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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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篇1甲方(区域合作牵头方):乙方(区域合作参与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的合作与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背景与目的泛珠三角区域具有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合作有助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双方共同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共同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二、合作内容与范围1. 知识产权合作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保护及运用信息。

2. 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协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合作,共同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人才素质。

4. 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科技等融合,支持创新创业。

5. 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共同申报国家或地方重大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

三、合作机制与措施1. 建立知识产权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2. 设立知识产权合作专项经费,保障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建立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库,推动项目对接与合作。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 开展知识产权联合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合作期限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2. 协议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订协议。

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

2024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二篇)

2024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二篇)

2024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____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_____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____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_____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_____,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_____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第1篇示例: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泛珠三角地区由中国的广东、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及中国南部的福建省组成。

这一地区拥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是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泛珠三角地区的合作和发展,我们特制定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为了加强泛珠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此协议。

1. 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

各方应共同尊重他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合作,促进技术交流。

各方应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3. 提升专业水平,共同发展。

各方应提升专业水平,共同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远发展。

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各方应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促进知识产权交易。

各方应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推动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效益。

3. 开展合作项目。

各方可以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项目,共同研发、生产和推广创新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

1. 建立合作机制。

各方应建立知识产权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举行会议和研讨,共同制定和落实知识产权合作计划。

2. 设立合作基金。

各方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合作基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研发项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合作事业的发展。

3. 成立合作机构。

各方可以成立知识产权合作机构,承担知识产权合作的具体工作,协调各方合作关系,推动知识产权合作的实施。

1. 加强监督。

各方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合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知识产权合作的顺利进行。

2. 定期评估。

各方应定期对知识产权合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知识产权合作事业的持续发展。

1. 权利。

各方有权享有知识产权合作的成果,并分享合作的利益。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篇1一、协议目的与原则为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二、合作范围与形式1. 知识产权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保护、管理与运用。

2. 合作形式:各方通过定期交流、联合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研究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合作。

三、合作内容1. 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机制建设(1)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知识产权合作事宜。

(2)设立知识产权合作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合作项目。

2. 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合作(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提高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

(3)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仲裁机制,解决各方知识产权争议。

3.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合作(1)共享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推动信息互通共享。

(2)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转化。

(3)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许可转让等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四、资源分享与保障措施1. 各方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向合作平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支持。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救助机制,为合法权益人提供法律援助与支持。

3.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形成多元化合作模式。

五、合作期限与终止方式本合作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协议到期前,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若任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应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其他方,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X个月后终止。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泛珠三角区域深化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泛珠三角区域深化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泛珠三角区域深化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有力支撑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升,根据《泛珠三角区域深化合作共同宣言(2015年-2025年)》精神,经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9+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深化合作宗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泛珠三角区域深化合作共同宣言(2015年-2025年)》确定的宗旨,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持续深化,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激励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深化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平等互利。

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与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的合作项目,在合作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各方主动落实合作措施,改善合作环境,提升合作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二)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各方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构建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三)开放公平、优势互补。

各方在合作中坚持开放、公平和非排他性、非歧视性原则,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资源共享,促进优势集成互补。

(四)服务大局、开拓创新。

各方树立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大局意识,贯彻落实国家总体部署与规划。

根据泛珠区域优势与特点,大胆探索创新,勇于先行先试,增强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第三条深化合作要求(一)各方创造良好的合作条件和环境,积极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2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2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2篇篇1协议签订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其他签订方依此类推)鉴于各方共同致力于泛珠三角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为加强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中的原则、目标、任务、合作方式和保障措施,共同促进知识产权的合作与保护。

各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开放、共享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合作目标1.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提高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

2.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4.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第四条合作任务1. 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2. 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

3. 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5. 共同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 建立知识产权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商议合作事宜。

2. 各方设立知识产权合作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合作项目。

3.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

4.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 开展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保障措施1. 各方应明确知识产权合作的主管部门,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2. 各方应加大对知识产权合作的投入,确保合作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4. 对于在合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加强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2023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电子版(四篇)

2023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电子版(四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电子版甲方:乙方: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第一条服务范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的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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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卷第3期经济与社会发展VOL.5.N o.3 2007年3月ECONO M I C AND S OCI AL DEVEL OP ME NT MAR.2007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齐爱民,赵敏[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应是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内容。

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类型多样、内容丰富、独具特色、价值珍贵的特点,有很高的经济开发价值。

在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背景下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协调统一区域立法,引入商标权保护模式综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建设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实行区域商标战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构建;四是建立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监督机制,防止破坏型开发、利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作者简介]齐爱民,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赵敏,重庆大学法学院2005级研究生,重庆400045[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110-03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合作¹,既是推动本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及推进我国东、中、西部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

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2004年12月,首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九省区签署了5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6,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正式开始。

2005年,香港、澳门正式加入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形成了/9+20的合作格局。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以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为宗旨,提出了政策研讨、中介与信息服务、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11个主要合作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是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内容。

对泛珠三角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既是从泛珠三角区域的优势资源出发,又有利于我国整体文化资源的保护,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整体经济的和谐发展。

实现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思路和前提是从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特色出发,对区域内各省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进行比较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保护方案。

一、泛珠三角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泛珠三角区域位于北纬30度以南的郁郁葱葱的文明带上,岭南文化、巴蜀文化、闽文化、滇黔文化、桂文化、赣文化、湘文化,都蕴涵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资源。

生生不息、源远流长的文化群落相互渗透和吸收,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紧紧相连的文化血脉。

/类别多样、内容丰富、独具特色、价值珍贵0是对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总体概括。

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当今重要的无形资源。

根据区域文化的不同,泛珠三角可以分为大珠三角(由粤港澳三地构成)、闽桂湘赣区域、海南岛区域、云贵川区域四个小区域。

大珠三角是泛珠三角的核心地带,其经济发展在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

广东省的戏剧资源多样,潮剧、粤剧、西秦戏各有特色,著名的醒狮舞、梅州客家山歌、英歌、石湾陶塑技艺等10余项非物质¹泛珠三角区域范围包括九个省区(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110文化资源都已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闽、桂、湘、赣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闽桂湘赣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具特色。

福建省的惠安石雕、漳州木偶头雕刻等民间工艺品制作精美,福州伬艺、闽西汉剧、木偶戏等表演更是细腻逼真、惟妙惟肖;广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具民族特色,侗族大歌、那坡壮族民歌、布洛陀等是各有千秋。

湖南的土家族织锦等风韵独特,浏阳花炮更是闻名海内外;江西亦拥有婺源三雕、萍乡湘东傩面具等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海南省地处泛珠三角区域最南方,自成一岛,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着原始风韵、民族特色,如黎族原始制陶技艺、树皮布制作技艺、打柴舞等。

云、贵、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独特的自然环境、众多的少数民族、悠久的历史,造就了云、贵、川地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云贵地区拥有丰富的蕴涵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云南的傈僳族民歌、傣族的泼水节和孔雀舞,贵州的侗族琵琶歌、苗绣等。

四川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丰富多彩,已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有蜀绣、川江号子、 舞、川剧、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彝族火把节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经济发展领先的区域,较好地建立了保护和开发并举的保护模式,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处于优势地位。

广东省在传统技艺)))凉茶制作方面,充分利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建立了规模庞大、效益良好的生产链,而被誉为凉茶发祥地的广西梧州却在此方面远远落后于这些发达地区。

二、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一)有助于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价值的实现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价值无疑是多元的,但其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尽快改变和消除泛珠三角区域内存在的/一个区域、四个经济世界0和/一个区域、四种经济社会0的不合理格局和不和谐状态[1]。

由于地域性特点,区域中大珠三角及沿海一带经济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欠发达。

但是,中西部地区拥有更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绚丽多彩的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丰富多彩的民间歌舞等,其均可成为现代市场中蕴涵巨大商业价值的商品。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中,发达地区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以市场经济的手段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知名度,培育知识品牌,增加竞争优势,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改善当地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而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促成泛珠三角区域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有助于特色经济的形成,为泛珠三角区域的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各种各样的文化产业已成为许多地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广,涉及面多,内容丰富,包罗万象,它是一种独特的民俗文化,通过对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理和开发,可以保留泛珠三角区域的地域、民族特色,形成特色经济,推动当地的发展;同时极有可能孵化出国民经济的一些新兴行业和部门。

不仅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辐射面广,对其开发保护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如演艺、美术、会展、教育、旅游、体育、出版等的发展,产生多重效益。

同时,它还可能通过产业链间的传动关系进而带动信息、餐饮、房地产、服装、交通等十几个行业的发展,为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创造出新的增长点。

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可以拓展新的产业,形成合理、科学的产业结构,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的整体发展。

(三)有助于泛珠三角区域建成节约型、环保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大珠三角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

现阶段,/十一五0规划提出,国家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避免以牺牲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代价。

这标志着我国今后的经济增长将会由资源消耗型向节约型转变。

因而,在未来一个较长发展期内,既要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又要降低资源消耗,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学会用现代科技来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应当寻找、开发环保型资源。

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明,留下了光辉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将极大地拓展文化经济的资源范围,对一些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更有利于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且同物质资源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着可循环使用的经济特征,大力发展111文化产业有利于泛珠三角区域建成节约型、环保型社会[2]。

三、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的合作机制(一)协调统一区域立法,引入商标权保护模式综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国法律暂无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规定,仅云南、广西、福建等省分别制定了地方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其主要以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但由于各省间地方保护条例存在一定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区域内合作开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因此,要促进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首先是要协调区域内各省间的立法规定,使其趋于统一,从而打破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整体的有效保护,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在协调区域间立法时需要注意,应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运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目前,登记、确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重要,但是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顺利地实现开发和利用,则很难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正因为如此,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出现了一种与传统立法方向不同的新立法方向,传统的立法方向主要专注于知识产权的确认、登记、保护等活动,而新的立法方向则特别关注知识产权的流转和权利的正当行使。

例如在1995年3月至1996年9月短短不足两年的时间内,美国国会至少审议了六部限制医疗方法专利权的法案。

而最近几年,美国国会又专门审议了八部试图规范和限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新法案。

在此保护思路的指引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机制,应将重点集中在开发方面,落实到保护模式上就是著作权保护模式和商标权保护模式等保护模式的综合应用,而不应停留在确认和登记环节。

铜梁火龙是重庆市铜梁地区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于2004年由铜梁县高楼镇申请为注册商标。

通过该商标的注册,促进了铜梁火龙文化由资源向效益的转换,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铜梁火龙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商标权保护模式不仅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能开发其经济效益,并且还有利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活态性。

商标的续展制度也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的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长久的法律保护[3]。

(二)建设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方面也是如此。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困难,往往是信息不畅、人们无法认知其经济价值,甚至根本不知其存在而造成的结果。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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