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安全措施

轨道交通安全措施轨道交通作为一种重要的城市交通方式,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出行条件。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高度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常见的安全措施。
一、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轨道交通的安全问题事关乘客的生命安全,因此,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轨道交通系统的连续运营是城市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整个城市交通网络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大量的乘客每天都会使用轨道交通,保障他们的安全是城市必须承担的责任。
最后,对于轨道交通从业人员来说,他们的安全和健康也是需要被充分重视的。
二、1. 轨道交通设备的维护与更新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是至关重要的。
轨道、信号系统、车辆、乘客通行设施等各个方面的设备都需要定期检测和维护,以防止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老旧设备也需要及时更新,以提高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率。
2. 巡逻和监控系统的建设在轨道交通网络的各个关键位置设置巡逻人员和监控设备,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通过视频监控、安全报警系统等手段,能够实时监测车站、车辆以及乘客的情况,有效预防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3. 乘客安全教育与宣传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是预防轨道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在车站、车厢等地方张贴安全宣传海报、播放安全教育视频等方式,提醒乘客遵守乘车规则、注意安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4. 驾驶员培训与考核驾驶员是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他们的驾驶水平和纪律执行程度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驾驶员培训和考核制度非常必要。
通过培训驾驶员的技能、知识和意识,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驾驶意识,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5. 火灾防控措施火灾是造成轨道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轨道交通系统中,设置火灾报警设备、灭火设备以及疏散通道等,都是必要的措施。
此外,加强对乘客的火灾防控知识普及,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能够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城轨法规之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七条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方面的风险;(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三)行车组织类风险:调度指挥、列车运行、行车作业、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四)客运组织类风险:车站作业、客流疏导、乘客行为等方面的风险;(五)运行环境类风险:生产环境、自然环境、保护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态势总体平稳,但随着近年来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
为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习题答案汇总

项目一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概述1.安全、安全管理、事故、隐患、危险的概念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安全: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对安全的定义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
事故:对于事故的含义,至今尚无一致的认识。
《牛津词典》将事故定义为:“意外的、特别有害的事件。
”海因里希认为:“事故是非计划的、失去控制的事件。
”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个人或者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隐患:指潜藏的祸患,即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祸患。
从系统安全的角度来看,人们通常所说的隐患是指那些有明显缺陷和毛病的事物,包括一切可能对人、机、环境安全产成威胁的因素。
危险:作为安全的对立面,可以将危险定义为: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超出了可接受范围的一种状态,即安全的对立面。
概念之间的关系(1)危险与事故危险不仅包含作为潜在事故条件的各种隐患,还包含安全与不安全的矛盾激化后表现出来的事故结果。
事故发生,系统不一定处于危险状态;事故不发生,也不能否认系统不处于危险状态,事故不能作为判别系统危险与安全状态的唯一标准。
(2)事故与隐患事故总是发生在操作现场,总是伴随隐患的发展而发生在生产过程之中。
事故是隐患发展的结果,而隐患则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
(3)安全与危险安全与危险是一对矛盾,具有矛盾的所有特性。
一方面,双方互相排斥、互相否定;另一方面,两者互相依存,共同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存在着向对方转化的趋势。
安全与危险这一矛盾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推动着安全科学的发展和人类安全意识的提高。
描述安全与危险的指标分别是安全性与危险性,安全性越高危险性就越低,安全性越低危险性就越高,即两者存在如下关系:安全性=1-危险性(4)安全与事故安全与事故是对立的,但事故并不是不安全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在安全与不安全矛盾斗争过程中某些瞬间突变结果的外在表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要风险点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要风险点附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要风险点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人身风险、设备风险和管理风险。
以下是这些风险点的一些具体方面:
一、人身风险
1. 乘客安全:包括乘客踩踏、车厢内乘客伤亡、站台乘客掉落等。
2. 列车运行安全:包括列车脱轨、列车相撞、列车撞击站台等。
3. 设施设备安全:包括站台门、电扶梯、楼梯等设施的安全问题,以及电气安全、结构安全等。
二、设备风险
1. 车辆故障:包括车辆电气故障、车辆机械故障等。
2. 信号系统故障:包括信号设备故障、信号软件故障等。
3. 供电系统故障:包括电力设备故障、电缆故障等。
4. 通信系统故障:包括无线通信故障、电话通信故障等。
三、管理风险
1. 运营组织管理:包括运营调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设备维护管理等。
2.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管理、安全检查管理、安全考核管理等。
3. 应急预案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执行等。
以上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要风险点,需要通过安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
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起到重要的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是保
障城市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关乎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
安全。
一旦轨道交通发生事故,不仅对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也
会对其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因此,加强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安全管理,对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直接关系到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
运营和发展。
只有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营,以及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再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也是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和谐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城市交通的
流畅运营和高效发展对城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市民生活
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综上所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必
须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
运营安全水平,为保障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营和城市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3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一)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送的人员数量也逐年攀升。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如何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水平,不仅是轨道交通企业的责任,更是相关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首先,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针对轨道交通的特殊运行环境和高要求的运营安全水平,在技术方面要加强管理。
需要在轨道结构、车辆制造、信号系统、通信系统等各方面加强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运营分系统稳定性。
此外,也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
还可以通过引入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如智能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其次,加强人员管理。
轨道交通的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人因素引起的,如驾驶员的驾驶技术、乘务人员的服务质量、维修人员的维护能力等。
因此,轨道交通企业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专业技能以及安全运营意识等。
加强对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日常执勤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定期考核、岗位轮换等制度。
最后,建立综合管理机制。
轨道交通涉及的环节众多,从初评设计、建设到后期运营管理各环节都十分复杂,需要建立健全准确、科学的综合管理机制,才能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在安全管理中需要涉及各个方面,如安全生产、售票管理、服务保障等。
建立起统筹协调、分工明确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形成有效沟通交流和协作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需要多方合作,全面推进。
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加强人员管理,建立综合管理机制,全力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广大乘客的乘车安全,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二)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便捷快速,但随着日趋严重的交通拥堵问题和城市发展需要,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特许经营协议,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与设施保养维持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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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运营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专业部门具体负责,综合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责任落实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
第七条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护、行车调度、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包括:桥梁、隧道、轨道和线路、路基、车站建筑等方面的风险;
(二)设备运行维护类风险包括: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
(三)行车调度类风险包括:作业准备、段场调车和施工组织、行车组织等方面的风险;
(四)客运组织类风险包括:车站管理、客流组织等方面的风险;
(五)运行环境类风险包括:生产环境、保护区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根据所辖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相关经验借鉴等情况,对所辖线路的各类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充分辨识、细化。
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护类应细化到各设施设备维修工作单元,行车调度、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应细化到岗位或人员的关键操作步骤。
运营单位应结合运营管理水平和运营险性事件等情况,逐项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等级确定方法参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形成本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以下简称风险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业务板块、风险点(工作单元/操作步骤)、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责任岗位、责任人等。
风险数据库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应符合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调度、客运组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及时纳入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第九条运营单位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持续发现未知安全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对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特定对象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一)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二)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发生较大变化;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
(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投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变化;
(六)需开展风险专项辨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对于重大风险,运营单位负责人应作为责任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部门负责人应作为责任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班组负责人作为责任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运营单位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演练,并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明确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因人员、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因素变化,台风、洪涝、冰雪等气象灾害和地震、山体滑坡、地质塌陷等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风险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问题凸显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将风险预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排查治理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的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活动。
隐患治理实行挂号销号管理。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冲突、撞击、挤岔、火灾、桥隧结构坍塌、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客流踩踏等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和服务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难度较小,能够快速消除等特点。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
隐患等级,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
日常排查是指结合班组、岗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
专项排查是运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估、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
(一)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二)以防汛、防火、防寒等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
(三)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运输节点前;
(四)重点施工作业进行期间;
(五)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事件;
(六)根据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
(七)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员工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较为严重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杜绝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彻底治理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确认销号。
第十七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
实”。
隐患治理方案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并形成明确验收结论,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的临时措施等。
第四章综合要求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建立情况;
(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事故经验教训等,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补充新认知风险,补强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新增或更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在3个月内修订到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依托智能管理系统,实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风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
有关分析情况应书面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
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