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以实现道路运输业的动态监管和事前预防。
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和管理。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和维护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的标准要求。
2.驾驶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教育,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并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
驾驶人员全权负责车载终端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维护。
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不得被拒绝。
3.车载系统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
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行为都是严禁的。
4.在行驶过程中,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除非有特殊情况。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
车载设备不能私自撤换、加装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如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
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附近,以免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
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名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有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公司所有车辆交由第三方监控公司进行24小时监控。
为落实监控责任,加强安全监督,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型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管理职责公司委托第三方监控公司对本公司营运车辆进行24小时动态监控。
安全科负责监控平台的选用和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管理,负责监控信息的接收、核实、统计、处理工作。
4、安全科职责1)确保所有营运车辆按规定全部安装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通过交通运输部JT/T796标准符合性审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履行平台备案手续;2)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白天行驶时间和夜间行驶时间限值等具体要求;3)派专人负责与第三方监控公司进行对接,进行监控信息的接收、核实、统计、处理工作。
4)配合三方监控平台对驾驶员进行车载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能力,正确处理监控指令。
5)负责录入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6)每天对监控日记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监控信息台账,对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公司制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7)根据三方监控平台出具的分析报告,对上月监控情况进行分析,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处理,并对30天以上不在线车辆进行核实,属屏蔽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行为按照公司制度处理。
5、驾驶员管理要求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正确掌握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使用、维护方法,严格执终端设备收到的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行车安全。
3)做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检查、保管和维护工作。
未经安全科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屏蔽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否则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一、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为了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监控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熟悉监控系统的操作和使用,认真履行监控职责。
2、负责实时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对监控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车辆超速、疲劳驾驶、偏离路线等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驾驶员进行纠正,并做好记录。
4、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为车辆管理和安全评估提供依据。
5、协助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调度和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车辆运行信息。
6、保守车辆运行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监控数据和相关信息。
7、保持监控室的清洁和卫生,爱护监控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8、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监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
1、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认证。
2、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设备的硬件、软件、通信线路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对设备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及时联系设备供应商或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4、建立设备维护档案,记录设备的维护、维修情况,包括维护时间、维护人员、故障原因、维修结果等。
5、对新购置的设备应进行验收和调试,确保设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更新和升级,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功能。
7、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方法,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
三、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采集与分析制度为了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安全运营能力,特制定本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采集与分析制度。
1、监控系统应具备准确、实时采集车辆运行数据的功能,包括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时间、里程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监控设备管理 (2)2.1 监控设备种类 (4)2.1.1 GPS定位器 (6)2.1.2 视频监控系统 (7)2.1.3 车辆行驶记录仪 (8)2.2 设备安装与维护 (10)2.2.1 安装要求 (11)2.2.2 维护保养 (11)2.3 设备更新与升级 (13)三、车辆动态监控 (15)3.1 实时监控 (16)3.1.1 监控平台 (18)3.1.2 监控终端 (19)3.2 数据处理与分析 (20)3.2.1 数据收集 (21)3.2.2 数据分析与处理 (22)3.3 信息发布与反馈 (24)四、驾驶员行为监管 (24)4.1 驾驶员行为规范 (25)4.2 违章行为处理 (26)4.2.1 举报制度 (27)4.2.2 处理流程 (28)4.3 驾驶员培训与教育 (29)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30)5.1 应急预案 (30)5.2 应急响应流程 (32)5.3 处置措施 (34)六、监督与考核 (35)6.1 监督检查 (36)6.2 考核评价 (37)6.3 奖惩机制 (38)七、附则 (40)7.1 解释权 (40)7.2 修订日期 (41)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是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动态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分析和应用的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包括了许多不同的规定和规则,主要是为了确保车辆安全和减少不必要的事故。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讨论5项重要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制度1:车辆定位和跟踪为了更好地掌握车辆的行驶情况并确保车辆安全,车辆定位和跟踪技术被广泛应用。
车辆定位和跟踪系统可以实时监控车辆行驶路线和车速等信息,对于监测车辆的位置和状态非常的有效。
制度2:车辆维护管理车辆是生产和运营的重点资源,如果车辆发生故障和事故会给企业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和影响。
所以,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十分重要。
汽车需要及时保养换代,对于风险高的车辆应该进行更加频繁和严格的保养,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生命周期延长。
制度3:安全驾驶培训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中,安全驾驶培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任何车辆事故都和司机的个人安全驾驶能力直接相关。
为了减少车辆事故,企业应该对司机进行安全驾驶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制度4:车辆派遣管理企业车辆派遣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优化车辆运营效率和客户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最常见的已济办法是通过汽车动态监控系统追踪车辆存活的位置和运行状况,实现车辆运营和管理的优化。
制度5:车辆驾驶行为管理车辆驾驶行为管理是指为了降低车辆事故发生率而制定的行车管理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车辆驾驶员而制定,以保证他们在驾驶汽车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并保持良好的行车操作习惯。
总结综上所述,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在保证车辆安全,提高车辆利用效率和降低企业风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完整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文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文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务用车、运输车辆等。
第三条本单位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章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第五条本单位车辆应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对于未安装或者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车辆,应及时整改处理。
第六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1. 定位功能:能准确显示车辆的位置信息。
2. 路况监测功能:能实时监测车辆所处路况,包括道路拥堵、交通事故等情况。
3. 行车记录功能:能记录车辆的行车轨迹和行驶速度等信息。
4. 报警功能:能自动报警并发送报警信息,包括超速、偏离路线等情况。
5. 指挥调度功能:能实现对车辆的调度指挥管理,并提供相关数据统计和报表生成功能。
第七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及维护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第三章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第八条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车辆的动态监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委员会应制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下发实施。
第十条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委员会应制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报告,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超速、偏离路线、长时间停留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应负责对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人不得私自关闭或拆除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设备,如有需要应及时向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委员会申请。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指令进行行车,不得擅自更改路线或者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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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第5号令)、湘运管办发〔2013〕17号《湖南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卫星定位设备(3G、4G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四类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条 各分(子)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集团公司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子)公司负责车辆实时24小时动态监控本单位全部车辆,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落实卫星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科技信息部负责卫星监控平台系统运行、设备管理、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安全部对GPS中心通报的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向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第一种发布方式: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第二种发布方式:工作QQ群文件共享中。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查看、下载所有通报的数据、报表。
第七条 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采用租赁形式,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租用监控系统平台、统一采购终端设备,由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集团公司提供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 科技信息部内设GPS中心,负责系统平台运行、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客运分(子)公司必须设立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能覆盖本单位全部营运车辆。 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为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内设机构,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对监控平台及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监控平台应由安全科(安机科)副科长以上干部分管。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专职监控员原则上按本单位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并实行24小时监控,分(子)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控人员。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原则上按每天有1名维修员值班配备,最少配备2人,为确保设备在线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编制5人,设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参与轮班。其中报表监控员3人,实行白天轮班制,报表监控员负责抽查车辆、统计数据、发布违法行为报表;设备技术员2人。 第十二条 专职监控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知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对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正确示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能够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操作。 四、熟知本单位车辆情况、驾驶人配备情况、客运班线情况及行驶线路、道路等级等具体情况,熟知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平台监控员、设备维修员应参加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科技信息部共同举办的技术培训班,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监控、维修人员上岗证》。 第三章 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科技信息部管理职责 一、科技信息部GPS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卫星监控系统平台运营、抽查、统计报表、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处理技术故障、统一设备购置、安装。 二、制定系统平台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监控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设备台账、库存管理;设备款、SIM流量费、平台服务费的统计、核对、支付;催收各分(子)公司设备款、服务费。 三、对各分(子)公司GPS监控平台监控员、设备维修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每天通过企业网站、监控QQ群向各分(子)公司、相关部门公布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每月向安全部、各分(子)公司公布全司车辆动态监控违法数据汇总。 五、科技信息部每天通过集团公司“钉钉”信息平台向各分(子)公司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等人手机发送动态监控情况通报。 六、与监控系统平台运营商、设备供应商签订平台租赁合同,维护平台、设备正常运行;与通讯运营商签订合同,保障网络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GPS中心报表监控员职责 一、报表监控员应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平台软件的各项操作。 二、每天抽查监控各分(子)公司车辆,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已安装卫星定位设备车辆总数的10%,抽查中发现车辆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在平台处警,并通知分(子)公司平台监控员,由分(子)公司监控员督促驾驶人遵守安全行车规定,并做好记录。每天将统计出的车辆违法情况向分公司安全科(安机科)通报。 三、每天白班对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值班情况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每天统计出前一天或当天车辆离线、超速、疲劳驾驶、凌晨2至5时违法数据,制作汇总统计报表。 五、及时解答各分(子)公司平台监控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六、每天通过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工作QQ群向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
七、及时与分(子)公司监控员、设备维修员核对各项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八、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各项数据、报表任务;协助其它部门、单位查询、统计需要的各项数据。 九、报表监控员实行白天值班制,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 十、报表监控员值班时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班长、分管领导报告。 十一、收集、整理、存档各种抽查记录、报表,资料保存3年;分(子)公司上报的违法行为处罚落实情况资料做好存档备案,资料保存3年。 第十六条 GPS中心设备技术员职责 一、设备技术员应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平台功能、设备维修技术,及时发现平台、设备故障,与平台运营商、设备厂商进行协调沟通。 二、要建立、更新全司所有车辆监控设备的台账、内置SIM卡台账;自己维修、检查的设备要做好维修记录。 三、应对监控设备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好设备的库存管理,保管工作,建立库存设备台账。 四、应与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加强联系,协助解决技术故障,及时将分(子)公司的返修设备送修。 五、每季度应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一次巡检,检查监控相关资料,并协助解决发现的故障,做好巡检记录。不定期对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解决问题,并填写抽查记录。 六、设备技术员或班长按月、季度统计服务费、SIM卡流量费、平台费、设备款等数据。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管理职责 一、管理本单位行车动态监控工作,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 二、清查、核对所有应安装卫星监控设备、视频设备的车辆,确保全部按规定安装到位;旧车更换新车、更换设备,应书面报告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申请安装设备(或领用设备自行安装)。应安装监控设备的车辆未安装,由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负责。 三、做好新增车辆、车辆更新、报废、转让的数据收集,上报工作,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 四、通过监控平台了解车辆运行情况,掌握车辆实时动态。对本单位监控平台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规定落实教育、处罚;对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通报的动态监控数据按规定处理、落实;必须做到处罚(处理)率100%(错误数据、飘移由分公司证明可免予处理),每月违法行为处理情况报安全部;另向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报一份备案存档。 五、检查本单位监控平台日常工作,对监控中发现的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教育、纠正、处理。严格落实卫星监控设备不在线(不定位)不开《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制度,安排专人开具《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具体操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相应人员负责,但安全部门必须监督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对经常离线的车辆,要利用出车前打招呼和设备维修人员一起检查设备情况,重点检查人为屏蔽、损坏设备的行为。 六、对不服从行车安全管理的驾驶人提出处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给予相应的处罚。值班监控人员上报的车辆严重违法行为经警示后仍未改正的,安全员应联系车辆承包人、驾驶人,督促其遵守交通法规,仍未改正的安全员或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应向交警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报告。 七、检查本单位监控、维修员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监控值班、处警信息发送、监控数据采集处理、监控设备检修与维护、监控数据统计等各项报表、台账。 八、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员、疲劳驾驶、越线经营、夜间违章行驶、人为阻碍监控、违规值守等。安全科(安机科)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驾驶人以及违规值守的人员进行处理。对屡次违法的驾驶人,以及屡次违规值守或因违规值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值守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驾驶人,报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值守人员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九、每月组织监控平台人员、安全员召开行车安全分析会,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处罚、教育、公示。 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安机科)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上车提取视频资料(内存卡)。车辆发生较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单位值班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确保运行车辆实时监控,对人为干扰和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十二、每天通过集团公司网站信息公告栏、监控工作群接收GPS中心发布的监控数据,并落实监控中的安全隐患。 十三、监控值班室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资料能保存15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