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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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提高运营安全、服务质量和效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1、城市轨道交通的营运主体为市政府认可的地铁运营企业。

2、地铁运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丰富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经验和相关资质,确保其胜任营运管理工作。

3、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三、车站管理1、地铁车站应当配置充足的警力、安保力量和应急设备。

2、车站内应当设置卫生间、饮水处、售票处和自助服务等设施。

3、在车站闸机处应当设置信息查询、疏散途径等提示牌。

4、车站内应当设置应急通道,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四、列车运营管理1、轨道交通列车的安全运行是企业和乘客的共同责任。

2、列车的运营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列车应当定期检修,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4、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的安全。

五、票务管理1、轨道交通票务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车站应当设置充足的售票窗口,确保乘客出行便利。

3、车站内应设置充足的自助售票机。

4、票价应当公示清晰,不得收取过度的费用。

六、乘客安全1、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乘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的安全。

2、列车内应当设置紧急开门装置和灭火设施。

3、乘客在地铁站和列车上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乘坐不安全、非正常开放的车门。

4、发生意外事件时,应当及时报警并尽快组织救援。

七、服务质量1、地铁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

2、车站应当精心布置,提供优质的服务。

3、列车运行中应当注意安全和卫生,确保乘客的舒适感。

4、人工服务应当热情周到,做到高效和精准。

八、监督管理1、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运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

2、乘客在乘坐地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

3、地铁运营企业应当积极应对用户的投诉和建议,提升服务意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规定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首要任务。

在设施设备上,必须定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轨道、车辆、信号系统等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设备故障,要有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方案。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比如,列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站台工作人员要熟悉疏散流程,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引导乘客疏散。

在乘客安全方面,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语,提醒乘客注意自身安全。

比如在楼梯、扶梯、站台边缘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要有清晰的标识和防护设施。

对于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

安检工作要严格执行,不能有丝毫马虎。

运营服务管理也是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时间应该根据市民的出行需求合理安排,既要考虑工作日的通勤高峰,也要照顾到节假日和周末的出行特点。

列车的运行间隔要保持合理,避免过长的等待时间,让乘客能够便捷出行。

车站的环境要保持整洁、舒适。

卫生设施要齐全并且定期清洁,通风和照明系统要良好运行。

同时,要为乘客提供清晰准确的导向标识和信息服务,包括线路图、站点名称、换乘信息等。

对于特殊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设施。

票务管理方面,票价的制定要合理公正,既要考虑运营成本,也要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

票务系统要稳定可靠,方便乘客购票和检票。

对于逃票等违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在应急管理方面,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包括火灾、地震、列车故障等各类突发事件。

要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应急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能够迅速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减少损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在现代城市交通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能够有效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能提高居民出行的效率和舒适度。

然而,要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营,就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善的运营管理规定。

一、运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体,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

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运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列车驾驶员、调度员、维修人员等,并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在设施设备方面,运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故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同时,运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运营服务的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公共交通方式,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

因此,运营管理规定对运营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列车运行要准时、可靠,运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列车运行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尽量减少晚点和延误。

车站和列车内的环境要整洁、卫生,通风、照明等设施要正常运行。

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乘客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必要的帮助。

在票务管理方面,要做到票价合理、透明,购票方式便捷多样,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

对于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要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三、乘客的行为规范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乘客的安全,乘客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在候车时,要按照指示在安全区域排队等候,不得推挤、插队。

上车后,要站稳扶好,不得在车厢内奔跑、打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营,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运营管理机构1. 建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设立运营部、安全监控部、客户服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人员配置要求,包括具备相关经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监控人员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运营管理制度1. 制定运营计划,包括列车运行时刻表、站点服务计划等。

运营计划应根据城市的交通需求和人口流动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2. 建立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等。

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设立车辆调度制度,合理安排车辆的运行和停靠,保证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车辆调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应对突发情况和客流高峰。

4. 建立票务管理制度,包括票价制定、售票渠道、票款管理等。

票务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票价合理、售票便利,并防止票款的滥用和损失。

5. 设立客户服务制度,包括乘客投诉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客户服务制度应建立健全,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及时解决乘客的问题和困难。

四、安全管理1.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包括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

车辆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2.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

安全监控系统应覆盖整个轨道交通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3. 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处理、乘客疏散等。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求真务实,公平正义,安全稳定,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各个管理单位必须以本规定为依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轨道交通的运作,严格监督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维护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市民乘车第五条乘客使用轨道交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乘车安全,遵守乘车纪律,不得乘坐不良乘客,乱扔废物,破坏乘车设施,破坏轨道交通秩序。

第六条乘客乘车时,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使用正当凭证,禁止乘坐未付费的列车,不得擅自传授或使用他人凭证。

第七条乘客乘车后,如发现故障,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报警,协助排查问题,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促进车辆安全恢复。

第八条行经轨道站台、月台等限定区时,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讲究安全,不得停留、越岗下站等。

第三章车辆运行第九条车辆运行前,必须经过规范检测、安全检查等,确保车辆安全正常。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维护应当适时实行道路清扫、维护、升级等,保持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车辆运行中,必须确保乘客的安全,树立安全意识,密切监控各类信息,提前发现车辆异常,采取及时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队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学习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操作中所涉及的乘客信息,应当严格履行隐私保护义务,不可随意披露。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重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企业的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把握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确保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运行监控设备和紧急应急人员,设立安全突发事件演习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6号)《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张佰成2020年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节能环保和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国资、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卫健、生态环境、园林、水务、人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指导和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高效、便捷、大运量的公共交通方式,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营,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涵盖了众多方面,从线路规划、设施设备维护到运营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等,旨在为广大乘客提供优质的出行体验,同时确保运营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首先,在运营规划方面,规定明确了线路的布局和站点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人口分布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

科学合理的规划能够提高线路的覆盖率和便利性,减少乘客的换乘次数和出行时间。

同时,对于新线路的建设和既有线路的改造,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评估程序,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是保障运营安全和可靠性的关键。

规定要求运营单位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轨道、信号、供电等关键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修和更新。

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设备故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必要时暂停运营。

此外,还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以应对突发情况。

在运营服务方面,规定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列车准点率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情况合理安排运营时间和发车间隔,保障乘客的出行需求。

同时,要提供清晰准确的运营信息,包括线路图、站点信息、票价政策、列车时刻表等,方便乘客查询和规划行程。

对于乘客的投诉和建议,要及时处理和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安全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重中之重。

规定强调了运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要对乘客进行安全宣传和引导,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保障乘车环境的安全。

在车站和车厢内,要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加强对运营过程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票务管理也是运营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城轨法规之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
安全文化建设
通过培训、教育、宣传等方式,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员工和乘客的安全意识培养和 安全行为习惯的养成,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安全宣传教育
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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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实例三:广州地铁
广州地铁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 理方面也具有独特的经验。
广州地铁注重对安全风险的控制和管 理,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体系,确保地铁运营的安全。
广州地铁还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 配合,共同维护地铁运营的安全和稳
定。
应用效果分析
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模式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发现这些 模式在应用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THANKS
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强化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 建设,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 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 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性和 可靠性。
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制定 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流程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 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监督体系
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和整改,保障运营安全。
制度体系
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城市轨道交通安 全管理制度》、《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等,确保运营 安全有章可循。
应急管理体系
建立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物资等组成的完整应急管 理体系,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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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
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
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
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
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
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
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
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
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
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
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
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
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
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
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
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
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
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
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
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
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
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
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
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
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
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
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
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
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
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
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
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
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
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
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
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
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
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
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
恢复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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