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2011年6月修订)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大力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和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行目标管理。
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及时足额落实。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健康教育科室,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
(三)认真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 - 2014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14号》)精神,开展各种艾滋病宣教活动,对所有在职干部进行宣教和培训。
着力抓好社区和农村基层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在艾滋病疫情较重的地区,加大对高危行为人群、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开展宣传教育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广西2020学法用法考试答案100分11月考试

A
教育资源
B
文化资源
C
课题资源
D
研究资源
【答案】A
25.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B
单选题
A
社会利益
B
社会公共利益
C
公共利益
D
学校利益
【答案】B
26.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C
单选题
单选题
A
不得超过5000万元
B
不得超过2500万元
C
不得超过1750万元
D
不得超过1000万元
【答案】B
20.下列遗嘱符合条件生效的是( ) C
单选题
A
刘某的遗嘱由大儿子代写,并由邓某的妻子作为见证人
B
汤某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由10岁的孙子和一名医生见证
C
王某在牢中立下打印遗嘱,有四个服刑犯人证明
多选题
A
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B
依法考核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归口管理部门;
C
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D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
【答案】A B C D
34.《反间谍法》的立法宗旨是()。A B C D
多选题
A
防范间谍行为
B
制止间谍行为
C
惩治间谍行为
D
维护国家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本自治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但是,市、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推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深化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改善其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桂建函〔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桂建函〔2019〕340号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办。
经我厅商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多年来,我区积极探索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有效模式,开展了大量实践工作。
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情况。
⒈.试点先行,探索生活垃圾分类道路。
2013年,自治区下达1000万元补助资金,在89个县选取了144个小区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2015年,重点选取桂林市、横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期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区推广。
2016年,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500万元,将南宁市青秀区和经开区纳入试点范围,选取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居民小区,从完善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2017年,南宁市被列为全国46个强制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南宁市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目前,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2座,餐厨垃圾总处理规模达到475吨/日;已配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182个,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95个;建成平里静脉产业园;建成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3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精选2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村清洁是指农村环境的整洁、卫生和美化。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农村环境美化等。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垃圾处理能力。
第五条农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配合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农村道路、水渠、河湖、农田等环境的清洁和畅通。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美化,提高农村的景观水平,培育农村特色文化。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活习惯。
第十条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乡村清洁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个人和单位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优秀表现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精选2篇(二)根据最新消息,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旨在加强乡村清洁工作,促进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
根据条例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加强乡村环境保护,提升农村垃圾处理和卫生设施建设水平。
同时,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打击乡村环境污染行为和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农村环境文明建设。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乡村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和农民的义务,明确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确保条例的落地实施和乡村环境的真正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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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
条例》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6.22
【实施日期】201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治区戒毒局,各市司法局: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全国第一部涉及乡村清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引领和推动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规。
《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实施对加快推进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推动《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宣传氛围,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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