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学校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是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备案、维护、确认成果权属的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的对外洽谈、价值评估、实施转化等工作。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在明确股权组成和收益分配后,由厦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相应股份并进行入股后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第三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进行科研工作前应对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进行详细检索,在研发过程中及完成之后也应进行成果的跟踪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和专利纠纷。
第四条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相关项目专利申请的状况进行查新和审查,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的内容,应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上述研究成果经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的类型;对不宜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必须经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事务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授权后三年内年费)、软件登记费等有关费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一批已完成应用研究开发、技术较成熟,且具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厦科合〔2021〕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规定的范围;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
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7.项目技术成熟,近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8.项目的核心技术仅能享受一次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政策扶持,不可重复申报。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厦大科〔2011〕4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4.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四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
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厦门大学”、“XIAMEN UNIVERSITY”、“厦大”、“XIADA”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厦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对《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1月3日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优化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以下简称“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研项目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学研活动;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港澳台开展的各项科技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本地创办企业并与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的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包含:(一)本地高校科研院所1.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高校;2.在厦中科院及省部属科研院所、市级科研院所;3.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在厦建设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外地高校科研院所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2.中科院或省部直属科研院所。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产学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兑现拨付、绩效考评。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24年厦门市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24年厦门市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24年厦门市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厦科规〔2022〕6号),由留学人员创办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专项扶持资金。
为落实该办法,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现启动2024年厦门市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留学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截止2024年3月31日),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分管技术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在企业所持有股份不低于30%。
(三)留学人员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并在厦门缴纳社保(留学人员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不在企业缴纳社保)。
(四)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五)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高技能人才、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含)以上。
(六)申请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七)申请企业已成立半年(含)以上5年以下(即企业成立时间要求为2019年3月31日至2023年9月31日期间);已投入的与研发有直接关系的科学仪器设备、材料费、电脑、服务器、委托外单位研发费用、委托外单位检测费用不低于20万元。
企业正式员工近4个月内(2023年11月-2024年2月)一直保持5(含)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八)申请人和申报单位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资助方式(一)满足“申报条件”,可申请资助金额20万元。
厦门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践

我校成果转化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文章作者:厦门大学/杨勇金能明王沈扬2002年12月,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科技产业改革的精神组建了厦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并赋予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两大职能任务。
近年来,资产公司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在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与增值的同时,潜心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理顺关系,开拓进取,积极促进学校科技成果与国家、地方经济建设的对接,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许多内外部、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离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我们只有客观面对现实,发扬已有的成绩,找出制约发展的因素,提出符合我校实际的改进措施,才能真正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近年来,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完善管理体系、完成职能对接、构筑转化平台、积极寻求资金资助、促进成果的社会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
资产公司作为学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职能机构,紧密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这项核心任务进行周密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了如下对内和对外的职能任务。
主要是:——建立起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相关院系及科研人员联系沟通的长效机制;——建立并及时更新、完善科技成果资料库;——深入跟踪调研科技成果项目,筛选重点项目进行推介;——组织科技型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扶持经费和奖项;——推进学校应用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如大学科技园、各类工程中心)建设;——代表学校与国家、省、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的沟通与协调;——组织开展各类科技成果推介活动,拓宽科技成果的转化途径;——搜集技术市场需求信息,反馈给科技处及相关院系的科研人员;——代表学校、课题组及技术发明人与受让方(合作方)进行合作谈判、签订协议等相关成果转化活动。
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模版

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模版.
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应用,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
运用机制,加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大学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应根据自身的科研项目、技术领域、产业发展情况,合理规划专利
和专有技术转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大学应加强专利和专有技术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和
专有技术管理制度,保障知识产权的权益。
第五条大学应认真做好专有技术的评价和鉴定工作,准确判断其商业应用前景
和产业化应用价值,为专有技术的开发与转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大学应建立健全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机构,拥有专业的技术转化人员,建立完备的技术转化流程和管理机制,实现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有效转化。
第七条大学应积极拓展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合作和联合开发,与行业企业建立无
缝衔接的合作机制,实现科技成果与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大学应加强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宣传推广,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宣传平台,
促进各方对转化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推动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文件。
大学可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以上为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草案模板,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大学应加强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成产品
和服务,创造更多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为实现China 2025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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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技术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技术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29•【字号】厦府[1986]综449号•【施行日期】1986.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技术开发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0月29日厦府〔1986〕综449号)一、为加快我市技术进步的步伐,加强技术开发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技术开发的内容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
新产品开发指试制本市范围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或技术特征上有显著改进或提高的产品(不包括新的花色品种);参照国外先进技术、产品或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
新产品开发工作应根据生产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科研,经过小型试验(或单机制造)、中间试验(或工作性试验)等必须的完善过程,达到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为批量生产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参数。
新技术推广指推广应用对改变行业面貌有较大推动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带有方向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掌握引进技术的原理和技术诀窍,生产出达到规定标准的产品;对引进关键设备的翻版、仿制,以及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在掌握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基础上发展创新,推出有自己特色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或新技术。
技术开发计划三、技术开发计划要严格制定,分级管理。
企业的技术开发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和管理,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几个企业、几个行业的,由为主企业负责上报主管部门,主管公司(局)或市经委会同各有关企业编制和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的技术开发年度计划。
市经委负责编制市技术开发计划,计划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计划,计划项目按本办法的技术规定开发范畴选定。
凡列为市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计划任务书,报主管局(公司)审定。
技术开发经费四、凡属新产品设计、工艺规程制定,设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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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厦大科〔2011〕4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学校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是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备案、维护、确认成果权属的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的对外洽谈、价值评估、实施转化等工作。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在明确股权组成和收益分配后,由厦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相应股份并进行入股后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
第三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进行科研工作前应对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进行详细检索,在研发过程中及完成之后也应进行成果的跟踪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和专利纠纷。
第四条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课题
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相关项目专利申请的状况进行查新和审查,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的内容,应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上述研究成果经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的类型;对不宜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必须经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事务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授权后三年内年费)、软件登记费等有关费用。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采取随时申请、书面申请的原则,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申请表》,报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
对经审核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学校将从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中予以资助。
第七条授权后三年内未转化以及超过学校资助范围或年限的专利,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视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市场前景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资助维持。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对学校保密的专有技术及其相关的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认可,项目负责人及其它知晓专有技术的相关人员不得发表论文、不得在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或其它可能导致专有技术泄露的场合公开。
专利申请、维护流程:
第三章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
第九条结合学校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工作的实际情况,专利和专有技术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进行转化:
(一)以技术所有权转让形式将专利和专有技术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有技术转让等;
(二)以技术实施许可形式将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在约定范围内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
(三)以专利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入股。
第十条凡属我校专利和专有技术,不论以何种形式实施转化,都应先行做好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评估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先向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提交转化申请以及项目投入情况说明(包括获项目资助情况、技术研发投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市场应用状况等),经审核后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转化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依据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比较法进行价值评估,以供其转让、实施许可或折价出资入股时定价参考。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批准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形式和收益分配。
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中,若涉及我校已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应先明确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形式和收益分配,后续再进行相应的研发或其他合作,具体事宜可参照学校关于横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利和专有技术以转让和实施许可形式转化的收益方式应在转化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合作方可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从产业化后的销售收入中提成支付等方式。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收益方式,依据相关法律和所在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利和专有技术以转让和实施许可形式转化所得收益,需扣除相应的成本(包含评估费用、实施许可期间的专利维护成本、中介报酬等)和税收,扣除后的净收益再予以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设定Y为转化所得收益(万元),X为成果完成人奖励1比例,Z为科研再投入费2比例,W为学校收益比例,则:
0.5 0<Y<50
X= 0.5-0.25(Y-50)/950 50≤Y≤1000
0.25 Y>1000
0.4 0<Y<50
Z= 0.4-0.15(Y-50)/950 50≤Y≤1000
0.25 Y>1000
0.1 0<Y<50
W= 0.1+0.4(Y-50)/950 50≤Y≤1000
0.5 Y>1000
注:1、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依法扣除相应税款后可一次性提取;2、科研再投入费,用于后续研发,不提取管理费及劳务费,并严格按《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使用。
第十四条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折价出资入股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并给予成果完成人该专利和专有技术所占股权50%的奖励。
第十五条在学校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学校将从转化所得收益中提取3-5%作为报酬,具体比例的确定也可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应签订书面合同,且必须以“厦门大学”作为
主体签订,并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签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重大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合同,须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会稿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签订。
第十七条由其他单位协助进行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的,学校应与协助方就收益分享等具体合作事项和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
协助方不得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专利和专有技术。
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流程:
第四章奖励和惩处
第十八条对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项目,学校将给予成果完成人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额度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凡归属于我校的各类专利和专有技术,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将我校专利和专有技术私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二)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三)泄露课题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将校内的重要信息和技术资料等流失到校外,给学校造成损失、侵犯学校合法权益;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将职务专利和专有技术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
(五)在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指定账户;
(六)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七)未经学校管理部门许可,向专利和专有技术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八)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
起合作纠纷;
(九)在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
(十)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十一)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十二)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专利和专有技术外,其他知识产权需转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