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昆明地铁资料

今年3月上旬,云南省发改委邀请专家重新评审的《昆明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日前已经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查,被正式受理,昆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正式提上日程。
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查的《昆明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基本确定5条线路辐射全城,并形成“一城六片”的轨道交通网络。
规划推荐线网方案为放射状线网,由4条直径线和一条半径线组成,线网总长度120.2公里,具体为:1号线:起于金龙饭店,经过火车站向东南连接呈贡东城,线路全长23.7公里。
2号线:为南北向的骨干线,起于银河片区北部,纵贯主城南北,止于滇池北岸南市区,线路全长20.9公里。
3号线:东起东部客运枢纽,向西进入城市中心区,再向西南通达滇池旅游度假区,线路全长18.8公里。
3号线东端预留向机场延伸条件。
4号线:西起高新开发区,经过城市中心区,止于东部黑土凹,线路全长15.2公里,预留向机场延伸条件。
5号线:米轨改造线路,西起石嘴站,沿米轨线路经过中心区、经济开发区,进入呈贡新城,全长41.6公里。
准备在昆明建设的高架轻轨营运速度30·50公里/小时,运力20000·300000人次/小时,等于1小时畅通无阻地穿城3次,在城市里与汽车、步行、自行车相比优势十分明显。
由于都市人的出行量是稳定的,高架轻轨可吸收昆明市的大部分客流,减少其他线路区域交通压力,改善居民出行条件和乘车环境。
高架轻轨以电力为动力,清洁干净,噪音小,外观设施与周围环境卫生,不会对环境带来污染。
同时建设高架轻轨不仅大大提升昆明市出行的档次,还将使沿线地产升值。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3条轻轨规划线路详情1号线一期起始于北京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的北侧,沿北京路→昆明火车站→春城路→巫家坝机场→晓东村→昆洛路→呈贡新城(新城博客,新城新闻,新城说吧)→雨花片区→广播电视大学。
线路总长约为29.9公里,其中地下线8公里,高架线路21.9公里。
在五腊村设车辆段1座,广播电视大学南侧设置停车场1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运营单位确定时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投资、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主管部门。
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日常管理。
市发改、国资、规划、住建、财政、国土、环保、安监、公安、城管、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建设和投资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张祖林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车辆、车辆驾驶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
第四条核定载客数十三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不含公共汽车)以及非执行公务或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拖车、施救车辆,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五条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7:00至20:00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六条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专项作业车,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7:00至20:00不得在北京路(二环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环南路至广福路)、人民西路(二环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环南路至广福路)、春城路(二环南路至巫家坝机场)、穿金路(二环东路至园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关上中心区道路通行,但可以横穿上述道路路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求真务实,公平正义,安全稳定,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各个管理单位必须以本规定为依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轨道交通的运作,严格监督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维护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市民乘车第五条乘客使用轨道交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乘车安全,遵守乘车纪律,不得乘坐不良乘客,乱扔废物,破坏乘车设施,破坏轨道交通秩序。
第六条乘客乘车时,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使用正当凭证,禁止乘坐未付费的列车,不得擅自传授或使用他人凭证。
第七条乘客乘车后,如发现故障,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报警,协助排查问题,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促进车辆安全恢复。
第八条行经轨道站台、月台等限定区时,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讲究安全,不得停留、越岗下站等。
第三章车辆运行第九条车辆运行前,必须经过规范检测、安全检查等,确保车辆安全正常。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维护应当适时实行道路清扫、维护、升级等,保持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车辆运行中,必须确保乘客的安全,树立安全意识,密切监控各类信息,提前发现车辆异常,采取及时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队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学习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操作中所涉及的乘客信息,应当严格履行隐私保护义务,不可随意披露。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重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企业的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把握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确保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运行监控设备和紧急应急人员,设立安全突发事件演习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为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非法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于携带《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乘坐轨道交通的,不得超过限制携带数量和规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目录》禁止或限制的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的,乘客可以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2019年6月15日附件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9.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
市属县(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内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建设、工商、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宣传、贯彻实施;(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三)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编报和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五)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道审批及占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六)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七)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经成为解决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环境安全等各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确保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显得非常必要。
一、总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行为,确保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定,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设备运行事故而制定的。
二、基本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守法律法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安全政策,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问题纳入轨道交通运营的全过程中,确保安全的可持续、可控。
3.实行安全责任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应急管理: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应急救援人员,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5.注重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三、安全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部门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可持续、可控。
五、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定期对线路、车辆、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六、应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救援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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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试运行、试运营,缩短试运行、试运营的期限或者在试运行中载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统一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未能保持通道、出入口畅通,未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提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未能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未定期进行有关评估、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换乘、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未及时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一)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兜售及派发印刷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乞讨、卖艺、随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在列车、站台、站厅、通道、出入口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擅自书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携带畜禽、宠物进站乘车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