
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
而治道具矣”。
在”礼崩乐坏”。
”诸侯争霸”的局势下。
儒家经典所倡导的圣贤道德。
孝悌友爱对社会失去规范力量。
不足以对社会的运行发挥支撑稳固作用。
因而对各个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而韩非进行的对人性的剖析直接从经验出发对社会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人性现象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和概括。
因此。
他的理论更容易得到注重经验者的赞同。
韩非论证了对各谋私利的人群施以权术法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的方法。
法家由此正式奠定了”法家”的理论基础。
事实上。
韩非的影响并未局限在法家学派之内。
后世的儒家弟子在自得于”儒门显学”的同时。
大多会重视他的理论并从中汲取”为帝王师”的政治营养。
”儒法并施”。
”德法同治”。
”阳儒阴法”等观点和措施维护了一代又一代帝国的强盛。
也成就了大批的贤臣良相。
韩非在其法律理论中最强调法的地位。
”以法为本”。
”以法为教”。
他竭力倡导将法律规范付诸实践。
掌握”刑”。
”赏”二柄。
用严刑重罚使国安而暴乱不起;厉行赏罚。
奖励耕战。
韩非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
主张”立法于君”。
强调立法权的集中。
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
持大体”。
”守自然之道”。
“因道全法”。
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
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
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
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
国家制订。
百姓遵守之规范即”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立于宫府...”。
韩非认为法是由国家来编订。
让官府来具体设施。
并让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规范。
韩非主张公开法律。
认为”法者。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百姓者也。
”法令必须及时公布出来。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从而让法令能够得以广泛普及。
韩非主张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法也者。
常者也。
”法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不变。
能够连续持久地反复适用在相同相类的事件中。
切忌”朝令夕改”。
他注重法律的可行性。
提出标准:法令应当”表易见”。
”教易知”。
”法易为”。
在制订并公布的法令中。
法令本身应当简洁易懂。
切实可行和便于遵守。
便于适用。
韩非强调法律的强制性。
”信赏必罚”。
”令出必行”。
在给予法以观念上崇高尊严的同时。
更注重将其置于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之下。
确保法令的预期效力得以发挥。
韩非坚持法律的平等性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的法制观。
提出”刑过不避大臣。
赏善不遗匹夫”。
认为只有消除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
营建平等的环境。
才能使法本身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
在公平的前提下。
违法时心存”侥幸”。
因受罚而”私怨”的可能性将减至最小。
唯此。
人们才有可能发自内心地同意并接受法的约束。
韩非子也十分重视立法的预防作用和激励机制。
他在《外储说·下》中说。
”信赏以尽能。
必罚以禁邪。
”强调法令在施行过程中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必须达到统一。
韩非关于”法”的系统论述表明他已清楚地看到了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下所潜伏的危机。
为了消除这一危机。
韩非子认为根本方法是制订上述完善的法律。
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
韩非强调”法”在统治中的作用。
同时突出”势”的重要性。
他所认为的”势”。
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
权威即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
他认为:”君持柄以处势。
故令行禁止。
柄者。
杀生之治也;势者。
胜众之资也。
”“凡明主之治国也。
任其势”。
”(《韩非子:八经篇》)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
韩非指出:”圣人德若尧舜。
行若伯夷。
而不载于势。
则功不立。
名不遂”。
君王能够”制贤”。
”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
品德出众。
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
舍此。
必将一事无成。
”飞龙乘云。
腾蛇游雾。
云罢雾霁。
而龙蛇与虫寅蚁同矣。
则失其所乘也。
贤人而诎于不肖者。
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
则权重位尊也。
尧位匹夫不能治三人。
桀为天子能乱天下。
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
而贤智之不足慕也。
”政治统治依靠的只能是权势。
而不是君主的德行。
韩非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
绝不可须臾松懈。
若一旦”失势”。
”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
则君反制于臣矣”。
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
他认为明主必须”执柄以处势”。
”明主之所导制臣者。
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
刑。
德也。
”(《韩非子:二柄篇》)此处”刑”是杀戮处罚之权。
”德”为庆赏之权。
在仔细考察了诸多历史教训的基础上。
韩非深刻认识到统治过程中强制力或权威。
权力的不可或缺。
这种”在其位有其权”的重权意识一直延续至今。
韩非提出要”法势合一”。
统治者必须同时兼备两种权威。
即制订法的权威与实施法的权威。
才能达到”抱法处势则治”的境界。
韩非用比喻说明权势是君主存在并且进行推行法家的一系列主张的前提。
失去了这种权势。
法就是一纸空文。
一切统治之术就无从谈起了。
拥有权势。
君王就能形成对臣下的威慑力。
形成对百姓的统治力。
韩非主张的整套法。
术。
势思想的最后落脚点。
就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君主的”势”。
韩非认为。
”夫势者。
名一而变无数者也。
”即权势只有一个名称。
但是却有很多的表现形式。
韩非把”势”分为”自然之势”和”所得而设之势”。
即”人为之势”。
韩非认为。
权势从开始就是自然存在于特定的政治统治当中。
这是权力的原始状态。
他认为还存在着人为之势。
即统治者努力扩大和加强权势。
相比之下。
韩非更重视人为之势。
他的理论体系也是紧紧围绕着如何创造人为之势展开的。
意在鼓动君王把全部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
成为真正最高的绝对权威。
韩非进一步提出”术” (即。
君主统治的手段和策略)的概念。
内容包括任免。
考核。
赏罚各级官员的手段以及如何维护君主的权力。
即所谓刑名之术。
察奸之术等。
韩非将其概括为:”术者。
因任而授官。
循名而责实。
操杀生之柄。
课群臣之能者也”。
“人主之大物。
非法则术也。
”“君无术则弊于上。
臣无法则乱于下。
此不可一无。
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难三》)。
拥有了”势”的统治者。
还要将”法”与”术”很好地结合起来。
”法”与”术”最大的区别是。
”法莫如显。
而术不欲见。
”“法”是为达到某种目标而订立的办法。
规章之类的强制性制度。
应明文公布;”术”则是统治者控制其臣下的技巧。
应当潜藏胸中。
择机使用。
不轻易示人。
可以看出。
韩非主张”法”应是静态的和公开的。
”术”则是动态的和隐秘的。
韩非认为高明的君王必须善于”操术以御下”。
因为”君臣之利异”。
”主利在有能而任官。
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
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
臣利在朋党用私......”在这种利益冲突中。
如果不懂得”操术”。
就极可能导致”臣下轻君而重于宠人”。
韩非认为。
”仁暴者。
皆亡国者也。
”至于如何具体地”操术”。
他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方案。
只是纲领性地说道。
”术者。
因任而授官。
循名而责实。
操生杀之权。
课群臣之能者也。
此人主之所执也”。
韩非之所以强调”术”。
是希望使统治者以真正的”王者”姿态从具体的统治事务中独立出来。
而不是身陷于琐碎事务中不能自拔。
“术”是随时可以运用到立法。
行政。
司法过程中的灵丹妙药。
虽然韩非强调功利实效。
但另一面他也颇受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
因此并不主张统治者处处过问。
事必亲躬。
他认为。
”圣人。
明主治吏不治民”。
因为”知不足以遍知物”。
”君不足以遍知臣”(《韩非子:难三》)。
明主治国。
应当有一种君临天下的大德。
此即静因无道。
无为而无不为。
明主应当懂得自己应当无为。
而百官群臣则应当懂得代他无不为。
此即君无为而臣任劳。
韩非尤其强调君主应保持”虚静之心”的基本修养。
切不可轻易在属下面前表现出私人的好恶喜怒以及显露自己的才能。
在韩非子的深入论证下。
这种具有典型东方神秘色彩的”术”的确表现出了耐人寻味的冷静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