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重点Word版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点

2010经济法通论期末考试要点重点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使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22.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物直接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
特征①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②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③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权④权利取得均具有法定性。
3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3.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主要有 1 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3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
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使非法人企业③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④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⑤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不可依投资比例确定,由双方通过协商,有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3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6.合伙人的权利:1 财产上的权利。
2 企业管理权利。
37.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2.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38.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9.公司的种类 1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

经济法律通论1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3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和经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监事会4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对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即是注册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又是公司承担风险的资本保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只是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经济法通论重点

1.经济法:是挑战那个国家干预、调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找那个提醒、公共性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调整市场硅脂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预警机持续发张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鬼之关系、市场秩序鬼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3.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4.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市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之中企业组织形式5.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失调症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及企业运行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合伙企业的种类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合伙企业所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二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8.合伙企业设立程序(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9.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去的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0.合伙企业财产额转让情况条件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是,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和火蜥蜴另有预定的除外11.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由各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1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经济法通论考点

公司法一公司1 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特征:(1).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2)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
(4)一般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经营的经济组织.(社团法人)二分类:1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股权分散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封闭公司,公开公司2.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1)母公司:因为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绝对控股51%和相对控股(2)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3依据公司的管辖系统(1)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
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无法人资格。
4.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1)无限公司(2)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股份两合公司(5)两合公司5、根据公司组成的信用基础划分:(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6、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1)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3)跨国公司三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第一,性质上限制第二,法律上限制1转投资限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50%的限制).2借贷之限制;3担保之限制.四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但越权的并不当然无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五公司的名称:1 公司取名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2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3 不得使用在同地区内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名称4 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名称5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6不得使用国际组织的名称7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数字组成的名称8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9必须标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六公司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义在于:管辖地受送达地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公司的登记和管理的机关.七.公司的设立1概念:是指公司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要点

经济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和智力成果支配利用关系,他们分别构成民法的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名师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所形成的,与财产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法律关系,前者如所有权关系,后者如买卖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前者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而形成的关系,后者如亲属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人格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为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亲属法律关系、债券法律关系、集成法律关系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形成权是指仅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便可以使行为人与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人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绝对权是指对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故又称対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等。
经济法通论

一、名词1.责任有限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所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
3.出资证明书:实在有限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向股东签发的体现股东地位和权益的要式证件,是股东转让出资的依据和凭证。
4.股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证明书就是股票。
5.合同:实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它是以国家强制性是保证合同当事人严格遵守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体现。
7.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法定要素构成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
8.专利侵权行为(或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9.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特征: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有限性。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最大人数限制。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反映。
第五,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
第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
二、简答题1.商标的功能(137页):a.区别功能,这是商标固有的最基本的功能,也是首要功能;b.标示来源的功能;c.表示特定质量的功能;d.广告宣传功能;e.财产功能2.我国专利权的消极条件(我国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63页)a.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b.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c.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d.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e.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f.用原子核转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经济法通论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
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机关是指通过承担组织、管理、调控和监督经济的职能而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各种机关。
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
其中,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环节,因此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分为三类:1.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
例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2.行业性经济管理机关。
例如建设部、农业部等。
3.专门职能部门。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4)个人。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如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然。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的经济义务主要有:贯彻国家的方针策略,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依法纳税;不侵犯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包括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包括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可以称为精神财富或者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

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 市场行为规制 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
案例 股东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8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
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2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题】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2)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3)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普通法。 2.相互吸收互相补充。 (二)区别 1.主体不同:一是主体范围不同,二是主体
法律地位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手段不同。 4.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则是以公为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经历了三个发展 阶段,即干预、参与和管理。现时期,三 种方式常常并存并行,综合调整。
国家应该是“一身三任、三种职能、三 次权利分离” 。
关键在于确认国家的经济管理者地位和 经济管理的职能。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6.独资企业之经营和收人为业主的经营和收 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与业主个人的财产和责 任同一。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第二,有合法的名称。 第三,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经营资金。该经
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
法的特征:
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利益的体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3)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4)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的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5)公司住所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5)公司住所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
二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7.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的人员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如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8.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3)隐名合伙
9.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10.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
11.普通合伙债务承担
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12.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劳务进行出资。
只有普通合伙人能劳务出资。
13.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享有分红的权利,但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4.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5.合伙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要和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区分开来。
1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如果合伙人要向合伙人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
17.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使用的出资方式
劳务出资。
18.经营者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
诋毁与自己毫无竞争关系的非商业竞争者的商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9.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0.诋毁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行为人有诋毁竞争对手的故意。
(2)诋毁行为的客体是竞争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行为人采取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
21.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1)秘密性(2)商业性(3)保密性
22.经营者从事抽奖或有奖销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有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2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
(5)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检察官、法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适用
(1)空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适用本法。
具有域外效力。
(2)主体范围。
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是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确定竞争所
涉及的范围时,需要对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进行界定,一般考虑产品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