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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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1号令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企业管理制度中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企业管理制度中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企业管理制度中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概述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和运行的重要规范,它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中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企业管理制度中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旨在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便更好地管理并纠正此类问题。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违规行为是指企业中违反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性质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可以将违规行为分为三类: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

轻微违规行为通常是个别员工的无意识疏忽或不重视规定,一般违规行为则涉及一部分员工的规定摘取或疏忽等,而严重违规行为则是涉及到业务流程、涉及到公司利益的违规行为。

二、违规行为处理的原则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待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不能有双重标准,要公平公正地处理,确保制度的一致性和公信力。

2.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不仅要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还要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升员工的自觉性和规则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3. 依法依规原则:处理违规行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 口头警告:在首次轻微违规行为发生时,可以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员工注意规章制度,引起其警觉。

2. 岗位培训:通过加强岗位培训,提升员工对制度要求的认知度,减少轻微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 记过处分:对于经常发生一般违规行为的员工,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以便进一步教育和纠正。

2. 岗位调整:对于一直表现不佳的员工,可以进行岗位调整,重新分配其职责,并给予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其能力和水平。

五、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 问责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于涉及到公司利益、财务问题等严重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三章管辖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辖。

第六条对跨地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九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六章一般程序第十一条对于需要立案调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步骤。

第七章听证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核实。

第八章处罚适用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态度、改正措施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严重违章违纪现象处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强化公司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弘扬正气,严肃劳动纪律,优化人员结构,明确严重违章违纪现象及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具有下列违纪行为或情节之一的,给予扣除绩效工资二个月、同时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的处理:1、工作时间在操作室或休息室内关闭房门、遮盖窗户、夜间闭灯等妨碍检查的(扣减当班班长/主操、值班长、工段长绩效工资各20分);2、未经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批准提前离岗超过10分钟的;3、未按规定交接班,擅自离岗的;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局部停车的;5、未经工段长同意私自换班的;6、使用电炉子等设施在岗位做饭、热饭的;7、工作时间在操作岗位趴在操作台等桌面睡觉的;8、脱岗<1小时的;9、无理纠缠管理人员,影响工作的。

二、具有下列违纪行为或情节之一的,给予扣除绩效工资三个月、同时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的处理:1、未经调度或公司书面批准工作时间洗澡的;2、不遵守公司公共秩序,无理取闹,骂人或污辱他人的;3、在培训考试过程中有替考、作弊、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4、旷工1天的;5、脱岗≥1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扣减当班班长/主操、值班长、工段长绩效工资各50%,主动反映汇报的除外);6、工作时间干私活的;7、工作时间在操作岗位躺倒睡觉的;8、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超过1小时),延误工作任务的;9、没有及时阻止社会无关人员进入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10、迟报各类事故的。

三、具有下列违纪行为或情节之一的,给予内部待岗处理(试用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1、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发生本规定符合上述一、二两款行为和情节之一的;2、非公务原因酒后上岗的(扣减当班班长/主操、值班长、工段长绩效工资各50%,主动反映汇报的除外);3、弄虚作假编造各种生产数据或不实事求是反映、记录、汇报各类生产事故和异常的,以及隐瞒不报、谎报报告事故的;4、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休病假的,拒绝提供有关病例证明的;5、在各类考核过程中串通舞弊、拉帮结伙打压他人的;6、工作懒散,严重消极怠工,操作技能差,经本部门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7、把关不严,检查不到位,造成公司物资经大门外出,造成一定损失的,或没有阻止社会无关人员进入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8、拒不服从工作调整和安排,不到新岗位工作超过1天(含)的;9、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模版(二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模版(二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处罚细则。

2.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本处罚细则所称违章违规,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分类第一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4.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从事需要安全规定的活动,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5.未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或隐瞒、谎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6.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防护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损坏的安全设备、防护设施,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7.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或者安全生产培训不达标,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8.未制定或不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9.未建立或不按规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0.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1.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实施等工作,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划分12.根据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节,将违章违规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13.轻微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无明显影响,但已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14.一般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15.严重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产生严重影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一节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6.轻微违章违规行为,一般采取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4.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5.未按照规定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严肃有效。

第二章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罚款;4.停产整顿;5.吊销安全生产证;6.行政拘留;7.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1.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后果较为轻微的;2.对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有较为明显情节和主观恶意的。

第七条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后果严重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整顿,并在整顿期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拥有安全生产证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判定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可以吊销其安全生产证。

第十条如果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设备违规使用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罚款;3.吊销安全生产证;4.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导致严重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进行资格审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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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集团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任追究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集团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集团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公司职工包括集团公司全体干
部职工。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内容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规违纪行为:
(一)违反集团公司相关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及操作程序,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有关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支付凭证,并将中介费、回扣费、折扣费等据为己有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接受用户宴请或娱乐消费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长期借用或占用与工作和业务活动有关单位的交通、通讯等工具;
(五)向用户吃、拿、卡、要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总表分户、水表出户或其他相关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
(七)与用户内外勾结,通过教唆用户恶意拖欠水费,破坏表井设施或利用伪造申报水费争议处理报告、私自更改用户用水性质、计量器具等手段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八)准予或延迟办理立户手续等违反工作程序,给集团公司造成经营秩序混乱或损失的;
(九)在社会上假借集团公司的名誉,谋取私利的;
(十)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
(十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在查表水量数据、临建施工水量、水费收取入账上弄虚作假的;
(十二)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以水谋私,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
(十三)在收费、催缴欠费或其它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不按规定时限上缴的。

第三章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违规违纪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一)情节较轻行为,指给集团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行为,指给集团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集团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离岗培训;
(四)待岗;
(五)免职;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形式: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留用察看;
(五)撤职。

第九条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按照违规金额及违规轻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经济处罚、责任追究及行政处分:
(一)情节较轻,违规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给予责任人违规金额50%的资金处罚,处罚其直接主管领导一定金额。

同时按照本办法给予责任人口头告诫、书面告诫责任追究,并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违规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给予责任人违规金额100%的资金处罚,处罚其直接主管领导一定金额。

同时按照本办法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待岗、免职责任追究,并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全部收缴其非法所得外,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全部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所犯违规违纪行为三次情节较轻的视同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五)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无论情节轻重,一律按照违规金额全额赔偿给集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对受到离岗培训、待岗、免职责任追究之一的,和受到记大过、留用察看、撤职行政处分之一的,同时取消其当年各种奖励及年度奖金;给予单位领导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违规违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法违纪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违规违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代或不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七)与用户相互勾结并给集团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

第四章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权限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违规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以及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级领导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职工违规违纪,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职工违规违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规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九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规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和退款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诉,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公布,并由人力资源部门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日内书面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

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离岗培训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期限为三个月。

期满后,被追究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追究,并下达解除追究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

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考察后,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需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集团公司其它有关制度、条例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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