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的区别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的区别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都是国家对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和管理的经济区域。
它们在功能和运作上有一些区别。
功能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主要功能是进口、出口、货物加工和仓储。
它们通常位于沿海地区和国际贸易重要口岸附近,提供海关和税务便利,吸引企业在该区域内开展贸易活动。
综合保税区一般由国家统一批准设立。
- 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综合物流、配送、仓储和供应链管理服务。
它们通常位于交通便利的地区,为企业提供高效的物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和提升物流效率。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
运作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通常直接与海关关联,享受特殊的关税政策和海关监管。
在这些区域,企业可以进行进口和出口业务,以及加工贸易、仓储和分销。
同时,综合保税区可以实施一些特殊的财税政策,如减免关税、免征增值税等,吸引企业投资。
- 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通常是为满足企业对物流和供应链管理需求而设立的。
它们提供物流服务和仓储设施,为企业提供高效的运输和仓储环境。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不直接与海关关联,企业在这些区域进行的业务主要是物流和仓储,不涉及进出口手续和关税政策。
总结: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贸易物流园区)在功能和运作上有一定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主要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吸引外资,提供海关和税务便利;而保税物流中心主要是为了提供物流和仓储服务,提高企业的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
企业在选择合适的区域时,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发展方向进行综合考虑。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
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
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 货物分拆、集拼、配送、采购、转口贸易,适应物流企业及跨国采购公司实现货物多国多地区快速集并和国际联合快运等业务需求,由于入区退税的政策,使得部分深加工的业务通过园
区中转代替 “ 香港一日游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口岸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口岸作业、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于一体的、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仓储物流,
税收政策比较:
出口加工区
加工的产品出口免税;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出口到区内退税;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可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全额保税;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进口免税;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产品、原辅料、机器设备等进出货物免税
保税区 货物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国产货物进区不退税;成品内销按原材料税率征税
出口加工区 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适应大型 IT 企业加工贸易 “ 大进大出、快进快出 ” 的业务需求
保税区 加工生产及贸易,适应内外销市场并重的企业的业务需求;保税仓储、转口贸易,适应有大量内销需求的企业将进口货物以保税状态临时集中在保税区
保税物流中心 货物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国产货物进区退税;内销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货物通关快速便捷
综合保税区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综合保税港区采用“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政策,是目前中
国开放程度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域、最接近于自由贸易区的一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同时享有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税区:功能相对单一,只有生产型企业和与生产相连接的研发中心和物流企业 可以落户区内;货物内销必须按成品税率征税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

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及政策的区别一、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概念综合保税区是我国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因此,综保区实际上就是叠加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的内地保税港区,目前厦门的海沧保税港区的政策和地位就类似于综合保税区。
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发展转口贸易和进出口贸易、划在一国国境之内、关境以外的允许外国货物自由进出,并与其他地区实行严格隔离的特定经济区域。
综保区与自由贸易区有如下共同点:均按国际通行的标准设置隔离设施;不允许区内住有居民,进口货物在区内限于生产消费,而不允许用于生活消费;在货物监管上都存在“二线”问题。
综保区可以说是自由贸易区的前期形态,基于中国国情,两者存在以下差别:二、综保区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别1、功能定位——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功能设定是根据区位条件和进出口贸易的流量而确定的,并且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调整和发展,各国自贸区的主要功能都不尽相同。
其主要类型有:转口集散型、贸工结合,以贸为主型、出口加工型、保税仓储型。
——国内的综合保税区在功能定位上试图涵盖自由贸易区的全部功能,即以发展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和商品展示为主要功能。
2、管理体制——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多由设置国政府直接管理,区内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
——综保区则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运作,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法规,各地都先后“因地”甚至“因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行政力仅限于当地。
3、海关监管——自由贸易区是“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普遍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监管模式,区内有较大的贸易自由度。
——综合保税区只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名义上号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其实仍是一线、二线同时管理,因而存在报关与报备同时出现的问题。
保税区的分类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全国57个。
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一、保税区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全国57个。
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等区域的区别

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一、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一)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
由现行的开放式的无担保管理模式向特定区域的封闭式管理模式转变,是由1999年3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保税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先进经验,在我国境内划定特定区域,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
(二)适用的政策不同通过仔细研究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的政策,我们可以认识到: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着重点不同,因此不可以说出口加工区比保税区更优惠。
两者区别在于:1、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料件、基建物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保税区必须是货物离境才可办理退税。
2、出口加工区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境外或区外。
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保税区则无此限定,而且这正是保税区最能发挥功能优势的独特之处。
3、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制成品征税。
保税区则不同,实际操作中大多按料件征税。
保税区内企业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只有当内销成品完全由进口料件组成时,才按成品征税。
4、原则上出口加工区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
而保税区则可以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加工。
5、加工区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出口加工区功能、目标单一,难以发挥出口贸易的关联效应。
而保税区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三个功能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二、保税区与保税港区的发展现状和功能比较从1990年起,我国先后共设立了15个保税区,并赋予其最优惠的政策和最大的开放度,即“境内关外”。
长期以来,保税区成为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接点’和‘桥头堡’。
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保税区这种形式已经满足不了中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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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和区外开展加工贸易对比
1、功能: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有四个:加工、贸易、仓储和
展示;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只能开展加工业务。
2、报关:在综合保税区加工无需做进出口报关;非保税区
就要用《登记手册》做保税进口报关,加工后要做《登记
手册》出口报关。
3、单耗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单耗标准
管理;区外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均适用国家单耗标准管理。
4、保证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内销时的缓税利息,不实行商品分类管理;而非保
税区加工需要缴纳“保证金”,出口核销后再退保证金。
5、管理方式:综合保税内海关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工作制度;海关对区外分散经营的加工贸易采取开放式管理,并
实行8小时工作制。
6、审批手续:综合保税区合同备案只需海关审批;区外合
同备案需经外经贸委—税务—海关—银行四个部门,13道
环节。
7、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电子化联网监管模式;区外
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涉及合同打印、加贴防伪标签、
核发《登记手册》等多道程序。
8、通道模式:综合保税区实行“集中报关,分批出区”的
独特通关模式;区外货物进出口采取异地报关或转关运输
方式,手续繁琐。
9、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实行意愿结汇与核销;区外合同
手工核销,手续繁、效率低,每份合同核销须60天。
10、合同变更:综合保税区合同变更手续简化;区外合同
变更手续繁琐,需按合同备案程序到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11、外发货物:综合保税区外发货物种类不受限制,加工
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成品按期返区无需征收保
证金;区外加工贸易全部工序外发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
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外发加工时限以手册核
销期为准。
12、物销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
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
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
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
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销毁处置,一般贸易货物销毁、放弃按相关规定办理。
13、核销管理:综合保税区区内对电子账册按周期实施滚
动核销,一般海关根据监管实际1年内至少核销1次;区
外电子化手册核销期限以加工贸易合同期限为准,一般不
超过1年,经延期后最长不超过2年;电子账册按核销周
期定期核销,1年内至少核销1次。
14、退税方式: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即可办理退税;区外
货物需要实际离境才能办理退税。
15、限制类:综合保税内加工贸易商品不受加工贸易限
制类目录商品限制;区外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
16、检验检疫:综合保税区列入应检目录内的设备免于检验,仅对进口旧设备进行检验,境内区外进口的任何货物
免于检验;区外对进出口目录内商品和进口二手设备均进
行检验。
17、外汇管理:综合保税区不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
销手续;区外收、付汇均需办理核销手续。
18、保税物流:综合保税区企业可以开展国际采购、集拼、分拨和国内配送,打造区域性的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可以
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备货模式)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