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日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2017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地铁事业,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地铁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地铁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地铁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与地铁相关的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地铁建设用地,协助做好地铁设施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铁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地铁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铁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公安、卫生、环保、城建、安监、人防、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铁建设、运营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别负责地铁的建设、运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a8b2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0c.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促进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按照统筹衔接、经济适用、便捷高效和安全可靠的原则,科学编制规划,有序发展地铁,鼓励发展轻轨、有轨电车等高架或地面敷设的轨道交通制式。
把握好建设节奏,确保建设规模和速度与城市交通需求、政府财力和建设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超前编制线网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性方案。
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要求,确需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要编制线网规划,确定长远发展目标。
按照前瞻性和系统性要求,线网规划应统筹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情况,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功能定位等;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换乘节点、资源共享和用地控制要求,实现与城市人口分布、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相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主要铁路客站和机场等综合交通枢纽的衔接。
(二)科学编制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实施性方案。
城市要结合自身经济、人口、客流需求等情况,根据线网规划编制5~6年期的建设规划。
拟建地铁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拟建轻轨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
沈阳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沈阳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昨日,记者从沈阳地铁指挥部获悉,《沈阳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1~2018)》已经通过了住建部、省住建厅和专家组的评审。
这表明,沈阳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9号线一期工程、10号线工程正式通过专家评审。
在今后3年内,沈阳将每年新建一条地铁,新增地铁线路总长将达118公里,设站85座。
计划将于2018年完成建设。
2018年,沈阳地铁将形成由1号线、2号线、4号线一期、9号线一期、10号线所组成的“一横两纵一环线”共168.0公里的轨道交通线网。
其中,“一横”指的是沈阳地铁1号线;“两纵”指的是今年年底试运营的2号线和计划中的4号线;“一环线”是指计划中的9号线和10号线形成的“环”。
整个地铁网络连接了沈阳站、沈阳北站、沈阳南站、长客总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太原街、中街、金廊等商业中心。
4号线走向沈阳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起新沈阳站,经沈苏路、南京南街、中山路、和平北大街、北站路、北大营街、203国道北至朱尔屯设置终点。
线路由南向北穿越新沈阳站区域、长白岛、太原街商圈、沈阳北站、大东欧盟经济区、望花地区等,全长32公里,设车站22座,全部为地下线。
在榆树台设停车场一座,在线路北端朱尔屯设车辆段一座。
建设时间、造价:于2011年开工建设,2016年竣工,工程总投资约为166.3亿元,平均每公里造价5.20亿元。
9号线走向沈阳地铁9号线是沈阳快速轨道交通网规划中“两L”的一条重要线路,一期工程北起崇山路,向南走行淮河街、兴华街、艳华街、腾飞二街、下穿揽军路公铁桥,在大堤路下穿浑河进入曹仲地区,转向东进长白岛,走行浑南三路、浑南中路、东部开发大道,于石庙子镇设置终点。
线路由北向南穿越塔湾地区、铁西经济核心区、曹仲副中心、长白岛、浑南新区、新加坡工业园、出口加工区等。
线路全长36公里,全部为地下线,共设车站29座和石庙子车辆段一座。
建设时间、造价:于2013年开工建设,2018年竣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沈政办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序开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人防、地铁、地下通道、地下商城、地下医院、地下仓储物流、地下停车场所、地下综合管廊、结建工程地下部分等。
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是指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单建项目),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结建项目)。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与开发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下空间办)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地区应组建相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管、房产、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沈阳市司法局
2024年2月1日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说明:本目录仅包含2019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3]1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3]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a485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30.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3〕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保障我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投资及时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地铁一、二号线及延长线,四、九、十号线,城际轨道交通沈辽、沈新线,城市环路及二、三、四环路之间主要联络通道,沈阳经济区城际间主要通道等。
具体项目由市建委统筹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指用于项目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管线排迁补偿和工程建设等费用,以及贷款还本付息和融资财务成本等相关费用。
三、按照我市现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模式和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费用由市和区、县(市)、开发区(以下统称为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共同承担。
四、市本级核算区是指三环路以内的和平区(不含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区(不含金融商贸开发区)、皇姑区、大东区(不含汽车城地区)和于洪区(不含于洪新城地区)。
市本级核算区内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费用,市、区按照7∶3比例出资。
五、独立核算区是指三环路以内的和平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金融商贸开发区、大东汽车城地区、于洪新城地区、铁西新区(铁西区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陵区(浑南新区)和三环路以外的市域范围内所有区域。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沈建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建发〔2018〕61号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工程各相关施工、监理单位:现将《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8日地铁工程2018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比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有效利用“互联网+监管”手段,推动地铁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2018年沈阳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沈建发〔2018〕34号)、《2018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沈蓝组办〔2018〕3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地铁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比办法“红黑榜”评比周期为每半年评比一次,考评内容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日常检查部分占总分数的60%,扬尘治理部分占总分数的40%。
市安全站将在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分两次对各个施工项目的日常检查、扬尘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汇总,并按照《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红黑榜评分表》进行评比打分,评分表中第一项执法检查、第二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和第五项加分项由市安全站进行量化打分,第四项扬尘治理由市安全站和地铁集团工程处共同量化打分,分数汇总后形成该周期最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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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
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
第五条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
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30米内,未建工
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
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
(三)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
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第十条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
准,批准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
在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经批准的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参与监督。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
度和合同制度。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计划草案,经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铁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并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所需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划拨。
其中属于原市政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处置后,为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办理其土地登记;涉及需征收其他权属单位土地的,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在与原用地单位达成协议、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土地处置文件申请用地登记。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涉及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
和公路、交通、地下工程,以及气象、水利、环保、地质、地震等工程的,有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无偿提供上述需迁改的设施资料和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需拆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沿线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需拆迁各类管线的,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迁改的各类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其迁改费用按照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收取,由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承担;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而在新建管线或市政设施时提高标准或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管线和设施的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应当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择优选定承建单位,市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其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
安装,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
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安全,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施工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
业技术标准;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尚未明确的,由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企业技术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一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和文明施工方案,
应当会同规划、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科学合理地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和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地上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失和影响,保证其安全。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渠道筹措,鼓励国内
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者的权益受法律
保护。
轨道交通建设资本金为工程投资总额的50%其余资金采用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应当根据其工程建设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等情况进行,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投资的,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程进
度分期拨付;通过银行贷款等其他渠道筹集的,由轨道交通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经财政
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附属工程,属市政工程建设性质的,应当列入市城市建设计划,并按工程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配套需要增加轨道
交通建设资金的,由项目开发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建设计划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进行,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保护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未按时提供有效资
料造成损失的,由其权属单位自行承担其损失后果。
第三十三条对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建设任务的轨道交通建设人员,或寻衅滋事妨碍轨道交通建设以及盗窃哄抢轨道交通建设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