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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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研究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研究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研究摘要:城市交通规划是有计划地引导城市交通发展的一系列活动,即规划者如何制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又如何将该目标付诸实施的方法和过程;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既是远景线网规划的延续和深化,又是近期建设规划的支撑和基础。

本文从分析长春市城市交通特点现状入手,结合城市实际情况介绍长春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关键词:长春;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引言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已成为我国城市尤其是特大型、大型城市解决日益矛盾的交通供需矛盾的首要选择。

长春是吉林省省会,位于我国东北平原腹地。

截至2015年末,全市总人口785万人,为适应城市的快速扩张和居民出行的日益增长,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是长春发展所面临的必然选择。

1.线网建设情况根据《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2010),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由5条放射线和2条半环线组成,即“5+2”形式;其中1、2、5、6、7号线为基本骨架线。

线网总长256.9km,中心城区线网密度为0.38公里/平方公里;核心城区线网密度为1.18公里/平方公里。

轨道交通线网中各条线路功能层次明确。

1号线、2号线构成中心城线网的“十字”基本骨架,两条线路使城市核心区的快轨覆盖面积达到较高水平,并且连接城市发展重点,为城市向南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交通供给支持。

3号线为弥补骨架线网西北——东南方向半环线,功能上为内外部联络线。

4号线是线网基线形成后修建的西东——南北填充线,弥补3号线在覆盖范围上的不足。

5号线斜穿主城区,起到连接城市东北——西南骨干线的作用。

6号线为连接城市南部的东西向填充线,功能为中心城区南部的联络线。

7号线为西北——东南方向的填充线,同时弥补5号线在该方向不足的作用。

2.规划方案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分析,未来长春市将优先发展以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公共交通体系,完善提升城市快速路系统,构建结构合理和功能多样的现代化交通网络,形成快速、便捷、安全、舒适、低碳、和谐的综合交通系统。

长春地铁乘务题库之行规-事规

长春地铁乘务题库之行规-事规

填空1运营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源头可以分为(行车事故)、(客运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及(恐怖袭击事故)四类.2地铁1号线线路全长(18.142)公里,运营里程(18.069)公里,线路分为(正线)、(辅助线)、(车场线),辅助线包括出(入场线)、(折返线)、(存车线)、(渡线)、(联络线)、安全线等,正线线路最大坡度为(35‰),正线最小曲线半径为(350m),出、入场线最大坡度(40‰),出入车场线最小曲线半径(250m)。

3发生事故(事件)时,要积极采取措施,迅速抢救,坚持“先(救人),后(救物);先(全面),后(局部);先(正线),后(其它)”的原则以及“先通后复”的原则。

4事故处理要(以人)为本,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5运营事故责任按责任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几个级别。

6为了确保列车在地铁线路上运行的安全,防止列车撞击邻近线路的建筑物和设备,而对列车和接近线路的建筑物、设备所规定的不允许超越的轮廓尺寸线,称为(限界)7擅自改变列车运行方向行车:系指在没有(车载信号)保护的情况下,未经(行车调度)允许,列车没按规定或图定的运行方向或行调指挥的行车方向运行的,并已占用或进入另一区间。

8(行车组织规则)是行车组织和运营管理的基本法规,各员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9(列车运行图)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与行车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严格按其规定组织本部门工作,并保证全面实施。

10(OCC)是地铁日常运营、行车组织、设备维护的指挥中心。

11一切建筑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地铁建筑)限界;一切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地铁设备)限界;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车辆)限界。

12地铁1号线全部地下车站采用(全高)型安全门系统。

13列车在正线及辅助线范围内运行时,由(行调负责)指挥;因故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时,在区间由(驾驶员)负责指挥,在车站由(行车值班员)负责指挥。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0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长春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调整( - )及线网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43号目录1规划名称及规划编制单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规划名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规划编制单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任务来源...............................................................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划修编建设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线网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建设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建设时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运营组织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 投资规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01月20日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重要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提供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二、运营主体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主体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并委托给专业的运营公司负责具体运营事务。

2. 运营公司应具备经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执照,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

3. 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等方面,并定期进行督查。

三、列车运营1. 列车运营应按照预定的时刻表进行,保证运营的准点性。

2. 列车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运行规程和信号规定,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3. 如果出现突发情况,如设备故障、天气原因等,应及时通知乘客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车辆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确保所有车辆的正常运营,定期进行车辆的维护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2. 车辆内部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乘客设施以保障乘客的舒适出行。

3.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合理利用车辆资源,保障运力需求。

五、安全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方面。

2. 进站口和车厢内应配备充足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乘客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3.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票务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乘客购票方便、乘坐有序。

2. 在站点和车厢内应设置明显的票务指示标识,指导乘客购票、检票等流程。

3. 运营公司应实施智能化的票务系统,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购票。

七、服务质量监督1.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乘客的投诉进行处理。

3. 维护乘客的正当权益,对服务质量差、安全隐患严重的运营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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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并依照《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第七条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等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城市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第十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规划、建设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附属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落实到规划条件中,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确定。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并优先安排相关用地。

轨道交通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从事与轨道交通有关的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

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章建设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应责任。

负责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市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及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工程监测控制点进行监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工程监测设施。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当提供。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相应设施的,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配合迁改。

迁改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迁改中因设施产权单位要求提高现行标准或者增加相关设施容量、数量的,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设施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交通疏解方案。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试运行、试运营。

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四章运营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合理规划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资源,监督和管理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安全、正点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制定运营安全应急处置方案;(三)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四)保障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五)对轨道交通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六)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运营职责。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设置导向标识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第二十八条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上调票价、变相涨价。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超出票价里程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

乘客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轨道交通车票。

第三十一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桥梁、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识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识以及防护监视设备;(五)非法拦截列车或者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识的区域;(七)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八)阻碍安全门、屏蔽门、列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九)在通风亭、冷却塔外侧十米内堆放物品,或者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十)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十一)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车站和列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四)乞讨、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列车内的座椅;(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六)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七)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进站、乘车;(八)携带宠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九)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第三十四条在不封闭平交道口处,实行轨道交通信号优先。

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平交道口管理人员指挥;在无信号情况下,非轨道交通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轨道交通列车。

第三十五条在轨道交通车站或者车厢内拍摄影视剧、广告、宣传片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五章安全保护区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设置安全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的需要,并征求市轨道交通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掘进、爆破、架设、降水、灌浆、喷锚、钻探、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的;(三)修建水塘、开挖河道水渠、疏浚作业、采石、挖砂、取土、打井的;(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的;(五)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及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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