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
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四个文件有关情况的汇报

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四个文件有关
情况的汇报
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四个文件有关情况的汇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文件下发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把四个文件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现将我院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件落实情况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关制度。
我院先后召开党组专题会和全体干警会,集中学习四个文件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四个文件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制定****市法院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发布全国法院涉“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一、“三个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排除各方面对司法活动的违规干预、不当干扰,确保公正司法,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即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对外接触交往等三个维度,构建起一套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
“三个规定”明确要求,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防止对案件办理进行不当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18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3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对于开展落实“三个规定”情况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三篇

对于开展落实“三个规定”情况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三篇工作方案是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做了最佳安排并具有较强的方向性、导性粗线条的筹划是应用写作的计划性文体之一在现代领导科学中为达到某一特定效果要求决策助理人员高瞻远瞩深思熟虑进行周密思考从不同角度设计出多种工作方案供领导参考。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对于开展落实“三个规定”情况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对于开展落实”;三个规定”情况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篇一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廉洁公正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我院将开展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法院党组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整改中央巡视最高法院党组反馈的典型问题认真分析”;三个规定”落实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查找漏洞补齐短板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纪法意识解决纪律、制度、管理不严的问题织密制度笼子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决杜绝不守法以案谋私等问题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二、整治重点(一)党员干部公平意识淡漠把法律当作谋私工具插手干预过问案件充当诉讼掮客徇私枉法。
(二)执行任职回避等制度不到位隐瞒家属和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和进行诉讼代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交往大搞利益输送损害司法公正。
(三)办案人员不如实填报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对外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不按规定向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对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查处问责不及时监督检查没有跟上。
三、方法步骤此次活动从2021年4月日开始月日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2022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问答题附答案

2022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问答题附答案01“三个规定”是什么?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干预插手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过问规定》);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接触交往规定》)。
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02《工作意见》是什么?2022年11月,为进一步推进政法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和国家监委印发《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03《实施方法》是什么?2022年8月23日,高检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
04《工作细那么》是什么?2022年4月9日,高检院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方法》,持续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假设干问题的工作细那么》〔以下简称《工作细那么》〕。
05“三个规定”的各自侧重点是什么?“三个规定”是一个较为科学的系统规定。
“三个规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中办、国办印发的《干预插手规定》是针对领导干部层级,从外部构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制度规定。
《过问规定》是从司法机关内部建立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规定。
《干预插手规定》《过问规定》都是从体制内的角度来防止干预司法办案。
《接触交往规定》那么是从体制外的角度,对司法办案人员经常接触交往的对象,例如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及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进行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

中级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1、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A.三日(正确答案)B.七日C.十四日D.一个月2、司法机关应当()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A.每周B.每月C.每季度(正确答案)D.每年度3、法院领导干部、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或本院相关部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情况紧急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有关人员应在()内向办案人员补发书面意见。
A.2个工作日(正确答案)B.3个工作日C.5个工作日D.7个工作日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予以();有()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A.警告、通报批评;一次B.警告、通报批评;两次(正确答案)C.诫勉、通报批评;一次D.诫勉、通报批评;两次5、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
A.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正确答案)B.要如实向该领导汇报C.不需要在意D.要一律制止6、领导干部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A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正确答案)B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正确答案)C因履行法定职责,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D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正确答案)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哪些文件?()A《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正确答案)B《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正确答案)C《关于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正确答案)D《关于启用“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确答案)E《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正确答案)8、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得”指什么?()A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正确答案)B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正确答案)C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正确答案)D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可以予以拒绝9、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指哪些?()A.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正确答案)B.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正确答案)C.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正确答案)D.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正确答案)E.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正确答案)10、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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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8.19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9日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
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