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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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一、背景介绍污水处理是指将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经过一系列工艺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的标准要求。

二、国家标准1. GB 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该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利用要求,包括污泥的分类、处置方式、质量要求等。

2. GB 18918-2016《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该标准是对2002年版的修订,增加了对污泥处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进一步保护环境。

3. GB 18918-2017《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该标准是对2016年版的修订,主要修订了污泥处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指标。

三、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1.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各类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包括废水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要求。

2. GB 8978-201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是对1996年版的修订,增加了对重金属、农药和有机物等的排放限值要求,更加全面地保护水环境。

3. GB 8978-201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是对2012年版的修订,主要修订了一些指标的排放限值,进一步提高了水环境的保护水平。

四、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标准1. CJJ 45-2009《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要求,包括处理工艺、设备选型、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2. CJJ 45-2015《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该标准是对2009年版的修订,增加了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的能耗、噪声、气味等方面的要求,以提高设施的环保性能。

3. CJJ 45-2019《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该标准是对2015年版的修订,主要修订了一些处理工艺和设备选型的要求,以适应新的技术进展和环保要求。

五、地方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外,各地方也会制定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污水处理标准,以进一步保护当地水环境和人民健康。

污水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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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标准一、概述污水处理是指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进行处理,以达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目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的标准要求及相关技术。

二、污水处理标准要求1. 净化效果要求:- COD(化学需氧量)去除率应达到80%以上;- BOD(生化需氧量)去除率应达到85%以上;- SS(悬浮物)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NH3-N(氨氮)去除率应达到70%以上。

2. 排放标准要求:- COD排放浓度应低于100mg/L;- BOD排放浓度应低于30mg/L;- SS排放浓度应低于20mg/L;- NH3-N排放浓度应低于10mg/L。

3. 污泥处理要求:- 污泥含水率应低于80%;- 污泥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如经过高温消毒或者填埋处理。

4. 设备运行要求:- 设备应具备稳定运行的能力,故障率低于5%;- 设备应具备自动监控、报警和远程控制功能;- 设备操作简便,维修方便。

三、污水处理技术1. 生物处理技术:- 常见的生物处理技术包括活性污泥法、固定膜法、生物膜法等;- 生物处理技术在去除有机物和氨氮方面效果较好;- 生物处理技术需要有良好的通气条件和合适的温度。

2. 物理化学处理技术:- 常见的物理化学处理技术包括沉淀法、吸附法、氧化法等;- 物理化学处理技术在去除悬浮物和重金属方面效果较好;- 物理化学处理技术需要有合适的反应时间和药剂投加量。

3. 高级处理技术:- 常见的高级处理技术包括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紫外线消毒等;- 高级处理技术可进一步提高水质的净化效果;- 高级处理技术适合于对出水水质要求较高的场合。

四、污水处理流程1. 初级处理:- 包括格栅除渣、沉砂池沉淀等工艺,主要去除大颗粒悬浮物和沉淀物。

2. 生化处理:- 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工艺,主要去除有机物和氨氮。

3. 深度处理:- 包括沉淀、过滤、吸附等工艺,主要去除残存悬浮物、重金属等。

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引言概述:污水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对于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污水处理标准是指对污水处理过程中所需达到的各项指标和要求的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污水处理标准。

一、排放标准1.1 水质指标:污水处理后,排放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COD (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NH3-N(氨氮)等。

1.2 pH值:污水处理后,排放的水质中的pH值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通常为6-9之间。

1.3 重金属含量:污水处理后,排放的水质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以保护水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

二、处理工艺标准2.1 初级处理:污水处理的初级处理工艺通常包括格栅、沉砂池等,其目的是去除大颗粒悬浮物和沉积物。

2.2 生化处理:污水处理的生化处理工艺通常包括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等,其目的是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分解有机物质。

2.3 深度处理:污水处理的深度处理工艺通常包括沉淀池、过滤器等,其目的是进一步去除悬浮物和微生物,提高水质的净化效果。

三、处理设施标准3.1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包括进水管道、处理池、沉淀池、过滤器、消毒设备等,以确保污水处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2 污泥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得到妥善处理,包括浓缩、脱水、消毒等,以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3.3 监测设备:污水处理设施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用于实时监测处理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处理工艺。

四、运行管理标准4.1 运行人员:污水处理设施应有专业的运行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和处理工艺。

4.2 运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的稳定。

4.3 废物处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按照像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法律法规标准5.1 国家标准:污水处理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水污染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生活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

本文旨在制定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以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

二、适合范围本标准适合于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场所的生活污水处理。

三、定义1. 生活污水:指人类生活中产生的含有有机物、悬浮物、营养物质、微生物等的废水。

2. 生活污水处理:指对生活污水进行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处理过程,以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生活污水处理标准1. 出水水质指标:(1) 化学需氧量(COD):不得超过30mg/L。

(2) 悬浮物:不得超过20mg/L。

(3) 氨氮:不得超过5mg/L。

(4) 总磷:不得超过0.5mg/L。

(5) 总氮:不得超过10mg/L。

(6) 油脂:不得超过5mg/L。

(7) pH值:在6.5-8.5范围内。

(8) 其他有关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2. 处理工艺要求:(1)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应包括初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

(2) 初级处理:包括格栅、沉砂池和调节池等,用于去除大颗粒悬浮物和沉积物。

(3) 二级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等,用于去除有机物和氮、磷等营养物质。

(4) 三级处理:采用深度过滤、紫外线消毒等工艺,用于去除微生物和其他残留物。

(5) 处理工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但必须保证出水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3. 设备要求:(1)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2)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能,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3) 设备应具备自动监控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要求。

4. 运行管理要求:(1) 生活污水处理厂应设立专门的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2) 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操作规程和责任分工。

(3) 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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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常用标准污水处理常用标准1. 引言污水处理是指对城市和工业生活废水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或再利用的要求。

污水处理的目的是降低水体污染和保护环境,因此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对于保障水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2. 污水排放标准1. 国家级污水排放标准- 国家级污水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针对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放单位的排放标准。

- 目的是合理限制和控制废水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确保水环境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

- 国家级污水排放标准通常以《城市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工业污水排放标准》等文件形式发布。

2. 地方级污水排放标准- 地方级污水排放标准是指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具体针对地方特点的排放标准。

- 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排放限值和标准。

3.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针对特定行业领域制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 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性质,确定行业内企业废水排放的合理要求。

3. 污水处理工艺标准1. 国家级污水处理工艺标准- 国家级污水处理工艺标准是指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针对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标准。

- 旨在确保污水处理过程高效、安全和环保,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 国家级污水处理工艺标准通常以《城市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等文件形式发布。

2.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针对特定行业领域制定的污水处理工艺标准。

- 根据行业生产工艺和废水特点,确定最佳的废水处理工艺和设备选型。

4. 污水处理设备标准1. 国家级污水处理设备标准- 国家级污水处理设备标准是指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针对污水处理设备的标准。

- 旨在确保污水处理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要求,保证处理效果和运行安全。

- 国家级污水处理设备标准通常以《城市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厂设备技术要求》等文件形式发布。

2.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针对特定行业领域制定的污水处理设备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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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是指将含有各种废水、污水的水体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工艺,以达到排放标准或者再利用要求的过程。

污水处理标准是对污水处理过程中各项指标的要求和限制,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确保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合范围本标准适合于各类城市、工业、农村等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监测工作。

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和运行。

三、污水处理标准1. 排放标准1.1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1.2 生化需氧量(BOD):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1.3 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1.4 氨氮: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1.5 总磷: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1.6 总氮: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1.7 油类: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1.8 重金属: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1.9 其他污染物: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2. 处理工艺要求2.1 初级处理:包括格栅、沉砂池等,用于去除大颗粒悬浮物和沉积物。

2.2 次级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用于去除有机物和氮、磷等营养物。

2.3 深度处理:采用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用于去除残存悬浮物、细菌和病毒等。

3. 运行要求3.1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运行安全和稳定。

3.2 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处理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高效处理。

3.3 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对处理过程进行监测和检测,记录数据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四、监测和评估1. 监测内容1.1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监测:包括COD、BOD、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

1.2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测:同上述指标。

1.3 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监测:包括污泥浓度、沉淀效果、生物膜运行情况等。

2. 评估方法2.1 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包括处理效果、设备运行、运行管理等方面。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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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常用标准污水处理是现代化城市最基本的公共设施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和人口的增长,污水的排放量也持续不断地增加,污水处理已成为城市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污水处理的所有工程必须以标准化流程进行,以确保所有工程的质量和效果的可预测性。

以下是污水处理常用标准的详细解释:1. GB 18918-2002 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工程规划设计标准GB 18918-2002规定了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工程规划设计的标准,包括有关设计原则、设计基础和设备选型等方面的规定。

该标准确保了环保工程在设备和流程的选择和设计方面的一致性和合理性,使得厂房的建设和管理的成本更加具有预测性和合理性。

2. GB 18915-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标准GB 18915-2002是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标准的全国性标准。

该标准确定了污泥分离、污泥处理、污泥干燥、污泥灭菌、污泥制取有机肥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为城市污泥处理的可持续性提供了方向和指导。

3. GB 8978-1996 污水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全国性的污水排放标准,包括有关污水排放质量和污水排放的控制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明确规定了污水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以及有关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记录要求等。

4. HJ 503-2009 城市污水处理厂暴雨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规定HJ 503-2009是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暴雨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规定的部门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在暴雨天气预警下,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程序,以确保将排放污水的数量和质量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城市环境安全和健康。

5. HJ 534-2009 污水处理厂水质控制技术要求HJ 534-2009是有关污水处理厂水质控制技术要求的部门标准,包括了有关污水收集、处理、净化和排放方面的规定。

该标准确保了出水水质稳定和水源保护,始终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遵循科学合理的过滤原则,以确保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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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常用标准1、引言污水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本文将介绍污水处理常用的标准。

2、国家标准2.1 污水排放标准2.1.1 GB 8978-1996《城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或直接排入水体口径系列》2.1.2 GB 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验收标准》2.1.3 GB 3096-2008《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2 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2.2.1 GB 50014-200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2.2 GB 50073-2001《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2.2.3 GB 50229-2015《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3、行业标准3.1 HJ 2002-2013《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技术规范》3.2 HJ 2003-20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3.3 HJ 212-2017《水污染控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4、地方标准4.1 上海市标准4.1.1 DB31/T 296-2007《上海市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设施设计要求》4.1.2 DB31/T 532-2014《上海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要求》4.2 北京市标准4.2.1 DB11/T 1122-2014《北京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要求》4.2.2 DB11/T 5011-2018《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范》5、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污水排放:指将经过一定处理的污水排入水体或城镇下水道的行为。

6.2 污染物排放限值:指对于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规定其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的上限。

7、结论本文介绍了污水处理常用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这些标准为污水处理工作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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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常用标准目录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分级: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 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表2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表3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执行GB16889-2008表2的规定。

表3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单位:mg/l注:1.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表1 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标准分级: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单位mg/L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总氰化物的检出限为L。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注:总氰化物的检出限为L。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标准分级:1.啤酒工业废水无论处理与否均不得排入《地表水环境标准》GB383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不得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规定的Ⅰ类海域的海洋渔业水域、海洋自然保护区。

2.排入建有并投入运营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1预处理标准的规定。

3.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1排放标准的规定。

表1:啤酒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排限值单位mg/L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汽车维修业是指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

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要求的一类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ph除外)字201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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