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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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引言交通事故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涉及到双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问题。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质证意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相关问题。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作用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是指专业人士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损伤、伤者伤情等进行调查和鉴定,从而提供证据支持给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和相关部门。

质证意见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事实还原质证意见通过对现场勘查、车辆损伤、伤者伤情等的调查和鉴定,能够客观地还原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结果,为事故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

2. 证据支持质证意见提供的调查和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纠纷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3. 争议解决质证意见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更好地解决纠纷,减少争议和冲突的发生。

通过专业人士的鉴定,可以客观地判断事故责任,达成公正的解决。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内容要点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1. 事故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交通标志、道路状况、交通信号灯等情况的记录。

还应对现场进行测量和拍照,以便后续的分析和鉴定。

2. 车辆损伤鉴定对涉及的车辆进行损伤鉴定,包括车辆碰撞部位、损伤程度等的记录和拍照。

通过对车辆损伤的分析,可以初步判断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

3. 伤者伤情鉴定对事故中涉及的伤者进行伤情鉴定,包括伤者的伤口情况、伤势程度等的记录和拍照。

通过对伤者伤情的分析,可以初步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

4.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对事故现场、车辆损伤、伤者伤情等的调查和鉴定结果,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正地判断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的编写流程编写交通事故纠纷质证意见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质证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编写流程:1. 收集相关资料首先,需要收集交通事故的相关资料,包括事故报案记录、现场照片、车辆损伤照片、伤者伤情记录等。

交通事故中的交警证据使用技巧

交通事故中的交警证据使用技巧

交通事故中的交警证据使用技巧导言:交通事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突发事件之一,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是解决纠纷和责任认定的重要角色。

而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交警所使用的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交通事故中交警证据使用的技巧,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

第一节证据种类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交警需要收集并使用多种证据,其中包括:1.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参与者,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对于事故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交警需准确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并核实其真实性。

2. 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是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他们可以提供独立客观的证词。

交警在现场勘查时应及时记录目击证人的证言,并及时调取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加以支持。

3. 事故现场勘查:交警需要详细勘查事故现场,包括记录现场条件、损坏程度、刹车痕迹等情况。

现场勘查报告是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4. 录像及照片:交警可通过调取监控摄像头录像或现场拍照来获取直接的、客观的证据。

录像和照片可以反映事故的瞬间,有助于还原事故发生的经过。

5. 技术鉴定:交警可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部门进行事故车辆的损坏程度、碰撞力度等方面的鉴定,以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

第二节证据收集技巧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需要掌握一些证据收集的技巧,确保证据的真实、客观和科学:1. 及时足够:交警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确保目击证人的证言真实可靠。

此外,交警需要留意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拍照录像等,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2. 详实准确:交警在记录当事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时,要做到详实准确,避免遗漏和错误的信息。

对于勘查和技术鉴定结果,要尽量详细描述,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3. 保全证据:交警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应妥善保管并做好备案。

对于需要委托鉴定的证据,应及时送达专业技术部门,以保证其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 录音录像:交警在询问当事人时,可运用录音录像设备将整个询问过程进行记录。

交通事故质证要点

交通事故质证要点

交通事故质证要点
交通事故质证要点如下:
- 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 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

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

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 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交通事故证据质证和审查

交通事故证据质证和审查

一、证据质证。

质证就是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对于证人证言等法定形式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原告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各方对其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等情况进行发问、质询,以辩别证据的真伪,判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过程。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 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 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 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要点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要点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要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碰撞、侧翻、坠落等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对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而要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证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要点。

一、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是指目击事故经过并能提供相关证言的人员。

一般而言,证人包括现场目击证人和间接证人。

现场目击证人是指亲眼看到事故发生过程并能提供事故信息和相关细节的人员;间接证人是指虽未亲眼目击事故发生,但能提供间接证明事故原因或责任的人员。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客观性对于事故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保留证人的联系方式、获取证人证言记录并认真分析证言内容能够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有力支持。

二、事故现场勘察报告事故现场勘察报告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事故现场勘察报告由交通警察或相关部门进行,他们会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包括观察事故车辆的停放位置、车辆碰撞留下的痕迹、道路情况以及环境因素等。

勘察报告中的勘察记录和勘察结论都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参考。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出具的文件,用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中会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比例、损失程度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常常被法院作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

四、肇事车辆状况证明肇事车辆状况证明主要是指通过车辆检查报告、维修记录、保险理赔记录等方式来证明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故障或违法改装,从而判断肇事车辆的责任。

例如,车辆制动失灵、轮胎磨损不均、疲劳驾驶等情况都可能成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五、摄像监控录像摄像监控录像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直接证据之一。

目前,许多地方的交通路口、高速公路等重要地点都安装了摄像设备,这些设备可以清晰地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交通事故认定证据采集与分析的关键技巧

交通事故认定证据采集与分析的关键技巧

交通事故认定证据采集与分析的关键技巧交通事故的发生时有发生,无论是对于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希望能够快速准确地认定责任。

而要进行事故的认定,就必须依赖有效的证据。

本文将介绍交通事故认定证据采集与分析的关键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事故鉴定的方法。

一、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勘查是认定交通事故原因的重要环节,也是采集证据的第一步。

在勘查现场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安全:在勘查现场时,要确保自身的安全,要迅速做好警示措施,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2. 保留现场:要保持现场的原貌,不要移动受损的车辆或物品,以免影响后续的证据采集。

3. 控制时间:在勘查现场时,要尽量记录事发时间、天气情况等相关信息,以便后续的分析。

二、证据采集1. 现场照片:拍摄现场的照片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全面、细致地拍摄事故现场、车辆受损情况、标志、信号灯等。

2. 车辆信息:记录车辆相关信息,如车牌号码、驾驶证号码等。

可以通过拍照或手动记录的方式进行采集。

3. 视频监控:如果事故发生在有监控设备的地区,可以调取监控录像进行证据采集。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调查笔录: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细节。

可以通过录音或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采集。

5. 证人证言:收集目击者的证言,让他们书面或口头陈述事故的发生过程。

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的重要依据。

三、证据分析1. 事故重现:通过收集到的证据,结合事故现场勘查的结果,可以借助专业的软件对事故过程进行三维重现。

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

2. 事故责任判定:根据证据分析,可以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

综合考虑行车轨迹、速度、交通标志、信号灯等因素,进行责任的划分。

3. 专家论证:如果对事故的认定存在争议,可以请专业的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论证。

他们可以通过对证据的科学分析,提供专业的意见和结论。

总结:交通事故认定是一项繁琐而重要的工作,需要依靠有效的证据来进行准确的判定。

(整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证据要求

(整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证据要求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证据要求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想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对诉讼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有足够的认识。

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在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交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根本要求,这一要求就是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性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臆想,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在实践中,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不明白,自己在法庭上所阐述的就是事实情况,而法院最后判决却没有全部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我们需要告诉大家,问题就出在证据上。

法院要查明的是法律事实,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的事实。

因为我们不可能用时光机器去记录全部的客观事实,那么要查清事实真相,就必须用证据说话!所以,受害人要注意保存证据,尽量争取用客观事实材料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

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决定了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案例:王雪在一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起诉中要求肇事车主赔偿交通费这一项损失时向法庭提交了交通费票据,但局部交通费票据上记载的时间不能和她去医院就医的时间相吻合,由于该局部交通费票据和本案缺乏关联性,最终法院没有全部支持王雪的这项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雪没有及时把证据同案件事实紧密的联系起来,导致了局部交通费没有得到赔偿,受害人应该引以为鉴。

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具体表现在: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方式合法、形式合法、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证据的合法性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它是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

只有充分理解了证据的概念及要求,交通事故受害人才能提供对自己最有利的证据用于主张自己的诉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质证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质证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质证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质证要点一、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质证要点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

【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

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二、误工费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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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

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一、身份质证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二、事故认定书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

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

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证据的一种,它就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绝对效力。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当事人要否定其效力存在很大难度,这是由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时机等条件所约束和限制,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力所能及的举证和逻辑分析的质证等方式提出异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损害事实的质证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警醒。

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

货物损失及随身物品的损失同上。

2、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通常包括停运损失。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号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

修理期间证明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

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出租车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

3、对人身损害证据的质证。

(1)、证明医疗费的证据。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转院证明、就近合理原则的证明。

证明医疗费打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

注意: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和诊断证明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所支出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关。

对于后续治疗费例如整容费、出院后所必要的康复费因为没有实际支出,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

如是急救则不存在选择医院的问题;不是急救,那么应当双方协商选择医院,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合理就近(根据伤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诊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来确定)。

转院必须要有原诊疗单位出具的转院证明。

(2)、误工费的证明质证。

误工费包括三个方面的误工损失费用:治疗伤情(治疗多少天,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由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伤残鉴定(鉴定一天、取鉴定一天)、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

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误工人员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的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统计数字据。

(3)、护理费的证据。

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工资证明),家庭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提供证据。

(4)、证明交通费的证据。

包括:事故受伤者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医疗、配置残疾铺助器具,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

交通费等证据表现为交通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应当说明用途,次数,目的。

常见证据问题:发票联号、用途路线不符、日期不符合、目的不清。

(5)、证明住宿费、伙食费的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2款规定,受害人确实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及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此外,还有受害人家属参加事故处理等所需的住宿费用。

表现为:相关住宿及就餐的收据,但需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证明伙食补助费的证据。

按照住院费收据确定的住院时间乘以当地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各地以10元至20元不等)(7)、证明营养费的证据。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证据主要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或参照当事人的主张,法官根据经济原则,例如“伤筋动骨一百天”等酌情赔偿)(8)、残疾赔偿金及伤残评定费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及评定费收据。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严重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应调整。

注意:提交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

例如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证据。

证据表现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身份证、受诉法院所在地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统计数据。

注意: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亲属。

(按照人数、不超每年总额、结合抚养年限计算)(10)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的证据。

可根据法定结合受害人的职业、经常住所地、统计标准确定。

(1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受伤部位疤痕照片等。

一般参照当地高级法院的精神赔偿幅度,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确定。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皮有亮案中有体现)。

(12)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案例一代理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应诉赵XX(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再审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申请再审纠纷案案例二代理蒋XX(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应诉段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编写人:杨长春案例评析人:杨长春[要点提示]随着生产生活日异繁荣的步伐,各类纠纷的剧增已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得到体现。

但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持异议的意见或主张等情况,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通过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分析,这就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包括两方面: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

“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

”这种当面对抗能更好地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念。

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接受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的质证,有着深刻的、重要的法律意义。

作为申请鉴定方的代理律师如何防止相对方滥用权利或申请补充、重新鉴定及作为相对方的代理律师如何保障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证据进行质证等诉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问题,也是处理类似案件的首要问题。

以下的几个案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类似纠纷有着典型的参考意义。

[案情]案例一上诉人赵XX因不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成衡评报字(2010)第10138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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