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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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机制

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机制

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机制
外国专家工作室是一种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平台。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室,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首先,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管理。

该机构应该由具备相关背景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并设有相应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其次,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和标准应该明确工作室的管理权责,包括人员招聘、经费管理、项目管理、成果评估等方面的规范,并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完善。

同时,在外国专家工作室中,还需要加强沟通和协作。

这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等方式来实现。

此外,还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国内外相关机构的联系,以便获取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最后,还需注重保障外国专家的权益。

这包括在签订工作合同时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相关事宜,同时还要提供必要的保险和生活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外国专家工作室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更好地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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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模板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模板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为规范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确保其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地服务于本单位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单位内所有聘请的外国专家及管理人员。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1. 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职责:- 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合同签订、工作安排等;- 负责外国专家的居住、工作许可和签证办理;- 负责外国专家的培训、考核和评估;- 负责外国专家的福利和保险事宜。

三、招聘与录用1. 招聘需求:根据单位发展需要,明确外国专家的专业领域、技能要求和工作职责。

2. 招聘程序: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背景调查、体检、签订合同。

3. 录用标准: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四、合同管理1. 合同期限:根据项目需求和专家意见,合理确定合同期限。

2. 合同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薪酬福利、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等。

3. 合同变更: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五、工作管理1. 工作计划:为外国专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2. 工作监督:定期检查外国专家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3. 工作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

六、培训与发展1. 入职培训:为外国专家提供单位文化、规章制度、安全教育等培训。

2. 专业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国专家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

3. 职业发展:鼓励外国专家参与单位的科研和项目,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七、考核与评估1. 考核周期:定期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成果、团队合作、专业能力等。

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合同续签和职位晋升的依据。

八、福利与保险1. 薪酬福利: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外国专家的薪酬,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2. 社会保险:依法为外国专家缴纳社会保险。

3. 商业保险:根据需要,为外国专家购买商业保险。

九、签证与居留1. 签证办理:协助外国专家办理工作签证和相关居留手续。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在我校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我校英语学科的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生英语口语交际能力;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聘请外国专家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三条外籍教师在任何时间不得向学生宣传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及宣传宗教信仰等。

二、教学管理第四条我校及时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目标、教学计划和英语教学中的问题。

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外国专家应按照我校教学计划以及学生情况进行教学,并制定相对灵活的教学计划。

具体教材的选用由英语科组外国专家协商确定。

第六条我校指定专人负责外国专家日常工作,所有英语教师都是其助手,英语教师要经常随堂听课,向外国专家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并注意收集和积累外国专家的讲课资料。

第七条根据我校实际,我校确定外国专家每周授课时数为1520学时,外国专家同时承担对我校英语教师的辅导工作,以及一些我校安排的临时的、相关的英语教学任务。

第八条允许外国专家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

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

第九条外国专家任教期间,学校会经常安排英语教师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国专家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学校向外国专家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和专题讨论等活动。

英语科组应经常与外国专家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1 总则1.1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到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1.2 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1.3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其他专业学科。

1.4 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学生、青年教师等。

外国专家主要工作任务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上,不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2 聘请工作2.1 学校外事处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的专家工作。

其任务是根据教学部下达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2.2 学校教学部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及年数,即聘期一年和半年,分别计为一个人年、半个人年。

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

2.3 聘用外国专家,由学校上报省外办协商决定。

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

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2.4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校向省外办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2.5 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同时由外事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

3 教学管理与工作3.1 专家任教期间,外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公布日期】2015.08.26
•【文号】外专办发﹝2015﹞337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
理制度》的通知
外专办发﹝2015﹞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及中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全国引智系统网络安全工作体系,我局制定了《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附件: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2、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专家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3、教科文卫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4、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5、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成果网上保送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6、英语类外国专家测评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

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智力优势,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工作室是指在我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组织内部设立,用于外国专家开展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组织。

第二章工作室设立与调整第四条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三)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四)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设立目的和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稳定的外国专家团队;(四)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设立,由组织内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第七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调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组织内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外国专家选聘与管理第八条外国专家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的专业特长进行选聘。

第九条外国专家选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对我国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有深入了解;(三)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四)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外国专家选聘程序:(一)组织内部提出选聘需求;(二)通过招聘、推荐等方式选聘专家;(三)组织内部对选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四)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的管理:(一)组织内部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二)外国专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三)组织内部应当定期对外国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估;(四)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续签或终止。

第四章工作室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核心;(二)以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三)以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础;(四)以规范管理为保障。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外国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推动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原则: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便利。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专家、管理专家、顾问等。

三、管理主体1.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

2.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设立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操作和执行。

四、外国专家的招聘1.确定需求: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定需要引进的外国专家的岗位和人数,并编制相应的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2.选择渠道:可以通过外国专家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公司、专业社交网络等渠道来寻找合适的外国专家。

3.审核评定:对候选外国专家的资质、背景、能力进行审核评定,通过面试、简历筛选等方式来确定合适的外国专家。

4.签订合同:与被录用的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5.办理手续:提供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所需的签证、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等相关手续。

五、外国专家的管理1.安排工作:根据外国专家的岗位需求和工作计划,将其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确保其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2.关注态度:针对外国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和帮助,积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3.培训支持: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促进其在工作中不断成长和进步。

4.绩效评估:定期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5.保密约束:要求外国专家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规定,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六、外国专家的待遇1.工资按时发放,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调整和奖励。

2.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并负责外国专家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

3.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4.提供相应的交通津贴和出差补贴。

5.提供一定的休假制度和假期待遇。

七、外国专家的离职1.合同到期:外国专家的合同到期时,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协商续约或终止合同。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管理、引进和合理利用外国专家而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这些外国专家可能在不同领域内提供技术、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一个科学、开放、合理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外国专家的引进和管理。

一个国家想要从外国引进专家,首先需要建立一个适当的引进渠道和机制。

这涉及到制定外国专家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条件和标准等。

同时,也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管理体系来管理外国专家。

这可能涉及到外国专家在国内工作期限、离境和入境手续、居留许可等问题。

其次,外国专家的待遇和权益保障。

一个国家想要吸引优秀的外国专家,就需要给予他们相应的待遇和权益保障。

这可能包括给予外国专家在国内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提供住房和交通补贴,还可能包括提供外国专家的家属和子女的教育和医疗保障等。

这样做不仅可以让外国专家在国内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也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投入度。

再次,外国专家的评价和奖励制度。

对于外国专家的工作和贡献,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和奖励制度。

这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励,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这样可以进一步推动外国专家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外国专家的培训和交流机制。

为了提高外国专家的工作水平和能力,一个国家或地区也需要建立一个外国专家的培训和交流机制。

这可以通过组织相关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邀请国外的专家来国内进行交流,搭建国内外专家之间的沟通平台等来实现。

这样可以提高外国专家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推动外国专家和本国专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一个好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它可以帮助一个国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外国专家,提升国内的科技、经济、教育等领域的水平和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推动国内外专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国际间的技术和学术交流。

这样可以推动一个国家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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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2011年7月8日人外字002号订)(2011年9月9日人外字0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尊严与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保障在我院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达到同国外学术界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的目标。

第三条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日语等其他专业及学科。

第四条外国专家授课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本、专科生,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

第二章聘请原则及条件第五条应聘我院的外国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教学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华友好、愿与我方合作。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一年以上英语(语言)教学经历。

(三)年龄在55岁以下。

(四)应聘者必须提交简历(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来华任教期限等)、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健康报告。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外国专家不得在学院内从事与其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未经许可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劳务事项。

第七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尽快熟悉我院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

任教期间,教务处及相关教学单位有权对外国专家进行教学管理,并安排其开展教研活动。

第八条外国专家须服从学院的日常工作安排,按照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开学两周内,须向教务处呈交教学进度表。

第九条外国专家每周工作量一般不少于18课时,不得自行调课,如需要调课,应按照教务处调课手续办理。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接受院领导、教务处、教促办及外语教师等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其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教促办有权收集各班对外国专家教学工作提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包括上课迟到、早退、不按要求上课、旷课等)。

第十一条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对教学质量差,屡出教学事故,学生评教不合格或学生反映强烈的,经警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改进者,依照合同条款可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应积极地在我国或我院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我院组织的学术讨论会。

第十三条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在我国境内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更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

第十四条外国专家不能自行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国外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须经学院批准。

外国专家不能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言论。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提供的视频教材须经教务处等相关教学单位审查,凡属有利于教学的资料片、风光片、故事片,可向学生放映。

内容反动或淫秽的视频不得放映。

第四章生活管理第十六条外国专家必须遵守我院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与学院教职员工相互拜访,拜访时需出示有效证件,一般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2︰30,不准留宿。

外国专家的直系亲属从外地探亲需留宿的,须提前一天填写住宿申请单一式两份,由外事办和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效证件报公安局备案。

第十七条外国专家应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不得在公寓内存放大额现金,出入锁好门窗。

外国专家应22︰30前返回宿舍。

第十八条外国专家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不准私自接电或超规定使用电热设备;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危险品;禁止从事赌博、吸毒、邪教等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外国专家不准和学生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条外国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第二十一条外国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聘期在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予休假)。

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第二十二条外国专家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二十三条外国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六章病假和事假第二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不得擅自外出,如有特殊邀请,应向学院外事办请示,批准后方可参加活动。

第二十五条外国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按学院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视情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我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索赔。

第二十六条外国专家请病假,须凭我院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七条根据医生诊断证明,外国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请病假不满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十天,不满三十天,工资按50%发给;超过三十天学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停止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期内,外国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我院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外国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外国专家请事假须经所属系主任、外事办主任、副院长同意,事假后工资按日扣发。

一年期合同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第三十一条未经允许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

情节严重的,我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三十二条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第三十三条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

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

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第三十四条我院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三十五条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工资标准依据第三十六条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第三十七条就职所属地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十八条就职所属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并体现在合同里。

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外国专家要遵守我院有关安全的各项规定,如遇水、电、气、暖等方面的问题,应向管理员或外事办反映,由外事办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外国专家不可擅自处理。

第四十一条后勤工作人员在外国专家不在时因紧急情况需进入外国专家寝室时,应协同学院外事人员及保卫人员共同履行公寓检查、维修、清洁或送(取)学院为其配备的物品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外国专家外出,必须提前向外事办请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校。

外出时要随身携带护照、专家证等证件,外出旅游只能在节假日进行,旅行只能到开放地区。

第四十三条外国专家出行前须向外事办人员登记出行的目的地、起止日、出行方式、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与之保持电话联系,确保无事故发生。

第十章友好交往第四十四条外国专家应积极开展与我院的友好交往活动。

在与我方的交往中,不得刻意打探国家机密。

第四十五条为使外国专家更多地了解中国,如报告会和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外国专家可受邀自愿参加。

第四十六条外国专家向我院人员赠送的礼品、纪念品,价值不得超过三十元人民币,报经外事部门登记,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受赠人可留用。

第十一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函达成协议的,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

第四十八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薪金数额、支付方式和其他费用;(六)违反合同的责任;(七)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八)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四十九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标准合同,签订适合双方实际情况的聘用合同,并协商订立具体条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其方式及担保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十五条如当事人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地方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二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五十六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七条如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另一方提供有履行合同的充分证据时,合同应继续履行。

如当事人一方所掌握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不确切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第六十条如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费用合理的部分由对方赔偿;如能够采取措施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损失,并应在十五天内出具证明。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后果影响持续期内,可免除其迟延履约的责任。

第十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六十四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一)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至严重影响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二)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四)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五)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一个月以后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一)合同期满;(二)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三)仲裁机构裁决终止合同;(四)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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