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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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环保的公共交通方式,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风险,为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1)成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监督执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运营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

(3)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包括设备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

(2)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运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4)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救援措施和责任分工。

3. 安全监督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对运营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对运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 事故处理(1)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2)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5. 安全生产投入(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运营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2)提高员工待遇,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

三、实施与监督1.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3.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总结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概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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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运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运营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3)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逐级落实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 (4)运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寒 保暖和防暑降温工作,改善从业人员劳动条件。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应通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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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1.一般要求 (1)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运营单位应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3)运营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发生的突发事件。 (4)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各类操作规程、制度进行复 查、修订。 (5)运营单位宜每3年至5年对各类操作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修订。 (6)运营单位应严格限制可燃物品的使用,并制定可燃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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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制度
(1)运营单位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所需要的专业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2)运营单位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科学合理、内容完备, 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应对设施设备故障、火灾、列车脱轨、列车相撞 和突发客流等的应急预案。 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包括应对地震、台风、雨涝、冰雪灾害和地质灾害等的应 急预案。 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④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如应对人为纵火、爆炸、投毒和核生化袭击等恐怖袭 击事件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重要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提供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二、运营主体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主体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并委托给专业的运营公司负责具体运营事务。

2. 运营公司应具备经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执照,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

3. 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等方面,并定期进行督查。

三、列车运营1. 列车运营应按照预定的时刻表进行,保证运营的准点性。

2. 列车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运行规程和信号规定,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3. 如果出现突发情况,如设备故障、天气原因等,应及时通知乘客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车辆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确保所有车辆的正常运营,定期进行车辆的维护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2. 车辆内部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乘客设施以保障乘客的舒适出行。

3.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合理利用车辆资源,保障运力需求。

五、安全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方面。

2. 进站口和车厢内应配备充足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乘客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3.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票务管理1.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乘客购票方便、乘坐有序。

2. 在站点和车厢内应设置明显的票务指示标识,指导乘客购票、检票等流程。

3. 运营公司应实施智能化的票务系统,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购票。

七、服务质量监督1.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乘客的投诉进行处理。

3. 维护乘客的正当权益,对服务质量差、安全隐患严重的运营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营,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运营管理机构1. 建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设立运营部、安全监控部、客户服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人员配置要求,包括具备相关经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监控人员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运营管理制度1. 制定运营计划,包括列车运行时刻表、站点服务计划等。

运营计划应根据城市的交通需求和人口流动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2. 建立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等。

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设立车辆调度制度,合理安排车辆的运行和停靠,保证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车辆调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应对突发情况和客流高峰。

4. 建立票务管理制度,包括票价制定、售票渠道、票款管理等。

票务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票价合理、售票便利,并防止票款的滥用和损失。

5. 设立客户服务制度,包括乘客投诉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客户服务制度应建立健全,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及时解决乘客的问题和困难。

四、安全管理1.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包括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

车辆安全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2.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

安全监控系统应覆盖整个轨道交通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3. 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处理、乘客疏散等。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求真务实,公平正义,安全稳定,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各个管理单位必须以本规定为依据,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轨道交通的运作,严格监督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维护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市民乘车第五条乘客使用轨道交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乘车安全,遵守乘车纪律,不得乘坐不良乘客,乱扔废物,破坏乘车设施,破坏轨道交通秩序。

第六条乘客乘车时,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使用正当凭证,禁止乘坐未付费的列车,不得擅自传授或使用他人凭证。

第七条乘客乘车后,如发现故障,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报警,协助排查问题,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促进车辆安全恢复。

第八条行经轨道站台、月台等限定区时,乘客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讲究安全,不得停留、越岗下站等。

第三章车辆运行第九条车辆运行前,必须经过规范检测、安全检查等,确保车辆安全正常。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维护应当适时实行道路清扫、维护、升级等,保持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车辆运行中,必须确保乘客的安全,树立安全意识,密切监控各类信息,提前发现车辆异常,采取及时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队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学习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操作中所涉及的乘客信息,应当严格履行隐私保护义务,不可随意披露。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重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企业的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把握检查结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确保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运行监控设备和紧急应急人员,设立安全突发事件演习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飞速发展,许多城市也陆续开通了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

城市轨道交通在方便居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发展的同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也亟待完善,以提高运营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公平性。

一、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其运营管理、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运营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在我国,虽然已经有了多个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参差不齐,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

因此,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规范轨道交通行业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促进规范市场经营,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人员管理制度城市轨道交通是一项涉及广泛的公共服务,人员需求量大且工作环境相对危险。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管理效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人员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关键在于制订合理的管理规范,改革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针对人员招聘、考核、培训、晋升、薪酬等方面也需要制定出相应的规定。

三、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水平城市轨道交通是一项风险较大的公共交通服务,安全管理是其运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为了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水平,应该加强设备监测、人员培训、事故应急等方面的管理。

在设备监测方面,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的设备监测和检测体系。

在人员培训方面,加强职工的技能培训,加深其对于安全性质和安全技能的意识,提高职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在事故应急方面,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针对紧急情况实施适当的危机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和职工的安全。

四、优化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流程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流程涉及到乘客购票、检票、进站、出站、列车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需要对运营流程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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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

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运营单位确定时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前,按照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试运行要求】新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其中,最后20天应按照运营初期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

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试运行过程,根据试运行情况,可提请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信号、轨道、供电等关键子系统的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投入运营条件】城市轨道交通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开通运营;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但竣工验收有暂时甩项的,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开通试运营。

甩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通过运营单位组织的安全评估后,投入使用。

受条件限制、甩项工程难以完成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文件,完成后履行相关手续。

甩项工程全部投入使用后,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运营后,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章运营安全与应急第十三条【运营安全责任主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当明确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设备操作、异常状况处理、安全防护技能等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实施心理测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调整岗位。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企业日常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操作规程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设备检查、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运行状态,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各系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保养以及维修,接受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

发生问题,应当向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建立覆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生产全过程、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管理,提高运营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运营信息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日常安全监管】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视情组织开展安全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库管理】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车辆、信号、轨道、供电等关键子系统的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方机构可聘请专家开展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部组织建立、公布并及时更新全国城市轨道交通专家库,并制定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事故故障报送】交通运输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及重大故障情况报送制度,指导各地制定预防措施,降低安全风险,提高行业运营安全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事故及重大故障进行调查分析,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明确人员疏散路线、引导人员、防护器材和装备等。

第二十一条【应急演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广泛邀请社会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应对突发事件,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严重影响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

采取的限流、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应当向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运营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安全保护区】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手续:(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活动。

有前款规定作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

第二十四条【安全保护区巡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情节严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第二十五条【安检工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公告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委托具备资质的安检单位实施安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禁止危害设施设备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三)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四)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六)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闸机等;(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等;(九)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商业设施管理】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第二十九条【安全宣传教育】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宣传文明乘车理念,培养公众公共安全防范、应急疏散意识。

第五章运营服务第三十条【服务指标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运输服务指标要求,为乘客提供服务,并不断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运营计划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计划,并报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运营信息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网络系统等多种方式向乘客提供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应急等信息:(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二)在站台和车厢等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等信息;(三)运用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及时告知乘客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情况。

第三十三条【运营票价方案】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和调整机制,制定票价方案或者调整方案,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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