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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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核算制度

关联交易核算制度

关联交易核算制度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内部或集团内的各成员单位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劳务交易或资金往来等交易活动。

这些成员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和管理方面的相互依赖,例如母公司和子公司、姐妹公司、合资企业和联营企业等。

关联交易为什么需要核算?由于关联交易中的各成员单位之间往来的商品、劳务或资金,并不像与外部客户之间的交易一样会实现定价,也不能像外部客户一样进行充分的竞争,因此关联交易往往存在一些特殊的风险,例如:•定价不合理导致利润过高或过低;•控制关联交易的单位借机实现其他目的,例如转移利润、谋取私利等;•违反相关的监管规定,例如逃税、洗钱等。

因此,为了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规性,需要建立关联交易核算制度。

关联交易核算制度的主要要求关联交易核算制度主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 价值合理性原则关联交易的商品、劳务或资金往来应当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合理定价。

2. 税收合规原则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的纳税标准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3. 资金安全性原则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追债风险。

4. 信息透明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内容和价格等信息向内部和外部的相关方透明公开。

5. 独立自主性原则关联交易参与方应当独立自主,不受其他方的控制或影响。

关联交易核算制度的实施步骤1. 确定关联交易的各参与方首先,需要明确哪些单位或个人之间存在着关联交易,其涉及的商品、劳务和资金往来情况。

2. 制定关联交易核算制度和管理流程一旦确定了关联交易的参与方和往来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核算制度和管理流程,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管理制度、流程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3. 确定关联交易价值公允原则在关联交易中,市场公允价值应当是制定合理价格的基础,因此需要制定公允价值确定标准,以明确价格的合理性。

4. 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制定的关联交易核算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与监督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关联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与本项第1目、第2目和第3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七)由本项第1目至第6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与本项第1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在公司、企业或组织内部自身不同部门之间或者与其控制、重要影响的关联公司进行的交易。

为确保关联交易合理、合法、公平、透明,以及维护广大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公司和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活动,避免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经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制度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活动。

四、管理机构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

管理机构应独立运作,不受相关交易方的干扰。

五、关联交易的程序1. 关联交易需事先经过公司管理层的批准,并提交关联交易申请。

2. 管理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确定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和合理原则。

3. 关联交易需依法依规,合规操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六、关联交易的披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等信息。

同时,应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关键信息。

七、关联交易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机构。

同时,外部审计师也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合规性。

八、处罚机制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制度改进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审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制度。

同时,需要不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制度调整。

十、结论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合理规范的关联交易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以及股东、投资者的利益,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以上是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文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和规范化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子公司、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公司存在股权、业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之间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2.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3.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4. 公司与其他与公司存在股权、业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之间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全部信息。

3. 独立审查原则: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

4. 自愿交易原则: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双方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

5. 利益保护原则:公司应当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的程序1. 关联交易的提出:相关人员应当向公司提出关联交易申请,申请需包括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对方等相关信息。

2. 内部审查:公司应当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决定关联交易申请。

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等因素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独立审查: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应当提交给审查委员会并提供独立意见。

4. 授权决策:审查委员会根据内部审查和独立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关联交易申请,并提出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5. 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全部信息。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贸易、合作、投资和转让等。

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系,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来规范和控制关联交易行为。

下面将详细介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目的。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定义与范围:明确什么是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并梳理关联方的范围,包括股东、高管、子公司及其他有实质控制关系的企业等。

2.报告和审核程序:规定关联交易的报告和审核程序,包括相关文件的报送要求、审核的流程和责任分工等。

要求相关部门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核,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合规。

3.价格和利益冲突管理: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利益冲突管理措施,规定定价方式和依据,避免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要求关联交易的价格必须公允合理,符合市场价格和行业标准。

4.决策程序和流程: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流程,包括相关部门的参与和决策的层级,防止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不透明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5.报告与审计要求:要求关联交易事项必须进行正式报告,并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进行跟踪和监督。

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备案和披露要求:规定关联交易的备案和披露要求,包括相关文件的备案要求、公告和报告的披露要求等。

要求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进行必要的披露,保证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容易导致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损失。

2.维护股东利益:关联交易的不公平定价可能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

3.促进合规经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和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避免利益输送和行为不当的情况发生,维护公司的合规经营。

关联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从事与关联方的经济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界定及其控制第三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本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关联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指在一家公司内部或集团内部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到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个人或实体。

关联交易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资金流失。

关联交易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帮助公司提高效益、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

然而,如果关联交易不受有效监管和控制,就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利益损失、违规行为等问题。

因此,建立关联交易制度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至关重要。

首先,关联交易制度应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

公司应该明确规定哪些交易被视为关联交易,并将其范围限定在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交易。

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交易、资产转让、借贷、租赁等。

其次,关联交易制度应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机构,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且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获得批准。

这可能涉及到内部审批流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等。

第三,关联交易制度应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公司应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条件和条款与市场价值和标准相一致,以避免受益方获得不当利益。

此外,应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最后,关联交易制度应设立有效的监督和监控机制。

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监督和审计关联交易的进行,防止潜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的行为。

同时,应加强外部监管,如审计师、证券交易所等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与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总之,关联交易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能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关联交易管制制度

关联交易管制制度

关联交易管制制度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如股东、高管、子公司等)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通常涉及资金、资产、服务等方面,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业绩和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市场公平,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关联交易管制制度。

1.披露要求: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相关条件、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等。

2.程序审查: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与非关联方交易相同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决策。

企业董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独立董事参与: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审批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他们应当对关联交易提出建议和监督,并保障其符合规范和公正性。

4.股东投票:一些国家要求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和方式获得批准,确保股东的参与和监督。

5.懒化和制裁:对于未提供相关信息、未履行程序审查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和相关方,相关机构应当发布警告和制裁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6.公平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不得损害企业和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7.监管机构监督:相关机构应当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然而,关联交易管制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关联交易可能是合理和必要的,例如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转移资产、虚增交易额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限制。

因此,相关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关联交易管制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企业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透明度和披露,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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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NHUI SHENJIAN NEW MATERIALS CO., LTD关联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二)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委托或受托销售;(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六)购买或出售资产;(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八)提供财务资助;(九)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十)租入或租出资产;(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五)签订许可协议;(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决议生效条件适用《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十七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下(两者孰高为准)的关联交易授权管理层作出判断并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本数)的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有);(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有);(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独立董事意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有);(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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