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西洋条约正文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
摘要:
1.《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概述
2.《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具体内容
3.《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影响与意义
正文:
《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概述
《北大西洋公约》是1949 年4 月4 日由美国、加拿大和西欧10 国在华盛顿签署的一项军事联盟条约,旨在维护北大西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该条约包含了多个条款,其中第5 条款被誉为“集体自卫”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
《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具体内容
第5 条款全文如下:“在发生武装攻击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使用武力,协助受到武装攻击的缔约国,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缔约国之一遭受武装攻击时,其他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军事援助,共同进行自卫。
《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的影响与意义
第5 条款是北约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集体自卫的理念。
在冷战时期,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及其盟友对抗苏联及其东欧盟友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使得北约成员国在面对战争威胁时能够迅速团结起来,共同维护和平与安全。
此外,第5 条款也为北约成员国提供了相互支持的法律保障,使得北约在处理地区安
全问题时更具威慑力。
总之,《北大西洋公约》第5 条款作为集体自卫的基石,对北约的成立及其在冷战时期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96.07.1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伦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加强海运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在本协定中,一、“船舶”一词系指缔约双方从事国际商运的下述商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二)在联合王国为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登记或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航运公司经营的或在本协定所适用的联合王国附属地登记或由联合王国附属地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本词不包括军用船舶和渔船。
二、“船员”一词系指航次中,在缔约一方船舶上工作,担任船上职务,持有本协定第十一条所指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三、“航运公司”一词系指根据各自法律、法规在缔约一方境内注册和/或设有经营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并从事船舶国际商业运输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海运自由一、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有权在缔约双方对国际贸易和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间航行,从事缔约双方或缔约任何一方与第三国间的客货运输。
二、本协定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如缔约一方的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进口的货物或装载货物运往国外而在缔约另一方港口间航行时,不视为沿海运输。
旅客运输亦同。
三、本条的规定不影响第三国的贸易船舶参加缔约双方之间客货运输的权利。
第三条待遇标准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船舶在进出港口、靠泊、充分利用港口设施、装卸货物、转运、上下旅客、支付港口规费和使费、使用助航设施等正常商业活动方面提供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便利海运的措施缔约双方应在其本国法律和港口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便利和加快海洋运输,避免船舶不必要的延误,并尽可能加快和简化海关和港口其他手续。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原创版】目录1.《北大西洋公约》第 5 条款的概述2.第 5 条款的具体内容3.第 5 条款的执行情况4.第 5 条款的影响和意义正文《北大西洋公约》第 5 条款是指在发生战争或武装攻击时,各签署国应立即进行协商,并采取必要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维护并恢复北约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 5 条款是北约宪章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北约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第 5 条款,任何对北约成员国的武装攻击都将被视为对所有成员国的攻击,各成员国有权采取集体自卫行动,即进行相互支援,使用武力对抗攻击方。
第 5 条款在北约历史上曾被多次引用,最著名的一次是 1990 年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北约成员国根据第 5 条款采取了集体行动,最终迫使伊拉克撤军。
此外,第 5 条款在 2001 年美国遭受恐怖袭击后也被引用,北约成员国通过了第 5 条款,支持美国开展对阿富汗的军事行动。
第 5 条款的存在对于维护北约成员国的安全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集体自卫权的行使,北约成员国可以共同抵御来自外部的威胁,进一步加强了北约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同时,第 5 条款也为北约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武力干预方式,使得北约可以在国际法框架内采取军事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然而,第 5 条款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第 5 条款的行使可能会导致战争的扩大化和升级,从而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
此外,由于第 5 条款的执行需要经过北约成员国的协商和一致决定,这也可能会导致在紧急情况下反应不够迅速,无法及时遏制战争或武装攻击的发生。
《北大西洋公约》第 5 条款是北约宪章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北约成员国进行集体自卫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大西洋公约内容

北大西洋公约内容
北大西洋公约(North Atlantic Treaty)是一项于1949年4月4日签署的国际条约,旨在建立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NATO)。
北大西洋公约的内容如下:
1. 第一条确立了公约的目标和原则,即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自由、安全和共同防御,并促进经济合作和解决纠纷的和平手段。
2. 第二条规定,成员国将保持并促进个体和集体的自卫能力,通过建立和维持有效的自卫安排,确保在遭受武装攻击时能够行使自卫权利。
3. 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公约的目标和原则下,成员国将通过咨询和合作的方式,共同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和加强他们的个体和集体防御。
4. 第四条规定,如果任何成员国受到武装攻击,这将被视为对所有成员国的攻击。
这样的攻击将触发各成员国在自卫下采取的措施,并有可能包括使用武力。
5. 第五条规定了其他国家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的程序。
根据该条款,其他欧洲国家可以申请成为成员国,并经过成员国的批准才能加入。
6. 第六条规定了公约的持续时间,任何成员国都可以通过向其他成员国提交书面通知来退出公约,但必须提前提出一年通知。
7. 第七条强调,公约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目标,并且不会影响已经存在的其他国际协定。
这些条款构成了北大西洋公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成员国之间的共同防御和安全合作,以维护北大西洋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北大西洋条约正文

北大西洋条约正文《北大西洋条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缔结的针对苏联等国的军事联盟条约,亦译《北大西洋公约》。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北大西洋条约正文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北大西洋条约正文《北大西洋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4条组成。
主要内容:缔约国实行“集体自卫”;保持并加强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任何一缔约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其他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
条约规定对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包括:对缔约国领土及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内任何缔约国所辖岛屿的武装攻击;以及对缔约国领土或领空,或有缔约国占领军驻扎的欧洲其他地区、或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缔约国的武装部队、船舶或飞机的武装攻击。
北大西洋条约缔约国家《北大西洋条约》 North Atlantic Treaty由美、加拿大、英、法、荷、比、卢森堡、意、葡、丹、挪、冰岛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订,同年8月24日生效。
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
希腊和土耳其于1952年2月18日,联邦德国于1955年5月5日,西班牙于1982年5月30日,先后加入该条约。
北大西洋条约签约历史1948年3月17日,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缔结了《布鲁塞尔条约》,随后在美、加与布鲁塞尔条约缔约国谈判的基础上,和意、葡、丹、挪、冰岛等国一道缔结了《北大西洋条约》。
1954年10月23日,上述12国加上希腊、土耳其与联邦德国以双边和多边形式签订了《巴黎协定》(包括25个协定、决议和议定书),使联邦德国加入了西欧联盟和北大西洋条约组织,并且建立了有限的武装力量。
1966年3月法国宣布退出北约军事一体化机构,西班牙尚未参加军事一体化机构。
最高军事机构是军事委员会,由北约成员国的总参谋长组成(法国派联络官参加,冰岛因无国防军派文官参加)。
北大西洋公约内容

北大西洋公约内容
北大西洋公约,也称为北约(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是一个军事和政治联盟组织。
该公约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D.C.签署,旨在为北大西洋地区的成员国提供共同的防御和保护。
北大西洋公约的成员国包括北美洲和欧洲的29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等主要西方国家。
该公约设有总部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北约总部,并设有多个军事指挥机构,以确保成员国之间的有效合作和协调。
北大西洋公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集体防御。
根据公约,任何成员国受到武装攻击时,其他成员国都有义务提供援助和支持。
这种集体防御机制旨在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对成员国的攻击都将面对整个联盟的坚决反击。
此外,北大西洋公约还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盟的目标是通过政治对话、外交手段和军事行动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成员国定期召开高级别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共同制定和执行决策。
随着时间的推移,北约的任务范围逐渐扩大。
在冷战期间,北约的主
要任务是对抗苏联及其东欧盟友的威胁。
然而,苏联的解体后,北约开始寻求与前东欧国家合作,以推动民主化和安全合作。
除了军事防御外,北约还致力于推动经济合作、科技交流和人文交流。
联盟通过各种项目和计划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以增强整个北约地区的繁荣和稳定。
总的来说,北大西洋公约是一个致力于维护成员国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重要联盟。
通过集体防御、政治对话和多种合作机制,北约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种强大的联合力量,以应对各种安全挑战和威胁。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组织或北约)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组织或北约)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英文:NATO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简称北约组织或北约,是美国与西欧、北美主要发达国家为实现防卫协作而建立的一个国际军事集团组织。
1949年4月4日美国与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挪威、冰岛、葡萄牙、意大利共12国在华盛顿签订了《北大西洋公约》,标志着北约正式成立。
公约于1949年8月24日生效。
北约的目的是与前苏联为首的东欧集团国成员相抗衡,若某成员国一旦受到攻击,其他成员国可以及时作出反应、联合进行反击。
但这一条款在九一一事件之前,一直未曾付诸实施。
及至前苏联解体,华沙公约组织宣告解散,北约遂成为一个地区性防卫协作组织。
北约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北约理事会。
理事会由成员国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外长、国防部长组成。
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组织机构主要有北大西洋理事会、防务计划委员会、常设代表理事会、军事委员会、国际秘书处等。
欧洲盟军最高司令历来由美国将领担任。
北约就重大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合作,协调立场,加强集体防务,每年举行各种联合军事演习。
北约拥有大量核武器和常规部队,是西方的重要军事力量。
这是资本主义阵营在军事上实现战略同盟的标志,是马歇尔计划的发展,使美国得以控制欧洲的防务体系,是美国称霸世界的标志。
宗旨:成员国在集体防务和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共同努力,促进北大西洋地区的稳定和福利。
成员国:26个(截至2007年):比利时、冰岛、丹麦、德国、荷兰、加拿大、卢森堡、美国、挪威、葡萄牙、土耳其、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波兰、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总部:比利时布鲁塞尔。
组织机构:(1)北大西洋理事会(North Atlantic Council),亦称北约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
由成员国外长组成,必要时国防部长、财长甚至政府首脑也可与会。
北大西洋公约

『日本政治·国际关系数据库』日中关系资料集[文件名称] 北大西洋公约[地点] 华盛顿[日期] 1949年4月4日[出处] 国际条约集1948-1949,191-195页[备註][全文]本公约各缔约国重申其对于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所具之信念,及其对于一切民族与一切政府和平相处之愿望,决心保障基于民主、个人自由及法治原则的各该国人民之自由、共同传统及文明,愿意促进北大西洋区域之安全与幸福,决定联合一切力量,进行集体防御及维护和平与安全,因此同意此项北大西洋公约:第一条各缔约国保证依联合国宪章之规定,以和平方式解决任何有关各该国之国际争端,其方式在使国际之和平与安全及公理不致遭受危害,并在其国际关系中避免采用不合联合国宗旨之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二条缔约国应加强其自由制度,实现对于此种制度所基之原则的较良了解,促进安全与幸福之条件,以推进和平与友善之国际关系向前发展。
缔约国应消除其国际经济政策中之冲突,并鼓励任何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为更有效地达成本条约之目标起见,缔约国得个别或集体以不断的而有效的自助及互助方法,维持并发展其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之能力。
第四条无论何时任何一缔约国认为缔约国中任何一国领土之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
第五条各缔约国同意对于欧洲或北美之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之攻击。
因此,缔约国同意如此种武装攻击发生,每一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承认之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之行使,应单独并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视为必要之行动,包括武力之使用,协助被攻击之一国或数国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区域之安全。
此等武装攻击及因此而采取之一切措施,均应立即呈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安全理事会采取恢复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时,此项措施应即终止。
第六条第五条所述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包括对于欧洲或北美任何一缔约国之领土、法国之阿尔及利亚、欧洲任何缔约国之占领军队、北大西洋区域回归线以北任何缔约国所辖岛屿、以及该区域内任何缔约国之船舶或飞机之武装攻击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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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条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缔结的针对苏联等国的军事联盟条约,亦译《北大西洋公约》。
下面由给大家整理了北大西洋条约正文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北大西洋条约正文
《北大西洋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4条组成。
主要内容:缔约国实行“集体自卫”;保持并加强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任何一缔约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其他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
条约规定对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包括:对缔约国领土及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内任何缔约国所辖岛屿的武装攻击;以及对缔约国领土或领空,或有缔约国占领军驻扎的欧洲其他地区、或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缔约国的武装部队、船舶或飞机的武装攻击。
北大西洋条约缔约国家
《北大西洋条约》North Atlantic Treaty由美、加拿大、英、法、荷、比、卢森堡、意、葡、丹、挪、冰岛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订,同年8月24日生效。
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
希腊和土耳其于1952年2月18日,联邦德国于1955年5月5日,西班牙于1982年5月30日,先后加入该条约。
北大西洋条约签约历史
1948年3月17日,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缔结了《布鲁塞尔条约》,随后在美、加与布鲁塞尔条约缔约国谈判的基础上,和意、葡、丹、挪、冰岛等国一道缔结了《北大西洋条约》。
1954年10月23日,上述12国加上希腊、土耳其与联邦德国以双边和多边形式签订了《巴黎协定》(包括25个协定、决议和议定书),使联邦德国加入了西欧联盟和北大西洋条约组织,并且建立了有限的武装力量。
1966年3月法国宣布退出北约军事一体化机构,西班牙尚未参加军事一体化机构。
最高军事机构是军事委员会,由北约成员国的总参谋长组成(法国派联络官参加,冰岛因无国防军派文官参加)。
1967年开始奉行“灵活反应战略”;1975年以后,每年举行一次以苏联为假想敌的“秋季熔炉”军事演习。
1979年12月,进一步作出了“使北约战区核力量现代化”的决定,1984年发表了《关于东西方关系的华盛顿声明》,执行“实力加缓和”的政策。
长期以来,美国把北约作为其加强对西方国家的控制和同苏联争夺世界霸权的重要工具。
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建立起来的世界上最大的军事集团之一。
北大西洋条约成员管理
根据北大西洋条约建立的军事集团称为北大西洋条约组织,简称北约组织。
其最高决策机构是北大西洋理事会。
负责审议北约的军事政策和制订统一军事计划的是防务计划委员会,由参加北约军事一体
化机构的成员国的国防部长组成。
北约缔结以来的活动主要是组建联盟;扩充军备;重建联邦德国武装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