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态势总体平稳,但随着近年来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
为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1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公安、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运营安全。
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宣传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满足网络化运营需求。
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第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照规范维护保养、检查检测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并落实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五)保证安全运营保障资金的投入;(六)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八)做好防恐防暴、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建议稿)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方针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体系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
第五条【工程保护】其他建设活动影响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按照运营控制保护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从业资格】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应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政府监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精细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绿色施工,提倡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工程保险】提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办理工程保险.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十条【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
应与承包单位签订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机构人员】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监督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5.14•【文号】交铁路发〔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监督管理的意见交铁路发〔202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对便利人民群众出行、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存在监管界面不清晰、监管制度不健全、衔接协调不顺畅等问题。
为加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监督管理,推动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厘清监管界面、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制度规则、强化标准供给,加强系统治理,确保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为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措施(一)明确监管责任。
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和运输服务质量监督,规范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或参与铁路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深府[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转报管理过程中,对第三方监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进行审查;(二)研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适当超前安排线路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三)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7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5年7月4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特许经营协议,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与设施保养维持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市地铁集团,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提高预防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能力和水平,我委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月25日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提高预防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所有参与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三条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以下简称“安监站”)监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施工安全监督职责。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每个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抢险救援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制度,连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况》(详见附表)报送安监站。
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1. 前言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在城市内部或城市与城市之间,通过轨道交通工具(如地铁、轻轨等)进行运输和交通的方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在城市交通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
2.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该法规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和运营。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建设和监管轨道交通车辆和设备的安全要求轨道交通票价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3.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该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轨道交通行车规范和信号系统的要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和资质要求轨道交通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要求轨道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程序轨道交通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理的措施4.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权益保护办法该法规主要用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乘车秩序和礼仪的规范乘客信息保护的措施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乘客投诉和申诉的处理程序乘客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5.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周边的环境保护措施轨道交通车辆和设备的环保要求轨道交通噪声和振动的控制轨道交通能源消耗的减少和节约措施轨道交通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6. 城市轨道交通执法监督办法该法规主要用于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顺利运营。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城市轨道交通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城市轨道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城市轨道交通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城市轨道交通执法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城市轨道交通执法结果的公开和监督机制7. 结语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交通的有序运行和乘客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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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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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
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
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
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该部门独立于运营企业之外;其权利和责任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
日后根据行业的发展程度,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其他监管职能合并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管部门。
2.3建立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设备依赖性较高。
目前我国亟待建立科学规范的针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轨道交通类型的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初期往往盈利性较差,在制定上述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差异性原则,针对某一类型、级别的轨道交通项目制定必备安全设备规定,强制要求投入。
而对于其他安全设备,则由投资方和运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投入。
2.4强化安全审核和评估工作在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的初检和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必须成为申请运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进入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
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运营企业的运营许可。
2.5强化安全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
另一方面要大力向乘客宣传并督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和强化紧急状态下的逃生技能培训。
3结语
在“十五”规划中,国家正式提出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战略,预算投资约2000亿元,各城市申请立项的拟建线路总长度约2000km。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是首要质量要求。
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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