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各种保税物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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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于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 全国首批15家出口加工区试点之一,是北京唯一的国家级 出口加工区。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位于空港工业A区,距首都国际机场 1公里,规划面积2.726平方公里,一期开发1.251平方公 里。建有1万平方米验货场,1万平方米监管库,3万平方 米标准化厂房。按照功能规划分为:管理和服务区、海关 监管区、标准化厂房集中区、加工集中区。其发展目标为 建成首都外向企业最集中、出口规模最大、对外开放程度 最高的地区,北京市高科技产业化先导区、出口创汇重点 区、加工贸易示范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 物流园区与保税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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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税区
保税区 (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所设 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 库。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要运 进国内市场,则再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
运入区内的外国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 展览等。此外,有的保税区还允许在区内经营金融、保 险、房地产、展销和旅游业务。
出口加工区其功能比较单一,仅限于产品 外销的加工贸易,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 业及其相关仓储,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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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 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海关在实行 24小时监管的同时,将简化现行手续,实 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 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满足 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2、保税区进口汽车(包括自用)不需在内地申领
进口配额,进口多少由特区企业或外商权衡占压资
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要求

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要求
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中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模式。
一、保税区
保税区由国务院批准,是包含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含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和商品展示等4 项功能的特定区域。
进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物品需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定检验检疫物品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
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一)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
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二)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
1.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 应当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2.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深圳有几个保税区

深圳有几个保税区目前,深圳市区域内共有6个保税区,分为“深圳出口加工区”、“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深圳沙头角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深圳机场保税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因各个保税区的地理位置不同,所以也造就了各个保税区的优势项目也不相同。
综合来看是“深圳出口加工区”的优势为明显,且功能全面一、深圳出口加工区:1、深圳出口加工区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接壤惠州、东莞两地,又临近盐田港区,地理位置。
2、深圳出口加工区不仅具备保税仓储、保税区一日游、入区即退税、转口贸易、还具备检测维修、简单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是目前广东地区功能全面的保税区域二、深圳盐田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于1996年9月经批准设立,位于盐田港区中部,南片区0.71公里,北片区0.68平方公里,南片区与盐田港的作业区相连;北片区位于盐田港大道以北,紧临盐田港,南、北两片以全封闭高架桥连接。
1999年1月8日南片区经海关总署封关验收合格,开始运作。
三、深圳沙头角保税区:深圳沙头角保税区于深圳东部的盐田,东距华南大国际集装箱港盐田港1公里,南距通往香港的沙头角口岸2公里,西面通过梧桐山隧道与深圳市区相连,北靠风景秀丽的梧桐山。
四、深圳福田保税区:福田保税区1991年5月28日经批准成立,1993年2月18日隔离围网设施通过海关总署验收。
面积为1.35平方公里,配套生活区面积为0.33平方公里。
福田保税区东起福田口岸,北邻广深珠高速公路,南沿深圳河,西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比邻龙华线与香港东铁线接驳的福田口岸地铁站。
五、深圳机场保税区: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于2010年10月18日正式投入运营,是深圳机场四大核心物流区域之一,总规划控制面积41.74万平方米,期占地面积1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8万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约4.6万平方米。
六、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位于深圳港西部港区,规划控制面积3.71209平方公里,其功能包括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同时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关“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等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 货物分拆、集拼、配送、采购、转口贸易,适应物流企业及跨国采购公司实现货物多国多地区快速集并和国际联合快运等业务需求,由于入区退税的政策,使得部分深加工的业务通过园
区中转代替 “ 香港一日游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口岸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口岸作业、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于一体的、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仓储物流,
税收政策比较:
出口加工区
加工的产品出口免税;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出口到区内退税;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可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全额保税;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进口免税;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产品、原辅料、机器设备等进出货物免税
保税区 货物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国产货物进区不退税;成品内销按原材料税率征税
出口加工区 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适应大型 IT 企业加工贸易 “ 大进大出、快进快出 ” 的业务需求
保税区 加工生产及贸易,适应内外销市场并重的企业的业务需求;保税仓储、转口贸易,适应有大量内销需求的企业将进口货物以保税状态临时集中在保税区
保税物流中心 货物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国产货物进区退税;内销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货物通关快速便捷
综合保税区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综合保税港区采用“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政策,是目前中
国开放程度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域、最接近于自由贸易区的一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同时享有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税区:功能相对单一,只有生产型企业和与生产相连接的研发中心和物流企业 可以落户区内;货物内销必须按成品税率征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中国综合保税区现状及发展意见

中国综合保税区现状及发展意见
摘要:
一、综合保税区的定义及功能
二、中国综合保税区的现状
三、中国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建议
四、总结
正文:
一、综合保税区的定义及功能
综合保税区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具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等多种功能,实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
它是一种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产业合作和国内外经济循环。
二、中国综合保税区的现状
1.综合保税区数量和规模逐年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分布广泛,涵盖了沿海、内陆和沿边地区。
2.综合保税区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包括国际贸易、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等多个领域。
3.综合保税区在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4.然而,综合保税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部分区域还存在功能单一、产业布局雷同等问题。
三、中国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建议
1.优化综合保税区的布局,根据地区特点和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差异化发展。
2.加强综合保税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享资源、互补优势,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3.提升综合保税区的软硬件设施,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4.引导综合保税区向高端产业、高附加值产业转型,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总结
综合保税区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各种保税物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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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 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海关在实行 24小时监管的同时,将简化现行手续,实 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 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满足 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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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由海关 监管的出口加工区。首批批准进行试点的有15 个,现有 57个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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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发展以电子信 息、精密机械为主 的出口型先进制造 业;结合青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汽车整 车、船舶生产制造 业基地规划在周边 配套区域建设汽车 、船舶零配件专业 工业园,重点发展 汽车、船舶零配件 出口产业;在配套 产业区重点发展为 出口加工区生产上 游配套产品的生产 性企业和金融、法 律、物流、中介等 服务及生活配套服 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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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 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 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
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 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及转口贸易、国际采购、 分销和配送、检测、维修、商品展示、和经海关 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近日(2007-9-20 ),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 首批7个加工区叠加保 税物流功能试点单位 包括陕西西安、江苏 昆山、浙江宁波、上 海松江、北京天竺、 山东烟台及重庆7个出 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 物流功能,是指在目 前出口加工制造功能 基础上增加保税仓储、 物流、配送、国际贸 易和转口贸易、国际 物流分拨配送、检测 维修、国际商品展示、 进口设备售后服务、 设计研发等功能。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
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保税货物和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类似的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的税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主旨:
本条明确了保税货物和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类似的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的税收征管依据本办法执行,若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文释义:
保税货物,特别是加工贸易货物的税收管理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差别较大,特殊情况较多,变化也相对频繁,很难在《征管办法》中一一规定清楚,因此,《征管办法》基本未对其作具体规定,采取在附则中说明的办法,指出保税货物及类似货物的税收征管依据,除了本办法涉及到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例如第十四条关于保税货物税率适用日期的规定),以及一些与其他货物管理相同的操作程序性规定和时限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以外,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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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进入出口加工区?适合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有哪几类?答: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特别适合以出口为主的加工企业进入。
可以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一是出口加工企业;二是专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三是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适合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一是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定单后在很短时间内交货的企业;二是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三是出口产品的龙头企业,即通常所说的下游企业,产品总装在区内,配套在区外。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的区别是什么?答: (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
由现行的开放式的无担保管理模式向特定区域的封闭式管理模式转变,是由1999年3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之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保税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先进经验,在我国境内划定特定区域,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
那么保税区会不会被出口加工区冲垮呢?我们认为不会,第一个保税区设立至今天已经10年了,虽然15个保税区各自有自己的特色,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探索,也总结出了一些共性的东西。
出口加工业是基础,没有基础是发展不起来的,或者说是不稳固的。
当加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就会向更高层次飞跃,保税区已经开始向区域性的物流分拨中心和自由贸易区转变。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放开进出口经营权后,保税区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2)政策对比。
通过仔细研究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的政策,我们可以认识到: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着重点不同,因此不可以说出口加工区比保税区更优惠。
两者区别在于:①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料件、基建物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保税区必须是货物离境才可办理退税。
②出口加工区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境外或区外。
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保税区则无此限定,而且这正是保税区最能发挥功能优势的独特之处。
③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制成品征税。
保税区则不同,实际操作中大多按料件征税。
④原则上出口加工区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
而保税区则可以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加工。
⑤加工区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出口加工区功能、目标单一,难以发挥出口贸易的关联效应。
而保税区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三个功能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跨国企业的目光已盯住了中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出口加工区对它们来说,吸引力不会很大。
而保税区作为一个进入中国有市场的“缓冲区”,将是跨国企业商品流通的一条主渠道。
因此可以说出口加工区利于“出”而保税区利于“进”。
出口加工区的退(免)税规定一、出口加工区概念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二、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没有新的优惠。
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四、加工区退(免)税管理规定(一)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内企业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户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和区内有关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退税机关审查。
(二)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
对上述货物,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八)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
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九)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
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保税区,狭义的定义为: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总督批准注册的特定全封闭区域。
外国商品在海关监管下(海关颁发仓储手册或来料/进料加工手册),可暂时不交纳进口关税和不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内。
如再出口不需交纳出口税,输入国内市场销售,必须交纳进口税。
广义上,有些国家的保税区也有类似自由港、出口加工区的作用。
我国为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出口贸易,设置的保税区类似于后者,即为外商和国内企业商品提供保税仓库(仓储供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国外原料,如塑胶粒), 分拨和投资加工转口或研究开发方便。
保税区实行境内、关外的管理,即保税区的商品出口他国(地)完全自由,进入国内要按进口征税,内地商品进入保税区按正常出口管理。
由此可见,在保税区经营进出口贸易,在保税区注册即可,无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保税区出口(转口)不需申领配额、许可证,输入内地的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内地的进口商申领;内地企业出口到保税区的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也由内地企业申领配额、许可证,都与保税区的相关企业无关。
保税区进口汽车(包括自用)不需在内地申领进口配额,进口多少由特区企业或外商权衡占压资金利息和仓储、维护等费用得失决定;汽车销往内地必须由内地购买者申领到配额才能进口。
内地的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签发部门,都不得给保税区企业分配配额、签发许可证;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保税区的企业也无权参与投标。
保税区的企业出口的商品本身就是不含税的,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或者是落实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内地在保税区办的企业除部分从事加工出口,主要从提供各种服务中收益。
政府管理部门的收益是土地租金等,而不是税收。
保税区企业进口用汇,只能在指定银行开证或在保税区开设分行,也可以在外资银行开证。
出口收汇可以结汇,也可以保留现汇帐户。
二、我国的保税区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
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之后,各保税区纷纷加快了实质性启动,基本建设进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海内外客商投资踊跃,大多数保税区首期开发区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让完毕,并在进一步开发二期工程,吸引外资工作也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各个地区的保税区已经根据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集中开发形成的功能有保税物流和出口加工。
随着中国加入WTO,全国保税区逐步形成区域性格局,南有以广州、深圳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区域,中有以上海、宁波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北有以天津、大连、青岛为主的渤海湾区域,三个区域的保税区成为中国与世界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并形成独特的物流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